《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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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算师考试辅导-08G课程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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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算师考试辅导:08G课程参考资料中国精算师考试辅导:08G课程参考资料中国精算师考试辅导:08G课程参考资料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充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四条经营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根据评估结果,准确提取和结转。

第二章准备金种类第五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责任准备金。

第六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第七条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八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九条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条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

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19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督促公司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三月一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部控制包括准备金基础数据的内部控制、准备金精算评估的内部控制以及准备金核算的内部控制三个部分。

第三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管理工作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基础数据真实性以及对准备金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为确保准备金充足、合理、科学的计提及相关信息准确的披露,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06•【文号】保监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0〕54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加强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编制、复核、使用的管理,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我会制定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七月六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加强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编制、复核、使用的管理,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是财产保险公司和分入非寿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以下合称“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过程中获取的资料以及评估工作的记录(以下简称“工作底稿”)。

准备金评估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评估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评估。

第三条工作底稿包括保险公司在整个准备金评估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资料、建立的评估模型、形成的评估结论和报告等,要做到数据真实、格式规范、链接清晰、标识统一、结论明确。

第四条保险公司在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过程中,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第二章编制原则第五条工作底稿的编制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真实性原则是指工作底稿涉及内容要确保资料和数据来源可靠、取数逻辑合理并且一致、措辞严谨、材料翔实。

工作底稿应充分披露所使用数据可信度信息。

第七条完整性原则是指工作底稿应包括准备金评估涉及的各项必要信息,相关信息应涵盖公司经营的全部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第13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2月2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准备金种类
第三章准备金提取方法。

新准则下的非寿险合同准备金评估规则ppt课件

新准则下的非寿险合同准备金评估规则ppt课件
在总公司层面计算,分支公司采用合理办法进行分摊。 在保费充足的情况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总保费 –首日费用)*未到期天
数/365或风险分布法。
安诚保险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原方法与新方法比较
在原法定准备金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以下两者比较,如后者大于前者, 需提保费不足准备金: 总保费×未到期天数/365或风险分布法(UPR) 未来赔款、理赔费用及保单维持费用等的总量的谨慎估计(不贴现)
3、附加风险边际。 根据自身的数据测算并确定,也可以根据未来净现金流出的稳定性和可能 的波动幅度选择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边际(2.5%-15%)。 未决赔款准备金风险边际=(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贴现)× 未决赔款准备金风险边际率
安诚保险
(三)未决赔款准备金-基本原则
4、理赔费用准备金。 ①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采用《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逐案估计法/流量三角形进行 评估。 ②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根据经验比例评估) 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50%+IBNR) ×间接理 赔费用率
安诚保险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首日计量
以下示例说明在新准备金计量准则下,由于损失率的变动将会对未 到期责任准备金产生的影响。基本假设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50万元 首日费用:10万元 保单维护费用:12万元。
情景一(损失率为50%):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Max(50-10, 50*0.5+12) = Max(40, 37)=40
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支出 三、营业利润/(亏损) 四、利润/(亏损)总额 五、偿付能力充率%
货币单位:万元
2009年预算 2009年预计 2009年预计 2009年预计

(完整word版)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汇总

(完整word版)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汇总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部控制包括准备金基础数据的内部控制、准备金精算评估的内部控制以及准备金核算的内部控制三个部分。

第三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管理工作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基础数据真实性以及对准备金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为确保准备金充足、合理、科学的计提及相关信息准确的披露,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层、精算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准备金管理过程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一)保险公司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应作为准备金评估的职能部门,应负责牵头研究确定年度准备金评估的假设、方法、模型,选取恰当的发展因子与边际水平,提出准备金评估结果初步意见,并作为发起部门将准备金评估相关事项会签相关部门。

(二)保险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费用等财务方面的基础数据,参与准备金评估有关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确定,参与准备金评估流程及内控的设计。

保险公司财务部门同时应作为准备金核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将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准备金核算结果计入会计分录,并编制会计报表。

非寿险准备金及其评估方法

非寿险准备金及其评估方法

非寿险准备金及其评估方法作者:蒋青松,李保东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21期摘要:对于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非寿险准备金是资产负债表上最大的负债项目,因此,非寿险准备金的合理分类、科学评估就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通过给出非寿险准备金的概念和分类,并讨论非寿险准备金科学评估的必要性,对保险理论与实务中的一些评估非寿险准备金的常用方法作出了简单的描述和总结。

关键词:非寿险准备金;准备金评估;链梯法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1-0084-02一、非寿险准备金的含义和分类准备金在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等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在不同的领域,准备金的概念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2004年 1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1月15日实行。

按照其规定,保险公司的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非寿险准备金”就是指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用于支付未来赔付而预留或准备的基金。

一般而言,非寿险准备金包括保费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三部分,反映了非寿险保险人在评估日之后应当承担的所有保单赔付责任以及这期间发生的费用。

保费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对评估日之后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的赔付责任,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人对所有在评估日之前已经发生索赔事故、但没有完全赔付、应当在评估日之后承担的赔付责任。

理赔费用准备金则是指对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

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分类方式。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为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健全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内控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准备金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1号)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准备金评估的原则和方法,规范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使用合理的方法及假设;二是规定准备金评估的内控流程,当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评估发生变化并产生显著影响时,应履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等流程;三是规范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的处理,规定计算风险边际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明确了准备金评估时应进行折现的久期标准;四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备金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应客观、公允地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不得人为调节;五是规范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明确了当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回溯结果出现较大偏差时,保险公司应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六是明确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内容,规范了应披露的具体信息和精算意见的表述,要求保险公司填列准备金监管报表;七是完善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制度,规范了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等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应按规定保存工作底稿备查。

《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有效提升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系统性,为进一步加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督促各保险公司认真做好《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水平,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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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汽车保险报案后3日内需强制立案
针对备受关注的保险理赔难问题,中国保监会发布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控规范》(下称《规范》),对财险公司理赔关键节点进行规定,希望借此促进保险公司能够尽快理赔、保护投保者利益。

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规范》似乎特别“照顾”近期已成各方焦点的车险理赔问题。

《规范》提出车险报案后3日为强制立案时限(编注:非车险报案后15个工作日为强制立案时限),并表示将对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提高准备金。

所谓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如约履行未来赔偿责任而提取的与其承担保险责任相对应的资金准备。

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

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

在一定保费收入情况下,准备金提高意味着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将受限。

根据保监会的通知,《规范》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限时险企立案核保
《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独立的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

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应由保险
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不得授权省及省以下分支机构管理。

根据《规范》,保险公司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在受理保单等信息不明确的案件时,不得拒绝或延迟受理客户报案。

保监会要求,车险案件原则上应实行报案即立案,保险公司系统应设置超过3日尚未立案
则强制自动立案功能。

非车险案件应于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规范》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在车险客户报案15日内对案件是否涉及人伤进行核定。

一位保险精算事务所负责人告诉早报,之前保监会并未对立案时间和核保时间作出时间限定,一些保险公司有公司内部规范,比如1日内立案等,但另一些公司则未有相关规范。

保监
会将其作为强制性条款,有利于对行业进行更好的规范。

调高准备金严控风险
保监会在《规范》里还要求,对于车险案件中的财产损失部分,若客户报案15天后仍未进行核损,保险公司应参考估损延迟在15日以上历史同类案件案均结案金额中的财产损失值或其他合理值,由系统自动上调原自动赋值金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前提下上调幅度不得低于100%。

对于车险案件中的人伤损失部分,若客户报案30日后仍未进行核损,保险公司应参考估损延迟在30日以上历史同类案件案均结案金额中的人伤损失值或其他合理值,由系统自动上调原自动赋值金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前提下上调幅度不得低于150%。

对于损失金额较大且尚未立案的非车险案件,总公司负责理赔管理的部门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及时通报总公司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由其在准备金评估时予以考虑。

一位精算事务所负责人表示,如果报案长达15天以上没有进行核损,说明案情比较复杂,案件理赔的难度更大。

超过时限不能进行核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参照历史上同类案件的赔付标准,对准备金方面进行翻倍甚至更多的计提。

该人士称,由于未决赔准备金可以根据估损经验进行较为准确地预估,因此对保险公司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保监会称,科学、合理并充足提取准备金是公司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与科学管理的基础,但由于准备金评估的复杂性,部分公司存在准备金提取不充足、提取过程不规范的情况,给保险行业稳健经营、抵御风险造成了隐患。

因此,《规范》对准备金内控管理中基础数据、评估和核算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准备金内部控制机制。

(摘自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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