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与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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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经典案例反担保书

反担保的经典案例反担保书

反担保的经典案例反担保书
反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债务得到履行,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等处置,以获取债权的一种安全措施。

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反担保案例和反担保书的例子:
1. 案例一:某公司向银行贷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其中约定了一栋房产作为担保物。

该房产为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银行可以通过仲裁或诉
讼程序,将该房产查封并拍卖,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反担保书的例子:
本人(债务人)同意将位于XXX地的房产作为本次借款的反担保物,一旦本人无法按
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同意银行以查封、拍卖等方式处置该房产。

本人保证该
房产的所有权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2.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采购合同,并以该合同为基础向银行申请
了信用额度。

为了确保供应商在交付货物后能够按时收到款项,公司同意将公司名下
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物,一旦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供应商可以要求银行
冻结公司的银行账户,并从中提取款项。

反担保书的例子:
本公司同意将名下位于XXX银行的账户作为本次采购合同的反担保物。

一旦本公司无
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同意供应商要求银行冻结账户,并提取款项以弥补损失。

同时,本公司保证账户内资金来源合法、有效,并不存在任何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反担保情况下,反担保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专业人士(如律师、银行业务人员等)进行咨询和讨论,以确保反担保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5篇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5篇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质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鉴于甲方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质押股权概况本次质押股权为甲方在某公司的全部股权,股权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

股权对应的公司资产、财务状况良好,市场前景广阔。

甲方对该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任何形式的限制条件。

第二条股权质押目的与用途本次股权质押旨在作为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反担保措施,以确保乙方权益不受损害。

质押股权的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担保等方面。

第三条股权质押登记与效力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尽快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自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本股权质押合同生效。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四条质押股权的保管与处置在质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质押股权,并负责向乙方提供与股权相关的各类信息和资料。

乙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监管,确保股权价值不受损失。

在发生约定或法定情形时,乙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置以实现其担保权益。

第五条反担保义务与责任承担甲方应履行反担保义务,确保乙方权益不受损害。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质押权或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利息等费用。

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股权转让的限制与处置方式在质押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转让、赠与或处置质押股权。

若需处置质押股权,应提前与乙方协商,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

第七条风险揭示与控制措施双方应充分揭示本次股权质押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方面。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6篇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6篇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6篇篇1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丙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鉴于:1、甲方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的借款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一笔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

2、为保障甲方的借款权益,借款人同意将其名下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被担保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质押给甲方。

3、为保证借款人对甲方的还款义务,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质押的范围和数额1.1 本合同中的股权质押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公司的__________%股权,共计_____________股,这些股权的数量和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任何调整都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并签字确认。

1.2 股权质押数额为_____________元,贷款本金和利息按实际借款金额计算,政策性存款利率由贷款银行确定。

第二条股权质押的方式2.1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被担保公司的股权证明书交付甲方,并确保股权证明书的真实有效。

2.2 借款人应保证被担保公司的股权未设立其他任何优先使用权,股权证明书未出质或设定其他担保。

第三条股权质押的变动和处置3.1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如被担保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情况,借款人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未经甲方同意,任何变动均无效。

3.2 若借款人未按时支付贷款本息或违反约定,甲方有权依法变卖被担保公司的股权,优先受偿。

反担保法律案例(3篇)

反担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

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担保。

为确保丙方的权益,乙方要求丙方提供反担保。

双方签订了一份反担保合同,约定丙方以其拥有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反担保物。

合同签订后,甲方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甲方败诉,并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100万元。

甲方无力支付,法院遂查封了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

二、争议焦点1. 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2. 法院是否有权查封丙方的反担保物?三、法律分析1. 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反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以担保人提供的财产或者其他权利作为反担保物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当签订反担保合同。

”本案中,丙方与乙方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反担保合同有效。

2. 法院查封反担保物的合法性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反担保物应当由担保人提供,担保人应当向反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证明。

”本案中,丙方以其拥有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反担保物,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

因此,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合法。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担保物应当由担保人占有。

反担保物由反担保人占有的,担保人应当向反担保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本案中,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为银行存款,由丙方占有,因此法院查封丙方的反担保物是合法的。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反担保合同有效,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合法。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法院有权查封丙方的反担保物。

因此,法院判决查封丙方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法院查封反担保物的合法性两个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丙方败诉,查封其提供的反担保物,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反担保合同有效。

反担保书反担保的经典案例3

反担保书反担保的经典案例3

反担保书反担保的经典案例3
案例名称:某A公司反担保
案例概述:A公司因债务问题面临破产,B公司作为A公司的债权人,并拥有A公司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然而,B公司担忧自己无法获得全部债权,因此通过反担保行为来保护自身利益。

案例描述:A公司拥有一辆价值100万元的轿车,并将其作为抵押物向B公司借款50万元,约定利率和借款期限。

然而,由于经营困难,A公司无法如期偿还债务,且其其他债务也远超过借款金额。

B公司意识到A公司可能会破产,无法获得全部债权。

为了保护自身利益,B公司决定进行反担保行为。

他们与C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将这辆抵押车辆转让给C公司,作为C公司给予B公司的新借款50万元的抵押物。

该借款与A公司的债务无关,由B公司独立偿还。

这样一来,即使A公司破产,B公司仍然能够通过对C公司提起权利主张来追回自己的债权。

然而,A公司违约仍然使得B公司遭受一定损失。

在破产程序中,A公司的债权人将首先受到偿还,但由于A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B公司可能无法完全获得自己的债权。

然而,由于有反担保协议保护,B公司仍有机会追回一部分或全部债权。

案例结论:反担保行为使B公司能够保护自身利益,尽量降低因A公司破产而导致的债权损失。

这一案例表明,在借贷交易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反担保方式来降低自身风险,并增加债权的获取几率。

同时,借款人在担保交易中要审慎选择担保方式,并了解反担保协议对自身权益的影响。

提供反担保的金钱质押合同12篇

提供反担保的金钱质押合同12篇

提供反担保的金钱质押合同12篇提供反担保的金钱质押合同1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因融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期限为月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为了确保安全,丙方应甲方要求担任甲方的反担保人,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现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丙方提供反担保的形式丙方以自身全部资产作为乙方为甲方担保的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反担保的担保范围1、乙方代甲方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款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

2、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代偿资金利息及违约金(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 计算,违约金每天按担保总额的1‰计算,计算期间:乙方代偿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偿义务之日)。

3、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本合同设定的保证权利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保证责任也消灭。

如甲方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

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乙方已提示甲、丙双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双方要求对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认识一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代表:代表:代表:日期:日期:日期:提供反担保的金钱质押合同2甲方:________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乙方: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丙方:(反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月工资: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根据民法典、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7篇

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7篇

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7篇篇1甲方(债权人/质权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乙方(担保人/出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借款人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乙方为支持借款人的债务履行并为其提供担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最高额质押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与依据本合同旨在明确乙方对借款人向甲方借款提供最高额质押反担保的相关事项,确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依法依规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条定义与术语本合同中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最高额质押反担保:指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作为质押物,向甲方提供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保证借款人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履行对甲方的债务。

2. 借款人:指因本合同所涉及的借款合同而负有向甲方偿还债务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质押物及质押权设立乙方提供的质押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将质押物权利凭证交付给甲方保管,并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甲方取得质押权后,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甲方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第四条最高额担保范围与期限本最高额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

担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______年止。

第五条乙方承诺与保证乙方承诺并保证其有权签署本合同,且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为其合法所有,不存在权属纠纷;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或保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质押物处置与款项支付若借款人未按期履行债务,甲方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到同他人之间的借贷和交易等方面。

在这些经济交往中,担保与反担保问题成为了一大难题,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纠纷。

本文将对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展开分析,探讨相关争议点以及对案件的解决建议。

案例一:甲方借款乙方未履行担保责任甲方向乙方借款,乙方为了保证甲方的利益,找到了丙方作为担保人,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

然而,在到期日甲方要求乙方偿还借款的时候,乙方推卸责任,拒绝偿还。

因此,甲方将乙方和丙方一并告上法庭。

首先,我们来分析乙方的责任。

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当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

由于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构成了违约行为。

其次,我们来研究丙方的责任。

丙方作为担保人,担负着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担保人的责任是返还债务人未履行的债务。

因此,丙方应当履行担保责任,帮助甲方返还借款。

然而,在此案中,丙方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也构成了违约行为。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一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

解决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法院认定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

案例二:甲方不履行反担保责任甲方作为债务人,为了保证债权人乙方的权益,向乙方提供了反担保,即抵押了自己的房产。

然而,在债务到期日,甲方没有按时偿还债务,乙方只能通过抵押房产的方式来追偿。

然而,甲方不同意将抵押房产进行变更登记,导致乙方无法行使抵押权。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甲方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当履行抵押权利人的权利,将抵押房产进行变更登记,使乙方能够行使抵押权。

然而,在此案中,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抵押权利人的义务,构成了违约行为。

解决办法:乙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甲方履行反担保责任,即变更登记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并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抵押房产来实现债权。

在这两个案例中,担保与反担保问题成为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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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与纠纷案例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合同编号:质权人: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出质人: (以下称乙方)根据甲方与借款人__签订的荣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__县__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__)农信社__年保字第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_万元[(__)农信社__年借字第__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提供信用担保。

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甲为的担保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为佰拾万元 (__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质押反担保范围:(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

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

五、特约事项:(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3、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5、贷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规定(贷款到期30日内)书面通知的。

(二)甲方从代偿后的次月起(包括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即可委托乙方所在单位逐月从乙方应领的全部工资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偿资金得以全部清偿。

若乙方变动了工作单位,甲方将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扣付。

若乙方出现下岗、辞职、辞退情况,即无工资性收益时,甲方将依法继续申请执行乙方的个人家庭财产。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1、乙方以其家庭财产或合法收益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2、乙方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

六、违约责任: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__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单位和贷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乙方工作单位:签约地点:签约日期:年月日质押担保合同纠纷案例xx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xx银行郑州分行商城支行等质押担保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唐宫中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冯XX,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商城支行。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北段。

负责人:梁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喻XX,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种XX,北京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支行。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一马路8号银基商贸城。

负责人:苗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喻XX,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种XX,北京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商城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商城支行)、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银基支行)质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豫法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百灵、钱晓晨参加的合议庭,于20xx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尹静担任记录。

上诉人洛玻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喆、冯锦卫,被上诉人广发行商城支行、广发行银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喻峰、种泉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4日,洛玻公司出具了一张承诺函给广发行商城支行,内容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有98年12月30日所开出定单壹张,号码为00005818,金额为贰千叁佰万元整。

现将此定单质押给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商城支行,为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贷款提供担保。

担保期限一年,在一年由若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商城交行,可凭此定单支取款项用于归还贷款。

在一年内若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这笔贷款本息,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可随时动用这笔存款。

特此承诺。

此定单不挂失,不提前支取。

”同年12月30日,广发行商城支行与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房地产公司)及洛玻公司签订《广东发展银行贷款合同》,合同编号:98124029,约定:由广发行商城支行向银基房地产公司贷款2185万元,期限12个月,贷款日期自1998年12月30日至1999年12月30日;并约定由洛玻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同日,广发行商城支行还与洛玻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及附件“质押物清单”,合同编号仍为98124029,约定:该合同为上述贷款合同的从合同,洛玻公司以“质押物清单”所列之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设定质押,质押担保期限为1998年12月30日至20xx年12月30日。

“质押物清单”为空白。

同日,洛玻公司将其2300万元款项转存入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分理处(以下简称银基分理处),银基分理处为其开具了编号为IXVⅡ00005818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该证实书标明存入日为1998年12月30日,到期日为1999年12月30日,年利率3.78%,在备注栏内标明“本证实书仅对存款人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还注明“凭印鉴支取”。

当日,广发行银基分理处将2185万元贷款支付给了银基房地产公司。

贷款到期以后,银基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

20xx年10月,广发行银基支行将洛玻公司在该行的存款予以扣划用以还贷。

另查明,20xx年12月31日,洛玻公司聘请的香港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广发行银基支行进行银行询证时,广发行银基支行出具证明称洛玻公司在该行有定期存款2300万元。

还查明,经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批准,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分理处于20xx年1月18日升格为广发行银基支行。

本案一审期间,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证明:1996年1月26日至20xx年1月18日间,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分理处的业务隶属于广发行商城支行,广发行商城支行于1998年12月30日贷给银基房地产公司的2185万元原由广发行银基分理处管理,广发行银基分理处升格之后,该笔业务由广发行银基支行管理。

洛玻公司在存款到期后,要求广发行商城支行返还《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被拒绝,遂于20xx年10月26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与广发行商城支行签订的是质押合同,未明确质物。

广发行银基分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注明不得质押,其将该开户证实书作为质物交给广发行商城支行属质押无效,质押合同亦未发生法律效力。

请求确认《质押合同》、《广东发展银行贷款合同》之担保条款未生效,质押担保不成立;判令广发行商城支行返还《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立即将存款2300万元及其利息86.94万元返还洛玻公司;判令广发行商城支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4.29万元,利息235.4625万元,其他损失74万元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

一审审理期间,洛玻公司又以广发行银基支行依据广发行郑州分行的指令,将其存款予以扣划,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广发行银基支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追加广发行银基支行为第三人的申请,原审法院予以准许。

广发行商城支行答辩称,1998年12月30日,双方所签《质押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洛玻公司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洛玻公司以质押为目的特2300万元款项专门交存我行,取得证实书后又将此证实书交给我行,我行对此质物交付行为已予以接受,这充分说明双方以特定金钱为废物而非以定单为质物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一致的,请求驳回洛玻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广发行银塞支行答辩称,我行原称广发行郑州分行银基分理处,业务上隶属于商城支行,20xx年1月28日,经人民银行批准升格为银基支行,本案所涉《质押合同》虽然是洛玻公司和广发行商城支行所签,但具体是由我行履行的。

在银基房地产公司贷款到期未偿还的情况下,根据《质押合同》,我行可以扣划洛玻公司在我行的存款,即使我行无权扣划,广发行商城支行也可以去扣划,因为本案质押合同是依法成立和生效的。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洛玻公司在广发行商城支行与银基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合同中,承诺为银基房地产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又向广发行商城支行出具承诺函,同意为银基房地产公司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洛玻公司与广发行商城支行签订质押合同,仍表示愿对银基房地产公司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1999年12月30日,洛玻公司将其在广发行商城支行的存款2300万元转存入该行131031-620-01-0000049帐号,广发行商城支行为其开具了编号为IXVⅡ00005818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后洛玻公司将该证实书交给广发行商城支行,属于第三人以特产将金钱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从证实书交付时起,双方之间的质押合同即已生效,洛玻公司称质押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该院未予采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之规定,在债务人银基房地产公司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广发行银基支行有权扣划该笔存款用以优先受偿。

洛玻公司认为本案质押合同的质押物是《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该质押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故本案质押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其要求广发行商城支行和广发行银基支行返还开户证实书,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赔偿有关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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