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不同用海类型不同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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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占用水域补偿费收缴管理及使用的暂行规定

宁波市关于占用水域补偿费收缴管理及使用的暂行规定

宁波市关于占用水域补偿费收缴管理及使用的暂行规定(1993年7月3日宁波市物价局、财政税务局、水利局发布)各县(市、区)物价局、财税局、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1992]浙价费联第51号文件“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水域,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其安全及正常功能的发挥,决定对经有关部门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占用水域进行各类建设的,收缴占用水域补偿费,并作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占用水域是指永久性或临时性占用本市境内河道(包括江河、溪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等)管理范围内的水面与港域。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面、沙洲、河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内的水面、坡面、沙洲、滩地。

二、确因需要,必须占用水域进行各类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进行报批:省级河段(甬江干流、姚江余姚市姚镇以下及奉化江亭下水库以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河段,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航道等部门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交通、港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批。

三、凡经批准占用水域进行各类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造成水量损失的还应增加水量损失补偿费。

四、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如下:┌─────┬─────┬─────────────┐│占用性质│单位│收费标准│││├──────┬──────┤│││地段│金额(元)│├─────┼─────┼──────┼──────┤│││县以上城区│80~120 ││永久性│平方米│乡镇│60~100 ││占用水域│││││││农村│40~80│├─────┼─────┼──────┼──────┤│││县以上城区│0.30││临时性│平方米/天│乡镇│0.25││占用水域│││││││农村│0.20│├─────┼─────┼──────┼──────┤│水量损失│立方米││10││补偿费││││└─────┴─────┴──────┴──────┘五、占用水域补偿费分段、分级收缴和分成。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

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详见附件3。

宁波市土地使用税的税收标准是多少

宁波市土地使用税的税收标准是多少

宁波市⼟地使⽤税的税收标准是多少宁波市⼟地使⽤税的税收标准是每平⽅⽶5元到每平⽅⽶15元不等,宁波市⽬前将全市的⼟地级别⼀共划分成了三个不同的等级,⼟地处于⼆级范围内的每平⽅⽶是10元。

另外宁波市当地的⾏政单位以及其他的公益⽤地,都是不征收⼟地使⽤税的。

⼀、宁波市的税收标准是多少?⼀级⼟地年税额为每平⽅⽶15元⼆级⼟地年税额为每平⽅⽶10元三级⼟地年税额为每平⽅⽶5元下列⼟地免缴⼟地使⽤税:(⼀)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四)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五)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六)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缴⼟地使⽤税5年⾄10年;(七)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地使⽤税每年都需要交吗?应税⼟地的纳税⼈每年都要交城镇⼟地使⽤税的。

【法律依据】《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地使⽤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包括个体⼯商户以及其他个⼈。

三、⼟地使⽤税的征收时间按规定:城镇⼟地使⽤税,按年、分期缴纳的⽅法,纳税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以出让或转让⽅式取得,应由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的次⽉起缴纳,合同未约定时间,由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以纳税⼈实际⾯积为依据,计量标准为每平⽶。

实际占⽤⾯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省、⾃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以测定的⾯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核发的书,以证书为准。

3、尚未⼟地使⽤证,纳税⼈申报⼟地⾯积,待核发⼟地使⽤证后再作调整。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甬政发[2004]8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甬政发[2004]8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甬政发[2004]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宁波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新区(包括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的行政区域。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统一调整为五级(一)宁波市老三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划分为五级。

具体按照《宁波市城市土地综合定级级别划分表》(甬政发〔2002〕26号)区域范围,一至四级不变,五级、六级合并为五级。

(二)其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交通便利条件、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划分土地等级。

三、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一)市老三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从每平方米0.3-3元调整到每平方米1-7元(具体为一级土地7元,二级土地5元,三级土地3元,四级土地2元,五级土地1元)。

(二)其他各县(市)、区每平方米税额在1-7元范围内分等级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海域处•【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沿海各县(市、区)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域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本海域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出让金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按规定向使用者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

海域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转让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含海域设施一并转让)时,就其所取得的海域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转让增值部分价款。

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转让人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转让海域的价值和海域设施重置费,需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海域租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出租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出租收入部分价款。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浙政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一日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临时用海活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出让金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按规定向使用者收取的海域使用出让价款。

海域转让金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转让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含海域设施一并转让)时,就其所取得的海域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转让增值部分价款。

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转让人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转让海域的价值和海域设施重置费,需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海域租金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出租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出租收入部分价款。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机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机关。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得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经济杠杆得调控作用,提高用海生态门槛,引导海域开发利用布局优化与海洋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现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一、海域等别调整根据沿海地区行政区划变化以及海域资源与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全国海域等别调整如下:ﻩﻩ海域等别一等:上海:宝山区浦东新区山东: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广东:广州市(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 深圳市(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二等:上海:金山区奉贤区天津:滨海新区辽宁: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山东:青岛市(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浙江:宁波市江北区温州市龙湾区福建:泉州市丰泽区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广东:东莞市汕头市(龙湖区金平区潮阳区)中山市珠海市(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三等:上海:崇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口市鲅鱼圈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戴河区)山东:青岛市即墨区胶州市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龙口市蓬莱市威海市环翠区荣成市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舟山市定海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福清市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洛江区泉港区) 石狮市晋江市广东:汕头市(濠江区潮南区澄海区)江门市新会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 茂名市电白区惠州市惠阳区惠东县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美兰区) 三亚市(海棠区吉阳区天涯区崖州区)四等: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区金州区) 瓦房店市长海县营口市(西市区老边区) 盖州市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绥中县兴城市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山东:烟台市牟平区莱州市招远市海阳市威海市文登区乳山市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浙江:慈溪市余姚市乐清市海盐县平湖市玉环市温岭市舟山市普陀区嵊泗县福建:福州市长乐区惠安县龙海市南安市广东:南澳县台山市恩平市汕尾市城区阳江市江城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海南:儋州市五等:辽宁:大连市普兰店区庄河市东港市河北:秦皇岛市抚宁区唐山市(丰南区曹妃甸区)滦南县乐亭县黄骅市山东: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长岛县莱阳市潍坊市寒亭区江苏:南通市通州区海安县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市盐城市大丰区东台市浙江:宁波市奉化区象山县宁海县温州市洞头区瑞安市岱山县三门县临海市福建:连江县罗源县平潭县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漳浦县广东:遂溪县徐闻县廉江市雷州市吴川市海丰县陆丰市阳东县阳西县饶平县揭阳市榕城区惠来县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钦州市钦南区海南: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澄迈县乐东县陵水县六等:辽宁:锦州市太与区凌海市盘锦市大洼区盘山县河北:昌黎县海兴县山东:东营市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寿光市昌邑市滨州市沾化区无棣县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灌云县灌南县盐城市亭湖区响水县滨海县射阳县浙江:平阳县苍南县福建:仙游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宁德市蕉城区霞浦县福安市福鼎市广西:合浦县东兴市海南:三沙市东方市临高县昌江县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根据国民经济增长、资源价格变化水平,并考虑海域开发利用得生态环境损害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备注:1、离大陆岸线最近距离2千米以上且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论最低潮面)得离岸式填海,按照征收标准得80%征收;2、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得,占用自然岸线得该宗填海按照征收标准得120%征收;3、建设人工鱼礁得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得80%征收;4、地方人民政府管辖海域以外得项目用海执行国家标准,海域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得等别确定。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是指国家对海域使用权的收费,是海洋资源利用的一种经济手段。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直接关系到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行为,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制定科学合理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海域资源的特性和市场需求。

海域资源的特性包括海域位置、水深、地质构造、生物多样性等,而市场需求则包括海洋旅游、渔业养殖、能源开发等。

征收标准应当根据不同海域的资源特性和市场需求进行分类制定,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应当与海域使用权的时限和范围相适应。

海域使用权的时限和范围不同,其价值和利用方式也会有所差异。

因此,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海域使用权的时限和范围进行差异化制定,以反映海域使用权的实际价值和社会效益。

再次,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应当与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益相挂钩。

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益是衡量海域使用权价值的重要标准,也是确定征收标准的重要依据。

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益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征收标准与资源利用效益相适应。

最后,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需求。

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前提,征收标准应当根据资源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调整,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海域资源的特性和市场需求,与海域使用权的时限和范围相适应,与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益相挂钩,充分考虑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需求。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规范海域使用金的征收行为,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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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排水口用海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临时用海
合计
海域转让金按转让人所得增值价款的40%缴纳海域转让金
海域租金按出租人所得租金收入的20%缴纳海域租金
1
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
编码界定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能形成有效岸线土地,完成改变海域填海造地用海
自然属性的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建设用地用于商服、工矿仓储、住宅、11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交通运输、旅游等的用海。
指不进行围、填或建设构筑物,直接开展经济活动,基本不改变开放式用海
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指采用筏式、网箱、底播或者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海洋底粞生41开放式养殖用海
物等形式进行增养殖生产的用海。
42浴场用海指供游人游泳、媳水的用海。
43游乐场用海指开展快艇、帆板、冲浪、潜水等娱乐活动的用海。
44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指企业专用的供船舶航行、锚泊的用海及其他开发式用海。
附件
宁波市不同用海类型不同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奉化宁海象
征收方式镇海北仑鄞州慈溪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1057545


一农业填海造地用海0.9

次用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1209060性海
征非透水性构筑物用海906045
构收筑
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11.25

按海透水构筑物用海2.101.651.20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取、排水口用海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0.188
0.063
0.30
1.20
0.120.15
0.052
0.21
0.81
0.09
9
4.50
0.45
4.50
0.45
0.900.113
0.041
0.15
0.51
0.06按年度征收临时参照同类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25%计征
12农业填海造地用海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农用地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用于处置工业废渣、城市建筑和生活垃圾13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等废弃物,并最终形成土地的用海。
指采用透水或非透水等方式构筑海上各类设施,全部或部分改变构筑物用海
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21非透水性构筑物用海
指开采海砂及其他固体矿产资源的用海。
指抽取或排放海水的用海。
指受纳指定达标污水的用海。
类型名称
2
附件3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
单位:万元用海类型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填海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造地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用海
其他填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
(公顷)征收金
额海域使新增项目原有项目确权面积海域使用转让面积海域转让出租面积海域租金用金减征收金额征收金额(公顷)金征收额(公顷)金征收额(公顷)征收额免金额3
海域使用金出让金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海域使用权转让海域使用权出租构筑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物用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用海
海透水构筑物用海
港池蓄水等用海
围海
盐业用海
用海
围海养殖用海
开放式养殖用海
开放
浴场用海
式用
游乐场用海

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平台式油气开发用海
其它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用海海砂等矿产开发用海
其他用海
51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52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53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54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55取排水口用海
56污水达标排放用海指上述用海类型以外的用海。
指采用人工岛方式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指采用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及其他辅助设施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指铺设海底通信电缆及电力电缆,输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非公益性管状输送设施的用海。
年港池、蓄水等用海0.450.300.21度征围
盐业用海0.0045收海

池塘养殖用海0.0980.0750.053
围海

养殖
淤涨型高涂围垦一次性
0.9
用海
养殖用海征收海



金开放
式养
殖用

放海


海海上网箱养殖用海
浅海底播养殖用海
滩涂海水养殖用海
浅海筏式养殖用海
海水增养殖用海
浴场用海
游乐场用海
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
波堤、路基等设施的填海用海。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指占用海面空间或底土用于建设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仓储22
用海等的工程用海。
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经营性人工渔礁2通过圈围海域开展经济活动,部分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指通过构筑海堤或防浪设施圈围海域,用于港口作业、修造船、31港池、蓄水等用海
蓄水等的用海,含开敞式码头前沿的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
32盐业用海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盐业生产的用海。
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养殖生产的用海。其中,淤涨型高涂围33围海养殖用海垦养殖用海是指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海洋局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试点政策进行审批的养殖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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