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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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深证上〔2020〕129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一、新规第10.3.1条新增的第四项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第10.5.2条新增的第四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以2020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二、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实际已触及新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三、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新规第9.4条新增的第四项、第六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除前述规定外,新规其他实施安排仍按照本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500号)执行。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十一至第十三条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二是应当符合:(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 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 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深交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三是应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st新规定创业板不采取st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三年净利润连续亏损的创业板股票不在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退市。

其中净利润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挂牌交易,旨在支持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创业板股票的上市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0年3月1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介绍《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以及其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型企业的壮大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一)上市申请条件《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在最近两年内连续实现盈利,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2. 在最近两年内连续实现盈利,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200万元,同时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3. 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并且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此外,《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曾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未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为限制上市公司名单,同时还应满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二)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书、股份发行与流通计划、招股书、财务资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其中,招股书是上市申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公司概况、业务范围、财务报告、风险提示等内容。

上市公司须通过招股书充分、真实地披露公司情况和风险因素,为投资者作出准确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三)定价和募资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应当向公众募集股份,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价格应当公开、合理、真实,不得存在操纵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时,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时应当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的风险等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四章 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 37 -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 3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39 第三节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 44 -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87 第九章 社会责任 ................................................................................................ - 90 第十章 释义 ........................................................................................................ - 92 第十一章 附则 .................................................................................................... - 93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深证上〔2020〕499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49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完善创业板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十五件制度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3.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创业板部分规则目录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本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修订基于以下背景:一是《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修订完善,需要对上位规则变化予以衔接落实;二是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制度建设,结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修订,全面整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应条款内容,构建简明高效的规则体系;三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化,结合创业板公司特点、监管实践及形势变化优化有关条款。

深圳创业板交易规则

深圳创业板交易规则

深圳创业板交易规则
深圳创业板交易规则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交易的规则。

以下是部分深圳创业板交易规则:
1.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分为两个阶段,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 限价委托:投资者可以以限价委托的方式进行买卖股票,即指定买入或卖出的股票价格。

3. 竞价撮合交易:深圳创业板采用竞价撮合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即按照委托价格和委托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撮合。

4. 涨跌幅限制:深圳创业板股票有涨跌停限制,首日上市的股票涨跌幅限制为20%,之后为10%。

5. T+1交易制度:深圳创业板采用T+1交易制度,即买入的
股票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6. 盘中集合竞价:交易时段开盘前5分钟和收盘前10分钟,
采用盘中集合竞价方式确定开盘价和收盘价。

7. 成交方式:深圳创业板成交方式包括普通成交、大宗成交和竞价转托管。

这些只是深圳创业板交易规则的一部分,具体的交易规则还包
括交易费用、交易限制等内容,投资者需要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是指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和上市的实施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发行资格条件:1. 企业法人必须在经营活动中保持正常状态;2. 股份发行人应当符合《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发行资格条件;3. 发行股票前一年度末财务报告净资产不低于所发行股票总数量的20%,或者发行股票前一季度财务报告净资产不低于所发行股票总数量的30%;4. 发行股票前三个会计年度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报告期末股东权益不少于发行股票总数量的30%;5. 发行股票前三个会计年度内,没有重大投资失败、重大经营失误、重大经济纠纷、重大资产损失等情况;6. 发行股票前三个会计年度内,未发生重大违约、重大财务造假等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且没有其他不利于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申报材料:1. 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2. 报告期内重大财务事项披露文件;3. 报告期内重大经营事项披露文件;4. 公司章程;5. 股份发行申请书、股份发行方案及拟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6. 企业资产评估报告;7. 公司拟发行股票及其相关文件承销商报告;8. 公司股票发行前三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9. 公司股票发行前三年度重大财务事项披露文件;10. 公司股票发行前三年度重大经营事项披露文件;11. 公司股票发行前三年度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收入及奖励情况披露文件;12. 公司股票发行前三年度其他业绩披露文件。

三、上市条件:1. 申报材料齐全;2. 经受行审核符合发行标准;3. 公司股票按照规定的价格发行;4. 股份发行完毕后,公司股票按照规定的价格上市;5. 公司完成股票上市的开市仪式;6. 经证监会审核,公司股票上市后可正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为了规范创业板企业在深交所上市的过程和要求,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 股票上市要求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上市要求如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法设立,并且符合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要求。

•具备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运营管理体系。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并且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具备良好的商誉。

3. 上市申请流程创业板股票上市申请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准备并递交包括申请书、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等在内的相关申请材料。

2.预先审查: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发行批文:经过预先审查合格的申请企业将获得深交所的发行批文。

4.发行、上市:申请企业根据深交所的批复,确定发行方案并进行股票发行。

发行完成后,申请企业即可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4. 上市后的监管措施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监管措施包括:•定期财务报告:创业板上市企业需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上市企业需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业务监管:深交所将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包括业务合规性、公司治理等方面。

•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的创业板上市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

5. 挂牌保持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后,企业需按照以下要求保持挂牌地位:•定期财务报告:企业需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

•定期信息披露:企业需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业务监管:深交所将对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确保企业的业务规范、合规。

•定期核查:深交所将定期对上市企业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财务核查、业务核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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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2009年7月实施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4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2020年6月第五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3)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3)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6)第三节股份变动管理 (7)第三章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0)第四章公司治理 (12)第一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2)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4)第三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6)第四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17)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20)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20)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20)第三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监管 (24)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一节一般规定 (25)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7)第七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28)第一节重大交易 (28)第二节关联交易 (32)第八章其他重大事项 (37)第一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37)第二节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38)第三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1)第四节股权激励 (42)第五节重大资产重组 (43)第六节其他 (44)第九章风险警示 (47)第十章退市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50)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51)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54)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58)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62)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63)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64)第十一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69)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69)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71)第十二章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72)第十三章释义 (74)第十四章附则 (77)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的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相关主体的声明与承诺,对第1.4条规定的主体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2.1.1发行人申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2.1.2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2.1.3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2.1.4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2.1.5本节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2.1.6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并完成公开发行后,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四)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的证明、声明及承诺;(六)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1.7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1.8本所收到发行人完备的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提请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2.1.9发行人应当于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公司章程;(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1.10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当持续关注媒体(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自媒体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者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相关报道或者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2.2.1上市公司依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涉及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并向本所申请办理发行事宜。

2.2.2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完成登记后,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上市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向本所申请办理上市事宜。

2.2.3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

2.2.4上市公司在本所同意其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后,应当在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节股份变动管理2.3.1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2.3.2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2.3.3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3.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2.3.5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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