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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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核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十六条 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全文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产品政府采购⾏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产品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产品政府采购⾏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使⽤财政性资⾦以直接进⼝或委托⽅式采购进⼝产品(包括已进⼊中国境内的进⼝产品)的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中国境内且产⾃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产品的,实⾏审核管理。

第五条 采购⼈采购进⼝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 设区的市、⾃治州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章 审核管理 第七条 采购⼈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法获取或者⽆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条 采购⼈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政府采购进⼝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关于⿎励进⼝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件复印件; (三)进⼝产品所属⾏业的设区的市、⾃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产品所属⾏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近年来,各中央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单位不编政府采购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规避集中采购以及不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作用,现就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中央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大力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工作。

凡纳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都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文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规定编制,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并结合同类项目历史成交结果编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川财采〔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川财采〔2012〕15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为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管理程序,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现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重要保障。

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工作,是完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更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保证。

各方都应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活动中,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采购人应全面了解产品信息,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国内产品,不得申请政府采购禁止进口产品;专家应客观、真实的论证,并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财政部门应全面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二、严格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一)组织专家组论证1.采购人申请采购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应该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

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

(1)法律专家应当具备律师执业资格;(2)技术专家应当具备拟采购进口产品所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论证专家应为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本单位人员,且不得参与该进口产品的采购评审工作。

2.采购人在组织专家组论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有关限制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2)《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有2个及以上拟采购产品的);(3)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应主要包括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描述、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的优劣对比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30•【文号】财库〔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30日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需求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精神,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获得市财政局核准后,方可实施采购活动。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管理工作。

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进口产品。

第五条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及专家组成员名单(详见附4)。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应当出具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应当出具上述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应当出具上述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第六条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标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时,应首先组织本国产品招标采购,在此基础上,需采购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进口产品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论证意见,经核准后可组织进口产品招标采购。

采购进口产品填报说明

采购进口产品填报说明

采购进口产品填报说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doc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我院将严格按照该办法执行,请各科室购买进口设备时注意:1.对设备性能充分了解,设备审查资质合格2.原则上单价20万设备应可有三家供货商参与待项目执行时填写管理办法中的表格合并设备申请报送医学工程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有以下两个文件需要书写报送:1.关于采购进口设备的申请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进口产品申请写作要求:1.格式:普通A4纸格式2.内容:必须包括单位特点、业务特征等内容,申请采购的进口产品主要用于哪些方面工作,先进性、适用性以及采购进口产品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说明。

市场调查认定情况(多少种产品国内有但是技术功能不满足,多少种产品国内无同类或可替代产品)3.后附产品清单包括:产品名称、采购数量、预算(万元)和备注说明(分两种情况:一是国内无同类或可替代产品;二是国内有但技术功能不满足)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4专家论证意见写作要求:4.1.申请单位:指提出申请的法人单位,必须使用规范的全称,不能以个人、科室或非法人单位名义提出4.2. 拟采购产品名称:一定要写通用名称(市场中普遍认同或认可,并经常使用的规范名称),若是医疗设备要与有效期内注册证的产品名称一致。

4.3. 拟采购产品金额:根据目前市场价格或以前采购的中标价格结合采购数量测算的经费需求(若价格不明,可咨询厂家市场成交价);4.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标准规范名称,不得随意改变或简称,以便核实。

必须标明是哪年的项目。

4.5.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指财政部在部门预算中批复同意的项目总预算(包括财政拨款部分和自筹部分)。

全部资金由单位自筹的项目按单位自筹资金填列。

5申请理由请填写:其他:此种情况多指国内有同类产品,但技术和功能等不能满足科研、医疗、监督及疾病预防工作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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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核管理
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九条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三条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十六条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条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

否则不予支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二)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四条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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