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北电力交易平台双边直接交易申报指南
电力市场_双边交易与竞价交易

险,构建电力双边交易和电力竞价交易 相结合的区域电力市场,进行电量调剂 和电力平衡是十分正确的。
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开展跨区域电力 双边交易
2005年跨区域交易电量占全社会 用电量的3.5%,比例虽然不大,但是,这 对落实我国“西电东送”、“北电南送” 的能源战略,对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了积 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北欧NORDPOOL等电力市场,通过双 边交易实现的电量所占的比例一般占总 交易电量的50%一70%。
日本没有实行“厂网分开”,但是采 用双边交易的方式来实施市场化改革, 在依旧维持九大私营电力公司在各自的 区域从事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垂直一 体化运营(财务独立核算)的同时,逐批 开放了电力用户购电选择权。2000年3 月起,日本政府开始电力市场化改革,至 2005年4月放松管制电量达到总电量 的63%。预计2007年开始对全部用户
由于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 业,电力市场的设计就不仅要考虑电力 工业自身情况,还必须考虑全社会的用 电需求情况、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体制、相 关领域的体制改革等因素,应该从实际 出发,设计电力市场交易结构,建立电力 交易规则。
电力市场的交易与竞争
市场的核心是交易,是有一定规模 的交易。电力市场交易的商品比较单纯, 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量。但是,由 于电力的不可储存性和其生产流通的系 统性要求,电力市场交易的商品也包括 为保证电力供需平衡和系统安全所必须 的输电权和辅助服务等。越是市场化程 度高的电力市场,交易的品种越丰富,交 易也越活跃。
所以,电力交易结构和交易机制设 计,既要有利于保护资源就近配置的积 极性;又要创造条件,鼓励资源在更大范 围内流动,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干预 市场,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发展改革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唐国际电力公司、华润华北电力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关于做好2022年能源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1〕365号)等文件要求,稳妥规范开展冀北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电量规模按照国家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的有关要求,工商业用户要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电量规模拟定为1390亿千瓦时(用户侧),根据用户实际交易需求适时调整。
按照当前交易平台注册情况,其中工商业用户直接交易规模暂定为850亿千瓦时,由电网公司代理购电交易规模暂定为540亿千瓦时(增量配电网参照此模式执行)。
电网代理工商业用户可按季度转为直接交易用户,逐步缩小电网公司代理购电规模,直接交易规模相应扩大,区内外交易规模比例不变。
工商业用户直接交易规模的70%部分与冀北区内电厂交易(冀北调管220千伏及以下燃煤电厂与区内华北调管燃煤电厂按装机容量分配交易规模),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剩余30%部分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电力用户与区外电厂进行交易。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移动客户端用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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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载与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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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功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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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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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电力市场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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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功能
–进行电力交易操作
–查看交易结果
4.消息中心
–接收平台通知消息
–查看系统消息
5.设置
–个性化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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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交易
1.进入交易功能页面
2.选择所需交易品种
3.设置交易数量、价格等条件
4.确认交易信息,提交订单
5.等待系统匹配交易对手
6.交易成功后可在交易记录中查看交易结果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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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

附件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妥推进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依据国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批复的《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发改办经体〔2016〕313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行注册制管理。
售电公司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三条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售电公司(含电网公司的售电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和冀北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统称电力交易中心)的市场注册与管理。
市场注册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
电力交易中心和其它电力交易机构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实行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第五条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六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 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有关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工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冀发改电力[2016]109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23
【实施日期】2016.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发改电力〔2016〕1094号)
廊坊、承德、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唐山、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我省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即将全面展开,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已完成注册并于今年7月15 日正式挂牌成立。
按照《河北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试行)》,符合准入条件的第一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已公示完毕。
今年是我省开展直接交易工作的第一年,为积极稳妥的推进此项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拟参加冀北地区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经我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审核,符
合准入条件的共133 家,发电企业15家(共37台机组),已分别于2016年6月16日至25日及6月30日至7月10日在我委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同意列入参加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成员目录,待经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后即可成为正式市场成员。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按附件名单通知本辖区用户、电厂到冀。
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京津冀地区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的有序开展,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工作,确保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能够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有效利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发改高技〔2015〕1714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主要是指准入的电力用户与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对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通过协商、挂牌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第三条 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应在保障性收购框架下实施,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火电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结算,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应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并以市场交易价格结算,国家和相关补贴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京津冀绿色电力交易应按照京津冀地区电网统筹优化和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统一平衡的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坚持市场化交易原则,促进京津冀可再生能源一体化消纳。
第五条京津冀绿色电力交易开展初期采用封闭运行模式,待市场平稳运行后,与京津唐电力中长期交易统一组织开展。
电力系统电力市场交易规程

电力系统电力市场交易规程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电力市场的交易行为,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和高效,电力系统电力市场交易规程应当建立。
以下为一些可能包含在电力系统电力市场交易规程中的内容:一、交易主体的准入条件电力市场交易应当确保交易主体的合法资格和信用状况,为此,准入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资质:交易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电力经营资质,如电力发电、输配电等相关许可证;2. 资金实力:交易主体应当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以确保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履约能力;3. 信用评估:交易主体的信用评估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以保证交易的公正、公平和信任。
二、交易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为保证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各交易参与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交易参与者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交易市场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交易市场的透明度;2. 交易纪律: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纪律,不得进行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3. 交易履约: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交易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完成。
三、交易市场的组织与运行为确保交易市场的高效运行和交易的公平性,交易市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设计:交易市场应当通过合理的市场设计,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价格发现和供需平衡的目标;2. 公平竞争: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为各交易参与者提供公正的交易环境;3. 交易规则:交易市场应当制定明确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相关规定;4. 监管机构:交易市场应当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四、交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为确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能力,电力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相应规定:1. 合同签订: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市场规定,通过书面形式签订交易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履行保证:交易参与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履约保证措施,如提供履约保证金、签订履约担保等;3. 履约监督:交易市场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交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冀北区域电力用户2017年直接交易启动

电 力用 户 直 接 交 易 依 托 规 范 透 明 、 功 能 完 善 的 电 力 交 易平 台 。冀 北 电 力 交 易 中心 将 加 强 协 商 刈 c 、 进 信 息 公 开 、完 善 临管 l 监督 , 提 升 市 场 服 务水 甲 , 进 什 姚
范 、可 靠 、高 效 、『 尤顷 的 电 力交 易服 务 ; 将 为 释 放 心 革
在 北 京 交 易平 台 申报 ,电量 上 限 均7 . 4 亿干瓦时。 本次冀北区域 电力用 r _ r ; 点接交 易, 是 京 、津 、冀 北 范 围 内 首次 引 人 售 电 公 司 人市 ,冀 北 电 力 交 易 中心 审 核 接 纳 售电 公 刊 代 理 用 户 协 议 9 6 份 。售 电 公 司通 过 交 易平 台 代 多 个电 力 用 户统 一参 与 交 易, 提 升 用 户参 与 市 场
的 便 捷 性 以 及 与发 电企 业 议 价 能 力 , 并 有 效 降 低 用 户 电
1 = } i : 1 j 羊违约风险。
的 交 易结 果 , 将 于6 7 ] 2 6 日1 7 点前 发布 。 ■
红 利 ,引导 能 源 合理 流 动 和 优 化 配 置 , 推 动 能 源 眨 方 式 向绿 色低 碳 转 型 ,为河 北 省 实 施 绿 色发 展战 略 作 出 积
极贡献 。
为 给 予 市 场 主体 充 分 选择 权 ,本次 交 易 巾报 分 为 两
个阶段 , 分 别 为6 月1 6 日和 6 月1 9 日。最 终 通 过 安 全 佼 核
网公司 财务部、北京 电力交易中心,明确输配 电价执 行
方 案 和 交 易总 体 规 模 ,协助 北 京 电 力交 易中心 不 断 完 善 交 易规 则 ,合 理 平 衡 各 方 管 理 诉 求 , 确 保 直接 交 _ r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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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北电力交易平台
双边直接交易
申报指南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9日
一、电厂申报操作流程
1、电厂登录冀北电力交易平台后,进入首页
2、点击【我的交易】,点击【交易名称】可查看交易的相关内容,
3、点击【申报方申报】,进入申报页面。
4、点击【新增】
如果各月申报电量电价相同,可点击【时间段】中的【全选】进行申报。
点击【保存】,注意提示框内容。
如果各月申报电量电价不同,应分月申报,选择【时间段】中对应月份。
例:申报7月电量,勾选【时间段】选项1。
申报8月电量,勾选【时间段】选项2。
5、点击【选择购方交易单元】
(1)大用户默认用电单元按照同一电压等级和同一用户类型(单一制&两部制)打包,用电单元命名方式为:[用户名称]-[电压等级]-[单一制&两部制],交易单元情况如下:
(2)售电公司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可选择打包或不打包。
A.售电公司代理的用电单元按照同一电压等级及同一用户类型(单一制&两部制)打包,用电单元命名方式为:[ (售电代理)售电公司名称]-[电压等级]-[单一制&两部制],交易单元情况如下:
B.售电公司不打包,用电单元命名方式为:[售电公司名称]-[用电单元编号]-[用户名称],交易单元情况如下:
压等级,即可搜索定位。
理的用户编号,即可搜索定位。
7、勾选后,点击【确定】。
8、输入购方电量、售方电价,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售方电量、购方电价(不含基金及附加、售电公司购售电服务价格),点击【保存】。
注:页面中购方电价=售方电价(即直接交易电价)+冀北电网输配电价(含网损)+华北电网输电价中的容量电价
对于直接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方【选择购方交易单元】操作流程与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交易单元相同。
9、逐条或全部勾选申报信息,点击【提交】
10、点击【确定】。
11、点击【确定】,提交成功。
12、提交成功后,交易状态变为待确认。
13、提交申报后,在确认方未确认申报之前,可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
选择申报信息,点击【撤销】
14、点击【确定】
15、点击【确定】,撤销成功。
16、撤销后,交易状态变为申报方撤销。
(注意:撤销后的申报信息,确认方也能看到。
)
二、确认方确认操作流程
1、确认方(售电公司或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登录冀北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确认,进入首页。
2、点击【我的交易】
3、如果交易处于可确认时间内,该交易可进行确认方确认,点击【确认方确认】。
4、进入【确认方确认】界面查看交易申报明细。
5、逐条或全部勾选申报信息,可点击【同意】或【不同意】。
6、如果确认方同意已勾选申报信息,点击【同意】,再点击【确定】,确认和交易流程结束。
7、如果确认方不同意已勾选申报信息,选择此条申报信息,点击【不同意】,再点击【确定】,确认和交易流程结束。
8、如果电厂在未确认前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交易状态为【申报方撤销】,确认方只能查看不能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