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

合集下载

(期末考试复习)行政法复习重点

(期末考试复习)行政法复习重点

1、行政法法源(制定法法源)2、行政立法(论述题,我国行政法) P553、行政法律程序性基本原则(简答) P75 4、行政机关概念(名词解释) P91 5、行政机关性质与特征(简答) P91 6、行政机关职能与职权(简答) P91 7、行政相对人概念(名词解释) P139 8、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方面)(简答) P139 9、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裁决 P169 10、行政规范性文件(名词解释)P176 11、行政解释性文件(名词解释)P183 1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简答) 13、行政确认(名词解释)P249 14、行政裁决(名词解释)P254 15、行政处罚原则(论述)P271 16、行政法制监督设置的必要性(论述)P145 17、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论述) 18、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论述) 19、行政复议(名词解释) 20、行政复议的特征(简答) 21、行政复议管辖(名词解释)P387 22、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简答)P442 23、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简答)P442 24、移送管辖(名词解释) 25、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简答) 26、行政诉讼判决(名词解释) 27、行政赔偿(名词解释) 28、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论述) 29、行政赔账的侵权损害范围(问答) 30、行政赔账义务机关(名词解释) 31、行政赔偿方式P559一、名词解释1. 行政法的法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2. 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者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3.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4.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十一章至第十五章)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十一章至第十五章)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十一章至第十五章)第十一章行政许可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特征1.依申请的行为2.具有授益性3.一种前置性的管制手段4.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二.与相关概念的辨析(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1.广义的行政审批:泛指一切涉及行政机关同意的行为2.狭义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许可以外的涉及批准的行为,即“非行政许可审批”(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1.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既存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与认定,并宣示其法律效力的行为2.两者的区别A效力的指向:未来 VS 过去+未来B不遵守是否会被认定为违法(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1.确认性登记:如婚姻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等2.许可性登记:如社团登记、机动车注册登记等3.备案性登记:如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三.行政许可的性质(1)解禁说(2)赋权说(3)双重性质说(4)类型化说第二节行政许可的种类一.普通许可与特别许可(1)普通许可是对法律一般性禁止的解除,而特别许可(特许)是赋予相对人以新的权利(2)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

其适用事项见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特许权的授予,需要遵循招标、拍卖等公开程序二.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三.有数量控制的许可与无数量控制的许可四.长期许可与临时许可第三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1)肯定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2)否定事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针对上述事项设定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

行政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章12-15分1、行政(1)含义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和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活动。

(2)特征①国家意志性②有执行性③法律性④强制性2、行政权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实现行政管理和为社会提供服务为目的的所享有的各种权力的总称。

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态。

3、几组概念的区分(1)行政权与行政职权行政职权:具体的行政机构及其人员根据他们的任务、职位而依法所赋予的行政权。

行政权是一种权利。

行政职权是一种权利也是义务。

关系: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

4、权力与公民权利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

权力:一种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另一种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即职权,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①:权力主体不同。

权力的主体:国家机关和组织;权利的主体: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

②:权力的行使是国家行为;而享受权利不是国家行为。

③:权力是法律所确认;而权利是法律所赋予。

④:权力不能自由处置;而权利可以转让或放弃。

⑤:权力具有单方性;而权利的享有必须义务的履行为相对。

5、行政法(1)含义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特征形式上:(1)难以制定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3)行政法律规范表现形式不统一,层次多。

内容上:(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多变性;(3)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交织在一起。

6、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1)管理论(2)控权论(3)平衡论7、行政法的渊源(1)含义: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2)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成文:宪法、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非成文:习惯法、行政先例、行政判例8、冲突与适用(1)使用规则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③新法优于旧法④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⑤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2)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①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是,有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决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8)2、{行政关系分类}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四)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所属机构(如部和司、局、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行政法学期末复习

行政法学期末复习

行政法学期末复习行政法学一、名称解释1、行政法:指规定在公共行政管理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且表示于外部的法律行为。

(86)3、行政立法:即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性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得活动。

(105)4、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它既是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也是现代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的的事前控制手段。

(119)5、行政处罚:指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127)6、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或应申请按照程序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

(138)7、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0)8、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驶行政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商的方式,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发生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42)9、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受理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163)10、行政救助:是指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140)11、即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对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状况予以预防或制止而采取的强制行为。

(133)12、代执行:是指行政主体自行或雇人代替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133)二、选择与填空1、行政法的特点a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b形式广泛,数量众多且富于变动性c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并存2、行政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选择)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4、行政行为的特征5、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6、行政处罚的种类a警告b罚款c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e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f行政拘留g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政处罚7、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条件要求第一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力的具体体现
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
简答:
1行政主体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担负着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是以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
3从总体而言 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在全社会全体公民中依法进行的 一切合法活动都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第一章
名解:
1.行政:行政的一般含义就是组织协调和管理的意思,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国家行政,是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特征就是具有公共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③研究目的:行政法学的研究目的是维持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在法律上的平衡;行政学的目的在于提高行 政效率。
与政治学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行政法就是一门政治学,因为行政法以国家行政活动为规范对象,政治学是研究国家性质和职能,政治与行政的关系,个人与政府的关系,自由和权利的理论,直接涉及到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活动的范围和方式,构成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因此政治学的基本理论是行政法学应有的基本常识。
3行政职权的内容和特征
(一)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 8行政强制执行权 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

行政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政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第⼀章⾏政法的概念第⼀节⾏政与⾏政法1.三种最基本的⾏政法上的⼈:⾏政主体(包括⾏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相对⼈(直接被⾏政机关的活动所约束的⼈)、利害关系⼈(没有被⾏政⾏为直接约束,但明显受到⾏为的波及的⼈)2.⾏政是国家⾏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段发⽣作⽤的活动。

是对⾏政职权的⾏使。

(1)⾏政是国家⾏政主体的活动。

法⽆授权,不得为之;⾏政活动只能由⾏政主体本⾝或其他组织或个⼈以⾏政主体的名义作出。

(2)⾏政是⾏政主体的特定活动。

⾏政只是⾏政主体的部分活动;⾏政主体为⾃⾝利益⽽从事的其他活动,如借贷、租赁、买卖等,不属于⾏政。

(3)⾏政是⾏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3.公⾏政和私⾏政:公⾏政须通过⾏政⽅式来解决,私⾏政属民法的调整范围。

4.⾏政的特征:(1)⾏政具有国家意志性(2)⾏政具有执⾏性(3)⾏政具有法律性(4)⾏政具有国家强制性5.⾏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变现形式多样,没有统⼀完整的法典。

第⼆节⾏政法的渊源与分类1.⾏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有权法律解释、条约和协定第三节⾏政法的基本原则1.⾏政合法性原则(依法⾏政原则)基本含义:⾏政主体的设⽴,拥有⾏政职权和⾏使⾏政职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法律优先原则:⾏政⾏为不能与上位法律相抵触和违背。

①⾏政主体的设⽴必须合法。

⾏政主体是能以⾃⼰的名义拥有和⾏使⾏政职权,并能以⾃⼰的名义为⾏使⾏政职权的⾏为产⽣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

②⾏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

⼀切⾏政⾏为都以⾏政职权为基础,⽆职权便⽆⾏政。

③⾏政职权的⾏使应当合法。

④违法⾏使⾏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PS:案例“在家看黄⽚违法吗?”2.⾏政合理性原则(⽐例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核⼼)含义:是指⾏政⾏为应当具有基本的理性、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及⽴法⽬的。

(完整版)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完整版)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三)、特点: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优益性 5、不可处分性(P12)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

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一章行政法绪论一、行政法概念含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包括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律的总称。

内涵:①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

②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决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

③行政法除了奉行法治,这些原则的目的还旨在保证公共领域内的权力行使的责任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二、表现形式(重点是中国的)1、成文法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颁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另外,还有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等)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注意论述题、名词解释、选择题)一、行政法定原则(要求行政符合法的形式正义)1、含义:所谓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等内容。

2、子原则:A、职权法定原则a、含义:所谓职权法定原则,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b、内涵:①行政职权来源于法;②行政职权受制于法;③越权无效,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B、法律优先原则含义:即法律相对于行政权的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无效。

C、法律保留含义:法律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法律保留原则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

二、信赖保护原则1、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2、起源:联邦德国是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之地3、适用条件:a、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

这一基础行为有抽象与具体两种。

b、具备信赖行为: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采取了信赖行为。

在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c、正当的信赖:应予保护的信赖必须是具有正当性。

4、不值得保护的信赖a、信赖基础基于当事人恶意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而获得。

b、当事人对重要事项作了不正确或不完全的说明。

c、当事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信赖基础违法。

d、显然错误或附有变更保留的行政处理。

5、信赖保护的后果一旦确认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授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其违法。

原则上禁止废止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出于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废止授益行政行为的,应当予以补偿。

6、不存在信赖保护的后果一旦确认不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受益人因此得到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行政机关可以以行政行为的形式确认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三、禁止过度原则(比例原则)1、含义:所谓禁止过度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以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

2、子原则:a、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采取能达到法定目的的方法b、必要性原则:也称为“尽可能最小侵害”原则。

是指在前妥当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同样达到法定目的的方法中,必须选择对公民的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

c、均衡原则:又称狭义的比例原则,是指一个行政权力的行使,虽是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但是不可给予公民超过行政目的的价值的侵害。

3、适用范围的发展行政机关在做出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如有几种程度不等的行为可以选择,行政机关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对公民授益最大的行为方式。

四、行政正当原则(要求行政必须体现法的程序正义。

)1、含义: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具体包括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内容。

2、起源:行政正当原则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3、子原则:A、避免偏私原则a、含义: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应在参与者各方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b、内涵:没有利益牵连,没有个人偏见c、制度保证:包括回避制度、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B、行政参与原则含义: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行政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

C、行政公开原则含义: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

第三章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含义: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够独立承担其法律效果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别①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对自己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依法享有行政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

②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当然的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理论概念。

根据二者的概念,行政主体的外延大于行政机关,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部分,因此,不能将行政主体等同于行政机关。

③另外,行政机关是一个社会组织,他可以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成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的相对方)。

在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各项民事活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时则一般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

三、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a、形式要件:行政主体是组织,不是个人;b、实质要件: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c、法律人格要件: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d、责任要件: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四、行政主体的表现形式A、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责的范围,分为内部行政主体和外部行政主体B、根据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C、根据行政职权管辖地域的不同,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D、外部行政主体可分为三类,即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被授权的组织。

E、中国行政主体的范围a、作为职权性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委中③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央④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国务院的职能部门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b、作为援助性行政主体的被授权组织①行政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等②事业单位,如学校、专业技术机构等③企业单位,主要是一些公共企业,如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铁路运输部门等④社会团体,如消协,各种体育协会等⑤其他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等五、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A、享有行政职权含义:所谓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于某一行政领域或某个方面行政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权是定位到具体组织机构和职位上的行政权力,是通过立法将行政权力与一定的行政主体、行政事务联系起来加以规范的结果。

B、享有行政优益权a、含义:所谓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先和受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

b、行政优先权①推定有效权②获得社会协助权③先行处置权④公务行为受特别保护c、行政受益权含义:即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而享有的由国家提供物质保障的优惠条件。

如提供行政经费,配备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C、依法履行法定职责D、依法承担行为后果第四章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注意案例分析)A、分类标准:行政行为适用对象的不同B、抽象行政行为含义: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C、具体行政行为含义: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

D、区别:a、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①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b、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以及该行为能否反复适用。

①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使用;②具体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该行为所指的特定行政相对人,并且一次有效,不可反复适用。

c、行政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

①抽象行政行为:效力及于未来发生的事项(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以往发生过或正在发生着的事项。

d、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不同。

①抽象行政行为:制定规则,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②具体行政行为:落实规则,把文字上的权利义务变成现实中的权利义务。

e、实施监督的途径不同。

①抽象行政行为:目前尚未纳入中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有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有条件地接受复议审查。

②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性质:是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2、条件:行政行为只有符合下列要件时,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具备成立要件→形式上生效→行政行为具备合法要件→实质有效)A、主体合法a、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b、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必须是合法取得行政公务人员身份的人,不具备合法身份的人员不能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B、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行政主体超越权限的行为,构成行政越权。

(越权无效是中外行政法学的共有原则。

)C、内容合法即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或者义务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D、程序合法a、含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经过的步骤、方式和时限。

b、基本要求: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和制度,又要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具体程序规则。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中的公定力1、含义: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其是否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变更之前,应当推定其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履行尊重和服从的义务。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确定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即体现了公定力精神)2、公定力中的例外情况——无效的行政行为无公定力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1、概念:a、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以及制定这些规则的行为b、静态意义: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行为规则,这种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一般有三种形式: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则c、动态意义: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规则的行为,这种行为并非正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而是针对所管辖的事务、地域范围中不特定的个人和组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