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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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招标与采购要点

进口产品招标与采购要点

进口产品招标与采购要点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
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材1 / 6。

预算单位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应适用哪部法律?

预算单位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应适用哪部法律?

预算单位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应适用哪部法律?问:某事业单位,因工作关系须采购一台进口机电设备,该项目拟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请问:进口机电设备招标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1号令),招标活动受哪个部门监管?答:预算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采购进口机电产品,须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系相关规定,其招标投标活动受财政部监管。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除在我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为在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项目外,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因此,预算单位从境外采购货物需经财政部门依法核准方可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除详细规定了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的相关材料、论证要求和检查要求以外,该办法第十五条还明确要求“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依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预算单位在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时,其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活动审核和优先采购政策落实等方面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监管;其采购程序遵从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实施进口产品采购网上申报审核的通知(2021)

关于实施进口产品采购网上申报审核的通知(2021)

关于实施进口产品采购网上申报审核的通知(2021)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申报流程,统一审核标准,提高审核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规定,现就我市进口产品采购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一、适用范围市级及各市(县)、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的申报审核。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二、申报材料及审核要点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进口产品内部审核论证制度,并对所属单位进口产品申请严格把关。

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单位采购归口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无锡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提交相关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材料。

1.采购人应根据年度采购进口产品预算提出申请,按照一个产品或同一批次产品一张审批的要求填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或市(县)、区财政部门初审后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核。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由5人以上单数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本单位专家组成,其中包含1名法律专家,并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

法律专家应判定拟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技术专家应重点论证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及其优劣对比,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见附件2)中的专家论证意见,必须明确所论证项目符合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还应明确采购人提出的需求属实,必须采购该进口产品等内容。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川财采〔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川财采〔2012〕15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为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管理程序,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现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重要保障。

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工作,是完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更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保证。

各方都应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活动中,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采购人应全面了解产品信息,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国内产品,不得申请政府采购禁止进口产品;专家应客观、真实的论证,并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财政部门应全面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二、严格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一)组织专家组论证1.采购人申请采购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应该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

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

(1)法律专家应当具备律师执业资格;(2)技术专家应当具备拟采购进口产品所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论证专家应为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本单位人员,且不得参与该进口产品的采购评审工作。

2.采购人在组织专家组论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有关限制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2)《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有2个及以上拟采购产品的);(3)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应主要包括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描述、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的优劣对比等。

2023年南阳市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题库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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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阳市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题库及答案解析毕业院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考场: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一、选择题1.代理机构实行(),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A、资格认定管理B、名录登记管理C、名录准入管理D、名录认定管理答案:B解析: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六条规定,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故选B。

2.公开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发现某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该项目的最高限价,但未超过采购预算,应当如何处理()。

A、该供应商报价没问题,继续评审B、该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应判定为投标无效C、该供应商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应要求其进行澄清说明D、及时上报当地财政部门解决答案:B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故选B。

3.以下哪种人员不得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A、代理该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B、采购人代表C、评审专家D、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答案:A解析: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优化市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优化市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优化市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0.12•【字号】银财函发〔2022〕291号•【施行日期】202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优化市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优化市本级预算单位进口产品采购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保障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优化自治区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429号)要求,现将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口产品适用情形(一)进口产品核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应当实行审核管理。

采购人不得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进口产品进行拆分。

(二)进口产品核准情形。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以下情形(除备案和不审批的特殊情形外)的,采购人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1.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中国境内有国产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的;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三)进口产品备案情形。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以下情形的,由采购人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采购计划系统“进口产品”选项选择相应备案情形,并上传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进口产品申请表等备案资料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27•【文号】财库[2007]119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1.25•【字号】京财采购〔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114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市财政局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人应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预算、采购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预算额度进行采购,确保进口产品采购金额不超预算。

四、市财政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产品采购进行审核管理,对于符合要求的进口产品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

五、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文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是对采购人采购行为的审核,是采购人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的前提,但并不作为预算调整的依据。

采购人在获得《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后,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标明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

六、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工作,采取集中申报,集中批复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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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核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十六条 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条 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否则不予支付资金。
第Hale Waihona Puke 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拟采购产品名称
拟采购产品金额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二、申请理由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3.其他。
原因阐述:
三、专家论证意见
专 家 签 字
年 月 日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第九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财库[2007]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年 月 日
表2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拟采购产品名称
拟采购产品金额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二、申请理由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3.其他。
原因阐述: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表3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三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表1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文件名称
申请文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金额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项目使用单位
项目组织单位
申 请 理 由
盖 章
(一)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二)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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