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食用动物及产品药物残留限量标准(7+37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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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等104种(类)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醋酸等154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规定了氯丙嗪等9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本标准适用于与最大残留限量相关的动物性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兽药残留(Veterinary Drug Residue)指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用部分中所有与药物有关的物质的残留,包括药物原形或/和其代谢产物。

3.2 总残留(Total Residue)指对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用部分中药物原形或/和其所有代谢产物的总和。

3.3 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是指人的一生中每日从食物或饮水中摄取某种物质而对其健康没有明显危害的量,以人体重为基础计算,单位:μg/kg体重。

3.4 最大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MRL)对食品动物用药后,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μg/kg)。

3.5 食品动物(Food-Producing Animal)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3.6 鱼(Fish)指包括鱼纲(Pisces)、软骨鱼(Elasmobranchs)和圆口鱼(Cyclostomes)的水生冷血动物,不包括水生哺乳动物、无脊椎动物和两栖动物。

但应注意,此定义可适用于某些无脊椎动物,特别是头足动物(Cephalopods)。

3.7 家禽(Poultry)包括鸡、火鸡、鸭、鹅、鸽和鹌鹑等在内的家养的禽。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兽药残留是指在动物体内或体表组织、分泌物、排泄物中残留的兽药及其代谢产物。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是指在动物产品中允许的兽药残留的最高浓度限量。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畜食用安全,防止因兽药残留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

本文将就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兽药的药理学、毒理学和药代动力学等方面的研究,结合人畜对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暴露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科学制定。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不同动物种类、不同兽药的使用情况以及兽药残留对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进行科学制定。

其次,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需要遵循国际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国际上,世界卫生组织(WHO)、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等国际组织制定了兽药残留的相关标准和指南,国家需要参考这些国际标准进行制定。

在国内,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也对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相关部门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制定和修订。

再次,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和技术标准。

监测体系包括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的监测和检测,需要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和技术团队进行监测工作。

技术标准包括对兽药残留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需要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只有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和技术标准,才能有效地保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执行和食品安全的保障。

最后,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兽药生产企业、兽医机构和农户等多方合作,共同推动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科研机构需要加强研究和技术支持,兽药生产企业需要加强质量管理,兽医机构和农户需要加强合理使用兽药和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共同推动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落实。

总之,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农药残留则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农药残留是指在农产品收获后,农药在作物中残留的现象。

农药残留超标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各国都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在中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来规定的。

该标准规定了各类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包括蔬菜、水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

不同种类的食品对应着不同的农药残留标准,严格控制农药残留量,保障食品安全。

而在欧洲,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则是由欧盟委员会制定的。

欧盟对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标准要求严格,要求食品中农药残留量必须低于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否则将禁止其上市销售。

欧盟还对进口食品的农药残留进行抽检,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盟的标准要求。

在美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由美国环保局(EPA)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共同制定和监管。

美国对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标准同样要求严格,对各类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规定,并定期进行抽检监测,确保食品安全。

除了以上几个国家和地区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都制定了相应的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以保障食品安全。

各国对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标准虽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保障食品安全。

总的来说,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国都在不断加强对食品中农药残留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食品安全。

希望未来能够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为全球食品安全贡献力量。

解析香港食物中残余除害剂规管方案

解析香港食物中残余除害剂规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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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学通报
食品法典 最高残留限量和再残留限量
(约 220 种除害剂)
主要进口国家的 最高残留限量
初步整理一个最高残留限量的清 单
(约 400 种除害剂)
风险评估
制定香港本地的 最高残留限量
图 1“规管方案”具体实施步骤
2007 年 11 月,香港食物安全中心公布了“香港食 物中残余除害剂的建议规管方案”。在 2007 年 11 月 13 日至 2008 年 1 月 31 日期间对“香港食物中残余除害 剂的建议规管方案”公开征求意见。2007 年 12 月 7 日 和 12 月 18 日香港食物安全中心分别举办 2 场咨询会, 向公众讲解“建议规管方案”,并进行公开讨论。“规管 方案”拟定于 2008 年底提交香港立法会审议通过[2]。 2 主要内容
“残余除害剂”指由于使用除害剂而残留在食物、 农产品或动物饲料中的指定物质,包括除害剂的任何 衍生物,如转化产品、代谢物、反应产物和有毒杂质。
“最高残余限量”指食品和动物饲料中法定允许的
最高残留浓度,单位以 mg/kg 表示。 “再残余限量”指一些化合物(曾用作除害剂,但已
不再注册为除害剂)的残余物所允许的最高浓度。这 些残余物是因为受到环境污染(包括曾经在农业上使 用过的除害剂)或有关化合物曾用来自非农业用途而产 生的。有
欧盟
“准许列表”
设定值为 0.01mg/kg

日本
“准许列表”
设定值为 0.01 mg/kg

中国内地
不采用“准许列表”
不适用
没有
新西兰
“准许列表”
设定值为 0.1 mg/kg

新加坡
“准许列表”

农药残留检测标准

农药残留检测标准

农药残留检测标准
农药残留检测标准
农药残留检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对农药残留的检
测标准也进行了明确。

目前,国家对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食品中允许存在的最大残留限量(MRL),另一类是食品中允许检
出的最低限量(LOD)。

根据《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2763-2019)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
的MRL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每一种食品,每一种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限量不得超过规定的MRL值。

2.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农药残留的转化率应符合规定。

3.食品农药残留监测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规范。

4.对于MRL未予规定的农药残留,其检测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

5.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的农业生产,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和管理。

LOD是检测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它通常是指样品中出现某一种含量的
最低限量,即检测仪器可以可靠检测到的最小含量。

国家针对不同食品和
农药的LOD标准也进行了明确。

大陆和台湾的兽药残留量要求对

大陆和台湾的兽药残留量要求对

肌肉
皮+脂



30
500
50
50
30

肌肉
皮+脂



30
500
50
50
30

肌肉
30

肌肉
30
越霉素A
Destomycin A
Destomycin A
猪/鸡
可食组织
2000
地塞米松
Dexamethasone
ADI:0-0.015
Dexamethasone
牛/猪/马

肌肉
0.75
牛/猪/马

肌肉


500
1500
1500
苯硫氨酯
Fenbantel
芬苯达唑
Fenbendazole
奥芬达唑
Oxfendazole
ADI:0-7
可提取的
Oxfendazole sulphone
牛/马/猪/羊
牛/羊
肌肉
脂肪



100
100
500
100
100
牛/猪/羊
牛/羊
肌肉
脂肪



100
100
500
100
100
100
30
20
100
50
30

猪/羊/鹿
肌肉
脂肪


肌肉
脂肪


10
150
100
30
5
150
100
30

各国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概述

各国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概述

微访谈之□ 中食安信(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动物源食品质量需求的提高,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已逐渐成为食品安全关注的焦点之一。

兽药在防治动物疾病、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畜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果残留在动物源食品中,往往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

世界各国为解决动物源食品中的兽药残留问题,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和限量标准。

本文结合国内外食品安全法规资料,概述了中国及其它国家和地区目前兽药残留的政策和限量标准制定情况,使读者对各国兽药残留限量的标准有一个深入了解。

中国我国畜禽及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在1999年前仅涉及45种兽药,涉及兽药的标准与国外存在一定差距。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并于2002年12月24日以235号公告发布。

由于我国目前主要侧重于登记使用或国际上禁止使用不得检出的兽药方面标准研究,按照这个原则,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大量采用了CAC、欧盟等的标准,这是目前我国兽药残留最新、最权威的标准。

2002年颁布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分四类:一是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的药物86种;二是可用于食品动物但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的兽药94种;三是可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的兽药9种,为麻醉药、镇静药、激素类药物和抗生素类;四是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药物31种,为抗菌药、激素和有机磷类。

中国香港《香港法例》第139章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N章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规定了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该规例包括禁用的兽药品种7种,已制定食用动物组织内最高残留限量(MRL)的兽药品种37种,在奶制品中制定最高残留限量(MRL)兽药品种22种。

另外,该规例还明确表示:任何出口到香港的食用动物必须附有由出口来源地的合资兽医当局发出的有效证明书,证明其不含有禁用兽药或未超过规定的残留限量,否则食用动物不得进入香港。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注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注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注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由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组成。

1、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1。

2、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2。

3、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见附录3。

4、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见附录4。

附录1:动物性食品允许使用,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药物附录2:已批准的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规定附录3: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药物附录4: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名词定义:1.兽药残留[Residues of Veterinary Drugs]:指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与所有药物有关的物质的残留,包括原型药物或/和其代谢产物。

2.总残留[Total Residue]:指对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药物原型或/和其所有代谢产物的总和。

3.日允许摄入量[ADI:Acceptable Daily Intake]:是指人一生中每日从食物或饮水中摄取某种物质而对健康没有明显危害的量,以人体重为基础计算,单位:μg/kg体重/天。

4.最高残留限量[MRL:Maximum Residue Limit]:对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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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 2003年第85号)
根据香港《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和《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并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福利食物局,决定从2003年12月31日起,将“7+37”种药物残留控制项目中剩余的18种药物(即杆菌肽Bacitracin、头孢噻呋Ceftiofur、多粘菌素E Colstin、丹奴氟沙星Danofloxacin、英氟沙星Enrofloxacin、红霉素Erythromycin、氟甲喹Flumequine、庆大霉素Gentamicin、伊维菌素Ivermectin、柱晶白霉素Kitasamycin、林可霉素Lincomycin、新霉素Neomycin、恶喹酸Oxolinic acid、沙拉氟沙星Sarafloxacin、大观霉素Spectinomycin、替尔谋宁Tiamulin、泰乐菌素Tylosin、维及霉素Nirginiamycin)纳入供港动物及其产品药物残留控制管理范围进行管制。

为了保证供应香港的动物、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限量的食品安全要求,现将对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检验检疫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各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检验检疫机构要在“7+19”管理经验的基础上,
从2003年12月31日起将上述18种药物纳入管理范畴。

二、供港动物养殖场(含用于屠宰、加工供港肉(脏)类的动物养殖场,下同)要加强对药物
的管理,严禁在养殖场使用、存放内地和香港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对有限量要求的其他37种药物的使用,要严格遵照药物停药期、用量和用药方法的规定。

三、供港动物养殖场及饲料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
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禁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内地和香港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

各养殖场要加强对动物饲料的管理,对添加限用药物的饲料要科学地把握添加剂量和停止饲喂的时间,防止药物残留超标。

四、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药物、饲料使用的监
督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药物残留,在充分掌握各养殖场药物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药物残留检测监测工作。

五、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兽药管理
的各项规定,密切跟踪本地区供港产品的卫生质量状况,并加强对本地区出口企业的监督。

六、驻港澳代理机构要主动与两地检验检疫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两地主管部门、出
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反馈内地供港澳商品的卫生质量状况,提出改进建议。

七、对违反规定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加工厂和出口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供澳门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药物残留控制和监测,参照本公告执行(另有规定的除
外)。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供港动物及产品药物残留限量标准(7+37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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