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所队刑事案件报批流程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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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汇总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汇总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汇总具体来讲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具体流程图一、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1、检察院可立案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譬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公安机关可立案的刑事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4、案件不被立案,被害人可以这么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1、讯问犯罪嫌疑人(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颁布单位:公安部⽂号: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颁布⽇期:2020-07-20执⾏⽇期:2020-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节拘传第⼆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案、撤案第⼀节受案第⼆节⽴案第三节撤案第⼋章侦查第⼀节⼀般规定第⼆节讯问犯罪嫌疑⼈第三节询问证⼈、被害⼈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节技术侦查第⼗⼀节通缉第⼗⼆节侦查终结第⼗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刑罚第⼀节罪犯的交付第⼆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章特别程序第⼀节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节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强制医疗程序第⼗⼀章办案协作第⼗⼆章外国⼈犯罪案件的办理第⼗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四章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12年12⽉13⽇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 根据2020年7⽉20⽇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条为了保障《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法律,惩罚犯罪分⼦,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为作⽃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的⼈⾝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案、侦查、预审;决定、执⾏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需要⾏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以下的,代为执⾏刑罚;执⾏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正文:
---------------------------------------------------------------------------------------------------------------------------------------------------- 公安部令
(第9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已经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施行。

公安部部长 XXX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一、将第三百三十一条修改为:“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将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地(市)级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
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结束——。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根据收到的刑事案件报警或发现的犯罪线索,进行事实核实、证据收集、侦查处理等一系列工作的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派出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内容涵盖1200字以上。

1.案件受理当派出所接到刑事案件报警或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及时受理。

接警人员需向报案人了解案件发生地点、时间、案情经过等相关情况,并将受案回执交给报案人。

2.立案登记派出所依照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是侦查工作的基础,需将案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安排案件编号。

3.报批上级对于严重案件或需要上级批准的案件,派出所应将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批准是否接受、调查等。

4.案件调查派出所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民警应从报案人、目击者、嫌疑人等人员中搜集相关证据和信息。

如需要对嫌疑人进行传唤、笔录、检查等,应依法征求嫌疑人的意见并制作相关记录。

5.证据收集在案件调查中,民警需要收集、保护和固定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民警会通过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取证、调查笔录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

6.嫌疑人讯问对于案件中的嫌疑人,派出所可以依法进行讯问,但需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员会向嫌疑人询问案件相关事实,并制作讯问笔录。

7.提取物证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侦查时,需要提取物证进行检验。

派出所可以委托公安技术部门对物证进行鉴定、检验,依法分析物证的性质和作用。

8.调取监控录像如果案件发生地点附近有监控设备,派出所可以调取监控录像进行研究分析。

9.报告上级对于一定程度的重大刑事案件,派出所会将案件材料上报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调查工作。

10.侦查报告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派出所需要编写侦查报告。

侦查报告需详细记录案件发生经过、嫌疑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保全和收集情况等,以供上级批准逮捕或起诉。

11.抓捕犯罪嫌疑人对于经过侦查,有一定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派出所会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组织抓捕行动,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4)第二章管辖 (6)第三章回避 (10)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2)第五章证据 (17)第六章强制措施 (22)第一节拘传 (23)第二节取保候审 (23)第三节监视居住 (30)第四节拘留 (35)第五节逮捕 (38)第六节羁押 (42)第七节其他规定 (45)第七章立案、撤案 (47)第一节受案 (47)第二节立案 (49)第三节撤案 (51)第八章侦查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54)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57)第四节勘验、检查 (58)第五节搜查 (59)第六节查封、扣押 (61)第七节查询、冻结 (63)第八节鉴定 (65)第九节辨认 (67)第十节技术侦查 (68)第十一节通缉 (71)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73)第十三节补充侦查 (75)第九章执行刑罚 (76)第一节罪犯的交付 (76)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77)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 (79)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80)第十章特别程序 (80)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80)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83)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85)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86)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87)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89)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93)第十四章附则 (95)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治安案件报告管理规定

刑事治安案件报告管理规定

刑事治安案件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刑事治安案件报告管理,妥善处理发生在学校内部的各类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案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院内部涉及刑事治安案件部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是负责刑事治安案件报告制度业务的归口管理。

主要负责:学院内部处置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案件。

第三章刑事治安案件报告管理第四条凡发现治安案件、涉嫌刑事案件的教师、学生和发生案件当事人都有权、有责任立即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第五条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应进行认真记录,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发生重、特大案件和人身伤亡事件,发现人或受害者可先拨打“110”、“120”或通过其他途径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急救中心求助,再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和学院领导报告。

第七条发生突发事件,应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办法委托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权责清单附件2:刑事治安案件报告流程附件1权责清单附件2:刑事治安案件报告流程图1.控制目标阐述学院刑事治安案件报告流程2.流程图3.流程说明编号流程步骤责任部门/岗位控制编号流程步骤描述相关文档01 报告当事人凡发现治安案件、涉嫌刑事案件的教师、学生和发生案件当事人都有权、有责任立即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02 记录并上报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应进行认真记录,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03 重、特大案件报案当事人发生重、特大案件和人身伤亡事件,发现人或受害者可先拨打“110”、“120”或通过其他途径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急救中心求助,再向学院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和学院领导报告。

公安基层所队行政案件报批流程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公安基层所队行政案件报批流程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公安基层所队行政案件报批流程一、受案工作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投案、扭送、移送→受案单位制作《受案登记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办案民警。

二、传唤传唤非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到案接受询问→办案民警制作《呈请传唤审批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办案民警制作《传唤证》、《告知记录》、《通知记录》。

案情复杂,可能使用拘留处罚,询问查证时间超过八小时→办案民警制作《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办案民警制作《询问笔录》。

三、检查需要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人身、物品进行检查→办案民警制作《呈请检查审批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领导审查→治安部门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检查证》。

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需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办案民警制作《呈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领导审查→治安部门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办案民警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五收缴,追缴需要收缴、追缴物品→办案民警制作《呈请收缴物品审批表》(或《呈请追缴物品审批表》下同)→派出所或办案部门领导审查→治安部门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收缴物品清单》。

收缴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或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办案民警制作《呈请收缴物品审批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收缴物品清单》。

六、没收需要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派出所或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审批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领导审查→治安部门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七、鉴定查获淫秽物品需要鉴定→办案民警制作《呈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报告》→治安管理部门鉴定并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八、终止调查终止案件调查→办案民警制作《呈请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派出所、办案部门以上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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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所队刑事案件报批流程
一、接受案件
工作发现、报案、投案、移送、扭送→受案单位民警进入系统,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办案单位领导审批→办案民警。

二、是否立案
1.立案。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办案单位
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立案决定书》。

2.不予立案。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
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3.移送案件。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
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三、破案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破案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

四、撤销案件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
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五、强制措施
1.拘传。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拘传报告书》,经办案单位
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拘传证》。

2.取保候审。

①取保候审,办案民警填制《呈请取保候审
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
副职)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
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
执行通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②解除取保候审,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
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法制部
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
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③没收保证金,办案民警填制《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
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
→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
办案民警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
书》。

④退还保证金,办案民警填制《呈请退还保证金
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
副职)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
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3.监视居住。

①监视居住,办案民警填制《呈请监视居住
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②解除监视居住,办案民警填制《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

4.刑事拘留。

①刑事拘留,办案民警填制《呈请拘留报告
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②延长拘留期限,办案民警填制《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5.批捕。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提请批准逮捕报告书》,经
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提请批准
逮捕书》→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签发《逮捕证》,执行后办案民警制作《逮捕通知书》。

6.变更强制措施。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变更强制措施报告
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7.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重新计算
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8.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延长侦查羁押
期限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报送检察院批准→办案民警制作《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9.释放。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释放报告书》,经办案单位
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释放通知书》。

六、搜查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搜查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
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搜查证》、《搜查笔录》。

七、调取证据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八、扣押,查询,冻结,解除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扣押/查询/冻结报告书》或《呈请解除扣押/查询/冻结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扣押/查询/冻结通知书》或者《解除扣押/查询/冻结通知书》。

九、鉴定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鉴定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技术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十、通缉
1.通缉。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通缉报告书》,经办案单位
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通缉令》。

2.撤销通知。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关于撤销xx号通缉令
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关于撤销xx号通缉令通知书》。

十一、起诉
办案民警填制《呈请移送审查起诉报告书》,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刑警支队长(政委、副职)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十二、刑事案件转治安处罚
刑事案件经刑转治信息注册后,办案民警填制《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查→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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