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
公司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小规模公司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公司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小规模公司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一)、当转让方是个人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
具体如下:(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1、企业所得税(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闹码迟,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模物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6.23•【文号】国税发[1999]124号•【施行日期】1999.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23日国税发〔1999〕12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管理,明确税收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现就有关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对不属于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计税依据为转让股份的面值,税率为4‰。
三、凡属于第一条范围内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由企业(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按所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的要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附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一、企业或单位报送审批的条件和必备文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给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单位)按下列要求提出申请报告:(一)转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二)受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豁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理由;(四)申请报告应附证明文件和材料如下:1.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审批文件;2.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章程;4.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向社会公布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借壳上市--并购上市公司的八种基本手法

【笔者按:借壳上市,是华远地产、金融街集团、中关村、北大方正、苏宁环球、中国华润等众多知名企业成功上市的方式。
所谓借壳上市,系指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将自身相关资产及业务注入该上市公司,从而实现未上市资产和业务间接上市的行为。
换言之,也就是未上市公司通过并购、改造上市公司的形式,实现自己主营业务的成功上市。
本章着重结合并购实践,探讨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具体模式。
】投资人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将原上市公司资产、业务进行必要处置或剥离后,将自己所属业务“装进”已上市公司并成为其主营业务,即为“借壳上市”。
本章在大成律师之研究与实务操作的基础上,介绍如何取得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八大类基本手法。
一、协议收购:金融街集团(000402)是怎样上市的?协议收购,指收购方与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
协议收购是我国股权分置条件下特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收购方式。
北京金融街集团(以下简称“金融界集团”)是北京市西城区国资委全资的以资本运营和资产管理为主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金融街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在当时政策环境下,房地产公司IPO有诸多困难。
重庆华亚现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000402,以下简称“重庆华亚”)成立于1996年6月18日,主页为纸包装制品、聚乙烯制品、包装材料等的生产和销售,其控股股东为重庆华亚的控股股东华西包装集团。
为利用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平台,实现公司快速发展,1999年12月27日,华西包装集团与金融街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华西集团将其持有的4869.15万股(占总股本的61.88%)国有法人股转让给金融街集团。
2000年5月24日,金融街集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
2000年7月31日,重庆华亚更名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控股”)。
之后,金融街控股将所有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连同人员)整体置出给金融街集团,再由华西包装集团购回;金融街集团将房地产类资产及所对应的负债置入公司,置入净资产大于置出净资产的部分作为金融街控股对金融街集团的负债,由金融街控股无偿使用3年。
81种不需要缴纳或免征印花税的合同或情形

81种不需要缴纳或免征印花税的合同或情形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同时在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基础整理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凭证性质。
01企业注册资本未认缴不要缴纳印花税根据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公司没有实际认缴的注册资金暂不缴纳印花税,可待实际认缴到位后再缴纳。
02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03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04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05现金池业务无需缴纳印花税即以中国投资公司作为母账户,以各子公司作为子账户,依托银行系统每日自动化转资金,当子账户有多余资金时自动转入母账户,子账户可取得利息收入;当子账户缺少资金时母账户自动补足,母账户可取得利息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13﹞56号发文日期:2013-08-28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综合税收政策优惠类型: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房产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契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土地增值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印花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营业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增值税-资本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9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收购、承接和处置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其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8.28•【文号】财税[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9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收购、承接和处置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其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开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股权转让日渐普遍。
所谓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局部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局部出资。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
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一、营业税2003年1月1日前:?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3年1月1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行为征税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二、企业所得税〔一〕一般政策规定。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根底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国有股权出让新规:2024年挂牌与合同转让细则

国有股权出让新规:2024年挂牌与合同转让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出让方及受让方信息1.1 股权出让方信息1.2 受让方信息1.3 双方联系人与联系方式2. 股权出让标的2.1 股权性质2.2 股权比例2.3 股权对应的公司情况3. 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 股权转让价格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4. 股权转让程序4.1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4.2 股权转让款支付4.3 股权变更登记5. 股权转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5.1 股权出让方的权利与义务5.2 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6.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保密条款6.1 保密内容6.2 保密期限6.3 违约责任7. 股权转让的终止与解除7.1 合同终止条件7.2 合同解除条件8. 争议解决方式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地点8.3 适用法律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条件9.3 合同终止条件10. 合同的履行地点、期限和方法10.1 履行地点10.2 履行期限10.3 履行方法11. 合同的附加条款11.1 附加条款内容11.2 附加条款的生效条件12. 合同的份数及签署12.1 合同份数12.2 签署方式12.3 每份合同的效力13. 其他约定事项13.1 其他约定内容13.2 约定事项的生效条件14. 双方确认14.1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确认14.2 双方对合同的签署日期和地点的确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出让方及受让方信息1.1 股权出让方信息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1.2 受让方信息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1.3 双方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第二条股权出让标的2.1 股权性质甲方同意出让的股权性质为:____________2.2 股权比例甲方同意出让的股权比例为:____________2.3 股权对应的公司情况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____________目标公司最近一年财务状况:____________第三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 股权转让价格双方同意,股权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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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说明】
1.申请人须填写1-10栏,要求全面、准确、清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验证,填写11-12栏。
2.具体操作规程:第一步,由申请人(转让方)负责填写;第二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逐笔验证;第三步,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按月)核对;第四步,年度终了后,登记公司将登记簿交付主管税务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