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天保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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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地方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结合各省上年度工程实施情况及以往年度核查考评情况,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对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平衡后,联合国家林业局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转发下达明细计划.各县(局、场)等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明细计划,编制作业设计,于明细计划下达一个月内上报上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联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分为县级实施单位全面检查验收(以下称自查),省级核查验收(以下称核查),国家级抽查(以下称抽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县级实施单位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验收报告报省级林业部门,省级林业部门核查结束后要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实行技术质量负责制。有条件的,可聘请有造林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实施单位的公益林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监理费用可列入公益林建设成本,监理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地方配套投资中列支.
第四十条省级林业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要建立完备的公益林建设管理档案,及时更新公益林建设的有关数据,实行科学化、电子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林业部门要定期报送生产进度等相关信息,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及时反映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实行绩效考评机制,国家根据各省公益林建设绩效考评结果,调整下一年度的建设任务。省级实施单位也要根据县级实施单位绩效考评结果,安排下一年度的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调查设计成果由县级实施单位林业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小班抽取和全面踏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调查设计资料进行全面审核。

营造林管护工作实施方案

营造林管护工作实施方案

营造林管护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

营造林是指通过人工干预和管理,使原生或人工林地恢复成为有益于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的林地。

而营造林管护工作实施方案则是为了保障营造林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林地的生长和发展。

本实施方案旨在提出一套科学、合理的营造林管护工作方案,以指导和规范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确保林地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

1. 确保营造林地的健康生长,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

2. 保障营造林地的生态环境,促进土壤保护和水源涵养。

3. 提高营造林地的经济效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4. 加强对营造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三、工作内容。

1. 林地规划。

在进行营造林工作前,需要对林地进行全面的规划,包括确定种植树种、密度和布局等。

同时要结合当地的气候、土壤等环境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种植方案。

2. 种子选育和培育。

选育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种子,并进行培育工作,确保种子的质量和数量。

3. 土地准备。

在进行营造林工作前,需要对土地进行准备工作,包括翻耕、施肥、整地等,为种植树木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4. 种植和护理。

根据规划确定的种植方案,进行种植和护理工作,包括栽植、修剪、浇水、施肥等,确保树木的健康生长。

5. 病虫害防治。

定期对营造林地进行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确保林木的生长不受到病虫害的侵害。

6. 森林防火。

加强对营造林地的防火工作,提高林地的防火能力,确保林地的安全。

7. 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对营造林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生态平衡。

四、工作要求。

1. 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工作,确保种植的树木种类和数量符合规定。

2. 加强对种子的选育和培育工作,确保种子的质量和数量。

3. 统一指导和管理种植和护理工作,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4. 加强对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保障树木的健康生长。

5. 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总结。

营造林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林地的生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林业造林方法及营林生产管理

林业造林方法及营林生产管理
林业造林方法及营林生产管 理
2023-11-08
目 录
• 林业造林方法 • 营林生产管理 • 森林病虫害防治 • 森林防火措施 • 可持续林业发展
01
林业造林方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播种造林法
直接播种
将林木种子直接播种在造林地上,不经过育苗过程。这种方法简便易行,适合 于种子来源丰富、发芽容易的树种。
容器育苗
将种子在容器中培育成苗,再将苗移栽到造林地。这种方法可以保护幼苗不受 外界环境影响,提高成活率。
退化林修复
针对因自然灾害、过度采伐、病虫害等原因造成的退化林,采取抚育 、补植、修剪等措施,促进林木生长和森林功能的恢复。
资源利用与开发
木材生产
合理采伐森林资源,提高木材利用率,生产各类优质木材,满足 国内外市场需求。
林下经济
利用林下空间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开发林下产品,提高林业 综合效益。
生态旅游
发挥森林景观和生态环境的优势,开展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活 动,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
产业升级与转型
技术创新
加强林业科研和成果转化,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和装备,提 高林业生产的科技含量。
产业融合
推动林业与农业、工业、旅游等产业的融合发展,形成多产业协同 发展的新格局。
转型升级
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循环经济等新兴产业,推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 和转型升级。
VS
预警系统
建立完善的森林火灾预警系统,通过气象 监测、植被监测等手段,预测火灾发生的 可能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防火设施与设备
防火墙与隔离带
01
建设防火墙和隔离带,将易燃区域与非易燃区域分隔开来,防
止火势蔓延。
消防水源与消防车

天保林管理制度汇编

天保林管理制度汇编

天保林管理制度汇编一、天保林的概念天保林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特定植物资源,是一种具有一定历史渊源的文化遗产。

天保林通常是由多棵古老的树木组成,这些树木通常生长在自然环境较为恶劣的地区,其形态状似各种动物、人形、天然堆积石或天然雕塑等奇特形态,古人常以此为神灵信物,供奉为神树。

树种有的是一般树种中的珍贵树种,有的是全国甚至全世界所特有的珍贵树种。

这些天保林通常集中在一些地方,形成独具特色的生态景观。

天保林的保护不仅是一项保护植物资源的工作,更是一项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的任务。

二、天保林的管理制度1.确定保护范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天保林的保护范围,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进行公告公示,明确天保林的范围和具体保护措施。

同时,应当建立天保林的档案,详细记载天保林的植被资源情况、特点和历史渊源,以供后人参考。

2.保护措施天保林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天保林内禁止采伐、砍伐、毁坏等行为,保护天保林内的植物资源。

同时,对于天保林内的游客和游览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牌或者指示牌,告知游客禁止进行破坏性行为,避免对天保林造成影响。

3.巡查和监督天保林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查看天保林内的植被资源是否完好,是否遭受破坏,是否有违规行为存在。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保障天保林的完好和生态平衡。

4.公众参与天保林的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天保林的保护工作。

可以组织爱护植物的志愿者、植物学爱好者等组织参与巡查和监督工作,提高公众对天保林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5.国际合作在天保林的管理中,可以借鉴国际经验,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共同保护天保林内的植物资源。

可以共同制定相关的保护计划和政策,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天保林的全球化保护工作。

三、天保林的意义1.生态意义天保林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天保林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发展。

天保林内的植物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天保林可以维护植物资源的多样性,促进植物资源的更新和繁衍。

林场天保实施方案

林场天保实施方案

林场天保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林场天保是指对林场进行全面的生态保护和管理,以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为目的,实施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林场天保实施方案是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林场,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而制定的。

二、实施目标1. 提高林场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

2. 提高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保障林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3. 提高林场生态旅游质量,促进林业与旅游业的融合发展。

三、实施措施1. 加强林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2. 加强对林场植被的保护和恢复,推动植被多样性的增加,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复原能力。

3. 加强对林场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减少水土流失,改善水土环境质量。

4. 加强对林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建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恢复和增长。

5. 加强对林场生态旅游的开发和管理,提升旅游设施和服务水平,打造具有特色的生态旅游产品。

四、实施保障1. 加大对林场天保工作的投入,增加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确保天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2. 加强对林场天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3. 加强对林场天保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天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总结林场天保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和管理林场,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天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确保天保工作的顺利实施,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天保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

国家天保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

国家天保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的营造林管理,提高营造林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保工程的营造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营造林管理工作,系指天保工程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等营造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营造林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确保质量,讲求实效。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五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国家下达的营造林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实施单位)。

第六条各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下达的营造林任务,及时开展作业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七条作业设计应由具有丁级以上(含丁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其中,采用飞机播种的,设计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的资质),实行作业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在同等条件下,实施单位要择优选用资质较高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作业设计任务,以确保设计质量。

作业设计费用可列入营造林建设成本,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及现行的《造林技术规程》、《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飞播造林技术规程》、《造林作业设计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作业设计,确保作业设计质量。

第九条作业设计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条除了跨区域的大面积飞播造林任务可由省、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外,其他营造林任务由县级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营造林要优先使用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禁止使用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第十二条营造林应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做到适地适树适种源。

积极推广多树种配置,大力营造混交林。

在确保生态效益的前提下,立地条件较好地段的人工造林,可选择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树种,提高林地产出率。

林业造林方法及营林生产管理的措施

林业造林方法及营林生产管理的措施

林业造林方法及营林生产管理的措施
林业造林方法:
1.直接播种法:直接将种子撒在已经准备好的地块上,不需要经过苗圃的处理。

2.间接播种法:先将种子种植在苗圃内,等待幼苗长大后移植到地块上。

3.移栽法:采取人工培育出的林木幼苗进行移栽,适用于荒漠化地区。

营林生产管理的措施:
1.定期修剪:及时清除杂草、枯枝、枯叶等不良影响树木生长的因素。

2.病虫害防治:采取肥培、药浇等方法,以预防和控制病虫害的发生。

3.营林用火:经过科学调节营造适宜的火源条件,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再利用。

4.防火措施: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规定,建立营林管理和防火网络体系,做到
及时预警和灭火救援。

5.育林更新:及时更换老化树木,培育若干优质幼苗,保持林区的健康生态环境。

6.人为干预:通过在营林管理过程中,引导、激发、优化森林生态系统内的自然力量,实现人与森林生态系统的良性互动,并最终达到增加森林资源产出、提升森林生态功能、
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气候稳定等目的。

天保林工程实施方案

天保林工程实施方案

天保林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天保林工程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通过人工干预手段,对天然林进行保护和修复,以实现生态系统的恢复和改善。

天保林工程的实施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项目目标。

1. 保护天然林资源,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2. 促进天然林的生物多样性恢复,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3. 优化林地结构,提高林木质量,增加林业经济效益;4.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步骤。

1. 调查评估,对天保林工程实施区域进行生态环境调查评估,包括天然林资源分布、生物多样性状况、土壤水文等基础情况的调查,为后续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 制定保护方案,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天保林工程实施方案,确定保护重点、保护措施和实施计划,确保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3. 生态修复,通过人工植树、造林、抚育等措施,促进天然林的恢复和生物多样性的增加,提高林地的生态功能。

4. 火灾防控,加强对天保林区域的火灾监测和防控工作,减少火灾对天然林资源的破坏,确保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5. 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促进天保林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保障。

1. 资金保障,加大对天保林工程的投入,确保项目实施资金充足,保障工程的顺利推进。

2. 技术支持,引进先进的生态修复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工程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法律法规支持,加强对天保林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保障工程实施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天保林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实施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五、预期效果。

通过天保林工程的实施,预期可以实现以下效果:1. 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得到恢复和改善;2. 生物多样性得到增加,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得到提高;3. 林地结构得到优化,林木质量和经济效益得到提高;4. 生态文明建设得到推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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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天保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的营造林管理,提高营造林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保工程的营造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营造林管理工作,系指天保工程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等营造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营造林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确保质量,讲求实效。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五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国家下达的营造林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实施单位)。

第六条各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下达的营造林任务,及时开展作业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七条作业设计应由具有丁级以上(含丁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其中,采用飞机播种的,设计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的资质),实行作业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在同等条件下,实施单位要择优选用资质较高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作业设计任务,以确保设计质量。

作业设计费用可列入营造林建设成本,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及现行的《造林技术规程》、《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飞播造林技术规程》、《造林作业设计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作业设计,确保作业设计质量。

第九条作业设计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条除了跨区域的大面积飞播造林任务可由省、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外,其他营造林任务由县级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营造林要优先使用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禁止使用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第十二条营造林应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做到适地适树适种源。

积极推广多树种配置,大力营造混交林。

在确保生态效益的前提下,立地条件较好地段的人工造林,可选择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树种,提高林地产出率。

第十三条农村能源紧缺的地方,要在集居地周围的宜林荒山荒地营造一部分薪炭林,有效解决天然林禁伐和封山育林后当地的烧柴问题,大力推进节柴改灶,鼓励农村发展各种新型替代能源。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

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设计内容的,须报经原审批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积极推行营造林法人负责制、合同制、报账制等先进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承担的营造林任务,应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组织富余职工保质保量完成。

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内部招投标制,不得擅自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或分包。

第十七条实施单位应按照作业设计的要求,对新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抚育和管护,确保营造林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实用科技成果,提高工程科技含量。

尤其是对立地条件差的造林配套技术,以及病虫鼠兔危害的防治技术等,要加大科技配套措施的综合应用,提高建设成效。

第十九条要加强各级造林技术与管理的培训,针对工程管理及施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工程规划设计、质量标准、质量管理与控制、栽培技术、以及调查、检查和验收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条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以如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营造林资金。

第三章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营造林的检查指导,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实行技术质量负责制。

有条件的,可聘请有造林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实施单位的营造林全过程进行监理。

监理费用可列入营造林成本,监理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营造林检查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营造林检查和核查具体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调查设计单位及专业调查人员承担。

第二十五条营造林任务完成、达到作业设计成效验收年限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实施单位应按程序提请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验收的年限一般按照人工造林3年,封山育林、飞播造林5年进行,具体以作业设计确定的年限为准。

第二十六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法规,组织对实施单位营造林地块的成效逐块进行检查验收。

达不到成效验收标准的,责成实施单位进一步采取补植补造等措施,直至达标后再行验收。

省级批准验收成果的相关部门和承担验收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对验收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

省级检查验收报告应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必要时国家林业局将组织抽查。

第二十七条由于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营造林损毁,应按照民政部《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对损毁的营造林进行核销。

营造林损毁,是指由于等级较高、破坏力较强的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等)、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鼠兔危害、滑坡、泥石流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和森林火灾造成的灾害损失。

第二十八条损毁面积的调查须由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并出具损毁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损毁核销申请由实施单位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

提交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包括计划、设计、施工文件、受灾等级、县级以上权威部门的气象资料和灾害发生认定书、损毁调查报告等)。

第三十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灾情的统计、核实、核销,汇总后向国家林业局备案。

国家林业局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报的情况,必要时对核销的营造林面积进行核查。

第三十一条经核销后的地块,适宜继续开展营造林的,可重新纳入作业设计范围。

第四章建设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营造林成果验收后,需要移交林权所有者管理的,实施单位应及时移交。

合股造林的,按照有关协议办理。

第三十三条认真清理营造林结余资金。

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地要认真总结营造林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各项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要建立完备的营造林管理档案,及时更新营造林的有关数据,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实行科学化、电子化管理。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对营造林质量高、成效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效差、严重不合格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实施单位应将自查的结果,作为对营造林支付报酬的主要依据;省级复查结果,应当作为对实施单位年度营造林资金和任务进行调整和安排的主要依据;国家级核查结果,应作为对省级单位营造林资金和任务进行调整和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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