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令253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或配备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
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对自己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二)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
代理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对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代理运行、维修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社会化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其社会投资或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为企业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自行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
污染物产生企业自行运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企业委托运行的,在实施委托运行之前,必须由SHE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运营商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和能力等。
在相关委托文件中明确受委托操作运行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职责(一)企业SHE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属分厂(车间)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三)企业财务部门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并监督资金合理使用;第二章 设施投入运行的有关要求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投入运行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物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二)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三)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件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四)必须进行开车前检查,确保设施处于正常稳定状态;(五) 符合地方政府对环保管理的要求。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四篇)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是指用于处理污染物、减少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各类设施和设备。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从环保设施的分类、运行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具体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环保设施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处理对象和处理方式,环保设施可分为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水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等多个类别。
在具体的运行管理制度中,需根据不同设施的特性和管理需求进行科学分析和划分。
1.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垃圾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置场等。
其主要任务是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或处置,以达到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的目的。
2. 水污染治理设施水污染治理设施是指用于处理污水和废水的设施,其中包括废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渗滤液处理设施等。
其主要任务是对水体中的污染物进行去除,提高水质,保护水资源。
3.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主要包括烟气净化设施、排气管道、烟尘处理设施等。
其主要任务是对大气中的污染物进行净化处理,减少大气污染的程度。
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管理效果的实现。
1. 规范性原则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管理制度应明确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以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 科学性原则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需要依据相应的科学理论和技术规范,合理配置资源和设备,提高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
对设施的运行过程进行数据监测和分析,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3. 安全性原则环保设施是处理污染物的场所,其运行管理必须强调安全第一。
制定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保证设施运行的安全性。
对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4. 经济性原则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需要以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合理控制运行成本,提高设施的投资回报率。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鄂环发[2005]55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鄂环发[2005]5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已有近二十家单位取得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随着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的发展,运营单位申请获取资质证书的要求日益迫切。
为了规范运营市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总局令第23号规定获得由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二、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省环保局负责本省范围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省环保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所需材料要求和表格等可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网址:http://)下载,预审的相关要求见国家环保总局网站科技标准司资质管理中有关内容。
三、持证单位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中必须接受环保部门在以下方面的监督管理:(一)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二)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环发[2005]84号)通知要求,持证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报告表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环发[2005]84号文中下载),(包括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我省的持证单位)。
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方案(4篇)

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一、引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许多环境问题,如空气污染、水资源短缺、垃圾处理等。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保护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十分必要。
本文将从减少污染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环境监测和教育宣传四个方面提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二、减少污染源1. 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
以严格落实环保标准和排放限值为基础,通过采取先进的治理技术,减少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并激励先进企业在技术上的创新和提升。
2. 推动交通污染治理。
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如电动汽车、氢燃料汽车等,减少尾气污染。
建设智能交通系统,优化城市交通流量,提高道路利用率,减少交通拥堵和停车排放。
此外,开展大规模的公共交通建设,提升公共交通的便捷程度,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私人车辆的使用。
3. 加强农业排放治理。
监控农业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推广有机农业和绿色农业,减少化学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此外,加大畜禽养殖场的治理力度,控制养殖排放的污染物,避免养殖废弃物对土壤和水源的污染。
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1. 节约能源。
推广低碳生活方式,提倡低能耗家电和节能照明设备的使用,鼓励居民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监管,推动工业生产过程中的能源回收利用。
此外,加强能源技术研发,推动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2.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定合理的供水计划,优化水资源配置。
推广节水设备和节水技术,鼓励居民减少用水量,避免浪费。
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治理,提高水环境的质量,减少水污染。
3. 加强土壤资源保护。
通过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改善土壤质量,减少土壤污染。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田的排水能力,防止水浸蚀和酸性土壤的形成。
此外,加强城市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减少垃圾对土壤的污染。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号文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素质,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23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证书的原则,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操作人员培训工作。
规范运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实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规范化、专业化,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二、基本原则1、能力为本的原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工作岗位要求出发,坚持能力为本的原则,制定培训标准,设置课程,编写教材。
2、行业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行业职业教育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的要求,要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培训工作中的行业管理作用,加强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3、全员培训的原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对象为所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人员,包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的运营操作人员和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操作人员。
4、分步实施的原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由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我局统一要求逐步开展、分步实施,并不断完善。
三、培训目标和任务1、2006—2007年,开展对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单位的运营操作人员培训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省市开展对承担企业自身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操作人员的培训。
2007年后逐步扩大培训规模。
2、逐步改善教学培训条件,优化和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逐步形成环保职业教育培训能力,满足全员培训要求。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审批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6.07
•【文号】环办函[2012]685号
•【施行日期】2012.06.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审批工作的
通知
(环办函[2012]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我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进行了修改,并以环境保护部第20号令发布了新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对现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
为做好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新旧审批制度顺利过渡,我部自2012年6月10日至7月31日,暂停受理各类各级运营资质申请。
在此期间到期的临时资质和正式资质,其有效期顺延至2012年10月1日;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在此期间停止向我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同时停止受理相关申请,并告知相关方资质有效期顺延事宜。
二、请各省级环保部门认真做好新《办法》的实施准备工作,在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等方面为开展审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三、我部将于近期对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设施运营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20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20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一、污染物减排1.提升生产工艺在运营期间,可以通过提升生产工艺,使用更加环保的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例如,寻找替代原材料,降低有害物质的使用,改用低污染原料等措施,减少排放的污染物。
2.安装污染治理设施针对一些难以避免的污染物产生,可以安装适当的污染治理设施。
例如,在工业厂房中安装废气处理设备,对废水进行处理等,减少排放的污染物。
3.定期维护设备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保养对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至关重要。
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及时更换老化的设备,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修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设备故障引起的污染物排放。
二、环境监测与管理1.环境监测在运营期间,需要进行环境监测,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通过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污染物排放超标问题,确保运营期间的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2.数据记录与报告对于监测到的环境数据,需要及时记录和整理,并提交相关报告。
这样可以及时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为后续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运营期间的环境状况。
3.排放管控针对运营期间排放的污染物,需要实施严格的排放管控措施。
制定科学合理的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确保运营期间的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排放管控措施的有效性。
4.整体环境保护措施除了针对污染物排放的管控,还需要采取一些整体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例如,建立绿化带,减少噪音和振动的传播,降低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等。
以上就是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的一些建议。
在实施这些措施的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环保要求,确保企业在运营期间拥有良好的环境保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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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年度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7]879号)要求,结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环发[2005]84号)的有关规定,省环保局拟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进行2007年度考核。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07年12月17日至2007年12月26日(具体时间电话通知)。
二、考核内容
(一)听取持证单位2007年运营情况汇报。
汇报内容包括:运营资质证书使用情况、运营合同执行情况、人员配置有关情况、运营设施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运营设施监测情况、持证单位事故处理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二)对材料进行审查。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运营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有关管理制度等。
(三)对持证单位的运营实例进行现场考查。
每个单位最多检查两个运营项目运行情况。
考查内容有:化验室(实验室)装备和监测能力、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监测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物耗(电、药品等)使用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产生废物(污泥、飞灰等)处置记录、人员值班情况、达标情况、有无污染事故及处理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
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对资质单位进行业绩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采用打分制,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连续考核评估成绩在90分以上的单位,资质证书到期后可申请延期三年。
四、有关要求
1.持证单位必须认真准备,不得弄虚作假。
如发现弄虚作假,由省环保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2.持证单位将汇报材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于12月17日前报我局科技处,。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获证名单
附件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
附件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附件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附件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获证单位名单
1.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长春一汽四环环保污水处理厂
3.长春市汇融化学品有限公司
4.长春凯密特尔化学品有限公司
5.吉林省新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6.吉林省绿野环境工程研究设计中心
7.长春方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8.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9.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1.中国石油吉林石化污水处理厂
12.长春宝隆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13.吉林省佳辰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4.吉林省恒远化工有限公司
15.吉林同济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附件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
一、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是指由省级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及其运营设施的运营情况进行的定期考核。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资质单位组织机构、运营资质证书使用情况、运营合同执行情况、人员配置、运营设施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运营设施监测情况、持证单位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采取记分的办法。
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考核内容及标准见《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
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程序: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运营项目不在持证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组或委托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人数不少于3人,考核组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运营资质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必要时,考核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3.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在运营证书副本上填写考核结果,加盖
印章;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4.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资质单位考核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六、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
可以建议委托单位终止运营合同,另外委托合格运营单位。
对基本合格的单位,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合格后,由组织考核的单位复审合格后,即为合格。
七、国家环保总局收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经核实后,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吊销资质证书的决定。
八、对年度考核总评在80分以上的,可以作为运营单位转正、定级、升级和增项评审的参考依据。
九、对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在90分以上的,资质证书到期后由资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可以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接办理证书延期三年手续。
一张资质证书直接延期只可办理一次,不可连续延期。
附件3: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表一: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年月日
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填写)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公章)(公章)
设施所在地县(地、市)级环保部门盖章:(公章)
年月日
注: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