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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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养老护理服务定义

1.老年人60岁及60岁以上的人口。

2.生活自理的老人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无需帮助的老人。

3.生活半自理的老人(半失能)经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具有部分独立活动能力,需要部分、具体帮助或指导的老人。

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失能)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无任何独立活动能力,日常生活均需要他人代劳的老人。

5.养老院为老人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膳食、康复、保健等各类综合性服务组织,包括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光荣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人服务机构。

6.生活照料服务向老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料的过程。

7.护理服务经护理干预,对老人提供连续、综合性的医疗、护理、康复等一系列健康活动。8.安全服务按老人需求,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活动。

9.医疗保健服务对老人提供医疗、康复、预防、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过程。

10.膳食服务按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向老人提供均衡饮食的过程。

11.心理/精神慰藉服务经过语言、文字等媒介,使老人的认知、情感和态度有所改善,增强适应性,保持和增进身心健康的过程。

12.环境卫生服务对老人提供居室及外部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13.休闲娱乐服务组织、开展有益于老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14.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协助医疗、护理人员,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医疗护理活动。

15.洗涤服务对老人提供衣物及床上纺织用品送洗过程。

16.陪同就医服务陪同老人到医疗机构就医的服务过程。

17.咨询服务专业人员为老人提供顾问服务,帮助确定和分析相关问题,推荐问题的解决方案,必要时为这些解决方案的实施提供帮助。

18.通讯服务提供通讯设备,协助老人与家属和社会联系的过程。

19.订送餐服务为老人预定餐饮并送到老人就餐地点的服务过程。

20.教育服务有组织、有计划的对老人开展各类有教育意义的活动。

21.购物服务按老人需求,协助或帮助其购买生活用品。

22.委托服务接受老人委托,帮助其解决日常生活需求的过程。

23.健康评估服务为申请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提供健康状况系统评估和健康等级划分。

24.安宁服务帮助临终老人减少死亡前痛苦并对其家属提供精神慰藉的过程。

25.相关第三方为老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人或组织。

第二章养老院建设基本要求

第一节机构资质

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符合MZ008《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节环境

1.室外环境符合GB/T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第3章“基地与规划设计”共6条、26项内容的规定,见附件十。

2.居室环境符合GB/T 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第4章“室内设计”内容规定,见附件十。

3.室内灯光照度柔和,居室、通道要有夜灯和应急灯。

4.室内宜配备房间空气温度调节设施。

5.室内空气需符合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制定》,见附件十

八。

类标准,见附件十九。0《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008—GB3096室内噪声需符合6.

7.各功能场所按GB/T —2008《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中标志及其需用要求设置标识图案,见附件十一。

8.无障碍设施符合GB/T —2008《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见附件十二。第三节设施设备

1.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服务场所。

2.配套服务设施符合GB/T 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第4章“室内设计”内容的规定。

3.公共区域设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符合要求:

(1)餐厅布局合理,桌椅齐备、干净整洁。

(2)卫生间设座位、残疾人蹲位,有安全防护设施,通风良好、无异味。

(3)浴室有安全防护设施,洗浴用水温度适宜、可调节。

(4)活动场所设固定健身设施设备、座椅,需符合老人体能和心理特征。

(5)室内活动光线充足,温、湿度适宜,配有文化娱乐用品。

(6)设公共洗浴场所,备洗涤用品。

(7)配备老人常用康复器材。

4.居室、厨房和卫生间配紧急呼叫设备。

5.符合JGJ122—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见附件九,做好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性能完好,正常使用,满足服务要求。

第四节人员资质

1.机构各岗位人员按行业要求持证上岗,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2.建立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3.个人生活照料、安全保护、协助医疗护理、居家生活照料、订送餐、购物等服务由养老护理员担任。

4.护理服务由护士、养老护理员担任。

5.心理/精神慰藉服务由医护人员、高级护理员、社工担任。

6.休闲娱乐服务由康复护士、养老护理员、社工担任。

7.医疗保健服务由医师担任。

8.膳食服务由厨师、营养师担任。

9.后勤管理维修服务由水、暖、电、锅炉、电梯工等相应专业人员担任。

10.陪同就医服务由养老护理员、社工、受过培训的志愿者担任。

11.咨询服务由相应专业人员、社工担任。

12.教育服务由相应专业人员、志愿者担任。

13.委托服务由养老护理员、社工、志愿者担任。

14.安宁服务由医师、护士、养老护理员、社工、受过培训的志愿者担任。

第五节人员配备

1.各岗位人员配备合理,并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2.养老护理员与生活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10。半失能老人的比例为1∶5。失能老人的比例为1∶3。

3.适当配置社会工作人员。

4.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机构职工总人数的10%。

5.医、药、护、技等人员结构合理,不低于机构职工总人数的15%。

6.康复技师、营养师、厨师、后勤维修、账务人员能满足服务对象需求。

7.登记的志愿者与老人比例不低于1∶5。

第六节管理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见附件十三。2012—MZ/T032养老院安全管理需符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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