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厅统一规定规范科室名称

合集下载

卫生部关于在医院申请增加重症科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在医院申请增加重症科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

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申请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应当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

目前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

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

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

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二日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基本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基本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冀卫妇[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基本标准》的通知(冀卫妇〔2010〕3号)各市、扩权县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工作,以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为进一步统一我省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服务,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河北省产前筛查管理办法(修订稿)》、《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标准》。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基本标准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基本标准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文件和《河北省产前筛查管理办法(修订稿)》,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设置(一)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设产前筛查医疗组织,设主任1名,下设办公室和资料室,分别负责具体的管理和信息档案工作。

(二)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有宣教室、遗传咨询门诊、影像(超声)室、生化免疫实验室、妇产科、儿科等专业科室。

二、人员要求从事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一)人员配备1、临床医师:从事遗传咨询、影像(B 超)、妇产科、儿科医师各1名以上。

2、实验室:生化免疫技术人员1名以上。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1、临床医师(1)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或其他相关学科3年以上临床经验,并接受过临床遗传专业培训。

门诊、诊所、卫生室(所)校验标准

门诊、诊所、卫生室(所)校验标准
(40)
(20)
100
(10)
(10)
(20)
无批准不得分并查处
无证不得分并查处
发现聘用非卫技人员执业不得分,未取得相应证书而单独执业,每人扣5分
超科目执业每项扣10分,未经审批擅自命名每起扣10分
有非法广告每件扣10分
未按要求做好,每起扣3分
缺1次扣3分
无诊疗登记扣10分,登记不规范扣5分,不按规定保存各扣5分。
抽查10份以上门诊处方、病历
查防范措施及其处理记录
查看工作记录并咨询有关部门
查看工作记录及卫生、健康宣传资料
查看有关工作记录,并抽查5份以上病例登记报告情况
20
20
20
1一项不合要求扣5分
无制度扣5分,无工作记录扣5分,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及废物处理不得分
不按统一规范要求书写病案、门诊病历、处方,每项扣10分
3、掌握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急救处理以及疾病的康复,对疑难病人、特殊病例(如“非典”可疑发热病人)能及时转诊治疗。
4、护理人员熟悉护理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常规护理技术操作。
审查“三证”: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并现场抽查相应物品、耗材。
查维修保养文件和记录,验计量合格证
现场检查设备及其使用情况
重点查治疗室、手术室等
无防范措施扣5分,无处理记录扣5分
一项不合要求扣3分
一项不合要求扣3分
无登记报告记录不得分,漏报1例扣5分
审查总得分<400分为不合格
10
10
缺1科室扣5分
人员配备不合要求不得分
面积每少1m2扣2分分,不按要求进行功能分区,每少1个区扣10分
缺1项设备扣2分
缺1项制度扣2分
缺1项扣3分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历年增设汇总(截止2010年修订)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历年增设汇总(截止2010年修订)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历年增设汇总(截止2010年修订)一、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P02-P12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P13-P14三、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227号)P15-P16四、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P17-P19五、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5号)P20-P21(注:本文所有内容来自卫生部网站以及互联网)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年9月5日卫生部发布)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03.05 血液内科专业03.06 肾病学专业03.07 内分泌专业03.08 免疫学专业03.09 变态反应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03.11 其他04. 外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04.01.01肝脏移植项目04.01.02胰腺移植项目04.01.03小肠移植项目04.02 神经外科专业04.03 骨科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4.04.01肾脏移植项目04.05 胸外科专业04.05.01肺脏移植项目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01心脏移植项目04.07 烧伤科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4.09 其他05. 妇产科05.01 妇科专业05.02 产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 其他06. 妇女保健科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6.06 其他07. 儿科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08. 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09. 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09.06 其他10. 眼科11. 耳鼻咽喉科11.01 耳科专业11.02 鼻科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1.04 其他12. 口腔科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13 皮肤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13.03 其他14. 医疗美容科14.01美容外科14.02美容牙科14.03美容皮肤科14.04美容中医科15. 精神科15.01 精神病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15.08 其他16. 传染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 肝炎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 蠕虫病专业16.07 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 康复医学科22. 运动医学科23. 职业病科23.01 职业中毒专业23.02 尘肺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 其他24. 临终关怀科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 麻醉科27.疼痛科28.重症医学科30. 医学检验科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6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32.01 X线诊断专业32.02 CT诊断专业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3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32.11 其他50. 中医科50.01 内科专业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50.10 骨伤科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 其他51. 民族医学科51.01 维吾尔医学51.02 藏医学51.03 蒙医学51.04 彝医学51.05 傣医学51.06 其他52. 中西医结合科《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样目的标准。

卫生厅统一规定规范科室名称

卫生厅统一规定规范科室名称

妇科住院 产科 产科门诊 产科专家门诊 产科住院 婴儿室 儿科 儿科门诊 儿科专家门诊 儿科住院 NICU(新生儿重症监护室) 眼科 眼科门诊 眼科专家门诊 眼科住院 耳鼻喉科 耳鼻喉科门诊 耳鼻喉科专家门诊 耳鼻喉科住院 口腔外科 口腔外科门诊 口腔外科专家门诊 口腔外科住院 皮肤科门诊 皮肤科专家门诊 皮肤科住院 精神科 精神科门诊 精神科专家门诊 精神科住院 传染科 传染科门诊 传染科专家门诊 肠道门诊(发热门诊) 传染科住院 急诊科 急诊内科门诊 急诊外科门诊 急诊科病房 急诊监护室(EICU) 急诊术后监护室 中医科 中医科门诊 中医科专家门诊 中医科住院病区 门诊部 简易门诊(方便门诊) 特色门诊 肠痔瘘门诊 老年病门诊 中西结合治疗门诊
130 13001 13002 13003
131 13101 13102 13103 13104
132 13201 13202 13203 13204 13205
133 13301 13302 13303
134 13401 13402 1340201 1340202 1340203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及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急诊室: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脏体外起搏器。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口腔门诊部设置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口腔门诊部设置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口腔门诊部设置标准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口腔门诊部设置标准口腔诊所设置标准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椅1台。

二、人员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急救设备。

氧气瓶、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

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016年11月19日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科室名称
社区服务中心 计划免疫室 儿童保健门诊 xx诊所 预防保健科 体检中心 呼吸内科 呼吸内科门诊 呼吸内科专家门诊 呼吸内科住院 消化内科 消化内科门诊 消化内科专家门诊 消化内科住院 神经内科 神经内科门诊 神经内科专家门诊 神经内科住院 心脏内科 心脏内科门诊 心脏内科专家门诊 心脏内科住院 血液内科 血液内科专家门诊 血液内科门诊 血液内科住院 肾内科 肾内科门诊 肾内科专家门诊 肾内科住院 内分泌科 内分泌科门诊 内分泌科专家门诊 内分泌科住院 风湿免疫科 风湿免疫科门诊 风湿免疫科专家门诊 风湿免疫科住院 糖尿病科 糖尿病科门诊 糖尿病科专家门诊 糖尿病科住院 干疗科 干疗科门诊 干疗科专家门诊 干疗科监护室
120 12001 12002 12003
121 12101 12102 12103
122 12201 12202 12203
123 124 12401 12402 12403 125 12501 1250101 1250102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11204 113
11301 11302 11303
114 11401 11402 11403
115 11501 11502 11503 11504
116 11601 11602 11603
117 11701 11702 11703
118 11801 11802 11803
119 11901 11902 11903
130 13001 13002 13003
131 13101 13102 13103 13104
132 13201 13202 13203 13204 13205
133 13301 13302 13303
134 13401 13402 1340201 1340202 1340203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13403 13404
135 13501 13502 13503
136 13601 1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02
137 13701 13702 13703
138 13801 13802 13803
139 13901 13902
140 141 14101 14102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云南省医院成本核算科室代码及名称表
科室代码
101 10101 10102 10103 10106
102 103 10301 10302 10303 104 10401 10402 10403 105 10501 10502 10503 106 10601 10602 10603 107 10701 10702 10703 108 10801 10802 10803 109 10901 10902 10903 110 11001 11002 11003 111 11101 11102 11103 112 11201 11202 11203
1250103 12502
1250201 1250202 1250203 1250204
126 12601 12602 12603 12604
127 12701 12702 12703
128 12801 12802 12803
129 12901 12902 12903 13401 13402 13403
科室类别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特需服务门诊(VIP) 远程会诊中心 核医学科 核医学科门诊 核医学科专家门诊 放射性核素观察治疗病房 放疗科 放疗科专家门诊 肿瘤放疗科住院病区 肿瘤治疗中心 肿瘤治疗中心门诊 肿瘤治疗中心专家门诊 肿瘤治疗中心住院 微创神经外科 微创神经外科门诊 微创神经外科专家门诊 微创神经外科住院 乳腺外科 乳腺外科门诊 乳腺外科住院 疼痛治疗科 头颈外科 头颈外科门诊 头颈外科住院
妇科住院 产科 产科门诊 产科专家门诊 产科住院 婴儿室 儿科 儿科门诊 儿科专家门诊 儿科住院 NICU(新生儿重症监护室) 眼科 眼科门诊 眼科专家门诊 眼科住院 耳鼻喉科 耳鼻喉科门诊 耳鼻喉科专家门诊 耳鼻喉科住院 口腔外科 口腔外科门诊 口腔外科专家门诊 口腔外科住院 皮肤科门诊 皮肤科专家门诊 皮肤科住院 精神科 精神科门诊 精神科专家门诊 精神科住院 传染科 传染科门诊 传染科专家门诊 肠道门诊(发热门诊) 传染科住院 急诊科 急诊内科门诊 急诊外科门诊 急诊科病房 急诊监护室(EICU) 急诊术后监护室 中医科 中医科门诊 中医科专家门诊 中医科住院病区 门诊部 简易门诊(方便门诊) 特色门诊 肠痔瘘门诊 老年病门诊 中西结合治疗门诊
干疗科住院 胃肠外科 胃肠外科门诊 胃肠外科专家门诊 胃肠外科住院 甲状腺外科 甲状腺外科门诊 甲状腺外科专家门诊 甲状腺外科住院 神经外科 神经外科门诊 神经外科专家门诊 神经外科第一病区 神经外科第二病区 骨科 骨科门诊 骨科专家门诊 骨科住院 泌尿外科 泌尿外科门诊 泌尿外科专家门诊 泌尿外科住院 胸外科 胸外科门诊 胸外科专家门诊 胸外科住院 心脏外科 心脏外科门诊 心脏外科专家门诊 心脏外科住院 男性外科 男性外科门诊 男性外科专家门诊 男性外科住院 肝胆外科 肝胆外科门诊 肝胆外科专家门诊 肝胆外科住院 器官移植中心 器官移植中心门诊 器官移植中心专家门诊 器官移植中心住院 ICU 血管外科 血管外科门诊 血管外科专家门诊 血管外科住院 妇产科 妇科 妇科门诊 妇科专家门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