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一章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三、国际贸易法的特征 1 主体多: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2 对象广:横的关系;纵的关系;国际法关系
第二节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最重要的渊源 1国际经济条约的概念 2分类 (二)国际经济惯例 1概念 2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任何习惯做 法及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例
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国际货物、技术、服务贸易关 系,即“横的关系”(私法关系——私法规范) 2 国家对国际贸易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 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即“纵的关系”(公法关 系——公法规范) 3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 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贸易关系(公法关系—— 公法规范)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 母公司:依据基地国的法律所成立的,具有独立 的法律人格。 子公司:依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 章程,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自己所有 的财产和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 独立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其行为直接负责。 可见跨国公司各实体都是国内属性实体,是国内 法的产物而非国际法的产物,它们的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能超 出国内法规定之外。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主体,不 是国际法主体。
(四)国内立法——国内有关涉外经济的立法 统一制:国内经济立法同时适用于涉内涉外经济关 系 分流制: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 济关系 (五)其他辅助性渊源 1判例 2学说
上述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也可分为私法性规范和公法 性规范 二、国际贸易法的体系 1横向法律规范(私法规范):以国际货物买卖为 中心的国际商品交易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法、国 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贸易 支付法律制度、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
国际贸易法第一章

有代表性的商人法
• • • 巴塞罗那海法,又称康梭拉德海法 奥内隆法典,也称《海事判例集》 维斯比海法
(二)国内法
• 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 1807年《商法典》 1681年《海事条例》 1804年《拿破仑法典》— — 民、商分立 • 德国:1861年制定《商法典》 • 1900年制定《民法典》 • 意大利、土耳其等:民商合一的制度 • 英国:把商人习惯法纳入普通法
(三)国际贸易法的编纂和统一
•1、主要国际贸易法 •2、统一法与商人法的区别
1、主要国际贸易法
•A.国际货物买卖领域 •B.知识产权方面 •C.货物运输领域 •D.国际贸易支付方面 •E.协调各国外贸政策方面
A.国际货物买卖领域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CISG)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7年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等
第四节 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一、贸易自由化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
多边条约
• (1)公法性多边条约 • 协调并统一各缔约国的一般贸易管理规章与活动 GATT/WTO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等 赋予某国际组织在处断国际贸易上以特定的权力 • (2)私法性多边条约 统一各国有关立法,使得国际贸易交易更快捷、 高效地建立与实现
(二)国际习惯与惯例
•1、定义 •2、特征 •3、国际贸易惯例的表现形式 •4、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条约、国内立法 的区别
B.知识产权方面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1886年《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
C.货物运输领域
•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 际公约》 •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 公约》
国际贸易法(本)

国际贸易法(本)国际贸易法(本)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引言第二节国际贸易法的定义和作用第三节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历程第二章国际贸易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第三节禁止限制性措施原则第四节不歧视原则第五节契约诚信原则第三章国际贸易规则与机构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WTO)第二节贸易救济措施第三节自由贸易协定与区域一体化第四章国际贸易契约与合同第一节契约的要素与形成第二节契约的内容与履行第三节契约的解除与违约第五章海关程序与国际货物运输第一节海关程序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的契约与责任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的保险与索赔第六章服务贸易与投资第一节跨境服务贸易第二节跨境投资与投资促进第三节投资争端解决第七章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体系第二节商标与专利保护第三节版权保护与数字经济第八章争端解决与国际仲裁第一节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第二节国际仲裁的原则与程序第三节国际仲裁的执行与效力附件:1.世界贸易组织协定2.跨境服务贸易协议范本3.投资保护协定范本4.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某一特定领域的待遇应当对其他所有成员国同样适用。
2.国民待遇原则: 指一个国家对国内和外国企业或个人给予同等待遇,不进行歧视。
3.禁止限制性措施原则: 指禁止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商品、服务或外国投资实施不合理或歧视性的限制性措施。
4.不歧视原则: 指在国际贸易中,不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商品、服务或投资实施歧视性待遇。
5.契约诚信原则: 指国际贸易契约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条款、兑现承诺,并在订立和履行契约中展现诚信的态度。
国际贸易法课件

生了一種商業習慣法,其內容涉及貨物買賣的各個方面。從10-12世 紀開始興起,到15世紀以後,隨著主權意識的產生和民族國家的興起, 商人法的影響才逐隨之削弱; 2、民商立法時期:隨之商人法體系逐步被各個主權國家的立法所衝 擊,進入18世紀以後,民商立法在各國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佔據了相 當突出的位置,成為國際貿易法的重要淵源。同時也帶來了國際貿易 領域的法律衝突。
的GATT) (2)國際技術貿易法:它包括私法規範與公法規範。具體講,這些規範有:
知識產權法,技術貿易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進出口貿易管制 法等 。
(3)國際服務貿易法:涵蓋各類服務行業,其表現方式主要有:跨境交 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是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 判的十五大議題之一。按照《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的規定,把國際 服務貿易歸納為11個部門,共計142專案,包括:商業服務(含專業 服務和電腦服務),通訊服務,建築和工程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 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含保險和銀行服務),醫療保健服務,觀 光、旅遊服務,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未提及的其他服務。
C、不適用公約的合同:
D、公約不涉及(或不調整)的內容:公約第4條明 確和第5條規定,公約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國際貨物 買賣雙方因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試圖 解決與合同有關的一切問題。它不涉及下列方面: ①買賣合同的效力或慣例的效力等問題。②買賣合 同對所出售的貨物的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問題。 ③所出售的貨物引起的人身傷害或死亡的責任問題。 注意:公約僅規定不適用於人身傷亡要求,但是可 適用於買方提出的財產損害的權利要求,公約僅排 除人身“傷害或死亡”。
2、特徵: 國際商事慣例作為一種任意性的慣例,通常具有下列特徵: (1)國際商業慣例必須為國際經濟貿易界所熟悉,能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得到
国际贸易法打印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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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各国之间的贸易自由与公平,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与稳定。
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贸易法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国际贸易法的中心与核心。
它通过制定和执行贸易协议,监督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并解决贸易争端,起到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贸易自由化与非歧视原则
贸易自由化是国际贸易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贸易自由化原则,各国应该相互降低贸易壁垒和限制,实现自由贸易。
国际贸易法还包含了非歧视原则,即各国在对待进口产品时不能歧视其他国家。
第四章贸易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贸易关税是各国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根据国际贸易法,贸易关税应该逐步降低,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非关税壁垒包括配额、进口许可证、技术壁垒等,它们是各国限制贸易的措施。
第五章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各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调解和裁决,以维护贸易的公平和稳定。
第六章国际贸易法的发展与挑战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法正面临着新的发展和挑战。
如何平衡各国的利益,解决不同国家间的贸易纠纷,将是国际贸易法发展的关键问题。
国际贸易法在推动国际贸易发展和维护贸易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遵守国际贸易法的规则和原则,各国可以实现互利共赢的贸易关系,推动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贸易法Chapter1Introduction

1.4 Subjects of ITL
• [1] 债务人[2] 汇票[3] 持票人
1.4 Subjects of ITL
• 2 Legal Persons • A legal person's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n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shall begin when the legal person is established and shall end when the legal person terminates.
1.2 The History of ITL
• 1. Stage of Sprouting (18th B.C -11’c) • 2. Forming Stage (11’c-15’c) • 3. Nationalization Stage (15’c-2nd world war) • 4. Internationalization Stage (2nd world
国际贸易法Chapter1Introduction
课程目标
• 掌握国际贸易法的实体法规定 • 理解国贸纠纷解决的程序法,尤其是仲
裁和诉讼 • 了解相关法律文书写作 • 了解WTO的相关规定
• 培养解决案件的实务能力
课程安排
• 绪论 • 第1章 国际贸易合同法 • 第2章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法 • 第3章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法 • 第4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 • 模拟仲裁 • 真实案件讨论 • 复习
国际贸易法:目录、第一、二、三章

C、缔约当事人跨越国境
D、缔约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境内
3、H国未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M国参加了该公约并且未做任何保留。
现M国一家企业与H国的一家公司签定销售合同,并约定适用M国的法律。如果该合同发
生纠纷,法院判决应适用(
)法律。
A、仅适用M国法律 同公约 》
B、既可适用M国法律,又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英美法系,又叫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英国法系。它是指以英国中世纪(11 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2、渊源 (1)判例法:有无数的判例构成的总体。 (2)成文法:由英国的议会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规定。但要经过判例采用才能发挥作用。 (3)习惯:在英国的法律中作用非常小。 3、分布范围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新加坡、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 亚、中国的香港地区、菲律宾、斯里兰卡、南非。 4、主要特点 (1)判例法是其最显著的特点。 (2)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存。 (3)体系繁杂,逻辑性不强。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买方责任:
第三节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特点
二、几种主要的国际贸易术语
(一)FOB 术语 1、卖方的责任: 2、买方的责任: 3、注意问题: (二)CIF术语 1、卖方的责任: 2、买方的责任: 3、注意问题: (三)CFR术语 使用以上三种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四)FCA、CIP和CPT与FOB、CIF和CFR的比较 1、相似之处: 2、区别: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七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八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 第九章 政府对贸易的管理 第十章 贸易管理的国内法 第十一章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 第十三章 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法律 第十四章 世界贸易组织(WTO)
国际贸易法第一章PPT

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贸易法的私法体系和公法体系; 理解国际贸易法的内涵; 掌握国际贸易法的各种主体; 重点掌握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1.1国际贸易法概述
1.1.1国际贸易法的内涵
1.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 2.国际贸易法的定义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国贸易关系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目前,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贸易关系涵盖了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
国际贸易法
第1章 国际贸易法导论
引言
一项国际贸易活动,如国际货物买卖,一般可能涉及以 下程序及相应的法律问题:国际贸易主体签订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要受到国际贸易买卖法的调整;跨国贸易的履行必然 带来运输的问题,这可能涉及国际海上运输、航空运输、铁 路运输和多式联运多种方式,当事人须签订国际货物运输合 同;运输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当事人可以通过保险加以预 防,从而涉及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问题;购买货物需要付 款,则涉及国际贸易支付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 当事人需要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或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方式解决 国际贸易纠纷。
国际贸易法的私法体系主要指规范国际贸易交易的国际贸 易交易法,其体系由四方面的法律构成: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以及国际贸易争 议解决程序法。
1.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规范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与卖方买卖行为的法律, 是国际贸易法的核心。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的成 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等。 在这一领域,法律的统一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如《联合国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公约》。此外,各国国内法中的合同法、买卖法,通过冲 突规范的指引,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1 国际贸易法概述
2.区域贸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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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指国际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概括来 说,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家 立法。 国际条约既可以双边条约、协定;多边条约、协定; 区域性条约、协定;国际贸易公约以及国际组织发表 的宣言、决议、议定书等形式。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中 形成的,并为从事国际贸易交易的有关各方普遍承认 和共同遵守的原规则及习惯作法。 国家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和效力皆来自 于国内立法的规定。在有关对外贸易管理的公法领域, 各国都制定了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法律规范,用以调 整国家外贸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与从事或参与外 贸活动的当事人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所发生的管理关系, 如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关税、商检及货物监管、外汇 管理等。国内立法在过去、现在及其将来相当长的历 史时期,仍应作为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渊源。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概论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概念与体系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 对于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不同的教科书有不同的 表述。虽然有不同表述,但总体均有以下内涵。 1,国际贸易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 总和;2 总和;2,这些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调整的是国 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的交 换关系;3,与第2 换关系;3,与第2贸易交换关系有关的其他各种 关系如运输、保险、支付、争议解决等均属于国 际贸易法调整的范畴。
3、关于国际技术贸易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 商标使用权、计算机软件等跨国转让的国际许可合 同方面的法律规范及法律关系; 4、关于国际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规范及法律关系; 5、关于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方面的法律规范及法律 关系; 6、关于各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管理以外贸易及规范 国际贸易秩序等方面的国内立法与国际法律制度及 相应的法律关系。如外贸法、海关法、关税法、商 品检验检疫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法、 反垄断法等,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及一些区域性的国 际组织所缔结的一系列规范国际贸易管理活动的法 律原则和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货物贸易关系、技术贸易 关系、服务贸易关系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 各种关系,均因国际贸易法主体从事上述管 理协调活动或者从事贸易交换活动以及相关 活动而产生。这些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人以及 自然人等。 国际贸易法的法律规范及法律体系: 1、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规范及法律关系; 2、关于与国际货物销售密切相关的国际货物 运输、国际货运保险、国际货物支付等方面 的法律规范及法律关系;
2、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 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义务,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的组织。法人有独 立的法律人格。法人据何地法律设立或在何处经营, 对于国际贸易有重要意义,因为这涉及对有关交易 活动的管辖以及适用法律问题。法人国籍的确定标 准有几种,可以是成立地,可以是住所在,也可以 是资本来源地或控制地。因此,一个法人可以同时 具有几个不同的国籍。实践中,一国常常并不采用 单一的绝对的标准,往往主要采用某一标准,同时 在某些时候也不排斥采用其他标准。在商事交易中, 交易的国际性确定多采用当事人的营业地标准。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销 售合同。还有对于“国际”的理解。
3、国际贸易法复归。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状 况、和历史发展的障碍。二战后,除由政府倡导和建 立战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三大法律制度体系外,(以 国际货币基金体系为代表的国际金融体系;以世界银 行为代表的国际投资体系;以GATT为代表的国际贸 行为代表的国际投资体系;以GATT为代表的国际贸 易管理体系)在私法领域,一些国际有识之士和法律 专家普遍认为,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必须克服由 国内商法的分歧所造成的法律障碍,制定出一套与战 后国际贸易相适应的、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 4、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时期。在公法领域,以1947 、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时期。在公法领域,以1947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成立为标志,开始了国际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贸易管理制度的统一化运动。如〈 贸易管理制度的统一化运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私法方面的〈海牙规则〉、汉堡规则〉 售合同公约〉。私法方面的〈海牙规则〉、汉堡规则〉 和〈华沙公约〉等 华沙公约〉
五、国际贸易法与相邻学科关系及其体系 1、国际贸易法与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与国 际商法是两个联系最为密切且又有区别学科。 国际贸易法是在国际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传统的国际贸易法主要涉及货物买卖、国际货 物运输、国际货运保险、国际贸易支付及国际 贸易争议处理等,而这些领域又都是国际商法 的主要内容,这一部分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应是重叠的。此外,国际商法还包括国际公司 法的内容,即根据一国法设立但又在其他国家 具有商业利益的公司,如约束跨国公司的设立、 经营、破产,票据的流通和证券的买卖等法律 规范。其次,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法,还包 括公法内容。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主体与基本原则
一、国际贸易法主体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 和国家。 1、自然人。自然人是国际贸易活动的重要参加 者。许多国家的法律对自然人参加国际贸易活 动并无限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自然人参加 国际贸易活动的前提是自然人具有相应的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但自然人在国际经济贸易活 动中,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其在国际 贸易领域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3、国际组织。某些国际组织也参加国际贸易 交易或管理。除进行一般的国际交易外,国际 组织多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制定国际贸易规 则,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甚可对某些国家、某 些行为授权进行贸易制裁。离开国际组织,国 际贸易将会遇到很大困难。 4、国家。国家以两种身份出现。一是国际贸 易的当事人,一是国际贸易的管理者。当以平 等身份参加时,国家如同其他自然人、法人一 样,一般不享有国家财产豁免权。当以管理者 身份出现时,其与商事交易者之间的关系是管 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货物贸易关系、技术贸易关 系、服务贸易关系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各种 关系,均因国际贸易法主体从事上述管理协调 活动或者从事贸易交换活动以及相关活动而产 生。这些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营业地位 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人以及自然人等。 国际贸易法的法律规范及法律体系: 1、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规范及法律关系; 2、关于与国际货物销售密切相关的国际货物 运输、国际货运保险、国际货物支付等方面的 法律规范及法律关系;
二、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一)贸易自由化原则。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贸易自 由化主要限于民间的努力,政府的努力是很有限的,因 而谈不上基本原则。二战后,贸易自由化成为一个世界 性潮流,各国为此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成立了关 税和贸易总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 贸易自由化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达 到增进各国福利。在不违反一国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共 秩序的情况下,广泛承认合同双方的自主权利,即自由 确定合同内容、自由选择管辖合同的法律、自由将其争 议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的权利。在一个开放的市场上逐 步消减关税及其他非关税壁垒,最终实现货物、技术、 服务和资本在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 (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这个原则既适用于国 家之间,也适用于贸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私法关系。无 论是国家之间还是私主体均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原则。
2、国际贸易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就其调 整的范围而言,是种冲突法,主要为冲突规范 和间接调整方法。 3、国际贸易法与国际经济法。按照广义的国 际经济法概念,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一个 部分,即一个分支学科,全部内容均隶属于国 际经济法。即便依据狭义的国际经济法理解, 国际贸易法中公法领域的政府、国际组织管理 贸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主 要内容之一。 4、国际贸易法的体系。
二、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1、调整贸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调整国家间贸易关系。 3、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 4、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提供准则。
三、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贸易法作为调整国际贸易的法律,其历史与 国际贸易一样悠久,但其最早的表现形式是行业习惯。 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商人之间的商事交往的发展,逐 渐形成了一系列支配他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商业惯例和 习惯性做法。中世纪在欧洲逐渐形成的“商人习惯 法”,于11世纪出现于威尼斯、后来扩及西班牙、法 法”,于11世纪出现于威尼斯、后来扩及西班牙、法 国、德国及英国和国家,后来成为欧洲各国商法的主 要渊源。 2、进入19世纪后,民族国家兴起。依照国家主权原 、进入19世纪后,民族国家兴起。依照国家主权原 则,欧洲各国都采取不同的方式把商人习惯法纳入国 内法的范畴。从18世纪开始,国际商人法成为欧洲各 内法的范畴。从18世纪开始,国际商人法成为欧洲各 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商人习惯法失去了国际性和独立 性。例如,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颁布了《商事条例》 性。例如,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颁布了《商事条例》 和《海事条例》,奠定了后来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的 海事条例》 基础。1807年法国〈商法典〉 1804年法国〈 基础。1807年法国〈商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 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等。各国国内法的形成, 1900年德国〈民法典〉 使贸易法国际化变得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