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3-5章
《新编国际商法》课后练习答案

《新编国际商法》课后练习答案第一章绪论一、判断题1.对2.错3.错4.错5.对6.错二、单项选择题I.D2.A3.B4.A5.A三、多项选择题1.ABD2.ABC3.BC4.ABCD5.ABD四、案例分析题答:(1)法院可以依双方约定选择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
根据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适用的通常规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使用的法律。
凡合同中双方已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出特殊合同外,一般应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
(2)法院不可以也适用买卖合同所选择的法律。
理由是:中国消费者向法院提起的产品责任之诉,与中日双方的买卖合同无关,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根据产品责任的有关公约,因产品缺陷产生的纠纷一般适用损害发生地国的法律,或直接适用受害人惯常居住地法律。
本案损害发生在中国境内,受害人也为中国消费者,因此应适用中国的产品质量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一、判断题1.对2.错3.对4.错5.错二、单项选择题1.C2.C3.A4.A三、多项选择题1.ABC2.AC3.CD4.BCD四、案例分析题1.答(1)甲的看法正确。
理由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本案中股东乙在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转让其股权,显属无效。
(2)丙的观点不正确。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得抽回其出资。
因此本案中的乙无权从公司抽回出资。
该公司章程的规定有违法之嫌。
(3)甲迅速修改章程的行为不合适。
根据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本案甲独自决定修改公司章程显属不合适。
2.答:(1)公司分立时,应自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IO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作出公告。
(2)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分立应通知债权人,接到通知的债券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
《国际商法》第五章__国际货物运输法

(2)承运人的义务-管货
• 《海牙规则》第3条第二款: –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 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 《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 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 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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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公司委托B公司所属的“新生轮”运输 6000箱冻鸡,经过月余航行,到达上海港卸 货后发现全部冻鸡结冻变质,造成损失 132000美元。B公司称货物装船前冷藏舱设 备已由当地船检局检查,整个航程中机器正 常,温度为负12-17度之间。货损原因是由 于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冷藏舱所致。并 主张管船过失免责。 • 问题 –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5 – 提示:管船和管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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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
(1)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和义务,适航和管 货义务; (2)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 3 )承运人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 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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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
• 《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 修改和补充,在单位赔偿限额、提单的证 据效力、侵权行为之诉、承运人的受雇人 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诉讼时效以及适用 范围等方面作了重要修订,但并未改变 《海牙规则》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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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抵达科伦坡港卸完货后,收货人以脏包 造成其损失为理由,向斯里兰卡高等法院 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船被扣达13天。 经与收货人多次交涉,终于达成由我公司 赔付162 366.67美元而收货人撤回起诉 的协议。后原告以被告出具的保函为依据, 起诉被告。 问题:(1)该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该保函能否对抗收货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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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单当事人的责任制度 • • • • (一)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 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 禁止不合理绕航 • 合理速遣 • 货交收货人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doc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3章 二、案例分析题(1)由A承担债务。
因为A是个人企业出资人,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
(2)合同有效。
因为个人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合同无效。
因为个人企业法禁止受聘人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第4章 四、案例分析题1、(1)詹某违反他对麦某和合伙企业的义务,违反了“自我交易限制”义务。
(2)法院应支持麦某的主张。
自我交易所获收益由合伙企业地使归入权。
2、甲的上述行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甲擅自处理而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3、(1)甲说法不成立。
因为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乙、丙、丁说法不成立。
因为其是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
(3)戊说法不成立,因为入伙协议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欠银行的贷款由甲、乙、丙、丁、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5章 四、案例分析题1、法院应判决原告胜诉。
理由如下:(1)股东享有知情权,股权转让并不消灭知情权的救济权;(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但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原告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发现某会计公司账务存在问题时起算。
2、C银行可要求甲、乙两股东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法律依据。
3、(1)甲董事长的行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2)股东乙的诉讼性质是“股东代表诉讼”。
第6章 四、案例分析题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
因为其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拘束力。
2、A公司违约。
因为独家代理只能选择一个代理人,不能有两个。
3、判决的依据是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4、(1)赵某行为是有权代理。
(2)本案中的代理人接受了贿赂,本人有权向代理人索还,或撤销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5、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人B公司未根据授权行事,应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商法第五章代理法

代理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被代理人的授权为基础;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三是产生的 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法的历史与发展
代理法的起源
代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为了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人们开始通过委托代理 人来代替自己进行商业活动。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古罗马法逐渐形成了关于代理行为的法律规 定。
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当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理法律关系自动 终止。
解除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可以协商解除代理关系,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如果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反诚信义务等违约行为,被代理人可以 解除代理关系。
05 代理法律责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责任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民事法律 行为。如果代理人违反了代理职责或滥用代理权,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
被代理人责任
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仍然允许其进行代理行为,则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06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方式
01
02
03
04
协商和解
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 构,根据仲裁裁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诉讼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第5章 买卖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2)英美法系
(3)《公约》
买方的义务通常与卖方的权利相对应。 根据各国法律和《公约》的规定,如果 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买方主要应承 担两项义务:一是支付货款;二是收取 货物。 《德国民法典》规定,买方对卖方负有 支付约定价金及受领买卖物的义务。 如果双方在订约时没有规定具体的价金 而是依市价确定,则应以履行时履行地 的市价为准。 《法国民法典》也认为支付价金是买方 的主要义务,但是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支 付时间和地点,法国法采取与德国法不 同的做法,认为应在交付标的物的地点 和时间支付价金。同时,如果买方不支 付价金,卖方可请求解除合同。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要求对货物的不符之处进行修补。
购买替代货物。
卖方应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要求减价。
拒绝收取货物。
5.3 违约的救济
5.3.4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一般来说,买方违约的表现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接收货物。对于买方违约时 卖方的救济方法,《公约》认为卖方除了可以行使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卖方中止履行 合同义务、给买方迟延履行宽限期、宣告合同无效以及在行使上述任何救济的同时单 独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外,还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以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1)转卖货物 (2)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3)要求支付利息
5.3 违约的救济
5.3.5 《商事通则》的规定 正如我们前面所介绍的,《商事通则》是作为一般法原则出现在国际贸易统 一法的历史舞台上的。它不具有强制性,不要求各个国家都接受。它以其独 立的形式存在并完整而系统地表达对合同行为的法的规范。 《商事通则》是对《公约》的解释和补充,它对合同行为的履行、不履行及 对不履行的救济的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遭到违反时买卖双 方可能采取的各种权利救济措施,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了解。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两个海牙公约各国国内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有体物的买卖。
不适用:(1)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
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物的买卖;(2)不视为动产的货物,如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3)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4)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5)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2、适用条件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不包括代表机构所在地。
3、不涉及的事项(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2)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责任问题;但卖方所售货物造成人身伤亡之外的损失,公约适用。
4、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公约的两个缔约国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就可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通常形式正式合同确认书协议书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前文、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1.合同的前文。
又称约首它通常由以下部分组成:(1)合同的名称;(2)合同的编号;(3)订约的日期;(4)订约的地点;(5)订约的当事人名称、地址;(6)订约的理由。
2.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主要有:(1)商品名称;(2)品质条款。
一般采取约定品质的方式,通常有:“凭样品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3)数量条款;(4)价格条款;(5)包装条款;(6)保险条款;(7)交货条款;(8)支付条款;(9)检验条款。
3.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说明或某一类合同的共同事项记载。
国际商法第五章(孙老师)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追偿纠纷。“SEA DIAMOND”轮发生碰撞事故以后, 左舷船壳板严重受损,船和货物处于危险之中,该轮 就近驶入上海港卸下全部货物进行修理,是为了船货 共同安全及完成预定航程所必须。所以,该轮在上海 港产生的费用符合共同海损条件。虽然共同海损调整 的是本船船东与货主之间的分摊与追偿的关系,但海 损系因船舶碰撞引起,被分摊方民安保险基于船舶碰 撞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有权向第三方追偿,共同海损 分摊费用亦属于船舶碰撞中货物损失的范围。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1、一般外来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三)除外风险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转让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3、被保险人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2、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3、保险公证人(Insurance Notary)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问题: 1、本案保险合同为什么不成立? 2、本案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1. 2. 3.
相关概念 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规则与惯例概述 二、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四)附加险条款
国际商法(第五章)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offer)
二、承诺 (acceptance)
一、要约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是要约必不可少的内容。
问: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案例分析2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了出口大米的FOB合同,约定买主于3月底派船只接运货物。后B公司延误至5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装船前经中国商检局检验大米质量合格。船只在航行途中因货舱通风不畅而使大米生虫。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不仅拒赔,还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不附有保留条件。
3、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二)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2、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
1、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要约还未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A.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的买卖
B.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飞机的买卖
C.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股票的买卖
D.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的买卖
例题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该公约的是:
A.营业地分处法国和加拿大的甲、乙二公司签定2000吨钢坯买卖合同,据查,甲、乙二公司的注册地均为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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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1. 所有权的转移
大陆法:a. 特定物的买卖于合同成立时;b. 种类物须经特定化后;c. 附条件的买卖待条件成熟时。
英美法:a. 特定物处于可交付状态,缔约时转移;b. 特定物非可交 付状态,货物处于交付状态后;c. 非特定物特定化后转移。
卖: ⑴ 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及其他投资证券的买卖; ⑵ 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⑶ 电力的买卖; ⑷ 劳务、服务的买卖; ⑸ 仅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⑹ 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⑺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2. 买卖合同的成立
1.3 买卖双方的义务
1. 卖方义务:
交货(时间、地点)
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3. 英美法规定未收货款的卖方在不同情况下的四种权利: 停止交货权、停运权(条件:a. 买方无清偿能力;b. 卖方不再占有
货物;c. 货物处于运输过程中-卖方货交承运人至买方提货之间) 留置权(条件:a. 卖方占有货物;b. 不论买方是否具有清偿能力) 再出售权-将经留置或停运的货物另行出售(条件:a. 对于易腐货物
要求减价(公约第50条: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不论买方是 否支付货款。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交货时的价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
在当时的价格之间的差价比例计算。不能与交付替代物、修补货物等
补救,或买方拒绝接受此类补救同时主张。)
拒收货物(适用于提前交货、交货数量大于合同规定数量的多交部分, 买方有选择权。)
1. 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8/1/1生效)
公约包含四部分内容: a. 适用范围;b. 合同的成立;c. 货物买卖;d. 最后条款。 公约适用范围: a. 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损害赔偿(a. 公约第74条:卖方违约的损害赔偿应与买方因卖方违约
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当,并满足预见性原则。b. 可与其
它救济手段同时主张。c. 计算:ⅰ. 替代物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ⅱ. 合同价格与宣告合同无效时交货地或考虑运费的替代地的时价之间的 差价。)
买方减轻损失的义务
1.4 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
b. 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适用于营业地
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c. 货物买卖;
d. 仅适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涉及合同的效力、 所有权、产品责任问题。
我国对公约的两项保留:
a. 合同形式的保留(与原《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不同,新《合同法》 生效后此一保留失去意义);
b. 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2. 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国际法协会《华沙-牛津规则》
3. 国内法
大陆法 英美法:英1893年《货物买卖法》; 中国《合同法》
1.2 买卖合同
1. 买卖合同的标的: 公约适用于动产而非不动产的买卖;且不适用于下列买
《Warsaw-Oxford Rules》:CIF合同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卖
方将单据交付买方的时间。但买方不付款或不能付款,卖方可行使留
置权或停运权。
2. 风险的转移
英、法:货物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美、德:以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货买合同公约:a.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但货物特定化以 前风险不转移。b. 在途货物的风险:自订约时起转移;如必要提前
2.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以公约规定为主) 实际履行(公约限制:a. 法院无义务-两大法系的折衷;b. 卖方已
采取与此相抵触的其它补救办法-如宣告合同无效)
损害赔偿(a. 可与其它救济手段同时主张;b. 计算:转售价格低于 合同价格的部分,若高出,无须退还买方。)
宣告合同无效(适用于买方根本性违约)
至货交承运人时;订约时买方不知情。c. 其它情况下,自买方接受货 物,或自货物交付买方处置时起转移。
向买方提供检验货物的机会(买方验货地通常是在货物目 的地,如果货物需转售,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将验货地延 至货物最终目的地)
1.3 买卖双方的义务
2. 买方义务: 付款(时间、方式) 受领货物(receipt of goods & acceptance of
goods):英1893年货物买卖法规定,下列三种情 况视为买方接受货物: a. 买方明示接受; b. 货物交付买方,买方对物,经一段合理时间后未向卖方发出拒 收通知。
1.4 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
1.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以公约规定为主)
实际履行(公约限制:a. 法院无义务-两大法系的折衷;b. 买方已采 取与此相抵触的其它补救办法-如宣告合同无效)
交付替代物(适用于卖方非根本性违约)
对货物进行修补(适用于卖方非根本性违约)
撤销合同(适用于卖方根本性违约)
国际商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田东文
课程大纲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五章 代理法
第三章 买卖法
1.1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2 买卖合同 1.3 买卖双方的义务 1.4 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 1.5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1.1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 国际公约 2. 国际惯例 3. 国内法
交单(提货、报关、转售货物、向承运人、保险人索赔的 凭证)
品质担保(大陆法:瑕疵担保;英美法:a. 明示担保-凭 说明或凭样品;b. 默示担保-商销性及特定用途;公约 同英美法)
权利担保(a. 第三方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b. 第三方主 张任何知识产权;c. 买方不知情;d. 买方在合理期限内 向卖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