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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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建筑施工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2024年建筑施工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2024年建筑施工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危险作业的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和施工工地,涉及建筑施工中的危险作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危险作业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引发其他安全风险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电焊作业等。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危险作业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施工工地应当设立专门的危险作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分类与管理第六条建筑施工危险作业分为一级危险作业和二级危险作业。

第七条一级危险作业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者大面积人员伤亡的危险作业,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由专业人员才能进行。

第八条二级危险作业是指可能导致一定程度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险作业,必须经过基本的培训和考核,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才能进行。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危险作业的不同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培训计划,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施工工地应当将危险作业区域划定明确,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确保危险作业不会对其他施工人员产生影响。

第三章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与培训第十一条进行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当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二条高空作业必须做好防护措施,如设置安全网、安全带等。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并严格遵守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电焊作业必须配备专业的电焊工具和设备,并进行安全维护。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危险作业的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安全操作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施工工地应当定期组织危险作业的应急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单位的危险作业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施工工地应当接受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要求整改。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1. 引言在危险作业环境中,工人们面临着意外伤害的风险。

为了保障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和权益,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的定义、目标、适用范围、保障内容和实施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2. 定义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是指为危险作业人员提供保险保障的制度。

在危险作业期间,如果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该制度将提供经济援助和医疗保障。

3. 目标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保护危险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在危险作业环境中,工人们面临着很高的伤害风险,意外伤亡保险制度的目标是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减少意外伤害和死亡事件的发生。

•维护危险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还旨在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

•鼓励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险制度的引入可以激励企业加强对危险作业环境的安全管理和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4. 适用范围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从事高风险行业的工人,如建筑工人、矿工、电力工人等。

•从事高危险作业的工人,如登高作业、高温作业、化学品接触等。

•从事特殊危险作业的工人,如爆破工人、消防员等。

5. 保障内容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通常包含以下保障内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当工人在危险作业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可以报销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对于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工人,保险制度会提供住院津贴,以弥补工人因受伤而无法正常工作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金: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保险制度会支付一定比例的残疾赔偿金,以减轻工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金:如果工人在危险作业期间不幸身亡,保险制度会支付一定数额的身故赔偿金,以供其家属生活和后续安顿。

6. 实施措施为了确保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政府引导: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和标准,引导企业和工人参与该制度。

关于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法规

关于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法规

关于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法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号文件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的要求,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地参保,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方式;对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少、工伤发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商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危险岗位书面告知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危险岗位书面告知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危险岗位书面告知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岗位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在本项目部内从事施工生产活动和对其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制度。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179号文)以及国家、铁道部和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

四、危险岗位书面告知制度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正确的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特别对从事爆破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深基坑开挖、地下暗挖、脚手架拆装等危险岗位的从业人员,项目部必须进行书面告知。

书面告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岗位危险因素识别对危险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包括物理危险、化学危险、生物危险、心理危险等。

2. 岗位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规程进行详细说明,包括操作步骤、操作要点、安全注意事项等。

3. 事故应急措施对岗位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应急措施的说明,包括事故预防、事故报告、事故处理、事故救援等。

4. 安全防护设施对岗位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进行说明,包括防护设施的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等。

5. 个人防护用品对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说明,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等。

6. 法律法规要求对岗位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说明,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等。

五、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岗位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项目部必须为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应包括以下内容:1. 保险范围保险范围应包括从业人员在岗位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死亡等。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根据岗位的危险程度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确定,确保从业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足够的经济保障。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是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和救治的一项重要制度。

下面从保险管理的原则、保险责任和保险理赔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保险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每一位危险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 风险合理分摊原则: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所面临的风险较高,因此,保险责任应根据不同职业的风险程度进行合理分摊。

3. 效益平衡原则: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在保障危险作业人员权益的同时,保持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平衡,防止出现因赔付压力过大而导致保险机构无法正常运作的问题。

二、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赔付: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明确具体的赔付范围和标准,对于因工作所导致的身体伤害、残疾或死亡等情况,应提供相应的赔偿。

2. 医疗费用报销: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相应的报销政策,并明确报销的范围和限制。

3. 伤残补偿金:对于因危险作业导致的伤残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相应的伤残补偿金,并根据伤残程度进行合理补偿。

4. 家庭经济补偿:对于因危险作业导致的死亡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向受害人的家属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其度过难关。

5. 紧急救援保障: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突发意外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紧急救援保障,确保伤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和转诊治疗。

三、保险理赔1. 理赔申请:危险作业人员或其家属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报告等。

2. 理赔审查:保险机构应对提交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责任归属,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进行评估。

3. 理赔决定:保险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做出理赔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其家属,明确赔偿金额和付款方式。

4. 理赔支付:保险机构应按照决定的赔偿金额和付款方式进行支付,确保赔款及时到达申请人或其家属的手中。

建筑施工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施工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施工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危险作业的安全,并确保工人和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承包商和所有相关人员。

二、管理机构和责任1. 建筑施工单位应设立危险作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2. 危险作业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的人员,负责危险作业的监督和指导,并确保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提升。

三、危险作业的定义危险作业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较高风险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火焰作业、爆破作业、有毒有害物质操作等。

四、危险作业管理的要求1. 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 每个参与危险作业的工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3. 在危险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警戒线,并确保参与作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4.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装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5. 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充分的交底和沟通,确保每个人员对作业的要求和安全规定有清楚的了解。

6.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危险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和监督。

五、危险作业的管理流程1. 危险作业计划制定:危险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计划,并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核和批准。

2. 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制定:根据危险作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 培训和证书管理:所有参与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4. 现场安全管理:危险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警戒线,并确保参与作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5. 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装备管理:危险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装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6. 作业交底和沟通: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充分的交底和沟通,确保每个人员对作业的要求和安全规定有清楚的了解。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四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四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作业人员的保险管理,保证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招用的危险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危险作业人员是指因工作关系,从事工矿企业、建筑施工、石油化工、电力输配电、火力发电、天然气运输、铁路、航天航空、采矿、交通运输等行业中有一定危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危险作业人员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并且建立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系统,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保险内容第五条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对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险赔偿。

(二)意外伤害医疗期满后的康复保险: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残疾,给予康复费用保险赔偿。

(三)意外伤害致死保险:对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给予保险赔偿。

(四)意外伤害伤残保险:对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给予保险赔偿。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在危险作业人员参加工作之日起购买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期限应与工作合同期限一致。

第七条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具体保额和保险金额应根据危险作业的性质、风险等级、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并经过协商确定最终金额。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八条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向危险作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保险费用按照每年保额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用的50%,危险作业人员自行缴纳保险费用的50%。

第十条用人单位每月应按照保险费用比例计算当月应缴纳的保险费用,并及时将保险费用转交给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理赔第十一条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时,应立即报警并将伤情报告给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收到伤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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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

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

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

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事故分类生产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 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a )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b )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 )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 )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泄漏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一级事故a )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b )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c )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的;d )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e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f )其他经济损失10000 元以上的事故。

4. 二级事故a )轻伤休息7 个工作日以上, 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b )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 元以下的;c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上的;d )发生中毒症状的;e )经济损失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

5.三级事故a )轻伤休息在7 个工作日以下的;b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下的‘c )其他损失在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6.事故报告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 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 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 日之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应急计划》报警。

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一、二级事故调查a )员工必须在3 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b )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建议。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2 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需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 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a )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b )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c )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d )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e )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a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b )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c )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d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e )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a )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b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c )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d )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e )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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