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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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怎么认定劳动关系是由⽤⼈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建⽴的,⽽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成⽴最为重要的证据,⽤⼈单位要在建⽴劳动关系后,⼀个⽉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怎么认定如果符合⽤⼈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等情形,可以认定当事⼈建⽴了劳动关系,否则就是劳务关系。

《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其中,(⼀)、(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的⾃然⼈,另⼀⽅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单位;⽽劳务关系不限于⾃然⼈与⽤⼈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然⼈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约定所形成的⼀种财产关系,不存在⼈⾝的⾪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较稳定,反映的是⼀种持续的⽣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劳务关系中多为⼀次性或临时性的⼯作,⼀般以完成特定⼯作为⽬的。

简要回答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

简要回答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

简要回答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的标准和证据形式。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相互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

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报酬标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获得报酬并受到用人单位管理,往往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2. 时间限制:劳动关系一般有一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在用人单位工作就可以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

3. 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行为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劳动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也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

4. 经济依赖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报酬具有依赖性,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机会和经济来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经济依赖关系。

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建立和确认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条款。

2. 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3.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双方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表现,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4. 监督和管理记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监督和管理记录也是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证据形式,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

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报酬标准、时间限制、行为规范和经济依赖性等方面;而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和监督管理记录等。

这些标准和证据形式有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清晰、规范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第二篇示例: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其中雇主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则按照雇主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实际劳动关系。

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在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才能享受到劳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保护。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基于实际劳动关系的存在而进行的,而不是根据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来认定的。

因此,即使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安排、监督下从事工作;第二,劳动者是否从用人单位获取报酬;第三,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地点内从事工作;第四,劳动者是否履行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第五,劳动者是否履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只有当上述因素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以劳动者自愿与否为标准,即使劳动者是自愿从事工作的,只要符合了上述的认定标准,也可以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自愿与否为由来否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最后,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劳动保险缴纳证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记录等。

只有在综合考虑了这些证据后,才能做出准确的认定。

综上所述,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实际劳动关系而进行的,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不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或劳动者自愿与否为标准。

只有在充分考虑了各种相关证据后,才能做出准确的认定。

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充分了解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就是指劳动者与⽤⼈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者依约⽀付劳务报酬的⼀种法律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能证明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如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单位的门卡等。

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

⽤⼈单位应当建⽴职⼯名册备查。

”第10条规定:“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

已建⽴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在⽤⼯前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之⽇起建⽴。

”公司招聘你⼯作,没有与你签订书⾯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7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规定,先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2、证明劳动关系证据申请劳动仲裁,你必须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通过以下⽅式加以证明:(1)尽量提供能证明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

如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单位的门卡、饭卡、⼯资条、⼯作服、暂住证、评定员⼯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要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

(2)请同事提供证⼈证⾔,⽽且要出庭作证,证明你与⽤⼈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3)让⾃⼰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予以证明,证明⾃⼰曾经以⽤⼈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

(4)申请调查取证。

对⼀些不接待公民个⼈调查取证的单位,如⽤⼈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向劳动者代发⼯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部门向社会保险部门、银⾏调取相关的资料。

⼆、劳动关系特点是什么(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具有客观上的⾪属性。

劳动关系的认定(精选优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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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主体资格的问题,四川广汉市人民法院“陈维礼诉赖 国发雇用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期 )
• 原告陈维礼从1996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国发工作,主要 工作是跟随赖国发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 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 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口头约定,赖国发每月付给陈维 礼工资300元,负责吃、住。同年10月7日晚,运沙车在 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须等车 辆在运动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维 礼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准备在车辆运行中插插 销。主车倒车时,陈维礼在三角上未站稳,左脚滑进三角 架内,被正在转正的三角架将左腿夹断。
• 在这四个特性中,隶属性是最为重要的,是劳动 关系的实质所在。通常而言,认定劳动关系主要 考虑两个标准:
•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 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 二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 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
• 此外,还可以考虑的标准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 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 提供劳动报酬。
• 案例三、在软件行业中存在的项目部承包惯例
• 2021年4月,某信息技术公司(甲方)与张某、 王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成 立通信产品事业部,进行软件产品开发,事业部 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甲方投入开发资金,乙方 提供核心技术,所得利润按比例分成。事业部成 立后,张某、王某招聘了朱某等十名技术人员进 行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6月,张某、 王某带领朱某等共同离开某信息技术公司,后朱 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信 息技术公司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60000元。某信息技术公司辩称与张某、王某是 合作关系,朱某系张某、王某雇佣,与本公司无 关。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当前社会中,⾃然⼈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可能是劳动合同,也有⼀些是属于劳务合同,这⼆者有着⼀定的区别。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了,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如下: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者根据⼝头或书⾯约定,由劳动者向⽤⼯者提供⼀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者依约向劳动者⽀付劳务报酬的⼀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该合同可以是书⾯形式,也可以是⼝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其适⽤的法律主要是《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之间是否签订书⾯劳务合同,由当事⼈双⽅协商确定。

《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其中,(⼀)、(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1.劳动关系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则适⽤《民法典》。

2.劳动关系的⼀⽅是⽤⼈单位,另⼀⽅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然⼈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与⾃然⼈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有哪些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有哪些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有哪些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有哪些(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1、有理。

有理就是凡事有法律依据,例如你要辞退一个员工,必须有法律条文的支撑才可以。

这就要求我们的制度是健全的,以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起劳动合同、员工手册、集体合同、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等公司规定,并依照法律程序公示,为有理做好制度的基础。

2、有据。

有据讲的是有证据,法律只讲证据,在法庭上很多时候证据之间的比拼。

光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还是不够的,还要有充分人证、物证等,没有证据,等于诽谤。

因此,劳动关系管理人员要有极强的证据意识,在通知送达时一定要求签字,在访谈时要有录音或者经过签字的谈话记录等,记住“劳动争议,证据为王”。

3、有序。

有序就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遵守相关的程序。

最近看到一个司法解释,不遵守程序的辞退属于违法辞退,需要承担责任。

因此,不要忘记程序,例如辞退时需要征求工会的意见,需要提前告知员工,员工手册需要公示等。

程序也需要证据支撑,记得有一次在开庭时,法官只问了用人单位一个问题“员工手册有没有经过公示?”,可见程序的重要性。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做为事实劳动者应为:A、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

它晚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早于公民的行为能力。

B、由本人依法行使。

C、某些工种如井下工作、繁重体力劳动等对未成年劳动者和妇女有所限制。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当然,该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程序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关系的类别有哪些,劳动关系什么时候认定?

劳动关系的类别有哪些,劳动关系什么时候认定?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劳动关系的类别有哪些,劳动关系什么时候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合法证明,也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

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我们可以将劳动关系分为几类。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类别和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同时。

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劳动关系的分类(1)按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2)按职业分类,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

(3)按资本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国有控投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等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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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劳动关系的认定引子:是否为劳动关系应当紧紧围绕劳动的从属性、稳定性和有偿性,适用普通法中的综合所有因素考虑的方法,着重于控制标准和经济利益标准,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应当着重考察双方实际履行中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根据字面上约定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条款来认定劳动关系。

(一)准确认定劳动的从属性1、首先考察人格从属性。

考察控制程度,不仅要考量直接控制因素,还要考虑间接控制因素,考量因素有:(如果存在,一般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因素)(1)做什么工作,何时做,何地做由谁决定?一般而言,这些都应由雇主决定,但也不排除某些具有特殊技能的劳动者自己决定如何做。

(2)劳动者是否要遵守雇主的命令?包括具体如何工作的指示。

(3)劳动者是否要遵守规章制度,考勤制度。

休息休假是否要经过批准。

(4)违纪或违反双方约定的处理。

雇主是否有罚款的权力,有没有违纪处理的程序,有无申诉程序。

2、其次考察经济从属性。

劳动者是否在为自己利益而做生意,考察因素有:(如果存在,一般是反映劳务关系的因素)(1)是否自己承担经营风险、是否分享利润。

如果劳动者与雇主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则很有可能是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

但要注意共享利润与按件提成的区别。

(2)是否有权转委托其工作和雇佣他人为其工作的自由。

如果劳动者有权委托他人为其工作,则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

但是注意劳动者临时找人替班与有权转委托他人工作的区别。

另外,即使劳动者有权找帮工与其一起工作,还需审查是否获得了雇主的授权,如果获得了雇主的授权,则找帮工的事实不足以否定劳动关系。

(3)是否同时为他人工作。

一般而言,如果劳动者可以同时为他人工作,很有可能是合作关系。

但是如果获得了雇主的认可,也有可能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4)是否通过开具发票的形式付款。

如果雇主给付报酬时要求劳动者出具发票,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

但也不排除有些企业恶意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劳动者凭票据领取工资以规避税法的一些规定。

(5)是否自己提供工具、设备、器械等生产工具。

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生产工具都由雇主提供,但对于技术性强的工作,雇员提供工具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再次,考察组织从属性。

即使没有明显的控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不是雇员,还应考察是否有组织性。

分工合作,有组织的工作是从属性的另一种表现。

个人工作是整个系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是附属于整个系统工作?(二)准确认定劳动的有偿性1、工资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劳动者领取报酬时有无工资清单,如果每月都有工资清单,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强有力的证据。

2、是否享受假期工资、产假工资,法定病假工资。

享受可以佐证劳动关系的存在,不享受也不足以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3、是否为雇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社会保险。

可以佐证劳动关系的存在,但即使存在也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劳动关系。

在没有劳动关系时,代缴所得税和代缴社会保险也不是没有可能。

(三)考量其他相关因素1、双方合同的约定。

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并不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仅是一参照性的因素,还是应以双方实际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反映的法律关系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标准。

2、是否存在规避劳动法上义务的行为,比如强迫劳动者签订合作合同,以前是雇员,现在变为合作方。

3、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义务性。

雇主是否有提供工作的义务,雇员是否有必须工作的义务。

雇员工作任务的数量、工作期间和工作的稳定性。

4、劳动者是否持有“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是否持有“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是否持有工作服、门禁卡等在公司工作的其他证据。

7、是否有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最高院法官看法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不过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也时常出现,但只要双方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则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务,用工者一次性或阶段性支付劳动者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

二者虽然在“外形”上有相像之处,例如都是提供人的劳动,都需要支付相应报酬等,但是从本质上看,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一是构成主体不同。

对于劳动关系而言,其用工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须为法人或组织,自然人不能以个人名义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则必须是劳动者,且劳动者须为自然人。

因此,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

对于劳务关系而言,其构成主体则一般没有特殊限制,具有广泛性。

即劳务关系的双方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与自然人,甚至也可以都是法人或组织。

二是主体关系不同。

(从属性)对于劳动关系来说,两个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财产关系(或者说经济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双方具有人身上的从属性,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除了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外,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安排等,从而成为用人单位的稳定的内部成员。

决定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动者对外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在工作,国家则多以强制性法律规范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务具有临时性、不固定性和流动性,双方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如果法院发现双方之间的关系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则会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不论双方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提供劳务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劳务工作,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受到国家干预的程度亦相对较低。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主要应从主体关系上进行区分。

(做饭阿姨是否做完饭就回家,没有其他工作,不属于长期性,稳定性)我们总结了下,可以综合考虑下列情形,来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官的法律实践经验)(1)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2)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3)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与其他劳动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4)劳动者必须自身完成劳务,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或由他人代替完成;(5)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并受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8)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是日常的,而不是临时的或是应急的。

当然,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述标准并非绝对,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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