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何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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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权的放弃与转让

遗产继承权的放弃与转让

遗产继承权的放弃与转让遗产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其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继承或接收的权利。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能会选择放弃或转让其遗产继承权。

本文将探讨遗产继承权的放弃与转让,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遗产继承权的放弃遗产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法定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其合法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具备一定的条件。

在放弃遗产继承权时,继承人需要明确表示放弃的意愿,并在相关法定机构进行书面登记。

放弃继承权通常需要在继承人知晓其继承权的具体情况后进行,同时要求放弃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放弃继承权的书面声明应当明确表明其放弃继承的对象、方式和范围,并确保其真实有效。

同时,放弃继承权可能涉及到其他方面的权益调整和合法性审查,例如对其他继承人的份额和权利进行重新分配,因此在放弃之前,当事人应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

二、遗产继承权的转让与放弃不同,遗产继承权的转让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将其继承权或遗产部分转让给其他人,也可以是通过立遗嘱将继承权转让给特定个人或机构。

遗产继承权的转让涉及到遗产财产的转移和权益的分配,因此也有着相应的规定和条件。

遗产继承权的转让通常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包括遗嘱、代理委托书或遗产转让协议等。

转让继承权需要经过法定的继承程序和法院的审查,以保护各方的权益和避免非法的继承权转让。

此外,遗产继承权的转让可能涉及到继承税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在进行继承权转让时应当咨询专业人士,了解相关税务和法律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和法律风险。

三、遗产继承权的注意事项在放弃或转让遗产继承权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了解自身的继承权益:在做出决定之前,应详细了解自己的继承权益,包括遗产的具体金额和分配方式。

只有充分了解继承权益,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

继承权的放弃是什么,放弃继承权要注意哪些事项

继承权的放弃是什么,放弃继承权要注意哪些事项

继承权的放弃是什么,放弃继承权要注意哪些事项继承权的放弃是什么,放弃继承权要注意哪些事项?下⾯店铺⼩编就对此整理⼀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继承权的放弃是什么?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于继承开始后所做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

⼆、放弃继承权需要注意的问题有: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

没有表⽰的,视为接受继承。

在确认继承权可以放弃的同时,司法实践中还须注意以下⼏个问题:1、放弃继承的表⽰必须在继承开始以后做出。

因为于继承开始前,继承⼈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仅享有客观权利,⽽客观权利仅是⼀种资格,是不得抛弃的。

2、放弃继承的表⽰应当在遗产分割前做出。

因为遗产分割之后,遗产已转化为继承⼈的个⼈财产,这时,继承⼈即使放弃所得遗产,放弃的也已经不是继承权,⽽是个⼈财产的所有权。

3、继承⼈放弃继承权是⼀种单⽅的法律⾏为,⽆需征求任何⼈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由。

但是,如果继承⼈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利益的,则继承⼈不得放弃继承权。

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继承⼈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为⽆效。

4、继承权的放弃是否可以附保留条件,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点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1)继承⼈可否部分放弃继承权?我国现⾏民法典对此未做明确规定。

⼀般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

如果允许继承⼈部分放弃继承权,就会导致继承⼈只继承权利,⽽不承受义务。

如果继承⼈只想得到部分遗产权利,⽽将应得的其他遗产权利让与其他继承⼈,则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继承后对其所得的遗产为让与或在遗产分割时放弃。

(2)继承⼈可否将其所放弃继承的遗产让给他⼈?我国民法典并未区分不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

我国民法典上规定的放弃继承就是不接受继承。

继承⼈放弃继承权也就是不参加民法典律关系,不能取得遗产,当然也就不能将其所得的遗产让给他⼈。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3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3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3(总分:5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2,分数:24.00)1.(2009年单选47)甲立有遗嘱,其内容为自己死后遗产全部由独生子乙继承。

在一次车祸中甲乙同时遇难,甲当场死亡,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乙的儿子丙依甲的遗嘱继承了甲的全部遗产。

丙继承甲遗产的方式是( )。

(分数:2.00)A.代位继承B.转继承√C.第一顺序法定继承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解析:解析: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之一就是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此外,代位继承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不存在于遗嘱继承中。

本题表述中,被继承人甲先死亡,在遗产分割前,其继承人乙也死亡,乙应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转由乙的儿子丙继承,这是转继承,而不是代位继承,且丙是按照遗嘱继承的。

可见,选B项,不选A项。

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遗嘱继承,故不选C、D项。

2.(2010年单选48)甲立有遗嘱,表示其遗产由独生子乙继承。

乙因病先于甲死亡。

甲死亡后,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

这属于( )。

(分数:2.00)A.遗嘱继承B.代位继承√C.转继承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解析:解析:乙是甲的继承人,但乙先于甲死亡,因此,乙的儿子丙可以代其父乙的位置继承甲的遗产,是代位继承,故选B项。

3.(2004年单选41)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 )。

(分数:2.00)A.无效√B.有效C.部分有效D.效力待定解析:解析:《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据此,选A项。

4.(2005年单选3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

(分数:2.00)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D.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解析: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法律硕士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20

法律硕士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20

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赵某死亡后,甲依遗嘱继承了一套房屋(价值180万元),乙依遗嘱分得一幅字画(价值40万元),丙依法定继承分得现金60万元。

遗产分割完毕后,赵某的债权人找到甲、乙、丙,要求偿还欠款40万元。

该欠款应( )。

A.全部由甲偿还B.全部由丙偿还C.由甲偿还30万元,丙偿还10万元D.由甲、乙、丙按照各自分得的遗产价值比例偿还2.(2014年真题)2013年3月28日毕某病逝,3月31日子女将其安葬。

4月2日,毕某的子女一起清理毕某的遗产并确定继承份额,4月5日遗产分割完毕。

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是( )。

A.3月28日B.3月31日C.4月2日D.4月5日3.(2016年真题)甲立有遗嘱,将其两幅字画留给好友乙。

甲死后次日,乙表示接受遗赠。

后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遗赠失效B.两幅字画由乙的继承人继承C.该遗赠不生效D.两幅字画由乙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4.(2018年真题)2005年,甲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留给儿子乙。

后甲与丙结婚,生有一子丁。

2008年,甲立自书遗嘱,指定前述房屋由丙、丁二人共同继承。

2017年,甲去世。

该房屋( )。

A.应按照公证遗嘱由乙继承B.应按照自书遗嘱由丙、丁共同继承C.应由乙、丙、丁依法定继承共同继承D.属于甲和丙的共同财产,应当先析产后继承二、多项选择题1.(2015年真题)甲与妻子乙协议离婚,约定8周岁儿子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后甲与有一女儿的丙再婚,并在婚后继续给付儿子抚养费。

十年后,丙因病去世。

丙去世时,其近亲属还有姐姐丁。

有权继承丙遗产的人有( )。

A.甲B.甲的儿子C.丙的女儿D.丁2.(2017年真题)甲、乙系夫妻,有一子丙。

丙与丁结婚,生有一女戊。

2008年丙去世,丁与庚再婚,二人一起照顾甲、乙的生活起居。

2015年5月甲去世。

对甲遗产的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

A.乙B.丁C.戊D.庚3.(2018年真题)志愿者甲经常照顾孤寡老人乙。

遗产继承期限及申报流程详解

遗产继承期限及申报流程详解

遗产继承期限及申报流程详解遗产继承是指在遗产人去世后,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将遗产转移给合法继承人的过程。

遗产继承的期限和申报流程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可能存在差异,本文将以中国法律为例,详细分析遗产继承的期限规定以及申报流程。

一、遗产继承期限根据中国《继承法》,遗产继承的期限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来说,继承人在遗产人去世后六个月内,应当向遗产管理机构申报遗产继承。

如果继承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应当向遗产管理机构说明原因,并申请延长期限。

遗产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期限。

如果继承人逾期未申报或未申请延长期限,遗产管理机构将依法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这意味着继承人将失去对遗产的权益,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

二、遗产继承申报流程1. 确认继承人身份:继承人首先需要确认自己是否符合继承资格,即依照法定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有权继承遗产。

如果有争议或疑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 收集遗产相关信息:继承人需要收集遗产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包括遗嘱、存折、房产证等。

这些文件和资料将作为证据,用于证明继承人对遗产的合法继承权。

3. 向遗产管理机构申报:继承人在六个月内,将遗产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当地的遗产管理机构。

遗产管理机构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确定继承人的权益。

4. 遗产分配和登记:遗产管理机构在确认继承人的权益后,将遗产进行分配,并办理相关的遗产登记手续。

继承人可以在遗产登记后,享受遗产所带来的权益和利益。

5. 争议解决:如果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裁决。

综上所述,遗产继承期限及申报流程对于继承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继承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遗产继承,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继承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向遗产管理机构申报,并遵守遗产管理机构的要求和程序。

继承法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继承法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继承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主旨:本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的应继份额的分配原则。

三、条文释义: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遗产如何进行分配的原则。

应继份,是指继承人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应该分得的份额。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遗产分配的一个总的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所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平均分配遗产。

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地分配遗产,这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等额的不同分配。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属于这种特殊情况的继承人,必须要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或其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等原因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对于这种继承人,应根据其生活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程度来决定应照顾的界线。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或主要负担其生活费用。

有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

对以上两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这是针对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且被继承人又需要接受继承人的扶养,而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而言的。

继承纠纷中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纠纷中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纠纷中如何适用诉讼时效?裁判要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在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

遗产被其他继承人擅自处分构成侵权的,属于继承权纠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案情简介孙某某、黄某某同于1996年1月8日去世,二人生前系夫妻,生育长女孙某1、次女孙某2、长子孙某兴三人。

孙某兴于2008年11月23日去世,其生前同配偶边某某(已去世)生育子女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6四人。

孙某某、黄某某留有一房产,其子女三人未继承分割,涉案房产由孙某兴负责管理并实际使用。

孙某兴去世后,该房产由孙3实际管理使用。

经查,案涉案房产仍登记在孙某某名下。

后孙某1、孙某2与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6因该房产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承德市双滦区法院请求继承分割。

双滦区法院一审认定本案纠纷属于分割共同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孙某3、孙某4不服遂向承德市中院提起上诉,承德中院二审认为该纠纷属于继承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孙某1、孙某2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北省检察院申诉,河北省检察院审查后向河北高院提起抗诉。

河北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纠纷属于确权纠纷,故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本案继承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河北高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确定了各个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然后再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可以认定本案未分割的房产在继承事实发生时,已经为继承人所共有。

本案中,孙1、孙2 与孙某兴从未有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于孙某某、黄某某去世后留下的涉案房产也一直未进行过分割,且该房产现在仍登记在孙某某的名下,进一步证明了在孙某兴死亡前涉案房产一直属于其兄妹三人共有的事实。

在此基础上,河北高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不属于《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继承权纠纷,不适用于该条规定的诉讼时效。

遗赠 一个月 民法典

遗赠 一个月 民法典

遗赠一个月民法典一、民法典继承法关于遗赠手续多久失效依据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地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此对于受遗赠人来说,必须要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明确地表示,同时还要注意:这里的两个月不是继承开始后,而是知道自己能够得到遗赠时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地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

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

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

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

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

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

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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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何
时提出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何时提出,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的决定。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可见,继承人要放弃继承应注意如下问题:
1.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

如果遗产已分割,放弃的就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放弃继承必须明示。

即继承人必须明确表示放弃,如果采用默认的方式,则被视为接受继承。

3,放弃继承应由继承人自己作出决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作出。

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为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

4.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

即对应继承的遗产表示无条件地放
弃。

5.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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