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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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发挥国有企业董监事会的职能作用

浅谈如何发挥国有企业董监事会的职能作用

浅谈如何发挥国有企业董监事会的职能作用自XX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董监事会的各项职能,逐步规范董监事会制度。

一是制定出台了《X X公司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和《XX公司董事、监事议事规则》,并现在草拟《XX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工作规程》;二是及时调整委派董监事会成员,对涉及人事变动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不缺档、不空档;三是严格遵守董监事会议事制度,坚持每年召开董监事会和股东会。

XX公司坚持完善董监事会制度,积极发挥和调动各位董事、监事的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决策公开,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确保了国有资产不流失和稳步增长。

一、董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能董事会在国企治理中的职能主要是: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表与各方建立良好的关系,董事会的决策在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利益的同时,还要兼顾企业的大小股东、企业债权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各方的利益,企业董事会的运作符合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要求。

公司治理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董事会治理,董事会掌握着整个企业的控制权,是企业各项决策的中心,是企业各方利益进行角逐的场所。

现代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已经成为董事会的重要职能之一。

履行董事会职能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符合要求的董事会制度;二是要发挥好其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作用,突出抓好预算和投资管理;三是要制订和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监事会在国企治理中的职能主要是:监事会作为股东的代表,要对股东大会负责。

对企业财务以及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企业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临时董事会,也可在股东会或临时董事会上提出临时提案,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二、落实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一)董事会是企业治理中心。

规范董事会建设,是完善国企治理的突破口。

一是完善董事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情况汇报

公司法人治理情况汇报

公司法人治理情况汇报一、董事会治理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对决策和监督公司经营具有重要作用。

我公司董事会是由多名董事组成的,其中包括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负责监督董事会的运作和管理层决策。

董事会成员的选任合规,董事会决策透明公开,决策程序科学合理,各项制度完善,均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

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记录详细并及时公告。

在董事会决策中,各个董事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形成多数决策原则,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董事会还制定了相关的行为规范,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

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也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监督职能的发挥。

监事会通过法定检查程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出合规性和运营风险的建议和意见。

公司也进行了独立性评价,评估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结构、运行方式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

二、股东治理公司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对公司经营管理以及持有的股份有权利和义务。

公司通过设立并完善股东大会制度,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我公司每年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同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股东大会上,公司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股东大会决策公正公开,通过各股东持股比例来决定决议的通过与否,确保小股东利益得到保护。

为了广泛听取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还建立了健全的股东沟通渠道,并充分发挥股东代表的作用。

公司积极回应股东的合理诉求,对于重大事项,公司通过寄发书面通知、专题公告等方式,及时告知股东。

在公司的治理方面,公司还通过定期披露信息,为股东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保证股东对公司治理情况有全面了解。

三、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公司防范风险、保障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具有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作用。

我公司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范,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等。

国有企业三会决策程序

国有企业三会决策程序

国有企业三会决策程序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

国有企业的三会决策程序是指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这三个机构之间的协同工作,共同对企业进行管理和决策的一种机制。

一、董事会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由企业的股东或所有权人选举产生,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规划。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审议和批准年度计划和预算、任命和罢免高管人员等。

董事会由董事长带领,其他董事为董事长的协助者,共同参与企业的管理工作。

在国有企业中,董事会的决策程序通常是先由董事长组织起草决策方案,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和投票表决。

董事会的决策通常需要通过多数票通过,以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在决策过程中,董事会还要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监事会通常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和监督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监事会还要定期向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股东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监事会的决策通常采取多数票通过的方式,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的基层决策机构,由企业的职工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和管理企业的日常工作和生产经营。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和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批准企业的年度计划和预算、选举和罢免监事、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等。

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的基层民主组织,可以代表职工的利益和权益,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

国有企业的三会决策程序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制,可以有效协调和整合企业的资源和利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各级机构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是否与topic 有关系啊】第二篇示例:国有企业三会制度是指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这三个决策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独立董事监事如何合理分工各司其职

独立董事监事如何合理分工各司其职

独立董事监事如何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吴琳琳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治理的两种监督机制,独立董事制度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元制”模式,即在股东大会下只设董事会,董事会既行使决策权,又行使监督权,为了防止高管人员控制董事会,进而控制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亦称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除了董事身份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契约关系,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客观判断的关系。

他既不代表出资人)包括大股东*,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独立地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作出自己的判断,阐明自己的决策意见。

监事会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制”,即在股东大会下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是由监事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和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监察。

我国采用“二元制”模式,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普遍存在的状况下,监事会监督功能的丧失,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失控,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状况。

为了弥补监事会功能的不足,强化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我国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

!""$年+月$,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把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如何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无缝接入”现行的治理框架内,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进而既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效用,又避免监督问题上的功能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是制度设计时必须仔细思考的问题,否则,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只会徒然增加监督成本,却降低了监督效率。

中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的必要性我国上市公司一般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有许多先天性不足。

第一,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缺乏制衡机制。

据统计,截至!""$年#月底,中国共有上市公司$$!#家,其中发行-股的公司$$"!家,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的&".的有+’"家,占全部公司总数的/’0!.,其中&&.的股权属于国家所有和国有法人所有,,&.的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股东。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下董事与监事职能的协调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下董事与监事职能的协调

公 司 的财 务 ,而 独 立董 事 则 有权 提请 聘 用 或 者 解
聘外 部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等 审计 与 咨 询 机 构 ,但 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第一种方案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中的半数独立董事人员要求其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即首先不能为经营管理层的人员也不能和经营管理层的人员属于上下级关系必须未曾担任过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执行董事执行经理经理及其他高管职务
21 0 0年第 2期
四川省干部 函授学 院学报
我 国 公 司 治 理 模 式下 董 事 与 监 事 职 能 的 协 调
夏 兴 宇
( 对外 经济 贸易大 学法学 院 北京 10 2 ) 00 9


在我 国的公 司法中,强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 的并存 ,这种混合类型的模式 固然使得监督机制得到 互
补和加 强,但是 因为在性质和功 能上存在重合 ,也就产生 了机构 重叠 、职能交叉等权责不清 的问题。本文探讨 了
会 ,也 有 监 事 会 ,公 司 的 治 理 机 关 由股 东 大 会 、
监 事会 和董 事 会 三部 分 一 起 构 成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理 的核心 是 控 制 ;其 目的 是 解 决 管 理层 和 股 东 之 间存在 的委 托 代 理 这 一 根 本 问题 。 因 为 ,在 所 有 者 和经 营者 分 离 的情 况 下 ,委 托 代 理 制成 为企 业
该 混 合 模 式下 两者 的冲 突 ,并 提 出 了两 者 相 互 兼 容 和 协调 的建 议 。
关键词
公 司治理 一元制 二元制 董事会
文 献 标 识 码 :A
监事会
独立董 事
协调

论我国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职权冲突及其制度设计

论我国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职权冲突及其制度设计

行为 的合法性监督 。 监事会成员存在于企业 内部, 对企业运行具 体信 息的获取较 为充分, 对于企业 内部立法和执行监督有较强的便利性 。 。 除 公司法规定的权力外 ,还应从 以下几个方面扩大监事会 的权 力: 一是赋予监事会更积极的财务监督权, 这主要是指监事会有 以公 司名义委托会计师 、 律师等专家审计公司财务的权力 , 费用列入 公 其 司支 出: 二是赋予监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 当监事会认 为有必 即 董 监 三 从公司治理 角度分析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 要 召开 股 东 大会 , 事会 拒 不 召开 时, 事会 可 自行 召 集 ; 是 要进 一 各 自地 位 步 明确 监 事 会 对 董 事 , 其 对 独 立 董 事 的 监 督权 。 尤 以监事会 为公司治理 内部监督 的主要机制, 而将独立董事制度作 ( ) 立 董 事 协 助监 事 会 进 行 监督 二 独 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具有事前监督、 对董事会的 内部监督和 决策 为辅助机制。 . 他们应该定位为协助监事会进行监督 , 同时突 出独 1 事会 的地位 。监 事会是依法产 生的, . 监 对董 事和经理 的经营管 过程监督 的特点 , 理行为及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在监 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并存 立 董 事 在 公 司战 略 决 策 、 名 和 薪 酬 等 方 面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另 外 , 。 提 独 的情况下 , 应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主体地位 。 事会和监事会是 由公 立董事应充分发挥其具有的经验 、 董 信息、 知识等优势 , 在公司的财务和 司的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的, 都对股东会负责 , 强化监事会 的主体地位 业务监督方面与监事会进行协作。 三、 监事会与董事会监督职权的协调 有利于形成权力制衡 。 2独 立 董 事 的 地 位 。 立 董 事应 当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护 公 司 整 体 . 独 维 监 事 会 和 独立 董 事 都 以财 务监 督 为 主 要 的任 务 , 监 督 董 事 会成 有 利益, 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独立董事应 当独立 员的功 能, 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可 职责的重叠容易造成 两者之 履行职责, 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上市 公司 间相 互 推 诿 。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 ,其行使职权 同样受到监事会 的监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单 位 或 个 人 的影 响 。0 立 董 事 虽 说 具 有 独 立 性 , 独 与 不应 把 两 种 制 度 孤 立 起 来 , 当协 调 行 使 各 自的职 权 。 应 非执行董事不 同, 但他的身份仍是董事 , 是董事会 的组成部分, 以独 督 , 所 立董事的监督是对董事会内部的监督 , 同时也更 多的足董事会做 出决 1 . 财务监 督方面 , 以监事会 的财 务监督权 为主 。为防止 因赋予 应 策过程中的一种事前 的监督 。 独 立 董 事 财 务 监 督 权 而 架 空 监 事 会 ,取 消 独 立 董 事 的 独 立 财 务监 督 二、 明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职权的划分 权, 将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权力转立 董 事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与监事会职责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与监事会职责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与监事会职责董事会与监事会是公司法中两个重要的机构,它们在公司的治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职责和作用,以及它们在公司法中的法律地位。

一、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事项。

董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 确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目标。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市场环境、行业动态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的发展方向和长期目标。

2. 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董事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运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 决策重大事项。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对重大战略调整、重大投资、重大合作等事项进行决策,并确保决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4. 确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任免。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制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任免政策,并对高管人员的选拔、任命、考核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监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 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行为。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的决策和管理行为进行全面监督,确保董事会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 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和会计核算。

监事会应对公司财务报表和会计核算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真实可靠,符合会计准则和法律规定。

3. 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4. 提出对董事会决策的异议和建议。

监事会可以根据自身的监督职责,向董事会提出对决策的异议和建议,并要求董事会对其进行回应和解释。

三、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根据《公司法》,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是平行的,互相制约、平衡和监督。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关系与协调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关系与协调

经济与法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关系与协调□潘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湖北武汉430060)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公司法中的一项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固有的监事会制度存在冲突。

处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问题必须对独立董事的职能和监事会的职能进行合理定位。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职能,定位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44-02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由来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指具有董事身份,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同公司没有其它实质性利益关系,能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部分董事。

独立董事的出现,源于早期公司之安排的失败,特别是董事会职能的失效。

独立董事最早见于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要求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有40%的独立人士。

①早期的英美公司法上,股东将经营管理权授予董事会,董事拥有从任免公司总裁到战略决策在内的广泛权力。

但实际上,董事会的权力行使与功能发挥大打折扣,公司经营活动只是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公司的日常事务乃至重大决策统统交由首席执行官(CEO)或相应高级管理人员决定。

随着“董事会中心主义”向“经理人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已沦为一个顾问机关。

此时,对于经理人员的监督已严重缺乏效率。

于是,许多国家纷纷进行公司治理机制改革,改革的重点和核心就是调整董事会的结构,增加非执行董事的比例。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职能(一)独立董事制度如何进入我国我国建立独立董事的过程比较典型地表现为一个法律移植的过程。

法律移植的前提应该是现实的需要。

在我国,正式由于上市公司的治理现状的种种不足客观上产生了这种需要。

以下对上市公司的管理现状作简要分析;1.控股股东滥用权力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80%—90%是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尚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比重高达40%,有些甚至高达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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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协调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关,都有一定的监督职能,这两个机关的监督职能之间存在着一定范围的交叉,如何从制度上明确界定董事会、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分工,并协调好这两种监督之间的关系,使两个机关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公司治理结构得以完善,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董事会应成为内部监督的重要力量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作为业务决策与执行机关,对于公司的业务及经营管理人员甚至公司全体职员的职务行为都有监督权,应该是没有疑义的。

与我国公司法制度相近的日本商法典、韩国商法,对股份公司董事会监督董事的职务执行均有明确规定,并规定了董事向董事会报告、接受监督的一些具体义务,如董事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执行情况;董事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进行与公司竞业的业务、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与公司进行交易,以及公司为董事的债务担保等,应向董事会说明交易的重要事实,取得董事会同意。

在美国,学者们普遍认为监督或监控公司的管理层即使不是董事会的唯一职能,也是其主要职能。

至于说监督是不是董事会及董事的义务,则有不同看法。

我认为,无论从大陆法系理论上的董事作为公司的受委任人所负有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角度,还是从英美法系理论上的董事作为受信托人的受信托义务(按照英美公司法学者的看法,信托义务也包含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角度,都理所当然地要求董事会及董事承担监督公司
业务执行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行为的义务。

日、韩学说、判例以董事的善管义务为根据,认为董事不仅应对提交董事会表决的事项承担监督义务,而且对没有提交董事会表决的事项(即对整个公司业务)也应承担一般性监督义务,对董事的监督责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董事的监督权与董事会的监督权是有区别的。

董事会的监督权中包含对董事职务执行的指挥权和制裁权,可以通过自身行动直接纠正董事及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董事之间没有指挥权和制裁权,其监督权是董事相互之间发现对方有违法、不当的行为,并要求召集董事会纠正该行为,或向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发动董事会之外的监督程序的一种手段。

中国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董事之间的监督权是持肯定态度的。

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如何监督董事会及董事是各方面关注的焦点,但除独立董事制度之外,对如何发挥董事会及董事的监督作用,似乎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我认为,董事会可以而且应该成为公司内部监督中的一个重要力量,我们在法律上应该对董事会、董事在公司内部起监督作用的范围、方式、权利、义务及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监事会对业务监督是应有之义
虽然各国法律都认可董事会对董事、管理层的监督权,但是欧洲大陆多数国家、日本、韩国的公司立法、我国《公司法》都规定监事会或监事为股份公司的必设监督机关,全面执掌监督权,希望通过董事会与监事会机关的分立及决策权与监督权的分离所生的制衡,达到
公司内部自治监督的目的。

各国立法上有不断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权力的倾向,以对董事会形成有力的制约。

机构分立的优点在于,监事会不仅可以监督董事、经理个人的职务执行,更重要的是将董事会这个机构也作为监督对象,解决了董事会只能监督董事个体及下属机构而不能监督自身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讲,董事会与监事会分立的二元制结构比一元制的董事会结构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的设计更为合理。

由于美英国家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事实上是由公司的管理部门行使,董事会实际上已经成为专门的监督机构,因而两种制度的差别并不像表面看起来的那么大。

对监事会监督权的范围,我国上市公司实践中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认为监事会的监督权主要限于检查公司财务会计,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及董事、经理的职务执行,只是在有明显的违法违规情形时监事会才有监督权。

这一误解对于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规定监事会对公司业务有监督权,基本上是采用监事会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通例,而且各国学者基本上都认为监事或监事会是为监督公司业务而设,监督公司业务是监事会的基本职责,财务会计监督作为业务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包含在业务监督权之内。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监事会应监督业务执行;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28条规定,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日本1974年修改商法,规定监事的任务,不只局限于会计监督,对业务也可以进行全面监督,1990年修改商法,进一步扩大了监事的职务范围。

韩国商法典第412条规定,监事监督董事的职务执行。

按照韩国学者
的理解,韩国商法在用语上避开监督董事的“业务执行”的语句,而以监督“职务执行”来表述,是为了明确地表明监督的范围并不局限于业务执行,而涉及属于董事职务的一切事项。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与日、韩商法关于股份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相比,在总体原则上相当接近,但是在规定的明确性、具体性方面有较大的距离。

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监事会有业务监督权,但是我认为从公司法现有规定中,可以得出监事会应有业务监督权的结论。

公司法第126条规定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中当然主要是执行公司的业务,因此这种监督也就理所应当包含对公司业务的监督。

从另一方面来讲,如果监事会不能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那么监事会或监事如何及时发现董事、经理的行为存在问题而去行使监督权呢?所以,监事会拥有业务监督权,应该是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中的应有之义。

在我国证监会的一些监管规定中,已经有关于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的规定,例如2000年7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规定,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特别要求监事会对董事会履行诚信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监事会的该项监督就属于业务监督。

监事会与董事会监督的协调
如前所述,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内容既包括业务监督,也
包括财务监督。

董事会本身也承担着对董事会下设机构、董事、经理的监督责任,其中独立董事在对公司与董事及大股东的关联交易方面也承担着更为明确的监督职能,因此,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与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会存在一定的交叉。

在公司内部监督职能存在交叉和一定程度的重复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

明确监事会与董事会的监督权限及监督的分工,确定各自的重点监督对象和任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重叠甚至冲突,这就需要在法律制度及监管规定方面进行协调,不能指望大多数公司内部能够自行解决好这些问题。

如果制度上存在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职能存在不必要的重复,就应该设法解决,避免造成责任不清、互相推诿、效率低下以及浪费;如果制度造成机构之间监督职能的冲突,就应该对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以消除制度上的冲突。

要解决好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首先要对这两个机构的监督职能的性质和范围进行区分。

董事会、董事的监督权与监事会的监督权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

董事会行使监督权是董事会自身纠正问题的方法,其范围不仅涉及到合法性,而且也及于董事职务执行的合目的性、妥当性、效率性;董事的监督权是董事相互之间发现对方有违法、不当的行为,并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要求纠正该行为的一种手段。

而监事会、监事的监督权是以独立的监督机构的地位,对包括董事、董事会的公司全部执行机构进行业务调查的权限,其监督权是直接对董事或者董事会行使,董事、董事会负有接受、服从监督权的法律义务,监督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公司业务执行的合
法性问题。

在其他国家上市公司治理中,也同样存在着监事的业务监督权和董事会的业务监督权的关系问题。

国外的立法及学说,对于我们恰当地理解与协调好董事会与监事会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是有参考意义的。

对前述问题,日本学术界就有多种不同的观点。

多数观点认为,董事会的业务监督主要是妥当性监督,而监事的业务监督只限定于合法性监督,不涉及妥当性监督。

其理由是,如果允许监事进行妥当性监督,会束缚董事会经营判断的自由,抑制董事的创新精神和企业家的冒险精神。

而且,监事能否正确判断业务执行的妥当性也是有疑问的,如果要求监事对业务执行进行妥当性监督,反而会强加给监事较困难的任务。

有些学说主张监事的业务监督应基本限定于合法性监督,而在明显可以看出业务执行不当,并属于“严重不当”的情况下,仅就此范围内涉及妥当性监督。

还有一些学说主张监事的监督权涉及到妥当性监督,但只能进行消极的、预防性的妥当性监督。

也有学者主张对业务执行进行妥当性监督是监事当然的权力,认为董事会的业务监督是业务执行机关内部的、主观的自我监督,而监事的业务监督是从保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立场出发,从独立监督机关的角度进行客观的监督。

所以,两者的目的和任务不同,基于这种立场的监事的妥当性监督,与董事会的监督并不矛盾。

在韩国商法中,虽然有明文认可监事进行妥当性监督的条款,如第413条、第447条之4的规定,但是韩国有代表性的学说认为,除商法明文规定的妥当性监督事项之外,
监事的监督应限于合法性监督。

其理由是:如果监事对属于经营政策的判断问题妥当与否也参与积极的监督,实际上可能出现监事的经营判断优先于董事会的经营判断的局面,这是违背公司机关分化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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