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二、三节:合同订立和效力(第10次课)
第五章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章集体合同制度第一节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概述一、集体协商的概念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是指包括所有在一名雇主、一个雇主群体或者是一个以上的雇主组织同一个或多个工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谈判。
集体谈判的内容包括:(1)决定劳动条件和就业期限;(2)调整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或者他们的组织同一个或者多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等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二、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三、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集体合同的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另一方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三)集体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缔结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权利义务时,要求当事人的意志不得违背国家意志,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以形成集体合同关系。
1.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2.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四)集体合同争议类型具有特殊性集体合同争议包括因签订而发生的争议(即集体协商争议)和因履行而发生的争议两种。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合同法 的全部教案

第四节 中国合同法的体系与统一合 同法的制定
• 一、我国合同立法的状况 • 二、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 三、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 四、合同法的基本体系和基本内容
第五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一、意思自治原则 • 二、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 三、诚实信用原则 • 四、公序良俗原则
第六节 合同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三)撤销权的消灭
•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 为放弃撤销权的
• 三、合同的效力未定及其补正
• (一)概念
• 所谓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 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 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 效的合同
• 5.保密义务
• (二)正确履行规则 • 1.履行主体正确 • 2.履行标的正确 • 3.履行时间正确 • 4.履行地点正确
• 5.履行方式正确
• (三)亲自履行规则 • 1、合同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亲自执行 • 2、合同义务的执行只能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本
人进行
• 3、亲自履行规则并不绝对排除第三人的代替履行
的合同
•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二、合同的可撤销
• (一)概念
• 所谓合同可撤销或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欠缺一 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 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 (二)合同可撤销的事由 • 1、欺诈 • 2、胁迫 • 3、乘人之危 • 4、重大误解 • 5、显失公平
• (三)承诺的效力
• 承诺生效,表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 同即告成立
• (四)承诺的撤回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 (一)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条款 2、劳动合同期限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三)限制和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法》14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 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 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 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 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 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 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一)合法原则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 3、形式合法 4、程序合法 (二)公平原则 (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1、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 信息,不得有欺诈、隐瞒行为 2、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诚实守信 3、劳动关系结束后,双方负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产生的附随义务
离职后,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理由是,由于东方 杰菲尔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 的规定,应支付她双倍工资。 该案经过劳动仲裁,后又经法院审理,最终东方杰 菲尔公司被判赔偿李女士在职期间的一倍工资3.5万 余元。由于判决生效后,东方杰菲尔公司未履行判 决,李女士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怎么计算?
合同效力教案

合同效力教案课题:合同效力年级:高中课时:1课时教学目标:1.理解什么是合同效力及其重要性。
2.掌握合同效力的要素和判断准则。
3.能够分析合同效力的相关案例。
教学内容:1.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分类。
2.合同效力的要素和判断准则。
3.合同效力的相关案例分析。
教学资源:1.课件:合同效力的幻灯片。
2.案例分析:多个真实的合同案例。
教学过程:引入(5分钟):1.引入合同的概念和作用。
2.提问:你们知道什么是合同效力吗?它为什么重要?学习(25分钟):1.介绍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分类。
a.合同效力指的是合同所具有的使合同当事人受其约束或产生其他效力的能力。
b.合同效力可以分为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
-绝对效力: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相对效力: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2.介绍合同效力的要素和判断准则。
a.合同效力的要素:主体、合法性、真实意思表示、完全性、合同目的;b.判断合同效力的准则: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意愿一致、公平、合乎道德3.分析合同效力的相关案例。
a.通过几个真实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理解合同效力的要素和判断准则,并能运用于实际情况中。
总结(10分钟):1.小结合同效力的概念、分类、要素和判断准则。
2.强调合同效力的重要性和合同的作用。
3.提示学生合同效力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应用。
拓展(15分钟):1.要求学生完成一份合同效力相关的练习题和案例分析,巩固所学知识。
2.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教学反思:1.本节课通过引入合同效力的概念,分析了合同效力的要素和判断准则,并通过实际案例进行了分析。
这样的教学方式既提高了学生对合同效力的理解,也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在教学过程中,老师应注意启发学生思考,鼓励他们提问和参与讨论,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独立思考能力。
3.可以运用合同效力的相关案例进行课堂活动,增加趣味性和实践性,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民法典合同编简易讲座文档

民法典合同编简易讲座文档《民法典合同编简易讲座》一、合同编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是民法的一部分,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合同编旨在保障合同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1. 要约:一方向另一方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有明确的内容,表明一旦接受即受约束。
2. 承诺:接受要约的一方表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1. 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3. 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四、合同的履行1. 履行原则:全面履行、诚信履行。
2. 履行期限: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
3. 履行地点: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
4. 履行方式: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1. 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七、合同编的重要变化1. 增加预付款、定金、保证合同等方面的规定。
2. 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
3. 简化合同解除程序,提高合同解除的效率。
通过以上简要介绍,希望大家对《民法典》合同编有了基本的了解。
在实际生活中,合同关系无处不在,掌握合同法律知识,有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文本

附件2第五章合同文本注:(合同格式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GF—2017—0201)合同编号:项目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工程内容:按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内容。
5.工程承包范围:综合单价包干。
报价人应按招标文件及施工规范等文件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响应,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调试、包验收。
报价人报价是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设备的市场涨价风险等。
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综合实力、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自行计算投标报价。
投标后,除合同约定外,工程综合单价不因市场价格、人工费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的变化而调整。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合同签定之日起天内完成建设内容。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技术标准和要求;(4)施工图纸;(5)预算书;(6)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章节解读】本章每年主观题会测试简答题或综合题,由于和现实生活联系较为紧密,所以考生理解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在学习时建议考生将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分开,对于总则部分可以沿合同订立、效力样态、履行、担保、变更和终止的思路学习;分则结合每类合同特点进行学习。
【高频考点】1.合同订立的方式2.保证3.抵押4.留置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6.合同解除7.赠与合同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订立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形式(2014判) 合同订立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 (1)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知识点2:合同订立的方式(高频考点)要约与要约邀请(2018单,2016单,2014单,2013单,2012单,2011单)考核方式1:判断行为性质;考核方式2:判断要约是否可撤销;考核方式3:要约失效判断要约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报价-要约;中标通知书-承诺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B.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2017单,2014单);考核方式:根据案例表述判断行为性质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订立》课件

案例二: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
总结词:合同履行方 式的变更涉及到合同 履行的具体细节和双 方权益的保障,通过 案例分析,了解变更 履行方式的原因和程 序。
详细描述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由于各种原因,有时 需要对履行方式进行 变更。
变更履行方式需要双 方协商一致,并签署 书面协议。
在案例二中,因不可 抗力因素导致原履行 方式无法实现,双方 经过协商后对履行方 式进行了变更,确保 了合同的顺利履行。
了解和运用各种谈判策略,如设定底 线、利用时间压力、提出替代方案等 ,有助于在谈判中取得优势。
掌握让步的艺术
在谈判中,适当的让步是必要的。要 学会在坚持原则的同时,灵活地做出 让步,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 案。
风险控制
充分了解对方
在订立合同前,要充分了 解对方的信誉、经营状况 和履约能力等信息,以降 低对方违约的风险。
《合同订立》ppt课 件
目录
• 合同订立概述 • 合同订立的步骤 • 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 • 合同订立的技巧与策略 • 合同订立的案例分析
01
合同订立概述
合同订立的定义
合同订立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各自权利 与义务达成一致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享有 权利的过程。
合同订立通常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当事人 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 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违约情形,约定相应 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 失、支付违约金等。
争议解决方式
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
04
合同订立的技巧与策略
谈判技巧
建立良好的沟通基础
在谈判过程中,建立互信和良好的沟 通基础是至关重要的。要尊重对方, 耐心倾听对方的意见,并清晰表达自 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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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2、3节: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第十次课)教学目的:1、了解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的概念和特征;2、了解要约、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法律概念;教学重点难点了解要约、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法律概念【复习提问并转入讲授新课】从案例入手,导入新课:案例:游客与非国际旅行社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无效某年7月,教师刘某等一行5人至旅游质监所投诉,称他们于同年6月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一香港一澳门十日旅游团旅游。
刘某称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刘某等共支付了旅行费用33950元。
但是,甲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却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刘某等旅游者造成了损害,其中主要包括:一、甲旅行社根本无能力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却大登广告欺骗旅游者;二、刘某等旅游者在登上离境飞机时,甲旅行社却将合同一方擅自变更为乙旅行社,旅行全程均以乙旅行社的名义出现;三、在泰国旅游期间,刘某等人由于吃了导游指定的海鲜大餐出现集体申毒事件;四、由于旅行社安排不周,致使刘某等旅游者在机场耽误行程4个多小时,造成就餐损失;五、旅行社擅自增加一天行程,增加购物次数及自费旅游项目。
为此,刘某等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行费用,赔偿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并支付违约金共计26393元。
甲旅行社称,此次旅游是乙社授权委托组织的,乙社是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在泰国旅游期间,全团116人只有10余人(包括投诉者5人)就餐后出现肠胃不适,并非食物中毒。
旅游团增加在香港自由活动1天,在出团通知书中已明示,且没有增收旅游者费用。
从泰国赴香港的飞机票是由泰国方面安排,且时间不能提前确定,当天因飞机临时有变动,造成游客在机场等候时间过长,对此投诉者亦应予以理解。
关于增加购物次数及自费旅游项目等,均属当事人自愿,旅行社不应当承担责任。
处理意见:刘某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一、甲旅行社与刘某等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甲旅行社无经营出境旅游资格,不能从事出境旅游业务,所以,与刘某等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如果甲旅行社是受乙社授权委托签订合同的,那么,它只能以乙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但是在本案中,甲社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因此,该旅游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换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甲旅行社超范围经营,与刘某等人签订的旅游合同属无效合同,但鉴于合同已旅行完毕,且甲旅行社在履行合同中并无违约行为,故刘某等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不能成立。
因为,如果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则刘某等旅游者也应将其在旅游中的费用支付给甲旅行社,即各自返还财产。
此外,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甲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因此,也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对于甲旅行社超经营范围订出境旅游合同问题,应当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与刘某等人要求的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二、食物中毒需要有证据。
一般到海外旅游,会有不同程度的水土不服、肠胃不适等症状,与食物中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是否属于食物中毒,关键是要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没有充足的证明,是不能轻易认定事物中毒的。
就本案而言,该旅行团共计116人,而发生不适的仅有10余人,这显然不符合食物中毒的特点,况且又无证据支持,故旅行社没有责任。
三、旅行社并非擅自更改旅游行程。
在本案中,增加旅游天数,在旅行社的行程安排中作了明示,刘某等旅游者没有提出反对,应当视为同意。
此外,增加购物次数也属刘某等旅游者的自愿行为,并非旅行社擅自更改。
因此,刘某等旅游者不能对此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章第2、3节: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第二节: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形式的概念合同的形式:是指作为合同内容的合意的外观方法和手段,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有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口头形式适用于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合同。
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下列几种形式:①由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盖章。
②格式合同。
③双方当事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 。
2、合同的三种主要形式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而达成的相互之间协议。
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
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口头形式”的对称。
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洁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
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并可作如下分类:(1)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前者指行为人采用普通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
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书信和电报等。
后者指行为人除采用普通文字进行外,还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
如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2)法定书面形式和约定书面形式。
前者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以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后者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以某种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买卖契约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订之。
”中国《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书面形式1、公证形式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
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
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
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公证采取自愿原则。
合同是否须经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就须公证,不经公证不生效。
但对一些重要的合同种类,法律也可以规定必须进行公证。
当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赋予合同的公证形式以证据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如: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2、鉴证形式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
鉴证的作用在于加强合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
鉴证也采取自愿原则。
除国家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外,鉴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证。
对于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予以鉴证的合同,在作出鉴证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签订时应从其规定。
3、批准形式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
这类合同,除应由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还应将合同书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生效。
这类合同的生效,除应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还须同时具备书面形式和批准形式这两个特殊要件。
合同的批准形式是国家对某些特殊类别合同的特殊要求。
法律不要求合同批准形式的,当事人不能约定或要求国家进行批准。
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合同,自始就无法律效力。
即使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认为他们之间成立了合同。
这是合同的批准形式与其他几种法定形式的重要区别。
4、登记形式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登记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
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其转让也采取登记形式。
合同的登记形式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
合同确认书合同确认书即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合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1、合同内容的概念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
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
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
2、合同内容的种类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一、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所谓必备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订立合同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
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三、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
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
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四、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有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