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管理办法的宗旨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规范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提高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机制,共享能力验证结果,依据《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能力验证,是指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能力验证参加者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能力验证组织者,是指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能力验证提供者,是指由能力验证组织者通过竞争性遴选,公开采购能力验证服务,确定的能够承担能力验证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能力验证参加者,是指江苏省内获得资质认定的能够接受能力验证物品并提交结果以供能力验证提供者评价的检验检

测机构,或江苏省内没有获得资质认定,但自愿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实验室、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分级)能力验证计划根据能力验证组织者发布的检验检测对象、检验检测项目的重要程度等分为必须参加的能力验证、自愿参加的能力验证。能力验证计划根据不同的计划类型,分为年度能力验证计划和专项能力验证计划。

(一)必须参加的能力验证:由能力验证组织者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取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且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方法标准)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

(二)自愿参加的能力验证:由能力验证组织者确定的能力验证提供者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项目(包括实验室间比对)。自愿参加的能力验证项目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发布,鼓励获得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企业、行业等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或组织自愿参加。

(三)专项能力验证:由能力验证组织者依据政府要求或社会舆论、质量风险信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状态适时制定能力验证计划。上述能力验证项目清单发布在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上(苏检通),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817398023.html,:8084)查询和下载。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结果的利用、能力验证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确定能力验证项目的原则)能力验证项目的选择和确定,应当遵循社会需要、政府关注、操作可行、避免重复的原则。

第六条(工作机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统一、规范的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监督管理机制,能力验证活动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下,形成由能力验证组织者、能力验证提供者和参加者共同配合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能力验证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管理职责)能力验证组织者具体负责能力验证活动的以下工作:

(一)负责制定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基本规范、规则;

(二)确定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资质、选择、入围等条件;

(三)选定并发布能力验证提供者;

(四)设立能力验证技术专家组,聘请技术专家;

(五)发布能力验证计划;

(六)批准能力验证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公布能力验证计划的结果;

(八)对能力验证活动实施监督;

(九)对能力验证结果的处理和运用;

(十)受理有关投诉,处理在能力验证活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

(十一)其他需要开展的工作。

第八条(管理职责)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承担以下工作:(一)及时将能力验证组织者的年度能力验证计划转发所属(辖区内、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并监督其按要求参加。

(二)向能力验证组织者推荐能力验证项目。

第九条(能力验证计划的编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力验证提供者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调查,结合行业状况、历次实验室评审结果、飞行检查情况汇总分析,编制能力验证计划。

第十条(能力验证提供者的条件)能力验证提供者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要求,在相关领域具有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领先水平,具备可持续提供能力验证的能力,并获得相关资质。鼓励能力验证提供者获得GB/T 27043-2012《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认可资质。

第十一条(竞争性遴选使用)能力验证组织者提前发布能力验证计划,能力验证提供者依据能力验证计划目录要求申报能力验证实施方案。能力验证组织者在省级能力验证专家库内按专业要求随机选择技术专家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遴选。遴选时重点评审能力验证实施方案可行性、适用性、针对性、完整性、物品均匀性及稳定性等五个方面内容。

第十二条(能力验证提供者职责)必须参加的能力验证项目由能力验证组织者选择能力验证提供者作为实施单位承担。能力验证提供者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自愿参加的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提供者负责有关能力验证的以下工作:

(一)编制能力验证实施方案;

(二)编制作业指导书及相关技术文件(如:能力验证实施中各类确认表和说明书、对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设计编码等);

(三)印发能力验证通知,及时向能力验证组织者报告报名情况;

(四)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稳定性验证;

(五)物品包装和物品传递;

(六)能力验证数据结果分析和统计;

(七)汇总结果并编写最终技术报告;

(八)协助能力验证组织者召开能力验证情况通报会。

第十三条(能力验证的上报、审核和公布)能力验证提供者,应当向能力验证组织者通报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情况、能力验证结果、后续措施等有关事项。报送能力验证计划结果应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目的、组织单位、实施时间、参加者名单和参加者结果、统计数据、统计分析解释、基于本轮能力验证结果的评述或建议、后续措施等。

第十四条(文件管理要求)能力验证提供者应当建立并保存能力验证计划的记录,包括:能力验证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其相关要求的确定;能力验证提供者的基本情况记录,能力验证提供者的有关

文件,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名单,能力验证计划的技术报告,能力验证结果的报告和能力验证的后续工作文件等。

第十五条(能力验证参加者的行为规范)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真实、客观、及时报送能力验证结果,不得串通、编造能力验证数据。能力验证参加者应当按要求完成能力验证的有关工作,向能力验证提供者及时反馈相关信息,针对能力验证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章能力验证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结果公布)能力验证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对于必须参加的能力验证项目且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由能力验证组织者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

第十七条(承担政府委托任务)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鼓励各有关部门充分运用能力验证的结果,优先推荐或者选择参加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授权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任务。鼓励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免于现场试验)对于必须参加的能力验证项目取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在2年内接受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复评、扩项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

目的现场试验。国家另有规定的,或者发生重大检验检测质量事故等的除外。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能力验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组织专家评议、向检验检测机构征求意见、抽查档案、要求能力验证的提供者报告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情况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能力验证提供者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能力验证组织者应当对能力验证提供者和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过程实施管理。能力验证提供者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者泄露机密的,能力验证组织者应取消其承担能力验证的提供者的资格,并向社会通报;从事能力验证活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能力验证参加者违规)能力验证参加者无故不参加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经核实发现能力验证参加者存在串通结果、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必须参加的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可视同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并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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