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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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发改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新增中央投资,真正起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中发〔2008〕18号)和中纪委《关于加强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纪发〔2008 〕3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增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责任感。

这次中央扩大内需给我区安排了近20亿元资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关怀和支持。

近期,由中纪委、监察部牵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为成员单位的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组来我区检查发现,有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底数不清、审批程序不完备、个别干部作风漂浮的现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和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意义,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管好用好项目资金的要求,把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推动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断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严厉打击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严厉打击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0]17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1
【实施日期】2010.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
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7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精神,进一步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和金融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责任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查处认定取缔非法集资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8]111号)要求,自治区成立了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协调领导小组,并及时处置了多起非法金融案件,在维护金融安全和地区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维护本地区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宁政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2日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精神,结合实际,一体化推进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落实国家编制公布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及相关管理规定,按照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中介服务等要素,进一步梳理规范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严防变相审批、违规乱设审批。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及时承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审批监管事项。

大幅精简重复审批,进一步清理规范公告备案、计划目录、布局限制、认证检测等各类管理措施,以及在信息化平台建设应用中新增的审批环节。

推进乡镇(街道)赋权清单指导目录落实落地,在下放审批执法服务事项的同时,加大对基层业务培训、设备完善等支持和指导力度,确保接住管好、运行顺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2•【字号】宁政办发[2008]154号•【施行日期】2008.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单位: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切实加强政府效能建设,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根据王正伟主席在全区政府效能建设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近期要对现在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争取再取消和调整一批没有必要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政府效能建设,不断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一)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主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范围内进行清理。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管理体系内部的审批和登记行为。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范围和正在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进行清理。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2.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事项的审批;3.有关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者其他优惠政策待遇的审批;4.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5.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审批;5.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6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管理的审批;7.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各类年检、备案事项;8.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和登记。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宁党办[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13〕19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完善电子政务顶层设计、推进集约化建设的工作要求,逐步实现全区电子政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现就规范提升我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现状发展电子政务是建设智慧宁夏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党政内网(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

党政内网是与其它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的网络,主要满足各级党政机关之间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的需要,承载内部办公和不需公开的业务服务;电子政务外网与互联网实行逻辑隔离,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近年来,我区党政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覆盖各市、县(区)和区直部门(单位)、人民团体、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电子政务外网已逐步延伸至部分乡镇、行政村。

初步建成了党政内网信息资源平台和全区综合办公平台,实现了电子公文交换、信息处理、决策服务、督查管理和应急指挥等公共应用,部分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为加快推进各级党政机关效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电子政务网络覆盖还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市、县(区)城域网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党政机关信息化水平相对滞后;党政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各自承载业务范围不明确,部门专网业务应用规范不统一,存在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现象,客观上形成信息化壁垒,阻碍信息资源共享;党政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利用率不高,在内部办公和公文交换等共性应用方面,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存在较大困难;缺乏统一的安全防护和运维管理体系,风险防范能力较为薄弱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9]160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6.19【实施日期】2009.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宁政办发[2009]160号2009年6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2001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区自上而下对行政审批进行了6次清理,有力地推进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各地区、各部门仍存在着工作进展不平衡、审批与监管脱节、对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审批项目依然过多等问题,深化改革的任务仍然艰巨。

为切实解决当前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建设步伐,努力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

在巩固现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运行、管理和监督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创新管理理念和审批方式,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宁政发[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08]112号2008年8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政府投资方向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央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和基金;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应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农业、水利、城乡公用设施及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促进贫困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政权基础设施等项目;推进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发展、资源节约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其他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严格项目审批管理(一)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

凡需要政府直接投资1亿元、或需要政府举债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律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上述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深化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意见》(宁政发 [2004]109号)规定的权限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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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投资项目在线
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明电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2
【实施日期】201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明电发〔2017〕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防办、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厅(文物局)、林业厅、安监局、宁夏消防总队,宁夏煤监局、宁夏地震局、宁夏气象局: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审批及监管工作,是当前深化投融资改革,提高投资管理服务效率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9部委《关于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010号)精神,切实抓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在线平台一网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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