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质量治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判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四)二审改判的案件;(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八)经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咨询题的案件;(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法院审判质量管理体系基本概况

**县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体系流程图
考核体系
指导性指标
刑民行执再 事商政行审 66744 项项项项项
考核性指标
公正 效率 效果
业务庭
个人
刑事 民商 行政 执行 再审 公正8 公正8 公正8 公正7 公正9 效率5 效率5 效率5 效率5 效率5 效果5 效果5 效果5 效果5 效果5
文书 合格
率
得 分
卷宗 合格
率
得 分
卷宗 归档 率
得 分
瑕疵 案件 数
得 分
错 案 数
得 分
陪 审 数
得 分
数 据
效 率 指 标(30分)
指标 审限内结案 率指标(6分)
结案率指标 (6分)
审限比指标 (6分)
简易审指标 (6分)
长期未结案件数
(6分)
分
数
内容
超审 限案 件数
得 分
收案 数
结案 数
结案 率
9、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案件
对如上案件,原主审人在接到卷宗的十个工作日内
写出剖析报告,审判审判领导小组会同审判管理办
公室进行仔细剖析。确定错误原因界定是否两错案
件,确定应扣分数,计入庭室及个人考评分数。
职业能力
考核体系
监督体系
审 判 管 理 办 公 室 汇 总 考 评 表(月)
岗位目标考核
奖惩
矫正
一、庭审观摩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观摩结果作为审判员、书记 员案件质量考评依据和年终评选优秀庭审依据。
二、审判管理办公室应于年初做出庭审观摩计划。具体考评由庭审观摩 小组实施。庭审观摩观摩小组成员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从刑庭、民庭、法 庭、行政庭、审监庭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中临时抽调。观摩小组成员每 次不少于6人。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质量治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判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四)二审改判的案件;(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八)经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咨询题的案件;(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是指法院为了规范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加强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管理监督,减少错误判决和裁判失误,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制度。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在不断完善司法制度的同时,也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一、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概念与意义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定期、随机的检查和评估,以及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绩效和责任进行全面监督的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能够促进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第二,能够防止错误判决和裁判失误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发挥案件审理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第四,有利于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增强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因此,建立健全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对于法院的健康发展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二、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案件评查制度法院案件评查制度是指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通过内部审核、外部评议等方式,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查。
评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审理了非法证据、是否对证据做了充分审查、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方面。
评查的对象主要是法院的各级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评查的审查标准主要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标准的审判质量。
2.人员考核制度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还包括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监督的一个方面,是对已审结、执结的案件进行质量监督。
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的课题。
根据XX年我院制定的《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工作差错及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往年的做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监督的一个方面,是对已审结、执结的案件进行质量监督。
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的课题。
根据XX年我院制定的《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工作差错及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往年的做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就案件质量评查的有关问题谈些看法。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性质、任务及目的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已裁判、执行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各个程序及实体处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的一种事后监督,也就是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是否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评查验收。
任务是保证及时公正审执每一件案件,杜绝一切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的发生,达到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公正与效率”的效果目的。
法院司法统计结案是以评查验收的数据为唯一依据,因此,案件评查虽然是一种事后监督,但对法院的整体审判工作来说,能够起到动态监督的效果,为院领导及时掌握全院案件审执情况、工作进度、案件质量提供可靠的信息。
二、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法院的一切改革的终极目的是提高审判质量,践行“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为对全院各项工作进行考核,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任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庭,分管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任副主任。
我院已将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审判监督工作范围之内。
这一作法符合最高法院和省高院对审判监督工作的要求,符合重新界定审判监督职能的要求。
因为审判质量的高低,不仅取决于法官的业务水平及道德素养,还取决于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是否科学完善。
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法规

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法规
目前,中国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主要基于以下法律法规:
1.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法官的案件质量是评价法官职业能力的重要指标,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评价,确保司法责任的履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2. 《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每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中通报法院案件质量情况,并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
3.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规定了案件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等,明确了案件质量检查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4.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对案件质量评查的程序、组织、方法、结果公开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5.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对案件质量评估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法院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估提供了依据。
6.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标准》:制定了案件质量检查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包括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等多个方面。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各级法院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具体细化了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的实施细则。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民法院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是对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公正性、效率性进行评价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评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建立专门的评查机构,配备相应的评查人员。
第二章评查对象和内容第五条评查对象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审判文书。
第六条评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合法性、适当性;(三)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和适当性;(四)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五)审判人员的审判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评查程序第七条评查工作应当根据案件审判质量评查标准,采取随机抽取、重点选择、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评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选取评查案件;(二)组成评查组;(三)查阅案件卷宗;(四)召开评查会议;(五)制作评查报告;(六)反馈评查结果;(七)整改落实。
第四章评查结果和处理第九条评查组应当根据评查标准,对评查对象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作出评查结论。
第十条评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下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对评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审判人员业绩考核体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注:本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院案件检查评价制度

《法院案件检查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审判质量管理与监督,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质量,落实差错案件责任,促进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提高,为考核评价法官、执行人员工作提供客观依据,根据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建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通过对本院审结并生效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检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遴选优秀裁判文书,界定差错案件。
第三条开展案件归档质量检查评价(以下简称“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二章评查机构及评查人员第*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质评委”),其人员设置与法官考评委员会相同。
质评委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讨论决定年度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二)指导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开展工作;(三)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案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就重点评查案件是否属于差错案件;(五)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或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发布质量检查评价工作通报。
第五条本院在审判监督庭设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质评办”)。
质评办在质评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提出年度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二)按本办法要求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检查评价,提出评查初步意见;(三)按本办法要求提出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议案,报质评委讨论,并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发布评查通报;(*)按本办法要求开展评查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质评办设立主任1名,由审判监督庭庭长担任。
设立专职质评员2至4名,由审监庭内具有审判资格并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和调研能力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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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和效率的实现,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 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b5E2RGbCA P第二条依照《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 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 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P lEanqFD Pw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 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 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 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判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 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 (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包括非 诉行政执行审查 ) 、执行案件 (包括非诉行政执行 ) 、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 踪、宣告死亡案件等 ; 5PCzVD7HxADXDiTa9E3dRTCr pUDGiT(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四)二审改判的案件;(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八)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jLBHrnAILg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 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对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的案件; 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案件; 当事人屡次申诉的案件; 控告、检举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等进行重点评查。
xHAQX74J0X 评查20%以上的执行案件。
每年观摩审判长庭审案件2-3 件,并一案一评议。
对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章审判质量评查的内容第八条案件审判程序方面的评查事项(一)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作出的法律文书是否准确、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期间、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二)审判组织是否合法;(三)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庭审是否规范;(四)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是否合法、规范,相关手续是否完备;(五)通知、公告、宣判及送达是否合法、规范;(六)案件是否超审限或无故延期。
第九条案件实体方面的评查事项(一)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经过质证,对证据的判断、采信是否准确(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四)实体处理是否明确、具体、适当。
第十条适用法律方面的评查事项(一)裁判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否准确;(二)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全面、完整;第十一条裁判文书方面评查的事项(一)裁判文书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式样(二)裁判文书文字用语是否规范、准确、精炼、庄重、质朴、严谨(三)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是否清楚,前后是否一致(四)裁判文书表述的裁判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二条其他方面的评查事项(一)案卷材料是否齐全;(二)案卷装订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三)调查、庭审、执行、宣判、合议庭合议等笔录是否规范、准确、整洁(四)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四章审判质量评查的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及法律文书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整体案件的优良,要与法律文书的优良相对映,即案件优良者,其法律文书应优良。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一处或一般质量问题五处以上为不合格。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二处以上不满五处的为合格。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不满2 处的,且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公正、明确、具体; 法律文书规范、整洁,实事叙述清楚、裁判理由、证据论证分析逻辑严谨,适用法律准确、全面,结果正确、具体、单一的为优良。
LDAYtRyKfE第十四条《评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审判质量问题是指:案件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或被发回重审被改判的、执行回转的、进行国家赔偿的,具体包括下列情况之一: Zzz6ZB2Ltk(一)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庭审组织指挥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四)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民事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六)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七)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八)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九)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十)未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十一)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明显不当的;(十二)裁判结果表述不清、不全,存在歧义,不能用补正笔误的裁定予以纠正,致使无法执行的。
(十三)执行案件中错误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的(十四)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解除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的(十五)丢失卷宗或证据等材料或擅自将卷宗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十六)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的;(十七)执行人员明知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错误,或当事人已明确提出执行依据错误,不向院长提出停止执行建议,依然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dvzfvkwMI1(十八)对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十九)刑事案件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定性错误的(二十)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畸轻、畸重的(二十一)其他重大审判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评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一般审判质量问题是指:案件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可以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包括下列情况之一:rqyn14ZNXI(一)未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收取诉讼费用或未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手续予以立案的;(二)立案期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三)立案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四)开庭公告、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不符合法定期间的(五)审判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六)庭审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回避权利的;(七)庭审中未向当事人说明举证方法和要求,致使不能有效举证而影响案件质量的;(八)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或复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决定的(九)案件延期、中止、终结,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未说明理由的(十)法律文书、案件笔录中字迹模糊不清; 遗漏段落、词、句、字; 错用词句或病句; 错别字、多词、字者、标点符号错误的; 虽影响了审判案件质量,但不致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的; EmxvxOtOco(十一)开庭审理时应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未调解的(十二)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不完整或与实体处理存在矛盾的,未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十三)裁判文书对诉讼证据未分析或未阐述是否采信的理由的; 遗漏或缺少对当事人的请求或答辩意见是否采纳的理由的; SixE2yXPq5(十四)裁判理由表述与处理结果不一致的;(十五)裁判文书表述不清,语言不规范,逻辑错误的(十六)裁判文书遗漏诉讼费用的分担或分担明显错误的(十七)裁判文书日期与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日期不一致的(十八)案件未按规定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未影响案件质量的(十九)法律文书未按规定向当事人或诉讼参加人(参与人)送达的;(二十)案卷材料不齐全,装订不规范的;(二十一)调查、庭审、执行、宣判、合议庭合议等笔录内容失实、不全面、不完整的;(二十二)刑事案件应为被告指定辩护人而未为其指定辩护人的(二十三)刑事附民案件中未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二十四)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处理的(二十五)延误执行时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二十六)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二十七)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二十八)在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违反参与分配程序和原则的;( 二十九 ) 执行案件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及时执行的( 三十) 超案件审理期限的 ;( 三十一 ) 其他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案件裁判结果公正性的缺陷。
第五章 审判质量评查的方法与步骤第十六条 评查办对法律文书、案件、庭审活动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评查和通报,对案件审判质量优良的予以评析,以供大家学习、参考,对案件审判质量第十七条 各审判业务庭每月报表时,向评查办报当月的收结案清单一份,并随附结案法律文书,在十日内将已结案件装订好交评查办。
卷宗装订符合档案标准的,由评查办交档案室存档,不合格的,退回原承办 庭,至装订合格后,交评查办移送档案室。
y6v3ALoS89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的案件由评查办通知业务庭、 档案室移送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各业务庭的上诉案件及二审情况必须到评查办登记,以便于评查 办评查上诉案件。
第二十条 对本院决定再审、中院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检察 机关抗诉案件,由立案庭或业务庭在收到材料或裁定书 ( 函) 、决定书之日起五日 内将卷宗材料交评查办登记进行跟踪评查。
M2ub6vSTnP不合格的,进行原因分析,以供大家引为鉴戒。
6ewMyirQFLkavU42VRUs第二十一条评查办要观摩庭审,需在十日前通知审判长,审判长在十日内安排好庭审日期,通知评查办届时观摩。
0YujCfmUCw第二十二条审判质量评查实行回避制。
评查人不得评查自己承办的或参加了诉讼程序的案件,此类案件由评查办其他人员或纪检监察室评查。
eUts8ZQVRd 第二十三条各业务庭、室、执行局建立案件审理监督制度,对本部门的案件从收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过程的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
sQsAEJkW5T评查办对各业务庭、室、执行局案件审理监督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评查办对法律文书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对案件审判质量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 对重点评查、庭审观摩是评查后一案一评议; 对专项评查是评查后,针对专门问题进行评查通报; 对各业务庭、室、执行局案件审理监督是监督与通报相结合。
GMsIasNXkA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对案件审判质量优劣的奖励与处罚,由本院政治处、纪检监察室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