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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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杭建科发[2009]444号•【施行日期】200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科发【2009】444号)各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对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深基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地铁和隧道工程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所称深基坑围护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围护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深基坑围护工程作为施工活动中一个专项工程,其设计、监理及第三方监测业务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费用单独列支。

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按时支付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并应办理深基坑围护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四、本市深基坑围护工程建设遵循"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实行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备案制度和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审核制度。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17•【文号】建质[2003]82号•【施行日期】2003.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脚手架上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洞口临边作业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相关的安全预防工作。

(一)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签字交底。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签字交底。

(二)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杭建工发[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现场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立即根据省建设厅《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施工、监理企业的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研究制定由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带班制度,企业要以书面文件的方式明确各个工程项目带班负责人、带班时间以及工作重点等内容。

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带班领导进行检查巡视,做好交接和带班记录。

企业要将制定的领导带班制度纳入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台帐,同时上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要立即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日常工作和检查中要求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严格实行企业月检、项目部周检规定,分别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

施工企业要将项目月检台帐于每月25日前报工程相关监督机构,并将企业总的月检台帐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企业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积极推进民工学校建立工作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工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建宣发〔2006〕340号),切实落实民工学校建设的责任,积极抓好民工学校的组织和教学管理。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等三个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等三个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杭安委[2011]7号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等三个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大对事故多发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的治理力度,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事故的防控能力,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市领导意见,市安监局、市建委、市公安交警局分别研究制定了《全市预防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方案》、《全市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方案》和《全市预防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全市预防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方案2、全市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方案3、全市预防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方案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附件1:全市预防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方案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大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12号)精神和市领导批示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预防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活动。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准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控制和减少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强化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改善相关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环境,进一步提升相关企业和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逐步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和减少中毒窒息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范围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如在缺氧或者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氰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作业。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杭建工发〔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24〕156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8月2日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

三、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治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治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截了当负责对市区范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治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治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治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托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治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治理。

公安、交通、都市治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治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对上半年执法检查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我委决定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内容1、质量方面: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和管理技术资料,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安全方面: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现场施工安全检查主要针对深基坑开挖、起重设备装拆(使用)、临时活动用房、承重支模架和各类悬挑脚手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和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检查主要涉及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审情况,监理企业审批情况,需要专家论证的,是否严格按有关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日常安全技术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等。

3、文明施工方面:根据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各项要求,侧重检查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及美化、扬尘控制措施、生活区环境卫生及设施配置、现场夜间施工噪音控制措施、工程运输车辆安全责任书签订和证照情况。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四月十七日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脚手架上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洞口临边作业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相关的安全预防工作。

(一)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签字交底。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签字交底。

(二)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第六条高处作业前,应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

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实施。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杭建监总[2008]62号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力度~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市建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杭州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按照以下原则至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1、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区之外其它各区,开发区,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统一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负责实施~具体备案登记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负责办理。

2、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两区和其他各县,市,的设备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分别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企业注册地不在我市的设备产权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在企业注册当地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

,二,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市质安协会提交以下资料: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一,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产品合格证,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7、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三,根据省建设厅及市建委的文件规定~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编号规则如下: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设三位序列号:浙AX— X XXXXX(1) (2) (3)其中:(1)第一序列号“浙AX”中的X为各区,开发区,、县,市,编号~其中:上城区A、下城区B、西湖区C、拱墅区D、江干区E、高新,滨江区,F、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G、西湖风景名胜区H、之江旅游度假区I、萧山区J、余杭区K、富阳市L、临安市M、建德市N、桐庐县R、淳安县P。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杭州市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杭州市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杭州市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委系统及直属各单位:近期,杭州出现罕见高温炎热天气,最高温度连续超过40度,据气象台预报,未来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和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杭州市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确保一线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高温期间施工作业时间在高温天气期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及直属各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报气温,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系统夏季高温和台汛期安全生产、除四害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3〕244号)等文件要求,合理安排夏季高温期间的施工作业时间。

二、严格按规定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要求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为建筑工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安排建筑工人在35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应当向建筑工人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向建筑工人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建筑工人正确使用。

加强对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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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
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杭建工发[2011]78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2.28
【实施日期】2011.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78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委系统和直属各单位:
现将《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市领导批示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依据,加强领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解决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专项方案不完善、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力争使高处坠落事故比去年同比下降30%。

三、组织领导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和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工作。

四、整治内容
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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