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必知考点之最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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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知识积累:法律常识刑法部分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知识积累:法律常识刑法部分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知识积累:法律常识刑法部分法律常识作为常识判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必考项目,由于近几年我国立法工作不断推进,为使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实践相适应,保证有法可依,某些法律经过较大调整,并推出了若干法律修正案以及新法,这些新颁布法律以及各种法律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不仅与时政关系密切,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这更是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重要关注点。

《刑法修正案八》是2011年正式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必将成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中法律部分的热点内容。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之中,法律部分向来是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掌握《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内容,对提高国家公务员考试成绩是很有必要的。

真题解读【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社区矫正不适用于犯罪分子B.给予外国政府官员财物可能构成犯罪C.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应当减免处罚D.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应判处死刑【答案】B。

中公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2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因此A项说法错误。

根据第2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根据第3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因此D项说法错误。

本题选B。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刑法修正案八》是历次刑法修正案中改动幅度最大的一次,总则分则都做了较大的修改,中.公教育专家将其进行分类总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加入了照顾75岁以上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条款,体现人道主义(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4国考 新法知识点

2024国考 新法知识点

2024国考新法知识点一、引言202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即将来临,新法知识点是考生备考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新法知识点的学习对于应对考试和日后从事相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制定、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特定领域的新法等方面介绍2024国考新法知识点。

二、法律法规的制定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基于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审议通过后生效。

新法知识点中,了解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立法机关的组成和职责、法律的构成要素等是必要的。

1. 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主要包括立法倡议、立法起草、立法审议、立法公布和立法实施等环节。

对于国考考生而言,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2. 立法机关的组成和职责中国的立法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专门委员会等。

了解立法机关的组成和职责有助于把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3. 法律的构成要素法律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目的、规范内容、法律效力等。

深入理解法律的构成要素有助于分析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三、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法律法规也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掌握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是2024国考新法知识点的重要内容。

1. 刑法修订刑法修订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

2024年国考中可能会涉及最新修订的刑法内容,例如网上犯罪、侵犯个人信息等相关罪行的罪名和处罚等。

考生需要了解最新修订的刑法内容,包括罪名的修改、处罚标准的调整等。

2. 环保法修订环保法修订是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了解最新修订的环保法内容,例如环境保护标准的提高、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强等,对于应对2024国考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3. 数据安全法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引人关注。

数据安全法的出台填补了相关领域的法律空白。

了解数据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适用范围,对于国考考生处理和解决与数据安全相关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重点内容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重点内容

二、法律部分备考应掌握的重点内容(一)行政法和宪法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的内容分布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当中。

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由于公务员考试的特殊性质,宪法与行政法有着内在的联系,其很有可能与行政法合并考察。

通过对历年试题的分析,我们将行政法部分主要涉及的法条归纳如下:《行政许可法》的重点法条包括:行政许可的定义(2条)、行政许可的范围(3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2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14-16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22-24条)、行政许可的听证(46-47条)、行政许可的撤消(69条)。

注意:对行政许可定义、范围和设定权限要重点把握。

《行政复议法》的重点法条包括:行政复议范围(2-6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第10条)、行政复议申请对象(12、13、15条)、复议决定期限(第31条)。

注意:行政复议申请对象曾多次考察。

《行政诉讼法》的重点法条包括:合法性审查原则(第5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11、12条)、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13-16条)、行政诉讼的管辖(17-18条)、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24-25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37条,并结合《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诉讼的时效(38-39条)、原告撤诉(51条)、法院的审理依据(52-53条)、行政诉讼上诉(58-59条)。

注意: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级别管辖和一般管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重点把握。

宪法部分要注意掌握: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省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公民的基本权利、什么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即什么行为能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公民的概念,选民的资格、政治协商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党与政府的关系。

(二)刑法刑法部分之所以成为公务员考试的常考内容,主要原因是刑法题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对总则和分则都有考察,一般是各一题,刑法内容庞杂,但并不是说对刑法部分的考察完全没有规律可循。

公务员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公务员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公务员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务员考试变得日益竞争激烈,对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成为公务员必备的能力之一。

本文将对公务员考试中常见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进行总结,并提供相应的参考资料。

一、宪法相关知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公务员必备的法律基础知识。

在公务员考试中,常见的宪法相关知识点包括宪法的含义和作用、宪法修正程序、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

理解宪法的核心原则和价值观对于公务员来说至关重要。

二、行政法律相关知识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纠纷解决的法律学科。

公务员在职务上常常需要执行行政权力,因此必须熟悉行政法律相关知识。

常见的行政法律知识点包括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等。

三、刑法相关知识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为公务员提供了刑事犯罪的认知框架。

公务员需要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与适用等内容。

此外,对于一些常见刑事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定也需要进行掌握,例如盗窃、诈骗、贪污等。

四、民法相关知识民法是规定民事关系和民事行为的基本法律,对公务员处理涉及民事事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公务员需要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

同时,对于一些常见的民事事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婚姻家庭关系等,也需要掌握相应的民法规定。

五、劳动法相关知识劳动法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对公务员处理劳动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需要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定,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关系的调整等。

此外,对于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护也需要有一定的了解。

六、法律法规的适用程序公务员在工作中常常需要进行法律法规的适用与解释。

应当了解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适用法律法规的解释与法律的效力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掌握法律法规的查找与引用技巧,以便在工作中能够及时准确地查找相关法律依据。

总结:以上仅为公务员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点的一个概括,实际上,在公务员考试中还涉及到更加广泛和复杂的法律法规知识。

公务员事业编考试常识判断---法律

公务员事业编考试常识判断---法律

严谨上传其他平台,违法必究 1
公务员事业编考试
常识判断---法律
目录:
1全国人大职权
2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4民法典
5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6密码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区别)(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常考法律知识点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

常考法律知识点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

常考法律知识点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关键信息项:1、法律知识点涵盖范围2、考点重要程度分类3、知识点考察形式4、复习建议与策略5、资料参考来源11 法律知识点涵盖范围111 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的重要考点。

包括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权等内容。

112 行政法涵盖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方面的规定,重点考察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相对人的权利保护。

113 民法涉及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侵权责任等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

114 刑法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常见犯罪的认定等。

115 经济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

12 考点重要程度分类121 重点考点宪法中的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民法中的合同和侵权责任,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和常见罪名等,这些是考试中频繁出现且分值较高的部分。

122 次重点考点经济法中的部分法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等,虽然出现频率相对较低,但也可能作为考题出现。

13 知识点考察形式131 直接记忆型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要求考生准确记忆相关内容。

132 案例分析型通过给出具体的案例,要求考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和判断。

133 综合理解型将多个法律知识点融合在一个题目中,考查考生对法律体系的整体理解和综合运用能力。

14 复习建议与策略141 系统学习建立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全面掌握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框架和重要内容。

142 重点突破针对重点考点进行深入学习和反复练习,确保熟练掌握。

143 案例积累多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144 模拟训练通过做模拟题和历年真题,熟悉考试题型和命题规律,提高答题速度和准确性。

15 资料参考来源151 权威教材选择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教材,确保知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52 法律法规原文直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原文,深入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

2020年国考常识判断备考,法律知识点总结.doc

2020年国考常识判断备考,法律知识点总结复习行测常识判断部分考点,法律考点是不可回避的,下面让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2020年行测常识判断法律考点,就从宪法相关考点讲起。

考点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我国的宪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与宪法一起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法律,例如《选举法》《反分裂国家法》等。

宪法的正文一般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等。

考点二:新中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和一个宪法性文件。

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修正案。

考点三: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考点四:2018年宪法修正案相关考点:取消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增加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考点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考点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预测考法:根据我国历次宪法修正案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B. 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的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C. 在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机关的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D. 在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答案:选B。

国考常识判断法律部分知识点(吕月娟)

国考常识法律部分高频知识点公务员考试十分注重对法律常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

下面总结了一些重要法律基本理论的高频考点,供大家记忆分享:一、宪法常考点1.公民的基本权利(1)人身自由权(1)人身自由《宪法》第37条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真题1.(2017国考省部级-1)根据我国宪法,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负有实施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B. 我国在普通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建立了相应的地方制度C. 为追查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D. 我国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民主形式正确答案:C解析:首先,明确本题是选错误项。

A项正确,考察了我国宪法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负有实施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B正确,我国的地方行政制度坚持普遍与特殊相结合的原则,一般地方有地方制度,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有特色制度。

C项错误,《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常考法律知识点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

常考法律知识点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法律知识点在公务员考试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核内容,掌握常考法律知识点对于提高考试成绩至关重要。

在公务员考试常识中,有一些法律知识点是高频考点,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这些高频考点。

一、宪法相关知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的重点内容。

在考试中,常见的宪法考点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修正程序、宪法的具体内容等。

特别重要的是,要重点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内容,熟悉宪法的基本条文,了解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国策。

二、行政法相关知识行政法是公务员考试中经常涉及的一个科目,因此,掌握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考试中常见的行政法考点包括:行政行为的种类与特征、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许可的条件与效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

此外,还要了解《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三、劳动法相关知识劳动法是公务员考试中的另一个重要考点,因为涉及到员工的权益保障和劳动关系的调整。

常见的劳动法考点包括: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与签订、劳动报酬的支付与调整、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此外,还要了解《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四、刑法相关知识刑法考点在公务员考试中也是比较常见的,虽然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刑法可能会比较难以理解,但掌握一些基本的刑法知识仍然是必要的。

常见的刑法考点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刑法相关的权利保护、犯罪时机和情节等。

在准备这部分知识点时,可以浏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内容,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分类。

五、行政律法相关知识行政律法是公务员考试中的又一重要内容,与行政法不同的是,行政律法更加注重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规范。

常见的行政律法考点包括:行政许可证的种类与效力、行政执法行为的确定与救济、行政处罚的种类与依据等。

为了掌握这些知识点,可以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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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必知考点之最新法律
福建人事考试网:
法律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的必考科目之一,从近几年的考情来看,法律题目逐年减少,但是考查新法的趋势明显。

为了帮助大家有效备考,中公教育专家特意总结了一下2012年新法亮点,希望能够在冲刺阶段助大家一臂之力。

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公益诉讼写入法规】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拖延诉讼或将罚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对民事诉讼、执行活动全方位“法律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的第2条,更加关注对人权的保障。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增加证人强制出庭内容,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①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②限制逮捕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③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④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⑤不公开审理: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相关内容: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大全
/2014/06/39040.html?wt.mc_id=bk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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