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ZD[2016]49号宿迁市民政局12349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及居家养老服务购买项目(招标文件)(DOC)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12345热线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12345热线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宿政办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12345热线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宿迁市12345热线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9日宿迁市12345热线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范围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四章决策分析第五章绩效评估第六章督查督办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宿迁市12345政府热线(以下简称宿迁12345)的运行和管理,提高热线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化政府公共服务,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12345在线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宿迁12345是市委、市政府设立的非紧急类公共服务平台,24小时提供人工在线服务,通过电话、网站、微信等方式受理群众有关政策咨询、诉求投诉、意见建议等公共服务事项,并根据群众需求不断拓展受理方式和服务领域。
第三条宿迁12345以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省12345大数据建设的要求,做好与省、市各项数据的对接及知识库维护工作,定期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做好信息报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第四条宿迁12345负责“12345”热线与问政平台的日常管理、协调推动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交办事项的受理、办理和回复。
第五条加大非紧急类热线的整合力度,实现“一号对外”、一网集中办理企业、群众诉求。
第二章受理范围第六条宿迁12345受理范围:(一)对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方面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二)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三)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批评、投诉和举报;(四)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公共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影响群众日常生活的突发性问题和非紧急类求助;(六)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等国家平台、省12345在线平台交办的诉求;(七)政风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等共建平台诉求;(八)市“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协同事项;(九)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民政厅宿迁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宿迁民政事业跨越发展合作协议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民政厅宿迁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宿迁民政事业跨越发展合作协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宿政办发〔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民政厅宿迁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宿迁民政事业跨越发展合作协议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与省民政厅签订了《江苏省民政厅宿迁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宿迁民政事业跨越发展合作协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落实相关责任,明确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共同推动我市民政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共同推进宿迁民政事业跨越发展合作协议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以及民政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江苏民政事业率先发展合作协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宿迁发展更大突破的若干意见》,积极实施“民生幸福工程”和“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共同推进宿迁民政事业跨越发展,江苏省民政厅与宿迁市人民政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以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市建设为动力,以改善和保障民生为主线,以夯实民政基层基础和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加快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整体水平,不断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效能,把宿迁市建设成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普及区、民政事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基层社会管理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实现宿迁更大突破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合作内容(一)共同打造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普及区1. 把加快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作为构建“民生之政”的战略任务。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宿政发〔2017〕106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宿政发〔2017〕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进程,切实提高农村养老服务保障能力,根据《“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紧扣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中心,以保基本、兜底线、适普惠、可持续为方向,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管理服务理念和手段,激发管理服务主体活力,加快建成与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与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目标相一致、与农村社会需求相衔接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农村老年人健康养老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兜底保障。
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方式,优先解决农村五保老人及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失独、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老人群体的基本生活、精神关爱、应急医疗和安全保障等养老需求。
(二)推进适度普惠。
强化家庭和子女的抚养、赡养义务,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引导、家庭履责,逐渐让有需求的农村空巢、独居、失能、失智及高龄老人享受到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安全等服务,推动农村养老服务由兜底保障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为老服务信息平台运营管理

为老服务信息平台运营管理摘要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为老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为了方便老年人获取所需的服务信息,很多地方都建立了相应的为老服务信息平台。
本文将讨论如何进行为老服务信息平台的运营管理,包括平台建设、信息发布、用户管理等方面。
通过有效的运营管理,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给老年人,同时促进为老服务市场的发展。
1. 平台建设1.1 确定平台定位为老服务信息平台首先需要确定自己的定位,例如是面向全国老年人还是特定地区的老年人。
根据定位确定平台的功能和服务范围,以及后续的运营方向。
1.2 技术架构设计平台建设需要考虑技术架构,包括网站设计、数据库设计等。
确定平台的前端界面设计和后端数据存储与管理,保证平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1.3 平台建设团队为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需要一个专业的团队,包括前端开发、后端开发、设计师等。
建立合适的团队,保证平台的顺利运营和后续的维护。
2. 信息发布2.1 信息采集为了提供全面的为老服务信息,平台需要收集各种相关的信息,包括养老院、医院、健康保健、休闲娱乐等方面的信息。
可以通过与相关机构的合作来获取信息,也可以通过用户的反馈来补充信息。
2.2 信息审核与分类收集到的信息需要进行审核和分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为了方便用户查找所需的信息,可以按照不同的服务类型进行分类,例如养老院、医疗服务、居家服务等。
2.3 信息发布与更新审核通过的信息可以发布在平台上,供用户浏览和查询。
同时,需要定期更新信息,删除过期的或不再有效的信息,确保平台的信息更新和有效性。
3. 用户管理3.1 用户注册与登录用户可以通过注册账号并登录平台来获取更多的服务和功能。
注册需要收集用户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以便平台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服务。
3.2 个人信息管理用户可以在平台上管理自己的个人信息,例如修改密码、更新联系方式等。
同时,用户也可以选择接收特定类型的服务信息通知。
3.3 用户反馈与建议平台应该鼓励用户提供反馈和建议,以便改进服务质量和平台体验。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宿政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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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宿政发〔2013〕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政府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深入清理。
本次清理共涉及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46件,决定继续有效的70件,应予修改的23件,决定废止的53件。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四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宿迁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清理责任部门1宿政发﹝2002﹞3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城管局2宿政发﹝2002﹞31号关于印发宿迁市中运河古黄河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水利局3宿政发﹝2002﹞3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通知市城管局4宿政发﹝2002﹞66号印发关于鼓励城乡居民购买市区商品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5宿政发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宿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办法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6宿政发﹝2002﹞137号关于加强骆马湖及其周边水利设施管理的通告市水利局7宿政发﹝2002﹞168号关于提高防洪保安资金部分征收标准的通知市水利局8宿政发﹝2003﹞78号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市公安局9宿政发﹝2003﹞81号关于印发宿迁市促进机动车消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公安局10宿政发关于印发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1宿政发﹝2003﹞13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2宿政发﹝2003﹞15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3宿政发﹝2004﹞69号关于加强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通告市人口计生委14宿政发﹝2004﹞97号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教育局宿政发﹝2004﹞10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林业局16宿政发﹝2004﹞10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文化广电局17宿政发﹝2004﹞10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生态绿地生态林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林业局18宿政发﹝2005﹞3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水利局19宿政发﹝2005﹞41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宿政发﹝2005﹞79号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工业规模企业的若干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21宿政发﹝2005﹞93号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2宿政发﹝2005﹞106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市审计局23宿政发﹝2005﹞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林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市林业局24宿政发﹝2005﹞15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水利局宿政发﹝2006﹞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6宿政发﹝2006﹞49号关于推进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农工办27宿政发﹝2006﹞50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群众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28宿政发﹝2006﹞91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29宿政发﹝2006﹞1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30宿政发﹝2006﹞10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市环保局31宿政发﹝2006﹞115号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市卫生局32宿政发﹝2007﹞18号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33宿政发﹝2007﹞19号关于实施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的若干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34宿政发﹝2007﹞4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35宿政发﹝2007﹞78号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6宿政发﹝2007﹞8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水利局37宿政发﹝2007﹞8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38宿政发﹝2007﹞118号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39宿政发﹝2008﹞2号关于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0宿政发﹝2008﹞55号关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41宿政发﹝2008﹞89号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安局42宿政发﹝2008﹞107号关于印发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3宿政发﹝2008﹞109号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市水利局44宿政发﹝2008﹞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45宿政发﹝2008﹞137号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市农工办46宿政发﹝2008﹞142号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补充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7宿政发﹝2009﹞23号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8宿政发﹝2009﹞24号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9﹝2009﹞28号关于深入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市工商局50宿政发﹝2009﹞4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农工办51宿政发﹝2009﹞52号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市金融办52宿政发﹝2009﹞53号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市农工办53宿政发﹝2009﹞6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卫生局54﹝2009﹞67号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55宿政发﹝2009﹞85号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市金融办56宿政发﹝2009﹞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57宿政发﹝2009﹞101号关于市区危旧片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58宿政规发﹝2009﹞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总工会宿政规发﹝20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60宿政规发﹝2010﹞2号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61宿政规发﹝2010﹞4号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市交通运输局62宿政规发﹝20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市盐务局63宿政规发﹝2010﹞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环保局宿政规发﹝2010﹞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65宿政规发﹝2011﹞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66宿政规发﹝2011﹞3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67宿政规发﹝2011﹞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68宿政规发﹝20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市商务局宿政规发﹝2011﹞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0宿政规发﹝2011﹞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附件2: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清理责任部门修改完成时间1宿政发﹝2002﹞75号印发关于产权制度改革中办理房地产证书有关税费征收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2013年5月2宿政发﹝2003﹞11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文化广电局2013年6月3宿政发﹝2003﹞137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公安局2013年6月4宿政发﹝2003﹞16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5宿政发﹝2004﹞26号关于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城管局2013年12月6宿政发﹝2004﹞2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2013年7月7宿政发﹝2004﹞7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气象防灾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气象局2013年5月8宿政发﹝2004﹞7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气象信息发XXX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9宿政发﹝2005﹞12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10宿政发﹝2006﹞128号关于加快全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1宿政发﹝2004﹞107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市人口计生委2014年12月前12宿政发﹝2005﹞10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总工会2013年4月13宿政发﹝2006﹞2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7月14宿政发﹝2007﹞135号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13年12月15宿政规发﹝2010﹞3号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6宿政发﹝2008﹞88号关于宿迁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13年4月17宿政发﹝2009﹞42号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市交通运输局2013年6月18宿政发﹝2009﹞56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19宿政发﹝2009﹞84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市金融办2013年6月20宿政规发﹝2009﹞1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局2013年6月21宿政规发﹝2009﹞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局2013年10月22宿政规发﹝2010﹞7号关于印发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13年12月23宿政规发﹝2010﹞10号关于调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结构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2013年9月附件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清理责任部门1宿政发﹝2002﹞1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宿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宿政发﹝2002﹞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环城路两侧生产经营管理的通告市城管局3宿政发﹝2002﹞5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古黄河风光带城区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宿政发﹝2002﹞77号关于明确房屋契税税率执行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5宿政发﹝2002﹞8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对外劳务合作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市财政局6宿政发﹝2002﹞109号关于修改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有关条款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7宿政发﹝2003﹞16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8宿政发﹝2003﹞38号关于修改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9宿政发﹝2003﹞73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0宿政发﹝2003﹞79号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安局11宿政发﹝2003﹞84号关于征收全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出让金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12宿政发﹝2003﹞86号关于限制生产和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3宿政发﹝2003﹞133号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的通告市质监局14宿政发﹝2003﹞14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卫生局15宿政发﹝2003﹞142号关于批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6宿政发﹝2003﹞162号关于修改宿迁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7宿政发﹝2004﹞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8宿政发﹝2004﹞3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19宿政发﹝2004﹞6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宿政发﹝2004﹞8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水利局21宿政发﹝2004﹞96号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教育局22宿政发﹝2004﹞100号关于全面禁止水泥船进入辖区京杭运河的通告市交通运输局23宿政发﹝2004﹞103号关于印发宿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林业局24宿政发﹝2004﹞11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市区市场建设与改造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25宿政发﹝2004﹞13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危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环保局26宿政发﹝2004﹞161号关于加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市金融办27宿政发﹝2004﹞17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工商局28宿政发﹝2005﹞26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9宿政发﹝2005﹞43号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教育局30宿政发﹝2005﹞71号关于调整涉及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市物价局31宿政发﹝2005﹞107号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安局32宿政发﹝2005﹞120号关于封填市区地下水源井的通告市水利局33宿政发﹝2005﹞121号关于整顿和规范全市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市交通运输局34宿政发﹝2005﹞148号关于对市区新建道路桥梁上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整治的通告市交通运输局35宿政发﹝2006﹞9号关于鼓励发展职业教育中介机构和经济队伍的意见市教育局36宿政发﹝2006﹞1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劵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7宿政发﹝2006﹞15号关于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8宿政发﹝2006﹞53号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39宿政发﹝2006﹞61号关于鼓励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市旅游局40宿政发﹝2006﹞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市消防支队41宿政发﹝2007﹞3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市农机局42宿政发﹝2007﹞5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3宿政发﹝2007﹞13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旅游局44﹝2008﹞6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奶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市农委45宿政发﹝2008﹞6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民政局46宿政发﹝2008﹞78号关于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的通告市公安局47宿政发﹝2008﹞116号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意见市教育局48宿政发﹝2008﹞128号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市交通运输局49﹝2009﹞27号关于印发宿迁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市质监局50宿政规发﹝2009﹞3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51宿政规发﹝2011﹞1号关于封填市区地下水源井的通告市水利局52宿政规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市环保局53宿政规发﹝2011﹞7号土地总登记通告市国土资源局——结束——。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12349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12349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6•【字号】宿政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12349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12349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6日宿迁市12349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服务实施方案近年来,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还存在社区设施、运行资金保障不足和服务开展不正常等问题。
为破解居家养老服务难题,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现制定宿迁市12349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服务实施方案。
一、功能定位以市12349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龙头,社会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实体运营相结合,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服务网络,实行“养老服务需求一平台受理”、“养老服务信息一系统集成”、“便民服务资源一站式整合”,为居家老人提供便捷及时的上门服务,逐步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常态化、可持续和长效性。
二、服务对象及项目开通“12349”24小时服务热线,为居家老人提供信息咨询、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护理、卫生保洁、文化娱乐、精神关爱、法律援助等社会服务项目,打造社区居家养老“15分钟服务圈”。
(一)服务对象对以下5类人员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按季发放定额补助,享受免费服务。
(1)65周岁以上低保户(对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独老人年龄放宽到60周岁);(2)65周岁以上分散供养五保户;(3)65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4)65周岁以上生活贫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空巢老人;(5)65周岁以上生活贫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失能半失能老人。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心城市社区服务中心两年达标提升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心城市社区服务中心两年达标提升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宿政办发〔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心城市社区服务中心两年达标提升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社区功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夯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基层基础,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中心城市社区服务中心两年达标提升计划(2016—2017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社区居民为宗旨,以建设“1+N”型(“1”即社区公共服务中心,“N”即卫生、养老、农超等专项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中心为导向,通过财政助建、小区配建、整合共建等途径,分年度推进社区服务中心达标建设,再按较高标准全面提升社区配套服务功能,着力构建15分钟便民服务圈,不断提升居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从2016年开始,利用两年时间消除用房不达400平方米基本标准的社区,再按“1+N”要求全面提升社区配套服务功能。
到2017年底,中心城市社区服务中心面积全部达到省定400平方米标准和国家文明城市创建要求,新建或改扩建的一般达到600-3000平方米,着力建设一批集公共服务、居家养老、文体娱乐、商业金融等功能于一体的社区服务中心,形成具有宿迁特色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三)建设原则。
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新建城乡社区服务中心严格执行《宿迁市区民生服务设施规划》,选址于社区中心地带或毗邻居民区,方便服务居民及居民开展活动。
二是因地制宜,分类建设。
根据社区规模、区位、人口结构等因素,科学确定社区服务中心服务能级和功能定位,分类建设城市之家(乡里中心)、邻里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三级社区服务中心,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需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共服务2022年工作清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共服务2022年工作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宿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共服务2022年工作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切实提升我市“十四五”时期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建立健全系统谋划与阶段重点相结合的公共服务落实机制和项目化、清单化的公共服务管理机制,根据《宿迁市“十四五”公共服务实施规划》(宿政办发〔2021〕67号)文件要求,对规划中59项重点任务逐年分解,按年度出台工作清单。
同时,围绕各项重点任务编排的48个重点项目,按照“十四五”时期进度安排,分领域一并纳入其中。
《宿迁市公共服务2022年工作清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有效落实支出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要加强《清单》中基本公共服务资金支出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不折不扣落实本级财政事权各项支出责任,保障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
推动建立《清单》中非基本公共服务多元参与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切实发挥市场作用,着力提升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二、着力强化保障能力。
围绕“十四五”时期规划任务和年度工作清单,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公共服务短板;立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细化完善公共资源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相挂钩的制度安排,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推动公共服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消除公共服务能力盲区。
三、畅通民意反馈渠道。
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在公共服务政策制定、发布、实施等各环节,畅通群众意见建议反馈渠道,保证公共服务充分征求民意、紧贴群众需求、及时查漏补缺,方便群众获取服务信息、参与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养老机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养老机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宿政办发〔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养老机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现将《全市集中开展养老机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9日全市集中开展养老机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守住老年人生命红线,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民政部、公安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和省民政厅等十三厅局《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苏民发〔2017〕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养老机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全市养老机构隐患排查建档率达100%,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全覆盖,消防安全设施实体功能运转正常,食堂经营许可达标,环境安全显著改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对违法违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养老机构,依法整治到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力保障养老机构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内容依据《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功能设置达标导则》、《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定细则》等规定,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房屋安全隐患。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与优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与优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宿政办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与优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与优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5日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与优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81号)精神,扎实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工作,进一步优化提升全市热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全市非紧急类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工作,2021年11月底前,高质量完成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整合,实现一个号码服务企业群众,全市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优化12345热线闭环工作流程,强化12345热线高效运行机制,深化12345热线能力建设,提升12345“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运行质效,推动12345热线“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实现“政府可找、政策可见、服务可得”,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进一步加快推进热线归并工作(一)推进热线号码归并以“整体并入、双号并行”两种方式,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至1234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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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宿迁市民政局12349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及居家养老服务购买项目项目编号:SGZD[2016]49号采购人:宿迁市民政局采购代理机构: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2016年6月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 (1)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4)前附表 (4)一.总则 (4)二.招标文件 (5)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6)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9)五.无效标、废标条款、串通投标认定 (10)六.开标、评标程序 (12)七. 中标及合同签订 (13)八.验收及付款 (14)九.质疑与投诉 (15)十.评分标准 (16)第三部分服务响应 (20)第四部分合同格式及条款 (40)第五部分附件 (46)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各投标人: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宿迁市民政局委托,就宿迁市民政局12349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及居家养老服务购买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宿迁市民政局12349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及居家养老服务购买项目项目编号:SGZD[2016]49号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一)项目预算:1215万元/年(二)主要内容:1、服务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生活贫困(低保标准2倍以内)老人、失独老人四类群体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分散供养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生活贫困(低保标准2倍以内)老人、失独老人等五类群体中的60周岁以上的半失能老人;分散供养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生活贫困(低保标准2倍以内)老人、失独老人等五类群体中的80周岁以上的高龄自理老人。
服务人群数量约3940人(以最终实际的服务老人人数为准)。
2、服务平台:投标本项目须使用宿迁12349专用服务号码,并整合现有居家养老平台。
3、服务期限:三年(试运行半年),但每年须经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客户满意率高于85%,自动延续下一年,低于此标准的招标人有权不予续期。
本次报价只对每年服务费用进行报价,三年中每年均执行此价格。
4、服务要求:详细要求见第三部分服务响应。
5、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三、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一)投标人须是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缴纳税收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三)投标人无行贿记录,投标人可登录“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申请查询,并自行下载打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盖有受理申请的人民检察院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电子印章和防伪二维码,接受黑白打印),投标人也可向投标企业所在地或招标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四)投标人授权委托人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2016年1月以来投标单位为其授权委托人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会养老保险证明(以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为准,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出席开评标会议的同此要求);(五)投标人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应包含养老护理类服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四、采购公告和报名信息(一)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时间和网上报名时间为:2016年7月1日8 时30分—2016年7月12日17时30分。
(二)报名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供应商应在本项目规定公告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方法详见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政府采购网上投标指引》。
因系统升级,需对原注册登记入库的宿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CA证书(即政府采购CA 加密锁)、电子签章、数据库信息进行同步升级和更新,请原持有市政府采购CA证书的投标人及时按照《关于升级政府采购CA证书、电子签章、诚信数据库的通知》要求重新填报、审核数据信息,并申领CA证书。
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无法报名的,相关责任供应商自行承担。
已取得市级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CA证书的供应商需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可直接登录使用政府采购系统;如需增加投标业务类型,可在“企业信息”-“单位类型修改”栏目中自行增加相应类型,提交相关资料送审。
按照《宿迁市政府采购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宿财购[2015]12号)规定,投标人需具有经宿迁市信用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综合性信用评估报告。
经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请到诚信宿迁网“宿迁市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专栏”查询。
(诚信宿迁网址)。
提醒:1、信用报告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有效期1年。
2、宿迁市信用办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527-84338767。
(三)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本项目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上发布,供应商可从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直接下载招标文件。
注:供应商须按规定报名登记,参与投标。
报名供应商不符资格要求随意报名或报名后无故不参与投标的,将记录诚信管理档案,降低信用诚信等级(详见宿财购〔2011〕10号文件)。
五、投标文件接收信息(一)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2016年7月21日09时00分(二)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6年7月21日09时30分(三)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便民方舟”11楼,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四)投标文件接收人:胡海洋联系电话:0527-84396019六、开标时间和地点(一)开标时间:2016年7月21日09时30分(二)开标地点: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便民方舟”2号楼11层,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采购单位:宿迁市民政局采购单位联系人: 黄东联系电话:0527-84363676联系地址:宿迁市滨河路8号邮政编码:223800代理机构: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胡海洋联系电话:0527-84396019财政监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电话:0527-84363063。
八、以上邀请函内容如有变动,将在相关媒体上另行通知。
宿迁市民政局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2016年7月1日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目内容1 (1)项目名称:宿迁市民政局12349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及居家养老服务购买项目(2)项目编号:SGZD[2016]49号2 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
3 投标文件份数:纸质正本1份,副本4份。
4 招标采购单位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
5 投标时须携带资料: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投标,并在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提供以下资料:(1)投标文件;(2)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或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原件;(3)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据。
6 中标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7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承担自己投标所需一切费用。
8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电话:0527—84363063。
9 现场踏勘: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踏勘现场,投标人踏勘现场可直接与采购单位联系。
采购单位联系人:黄东联系电话:0527-8436367610 网上投标业务咨询:1、江苏CA办理联系电话:0527-84396015;2、江苏国泰新点驻场电话:0527-84396020;3、供应商信息审核联系电话:0527-84396016一、总则(一)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二)合格的投标人1、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是有能力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等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第三条规定,且具备独立完成本项目的能力,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3、合格的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法律本次招标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四)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五)投标文件的约束力投标人一旦报名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二、招标文件(六)招标文件构成1、公开招标公告;2、投标邀请函;3、投标人须知;4、项目需求;5、合同;6、附件。
(七)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并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不足15日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并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4、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所有补充、修改和变更文件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否则,可能被拒绝。
(九)投标文件构成1、资格、资质证明文件1.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投标函(附件一);1.3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二);1.4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附件三);1.5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1.6投标人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应包含养老护理类经营范围;1.7投标人提供2016年1月以来为其授权委托人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以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为准,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出席开评标会议的同此要求);1.8投标人认为适宜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格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