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解释_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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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摘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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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摘评)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评注:解决了大量没有书面合、只有送货单的追偿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的的管辖问题,再也不用跑到被告所在的外省去起诉了。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评注:以后帮公司起草与消费者作为对方的合同时得注意了:把约定仲裁和管辖法院的条款用粗体字醒目标明,最后就放在让对方签名的地方,否则约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评注:以前起草这类协议时,一直郁闷这是究竟是身份或还是财产关系?能否约定管辖,现在于法有据了。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评注:回避的规定以前一起都是空话,现在终于有一条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拿得出证据证明申请法官回避的情形了,有进步,得点赞。

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评注:以前把个体工商户(如某某厂)列为被告,到了某法院立案,要求被改成业主个人,把业主个人列为被告,到了另一法院,又要求把被告改回某某厂,各地法院做法不一,那个折腾的劲,想起就泪奔!。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参与民事诉讼的人不一定都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有代理资格的人帮助自己进行诉讼,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代理人,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都有明确的规定,请跟随小编一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了解相关的知识吧。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师的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在我国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普通律师和特许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是否是他们对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以接受代理而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无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身份从代理业务。

另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可见,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或诉讼代理业务也是有条件的。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发布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民事诉讼法监护人中的指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监护人中的指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

The way to find happiness in life is to understand that you are given life for dedicat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监护人中的指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关于监护人中的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等相关的名词概念解释我们已经都能理解了,那么监护人当中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呢,关于民事诉讼法监护人中的指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这一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第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 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如有违背法律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新增)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 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新增)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 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后一段:“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们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范围

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范围

法律⼯作者的代理范围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了第五⼗⼋条诉讼代理的规定,把基层法律服务⼯作者与律师并列为诉讼代理⼈,并对公民代理的范围予以了严格限定,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可以⽤其执业⾝份和名义代理民事诉讼,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再以公民⾝份代理民事诉讼。

我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条⽬的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作者代理民事诉讼时应当向⼈民法院提交的证明⾝份和资格的材料,并未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服务辖区范围作出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由司法部管理。

根据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和司法部2002年12⽉10⽇对江苏省司法厅的批复(司复[2002]12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只能代理“当事⼈⼀⽅位于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政诉讼案件。

据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部分地⽅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向司法部反映,希望司法部对第19号令的“本辖区”具体含义作出解释,我院也积极与司法部沟通。

司法部经研究于2015年6⽉25⽇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明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第⼆⼗四条第(四)项“当事⼈⼀⽅位于本辖区内”的“本辖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政区划辖区。

因此,根据司法部的最新批复,⼈民法院在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提交的材料进⾏审查时,应当审查当事⼈⼀⽅是否位于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政区划辖区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1)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0.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2011年10月29日公布)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四)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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