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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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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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金华市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金华市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金华市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超过一定规模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按《金华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暂行管理办法》(金市建建〔2017〕30号)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工作。

市建设局委托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施工企业应通过金华市建筑市场企业维护平台,将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录入上报。

第七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

住建部-危大工程管理规定

住建部-危大工程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质【2018】37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质【2018】37号文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渝建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发〔2013〕2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近期关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13〕1号)和市政府安委办《关于开展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渝安办〔2013〕17号)的有关要求,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3月1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定不移地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围绕“治薄弱、夯基础、压事故、保安全”主题,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管。

通过扎实开展“两防”专项整治行动,遏制事故高发势头,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全面增强建筑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显著提高建筑高处作业“三宝”合格率、使用率,进一步规范临边防护、洞口防护、通道口防护、主体结构立面水平防护等管理,实现“上班安全帽,登高安全带,防坠安全网,有口必有盖,有边必有栏”。

住建部【2009】87号文件

住建部【2009】87号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切实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各地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着力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周边环境的相关资料,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并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勘察单位应当针对工程实际,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列出可能涉及到的危大工程,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辨识危大工程,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加强全过程管控。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

二、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流程(一)严把方案编审关。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当包括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项目总监审核签字。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二)严把方案交底关。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 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附则附件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南京海外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和五十一条关于平安生产的有关规定,促进公司依法强化对建筑平安生产的治理,执行平安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伤亡和其他平安生产事故的发生,以及当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公司能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根据公司的特点,特制定本公司的工程施工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各类事故的预防监控措施〔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预防监控措施:大型模板、脚手架工程1、事故类型及危害分析在大型模板、脚手架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有: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损害等事故。

模板支撑系统失稳、连接不牢固,构件安装连接不牢固,模板、构件堆放不符合规定,脚手架搭设、装拆不标准、材料配件不合格或不按专项方案施工,遇到大风、暴雨和火灾、地震等恶劣气候及自然灾害时,易发生坍塌事故,简单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事故。

高空构件安装、装拆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撑系统等作业中,如果平安防护措施不标准,作业人员不使用平安带,易造成高处坠落事故。

在高空构件安装、装拆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撑系统等作业中,如进行交叉作业,不设置封闭护栏和搭防护隔离栅,作业人员违章从高处往下抛掷建筑材料、杂物、垃圾或向上抛递工具、材料,脚手架上材料堆放不稳、过多、过高等,都易造成下放人员物体打击伤亡事故。

在模板、构件机械加工过程中,如加工机械没有可靠的平安防护装置或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易出现机械损害事故。

2、预防监控措施〔1〕坍塌事故预防监控措施1〕制定针对性强能指导施工的模板支撑和脚手架专项方案;2〕严格按标准及施工方案进行架设,架设完按规定进行验收;3〕根底必须平坦夯实,设排水沟,铺设5厘米厚20厘米宽的通长木垫板〔特别部位应按照施工方案执行〕,立杆下垫底座,立杆、横杆间距符合标准要求;4〕架体与结构拉接牢固,水平方向不大于6米,垂直方向不大于4米;5〕架体外立面按标准设剪刀撑;架子一次性搭设不宜过高;6〕搭设撤除应交叉进行,撤除架子应由上而下逐步进行;严禁擅自撤除拉结点;高大架子应按规定采取卸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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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城项目(D地块)工程防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防范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措施方案编制人:审核人: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七月一、工程概况:(一)地理位置珠江城项目(D地块)工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片区巴滨路以东、内环路以西的原建设厂609地块。

场地原始地貌属丘陵地貌,地形为斜坡地形。

整个场地呈中间低,四周高,地形较陡。

(二)项目概况1 建筑概况本项目工程由高层建筑组成。

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13309.23m2,高层建筑面积约85309.23m2,商业建筑面积约3000m2,车库建筑面积约25000m2。

基础形式主要是条基及挖孔桩。

3#楼下部为1层地下商业,上部为30层住宅;7#楼下部为2层地下车库,上部为33层住宅;4#~6#楼为下部为1层商业,上部为32层住宅;采用剪力墙结构,车库为负二层人防车库,抗震烈度为6度,耐火等级一级,屋面防水等级结构形式Ⅱ级,建筑结构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2 结构概况本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标准安全等级为二级;本工程基础为人工挖孔桩、独基、条型基础,以中等风化岩为持力层,天然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为6.01 Mpa。

主体结构:该工程为高层住宅结构体系为框支剪力墙结构。

砌体:内外墙采用M5水泥砂浆砌页岩多孔砖及页岩空心砖;。

二、编制依据:本工程依据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改行动的通知》(渝安办[2013]17号文)文件精神,结合以下标准编制: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201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高处作业分级》GB T3608-20084、《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三、防护规定3.1 三宝的使用“三宝”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网又分为密目式安全立网和安全平网,不戴安全帽,赤脚,穿高跟鞋、拖鞋,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3.1.1安全帽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要系好下颌带,调整好帽衬间距(一般40-50mm),缺衬缺带或破损的安全帽禁止使用。

工地安全员每天必须巡视检查,凡有不按规定正确配戴的,按违章违纪处理,除批评教育外,并辅以每人次50元的罚款。

安全组按其使用期限,检验安全帽主要技术性能,不合格的坚决予以淘汰。

材料科必须购买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购入产品经验收合格后准用。

安全帽应不贮存在酸、碱、高温、潮湿等场所,禁止与建物混放。

使用期限,塑料不超过2年半,玻璃钢橡胶不超过三年半,施工队按期进行抽测,不合格的予以报废,并将抽检情况上报公司。

3.1.2安全带高处临边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1)凡在2米及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防护时,必须正确系好安全带。

2)重点检查搭架子时及修理塔吊、井架时的人员配戴情况。

3)应高挂低用,防止摆动,不准将绳打结,不将挂钩直接挂于安全绳上。

4)各部件不许任意拆换,更换新绳加绳套,使用两年检测一次。

5)对频繁使用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更换新绳。

详见下页图。

3.1.3外立面平网无外脚手架且高度在3.2m以上建筑物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3m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6m宽),外高里低,网底距接触面不小于3m(高层不小于5m)。

首层水平安全网直至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平网下方严禁堆料,平网下方四周应设置警戒栏杆,防止人员穿行。

详见下图。

3.1.4架体内平网防护落地式脚手架内首层应张挂水平安全网,每隔1层(不超过7m)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

详见下图。

3.2洞口作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四口”是指预留洞口(包括垃圾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

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根据不同类型,可按下列方式进行;(1)各种板与墙的孔口与洞口,必须视具体情况分别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2)各种预留洞口、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上的坑槽,以及上人孔、天窗等处,均设置稳固的盖板,防止人、物坠落的小孔眼的钢丝网等覆盖。

(3)各类通道口、上料口的上方,必须设置防护棚,其尺寸大小及强度要求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必须达到使在下面通行或工作的人员不受任何落物的伤害。

(4)施工现场大的坑槽陡坡等处,除需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设红灯警示。

3.2.1预留洞口的防护(1)小洞口的防护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覆盖。

盖板上钉短木枋,让其卡在洞口防止挪动移位。

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

盖板必须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用铁丝反拉固定其位置。

(2)中洞口的防护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络,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

(3)大洞口的防护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3.2.2垃圾井道、烟道和管道井的防护垃圾井道和烟道,应随楼层的砌筑或安装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

管道井施工时,除按上款办理外,还应加设明显的标志。

如有临时性拆移,需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防护设施。

3.2.3电梯井的防护电梯竖向井口应加装开关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

电梯井内首层及以上每隔1 层(不超过7米)满挂一道水平安全网,平网要挂至井道边四周用钢管(钢丝绳)固定;井内严禁有伸出横杆。

电梯井安全防护示意图。

3.2.4安全通道的防护搭设安全通道的部位:临近建筑物的道路;施工现场内的通道;进入建筑物的出入口。

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处于坠落半径内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时,必须搭设双层的防护棚,层距为0.5m~0.6m,顶部用5㎝木脚手板搭设的双层防护廊,并铺一层0.75~1mm铁皮防止穿透。

详图见下:(1)现场安全通道、临街安全通道的防护(2)进入建筑物的安全通道的防护见图(3)建筑物的防护棚:出入口搭设长度必须在5~10m以上,长度大于坠落半径。

且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0.5m,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封闭,设立禁止通行的标示,以防作业人员误入。

(4)机械设备防护棚:凡在高处坠落半径之内及起重机起重臂回转范围之内的机械设备,按现场安全通道、临街安全通道的规定搭设。

注意事项1、必须及时封闭,盖板设固定措施,防止牵动,并设专人负责实施。

2、防护设施要经常派人检查和维护,不准随意拆除或移动,如施工需要必须拆除或移动要征得分管人员的同意,方准许拆除或移动,施工后或人离开时要及时恢复安全防护状态。

3.3临边作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五临边”是指阳台边、屋边周围、框架结构工程楼层周边、楼梯(斜道)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

随着工程的进展,在施工过程中临边部位将出现。

临边最有效的方法,即采用设置临时栏杆防护办法。

栏杆应用钢管和圆钢做成工具化式的,可根据临边长度不同自由调节使用,并刷红、白双色间隔条纹的油漆,以示警告危险,禁止跨过。

3.3.1防护设置的范围(1)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2)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2m 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3)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4)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5)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以分隔封闭。

3.3.2土方作业临边防护做法(1)坑、槽开挖前应熟悉作业地点土质、地下水和周围施工环境情况及地下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制定出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和开挖的步骤和方法。

(2)划出施工作业区域,施工现场平整,做好坑、槽周围及坑、槽内的排水,防止工地周围用水排入坑内、槽内,并设有排除地下水的设施。

(3)挖土方应从上而下分层进行,两人操作间距应大于2.5米,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4)基坑周边必须设置防护栏,防护栏应由上、下三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

具体尺寸如下图,并加挂安全立网,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栏杆柱可采用钢管打入地面50cm~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

(5)坑边堆置土方、材料、挖土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机械不应离槽边过近,堆置土方距坑槽上部边缘不得少于1.2m,弃土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m。

(6)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3.3.3屋面临边防护作法3.3.4楼层周边防护作法3.3.5接料平台临边防护作法井架两用梯转料平台通道防护3.3.6卸料平台临边防护作法注意事项:1栏杆和挡脚板应搭设在外排立杆的里侧。

2操作层上栏杆的上皮高度1.5m,中栏杆居中设置。

3安全网须满挂在外侧立杆的里侧,用铁丝绑扎牢固,不留缝隙,四周应交圈。

4卸料平台悬挂重量标示。

堆放材料总重量不能超过设计规定。

3.4高处作业定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4.1基本规定(1)高处作业前,由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针对高处作业的特点,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设施、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3)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证件。

作业前,项目部对登高作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符合要求时方可安排作业。

(4)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停止作业。

(5)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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