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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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慈溪市规划局文件慈规划〔2011〕17号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镇(街道)村镇办(城建办):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规〔2010〕2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和编号。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和各类建设工程的核实附表,在宁波制定下发前按省厅要求执行;在宁波制定下发后,按宁波要求执行。

2、本〘通知〙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规划监督检查意见的函〙自5月1日起不再使用,改用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3、2011年5月1日开始,对龙山镇、观海卫镇、周巷镇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按照〘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的规定,分别由市规划局龙山分局、观海卫分局、周巷分局负责。

对其他镇受委托自行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工业项目,由我局指导镇做好规划核实工作。

附件: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2、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3、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4、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附表慈溪市规划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主题词:转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通知慈溪市规划局 2011年4月29日印发附件:1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现印发各地执行。

同时,还制定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申请表和各类建设工程的核实附表,请各地参照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业主的质量责任第六条发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

特殊专业工程确需部分发包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质量管理人员按规定应委托监理或业主自愿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按规定不实行监理的工程,业主应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其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人数和资格应与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质量监督手续业主应在施工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提供业主一般不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确需由业主提供的,应与施工承包商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业主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有权拒绝接受。

浙江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3日浙江省档案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999〕16号文《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和省计经委《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与建设项目各项活动有关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是省档案局依法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对项目档案进行的专项检查、验收。

第四条我省范围内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竣工档案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验收的组织管理第五条省档案局负责全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综合管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

第六条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全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档案局委托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或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委托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地档案局组织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委托验收的项目省档案局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受委托的单位应及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并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预验收情况表》和有关验收材料报省档案局。

第七条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省档案局及项目所在地档案局、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的成员应当包括当地的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第三章验收的依据和要求第八条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20次会议修正(2)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年3月17日发布(3)《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国家建委1982年发布(4)《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1992年印发(5)《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档案局、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1995年印发(6)《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1998年8月29日省九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7)《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计经委1999年5月印发(8)其它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条件: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2、项目经试运行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3、工程档案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如下工作:(1)工程全过程档案已收集齐全并规范整理;(2)编制案卷目录和工程简介;(3)配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工作间、阅览室和适宜的库房、必要的设施。

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根据《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验收规划认可。

第三条各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验收规划认可:(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的。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的内容:(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五)市、县(市)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审核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审核意见。

浙江省 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流程

浙江省 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流程

海南千古情观后感刚走进剧场,我就被那舞台的规模给惊到了。

这舞台可真是够大的,感觉像个神秘的魔法空间,不知道等会儿会有多少奇妙的事情在上面发生呢。

演出一开始,灯光一暗,音乐响起,我就知道自己要被带入一场奇幻之旅了。

首先演的是海南的古老传说,那些演员穿着奇装异服,像是从远古穿越过来的一样。

特别是演鹿回头传说的时候,那个扮演仙女的女演员,哇,她就像真的仙女下凡,身姿轻盈得就像一片羽毛在空中飘。

男演员演的黎族青年也特别有那种质朴勇敢的感觉,他俩在舞台上你追我赶,一会儿是欢快的舞蹈,一会儿是含情脉脉的对视,我感觉自己都快被这爱情故事给甜化了。

然后又演到了海南的历史变迁。

看到那些穿着古装的演员重现古代的战争场面,我仿佛看到了历史就在我眼前活过来了。

他们打斗起来可不含糊,刀枪剑戟碰得叮当响,我都有点担心他们会不会真的受伤了呢。

不过我知道这都是他们精湛演技的体现。

而且舞台上的特效也太酷了吧!比如说有一场海战,那海水就像真的在舞台上翻滚一样,波涛汹涌的,战船在上面晃来晃去,我都忍不住跟着紧张起来,感觉自己就像是在战船上的一个小士兵,心都提到嗓子眼儿了。

再说说那些舞蹈演员们,他们的舞蹈真的是丰富多彩。

有一段黎族的舞蹈,那些姑娘们穿着色彩鲜艳的筒裙,手腕和脚腕上戴着铃铛,跳起舞来铃铛声清脆悦耳,就像山间的小溪在流淌。

她们的舞姿也特别有特色,扭腰、摆手、转圈,每一个动作都充满了活力,我感觉自己的脚都忍不住跟着打节拍了。

还有一段表现海南人民劳作的舞蹈,演员们扛着锄头,挑着担子,动作虽然看起来很朴实,但是那种对生活的热爱都从舞蹈里表现出来了,我看了都觉得生活充满了希望。

中间还有一些搞笑的情节呢。

有个小丑模样的演员跑上台来,和观众互动。

他那滑稽的动作和表情,把大家逗得哈哈大笑。

他还会变一些小魔术,虽然不是什么特别高深的魔术,但是在那个欢乐的氛围里,就显得特别有趣。

他拿着一个小道具,在观众眼前晃来晃去,然后突然变出一个小礼物,送给旁边的小朋友,小朋友那惊喜的表情真是太可爱了。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四)竣工验收方案和文件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及交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质量管理备案表。
2.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接管养单位使用情况报告。
3.项目竣工文件:
(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2)(较)重大设计变更批复;
(3)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第六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备案与质量评定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管层级保持一致。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
(三)竣工文件已按照《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根据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
(四)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五)各参建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项目法人对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完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已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项目法人对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4,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分权值为0.4。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19 政策解读

现就《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政策依据2019年7月1日,新颁布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依据该条款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进行调整,明确竣工财务决算不再作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2018年12月1日,我省施行的《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竣(交)工验收工作做出新的规定,为适应新的上位法规,对《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将实施细则升级为《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四章、三十八条,主要是总则、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负责。

本次修订原则是以贯彻法规为主,兼顾行业监管需求,采取局部修订,章节结构基本不变。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完善《办法》法律依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调整竣工备案权限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规定》,对省级竣工备案权限进一步下放,下放后保留跨设区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备案,将第六条修改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备案与质量评定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管层级保持一致。

(三)简化竣工验收前置条件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竣工决算不再作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在竣工验收前置条件中取消竣工决算要求。

删除了原《细则》中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十条第(四)款第3点(5)内容。

(四)增加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内容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因非工程质量原因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营期满后一年内组织工程质量专项验收。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建〔2000〕134号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从2000年1 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实施后,现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等级并颁发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一律停止发放。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负责制定,报我厅备案。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及时到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要正式下文,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能委托给当地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

为避免多头管理,委托坚持一地一站的原则,由市(地级)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区级(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作为市站的分支机构,业务受市站领导,纳入统一管理。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管理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在规定地域内,按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实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3、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立案前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负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5、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争端裁决的范围;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职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将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应当自行承担政府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五、《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内容,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确定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制度正式实施后填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申请,并由建设单位与验收机构共同组成竣工验收小组进行。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工程验收计划进行。

验收计划应包括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竣工验收应对公路工程的技术、安全、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竣工验收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合理给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竣工验收应查验公路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现场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竣工验收应检查公路工程的线形、纵断面、标志标线、排水系统、隧道桥梁、设施设备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竣工验收应检查公路工程的交通组织布置、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确保公路工程的正常使用和交通安全。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程序分为材料准备、前期审查、现场检查、评审与评价、验收决议等环节。

第十二条材料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向验收机构提供公路工程的相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质量检测报告等。

第十三条前期审查阶段,验收机构应对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检查阶段。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阶段,验收机构应对公路工程的技术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进行现场调查、实地查看、设备测试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评审与评价阶段,验收机构应对公路工程的各项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包括质量、安全、环保、设计标准等。

第十六条验收决议阶段,验收机构根据评审与评价结果,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根据意见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第四章验收结果处理第十七条验收合格的公路工程,应及时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验收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不通过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要求方可重新申请验收。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999〕16号文《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政府《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验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能否投入正常运行并生产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或提供合格服务的重要环节。

任何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公用,民用建筑项目和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从简办理。

第四条项目工程竣工质量综合评定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或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委托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地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项目,或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第三章竣工验收的依据和要求第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2、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3、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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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
浙建法(2007)4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根据《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验收规划认可。

第三条各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验收规划认可: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的。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五)市、县(市)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审核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审核意见。

第六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申请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测量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以及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认可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申请材料并确认无误后,根据本办法第五
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核验;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通过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规定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的决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不合格的,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认可。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可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时,应成立认可小组,小组人数应为3
人以上单数(含3人),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结束后,认可小组应当提交认可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应当公开进行,认可结果应当公布。

规划认可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

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认可的,可以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分期认可方案和分期认可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的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认可)。

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部分。

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合理误差为5%;
(二)总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合理误差为3%;
(三)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合理误差为2%;
(四)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其合理误差为1%;
(五)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时的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超出面积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

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认可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独立工矿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各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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