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篇)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北京市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以便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下面是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合于在北京市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等事项。
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入职前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劳动者允许,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是双方商议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变更通知,劳动者在接到变更通知后表示允许即视为变更。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双方应当依法履行解除程序和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因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解雇、双方商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解除。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双方应当依法履行终止程序和提前通知义务。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北京市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细则适合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 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订立,但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关键条款。
2.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方式。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经劳动者允许可以续签一次,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和条件。
3.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也可以商议一致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如双方商议一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
三、劳动报酬的支付1. 劳动报酬的形式劳动报酬可以以货币形式支付,也可以以实物或者股权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2. 劳动报酬的计算劳动报酬的计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同时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长、工作强度、工作技能等因素进行调整。
3. 劳动报酬的调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工作年限、市场行情等因素,适当调整劳动报酬。
调整劳动报酬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商议一致。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1. 劳动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职业健康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 工作时间和歇息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保障劳动者的歇息和休假权益。
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加班工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一、引言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旨在明确和细化北京市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本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市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 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事项。
3.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为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 合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1. 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 工资支付周期:工资应按月支付,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支付到劳动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3. 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4.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 带薪休假:劳动者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带薪年休假和其他带薪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安全1. 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
2. 劳动条件和环境:用人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 职业病防护: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护,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赔偿和治疗。
五、劳动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应积极主动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共识。
2. 劳动仲裁: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将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仲裁。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篇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篇篇1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北京市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市境内签订的劳动合同。
本细则所称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季节性自然因素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依法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并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向劳动者解释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确保劳动者了解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并在合同上签字。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不得违法强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附加非法限制性条款。
第十条对于特殊劳动关系,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特殊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的特殊内容和规定。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清醒的情况下进行,不得有欺骗、威胁、强迫等行为。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执行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执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利益,向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调整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
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认真工作,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安排违法或者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指派劳动者从事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工作。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合同签订与解除1. 合同签订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
雇主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向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并履行相应的劳动保护义务。
2.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合同期满、解除协议、劳动者提前通知、雇主提前通知等方式解除。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
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1. 劳动报酬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雇主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应当按时支付,不得拖欠或少于法定标准。
同时,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与其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工作岗位的要求相适应。
2. 福利待遇雇主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同时,雇主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劳动者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如带薪年假、节日福利等。
四、劳动时间与休假制度1. 劳动时间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时制度。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
同时,雇主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2. 休假制度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等休假制度。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者在满足一定工作年限后有权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天数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同时,劳动者还可以根据个人情况享受其他类型的休假。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具体操作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签订1.1 合同签订的主体: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合同签订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但建议以书面形式进行,以便于双方权益的保护。
1.3 合同签订的内容: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关键条款,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二、劳动报酬2.1 劳动报酬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2 劳动报酬的计算:劳动报酬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同时应当考虑到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技能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2.3 劳动报酬的调整: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随意减少或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三、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3.1 劳动时间的安排: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3.2 加班和加班费: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3.3 休息休假的安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等休息休假事项,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四、劳动保护4.1 劳动安全与健康: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无害的劳动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4.2 特殊劳动者的保护:对于未成年劳动者、孕期和哺乳期女性劳动者以及残疾人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特殊的保护和关怀。
4.3 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5.1 违约责任的约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如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该细则为北京市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具体政策,旨在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实施细则》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
下面将分别从这六方面介绍《实施细则》。
一、总则《实施细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实施细则》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作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合同书面的要求,并明确了电子合同的认可方式。
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进行全面、真实的身体检查。
另外,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试用期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劳动报酬《实施细则》对劳动报酬作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也不能以违反法规的方式克扣、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
四、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实施细则》对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节假日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带薪年假、病假、产假、陪产假等法定休假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实施细则》对劳动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此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特殊工种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职业病预防等。
六、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对劳动争议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规定了劳动争议的申诉、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和具体的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一、引言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北京市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本细则适合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 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留合同副本。
2.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劳动合同的期限或者工作任务的完成期限;-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违约责任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三、劳动合同的执行1. 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应当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一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商议一致,并及时通知劳动者。
2.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普通不得超过三年,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五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
3.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4.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商议一致,并且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记录。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1.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确保支付及时、足额。
3.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4.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防止和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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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欢迎参考阅读!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 京劳协发118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 京劳协发118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95年3月8日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起草劳动合同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条企业厂长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精神病患者,经专科医院确诊无行为能力期间,以及出国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和正在服兵役的人员,暂缓签订劳动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
第四条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被兼并、合并、分立后,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视作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与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第六条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上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并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进修和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只要未到期仍然有效。
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尚未履行的期限。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或《聘任协议书》,约定其岗位、工作数量、质量标准和劳动报酬等。
劳动者因患病等原因长期脱离生产岗位的,应签订《专项协议书》,约定其在特定条件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时中止执行。
各项《协议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提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合同鉴证部门予以鉴证。
第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2、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的;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4、劳动者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的。
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自《规定》发布之日,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劳动者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人单位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联法规:第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条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义务服兵役期间的;2、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3、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关联法规:第十六条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约定各种形式的抵押金;经济合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以及医疗期问题,按劳动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工会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基础较好,职工和企业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自《规定》发布之日起,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看了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附送:北京十三陵导游词北京十三陵导游词北京昌平县境内,有一处明代帝王陵墓群,即中外闻名的十三陵。
在周围40公里的范围内,埋葬着明代13位帝王,23位皇后和众多的嫔妃、太子、公主、从葬宫女等。
(一)概况明永乐五年(1407)朱棣的皇后徐氏去世。
朱棣命礼部、工部及术士风鉴先生等人,在北京郊区寻找吉壤。
先后曾指定潭柘寺、燕家台、屠家营等处,朱棣均不满意。
后来江西术士廖均卿说,昌平北有吉壤,可做万年寿域,名黄土山,山前有龙、虎二山,形成一个小平原。
朱棣视察后很满意,决定在此建造皇陵,改黄土山为天寿山。
永乐七年(1409)正式建陵,到永乐十一年竣工,即长陵。
明代历朝(除景泰帝外)皇帝陆续在此建陵。
明制规定,陵墓每年大祭三次(清明、中元、冬至),小祭四次(正旦、孟冬、生辰、逝日)。
每次谒陵耗费巨大。
十三陵地面上建筑曾几度遭到破坏,最严重的一次是清兵入关。
明末清太祖崛起于东北,威胁明朝安全。
有人说清兵之所以强盛与他的祖坟风水有关。
他们(金人)的祖坟在房山,如捣毁,清兵即灭。
天启皇帝于天启二年(1622)派人毁房山金陵,并建关帝庙镇之。
清兵入关后,采取同样的报复手段,破坏了明陵。
清乾隆五十年,为了拢络汉人,曾下令修缮明陵。
民国时期,1914年左右,当地豪绅争夺产权,明陵又遭破坏。
1?陵墓区范围墓区原有一道40公里长的围墙。
红色围墙自南边的大宫门起,依山而筑,设有中山口、东山口、老君堂口、贤庄口、灰岭口、锥子口、雁子口、德胜口、西山口、榨子口等十个关口,各口驻兵把守。
现在红墙已无,但从地名上看还能了解到当年的墓区范围。
2?陵墓中轴线(1)石牌坊石牌坊是陵区最南端的建筑。
该坊五门六柱十一楼,高14米,宽28?86米,建于嘉靖十九年(1540),是目前国内保存最大、最早的石坊。
夹杆石四面有浮雕,刻有八对狮子滚绣球、十六条生龙,造型生动。
(2)大宫门大宫门是陵墓区的正门。
门分三洞,旁连40公里围墙。
门前竖着官员人等至此下马碑。
门内有数千军士守护,任何人不得闯入。
当时规定谋毁山陵者,以谋大逆论,不分首从,俱凌迟处死。
山陵内盗砍树木者斩,家属发往边疆充军。
(3)碑楼该楼为重檐顶四出陛、楼内驮巨碑,即长陵的神功圣德碑,高三丈(该碑正式建立于宣德十年,即公元1435年)。
正面为神功圣德碑文,3000余字,明成祖长子仁宗朱高炽撰。
碑阴是乾隆五十年(1785),清高宗的《哀明陵三十韵》,详细地记录了长、永、定、思几座陵墓的残破情况。
碑东侧是清政府修明陵的花费记录,西侧是嘉庆九年(1804)清仁宗论述明亡的原因。
(4)石象生神路两侧有一组石雕群,24兽,12人,共18对,36个。
包括狮子、獬豸、骆驼、麒麟、马、象各4匹,二卧二立。
武臣、文臣、勋臣各4人。
( 5)棂星门棂星门俗称龙凤门,在此处有天门之意,门三道之间有短垣相隔。
6根门柱形似华表,三门额坊中央雕有石刻火焰珠,故当地人又称其为火焰牌坊。
棂星门北有7孔汉白玉神桥一座,通往长陵陵门。
(二)埋葬帝后简表陵名埋葬年号庙号在位年代年数享年附葬皇后长陵朱棣永乐成祖1403~14242265徐氏献陵朱高炽洪熙仁宗1425148张氏景陵朱瞻基宣德宣宗1426~14351038孙氏裕陵朱祁镇正统天顺英宗1436~14642238钱、周氏茂陵朱见深成化宪宗1465~14872341纪、王、邵氏泰陵朱佑樘弘治孝宗1488~15051836张氏康陵朱厚照正德武宗1506~15211631夏氏永陵朱厚?嘉靖世宗1522~15664560杜、陈、方氏昭陵朱载?隆庆穆宗1567~1572636李、陈、李氏定陵朱翊钧万历神宗1573~16204858王、王氏庆陵朱常洛泰昌光宗16201月39郭、王、刘氏德陵朱由校天启熹宗1621~1627723张氏思陵朱由检崇祯思宗1628~16441735田、周氏(三)长陵长陵是十三陵中第一陵,占地10公顷。
墓主是明成祖永乐皇帝朱棣和皇后徐氏。
1?陵园平面布局陵墓有三进院落。
第一进院落从陵门到?恩门。
陵门内东西侧原有神厨、神库各5间。
东南角有碑亭一座,无碑文,建于嘉靖十五年(1536)。
清顺治皇帝见过陵墓后,于顺治十六年(1659),在石碑正面用汉、满两种文字镌刻其谒陵感受。
碑阴是乾隆皇帝于1785年谒陵后镌刻的谒明陵八韵。
第二进院落从?恩门至内红门。
院内?恩殿宽9间,深5间,重檐庑殿顶。
殿内60根楠木柱,当中4根柱直径都在1米以上。
该殿是国内最好的楠木殿。
殿中原有大佛龛,供成祖和徐皇后。
殿两侧原有廊庑15间,现已无存。
第三进院落从内红门至明楼。
院内前部是二柱牌坊,依次为石五供、明楼和宝城。
明楼是每座陵墓的标帜,也是每座陵墓中轴线上的最高建筑。
楼顶为重檐歇山式,建于方城之上,四出陛,额曰长陵。
刻碑为万历三十二年重立。
原碑刻太宗(朱棣原来的庙号),后来世宗嘉靖皇帝于嘉靖七年改太宗为成祖,未换石碑,只用木雕成祖之碑镶之。
万历三十二年(160 4)雷击起火,木雕被毁。
大学士沈一贯奏请改新碑。
明楼两侧连宝城,城内园丘即宝顶,周一百丈,下面即地宫。
2?东西井长陵的陵园还辖属东西井。
东井在德陵馒头山之南,西井在定陵西北。
井内葬着被赐死的殉葬宫妃。
她们是皇帝的地下随侍,虽赐死但无资格入地宫。
埋葬她们的坟(竖葬)叫井。
(四)定陵定陵在昭陵东北大峪山(原名小峪山)下,埋葬着明代第十三代帝王万历帝朱翊钧和孝端、孝靖二位皇后。
万历十一年(1583)朱翊钧借祭陵的机会勘察了陵区,最后决定在小峪山为己建陵,改小峪山为大峪山。
因陵地有巨石,工程量级大,有人谏阻其不听,决定次年开工。
朱翊钧时年才22岁。
从万历十二年开工,至万历十八年竣工,历时6年之久。
墓穴工程质量极佳。
竣工后,28岁的万历皇帝,曾在自己的地宫中饮酒欢贺,然后将墓口封闭。
朱翊钧是个残暴荒淫之君,在位48 年不问朝政,纵饮欢乐,还巧立名目广纳民女,如选九嫔、十俊等。
1?景观介绍(1)神功圣德碑该碑是无字碑,碑身为精美的青白石石雕,碑首云龙交盘,游水戏珠,碑座是一个昂首远眺石,下面有海水波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