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租车劳动关系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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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租车劳动关系纠纷案例司机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被定义为“车辆使用人”,并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司机需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工作,包括服从调度、按时还车、按公司规定使用车辆等。同时,司机也需要与公司签订经营权转让协议,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在此背景下,司机认为自己应该被视为公司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了诉讼。仲裁机构认为,司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支付司机一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司机与公司之间虽然在形式上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司机与公司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且公司对司机的工作实施了指导、控制和管理。因此,司机与公司之间应当被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定,对于出租车行业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醒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概念上的不清晰而导致劳动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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