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解析.doc
新三板集合竞价规则详解

新三板集合竞价规则详解
集合竞价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的开盘前,投资者可以以特定的价位和交易数量提
交委托,以期望在开盘时能够以更有利的价格和时间成交。
在新三板市场中,集合竞价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
下面将详细解释新三板集合竞价的规则。
首先,集合竞价的时间段为每个交易日的早上9:15至9:25。
在这个时间段内,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委托,以期望在开盘时完成交易。
其次,集合竞价的交易价格将根据买卖盘的委托价格和数量来确定。
如果买卖
盘的价格有交叉,那么以价格最优的委托成交。
如果价格相同,将按照委托数量先后顺序成交。
除了价格,集合竞价的交易量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新三板采用了市场竞价方式,即买卖双方的竞价数量达到一致时成交。
如果买卖双方的竞价数量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剩余的委托将进入连续竞价阶段参与交易。
在集合竞价阶段,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在限价范围内调整委托价格和
数量。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对股票的判断,设定合适的委托价格和数量,以期望能够在开盘时获得理想的成交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提交的委托可能无法完全成交。
如果
还有剩余的委托,将会进入连续竞价阶段,直到成交或撤单。
总结而言,新三板集合竞价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灵活
的交易机会。
通过集合竞价,投资者可以在开盘时以更有利的价格和时间成交。
然而,投资者在参与集合竞价时,也需要注意市场风险,并根据市场行情调整委托价格和数量,以获得最佳的交易结果。
新三板 交易规则

新三板交易规则新三板交易规则对于在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经营和股东交易行为都有一定的规定,以下是一份全面介绍新三板交易规则的文章:一、交易规则概述新三板是中国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一种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的交易平台,也是全球领先的股权平台之一。
它的交易规则既包括了挂牌公司的上市流程和条件,也包括股东的交易行为等方面。
下面将具体介绍新三板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
二、挂牌公司的交易规则1.上市流程挂牌公司为符合一定的条件后可在新三板上市,其上市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战略规划:挂牌公司需要确定好上市的目标、时间等战略规划(2)申请挂牌:挂牌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交给新三板(3)审核:新三板将对挂牌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4)备案:审核通过后,新三板会对挂牌公司进行备案,并向市场公布2.信息披露挂牌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体或平台上透明、实时地披露自己的运营状况和财务信息,这样有助于股东更好地了解公司情况进行投资决策。
3.公司治理挂牌公司需满足一定的公司治理要求,包括合规管理、独立董事任命、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建设等。
三、股东的交易规则1.股东准入标准新三板的股东准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1)股东身份要合法合规,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2)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涉及重大违法违规事件(3)股东所持股票需符合三板市场交易规定(4)持股数不得低于50万股,持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交易方式股东可以通过协商转让、竞价交易、做市商交易等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3.信息披露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交易信息。
4.禁止行为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需遵守相关禁止行为,包括操纵股票价格、虚假交易、内幕交易等。
四、总结新三板的交易规则是保障市场公平、透明、有序的重要保障,挂牌公司和股东都需严格遵守规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对于挂牌公司和股东来说,了解并遵守新三板交易规则不仅有利于在新三板上市、交易,也是企业成长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股票新三板交易规则详解

股票新三板交易规则详解
新三板交易规则是指由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交易规则。
下面就新三板交易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交易对象
新三板交易规则规定,参与新三板交易的机构及个人,必须满足中国证监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并通过《期货投资者认定申请表》等材料提交证监会审核,具有合法投资资格。
二、交易方式
新三板交易规则规定,参与新三板交易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电子交易模式或者现场指定交易模式。
其中,电子交易模式一般采用网上询价成交和集中竞价成交方式,现场指定交易模式主要是针对特殊投资者所指定的投资者及其交易额度,由指定投资者自行确定交易时间和交易对象。
三、交易许可证
新三板交易规则规定,交易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准许有效并且已通过投资者资格认定的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活动。
获得交易许可证是申请新三板交易许可必须具备的资格,该许可证主要规定了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资金管理规定、交易规则等。
四、开市、收市
新三板交易规则规定,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新三板交易时间为9: 15-15: 00,行情报价时间为09:00-15:00,星期六和星期日停牌,只接受投资者的订单,不办理交易。
五、交易规则
新三板交易规则以证监会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为基础,主要规定了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活动的行为准则,维护市场公正高效及全面有效地报价。
同时,也规定了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活动时必须遵守的交易规则,包括有关融资违约、交易违约、操纵交易市场价格等行为的规则。
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

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活着的法律(一)制度体系(二)主要内容(三)制度特点•不设行政许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自律监管•调整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和触发比例•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自愿要约收购制度•简化披露内容•加强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市场自律监管(四)收购人资格要求•良好诚信记录、法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得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五)关于财务顾问•收购方——原则上必须聘请,且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例外情况: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被收购方——可以聘请(要约收购中),可以是主办券商,但影响独立性、顾问资格受限的除外;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六)关于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如果存在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做出弥补安排,对不部分应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避表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针对收购所决策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义务——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泄密处理——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的,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众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024年新三板协议交易规则(多场景)

协议编号:_______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拟通过协议方式将其持有的新三板股票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乙方;2.乙方是一家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拟通过协议方式购买甲方持有的新三板股票;3.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次股票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票转让1.2 标的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1)股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2)股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3)转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4)转让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5)转让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转让价款支付2.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1)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_______%;(2)在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
2.2 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方式为:(1)银行转账;(2)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标的股票过户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名下。
3.2 标的股票过户所需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4.1 甲方陈述与保证:(1)甲方为标的股票的合法持有者,拥有完整的处分权;(2)甲方保证本次股票转让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3)甲方保证标的股票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4.2 乙方陈述与保证:(1)乙方具有购买标的股票的合法资格;(2)乙方购买标的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第五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本协议转让价款总额的_______%。
新三板简介及交易规则

新三板介绍“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 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与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对成交,现在设置30%幅度,超过此幅度要公开买卖双方信息。
资金结算指定在建设银行相关授予资格分支机构,本地区域建设银行新三板有61 家北京中关村挂牌公司.而且数量在不断的增长中,将扩展到武汉,上海,西安等全国各高新科技园区。
新三板的多家公司在股东人数不突破200 人的条件下,已经和正在进行定向增发实现再融资,将大大为新三板增添吸引力。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代办股份转让有着较大的不同,投资者应予以注意。
是资金蜂拥新三板的最大动力。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提出的2011 政策支持和IPO 预期,年八大工作重点中,扩大中关村试点范围、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即业内惯称的“新三板扩容”,被作为年内证监会主导工作之首。
“转板制度”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是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环节。
无论讨论多层次资本市场还是建设和完善更加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新三板上市企业事实上都不可回避资本市场转板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
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已初步搭建,却缺乏相互之间有机的结合,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尚未搭建起链接的桥梁,缺乏完善的转板制度。
新三板企业仍只能通过IPO 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场内市场上市,且其IPO 的条件与其他企业无异。
转板方式截止目前,五家转板成功的新三板企业中,粤传媒与久其软件采取先从“新三板”撤牌后再IPO 的方式在中小板上市。
- 1 -世纪瑞尔、北陆医药为2010 年通过转板机制,直接从“新三板”转板至“创业板”。
为首批转板成功的“新三板”企业。
2011 年 4 月,佳讯飞鸿紧随其后,成功过会将于创业板挂牌。
新三板交易规则详解的内容包括哪些

新三板交易规则详解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概述
二、发行申报要求
(一)申报者的要求
1、申报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合规记录,其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为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自然人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
2、申报者以及其主要财务指标、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和专业技术指标应当达到相关指标要求。
3、申报者应当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认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中介机构的要求
申报者应当选择具有专业投行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以及申报发行前的信息披露能力的服务机构。
三、上市审核要求
(一)资产负债状况要求
申报者的资产负债比率、股东权益比率、总资产收入比率、销售成本比率、销售利润率、经营现金流量占销售收入比率等指标,应当达到相关指标要求。
(二)信息披露要求
申报者应当及时合法有效地披露权益分置等相关事项信息,且上市审核期间。
新三板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新三板交易规则是怎样的挂牌申请和审核。
挂牌企业需按照新三板交易规则的要求,向新三板服务机构提交挂牌申请材料,并通过层层审核以获得挂牌资格。
审核要求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法律合规性等方面的要求。
新三板服务机构将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登记挂牌。
交易系统和交易方式。
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新三板服务机构建立和维护新三板交易系统,并提供在线交易服务。
交易方式一般包括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交易。
竞价交易是指投资者按照挂牌价格以竞争的方式进行买卖交易;协议转让交易是指交易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进行交易,价格可以自由确定。
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
挂牌企业需要按照新三板交易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企业的相关信息和报告。
信息披露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经营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需要定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并在重大事项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交易限制和规范。
根据新三板交易规则,有些特定类型的投资者可能会受到交易限制。
例如,个人投资者可能会有投资限额,公司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股权转让限制等。
此外,新三板交易规则还对虚假交易、内幕交易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
交易费用和结算方式。
新三板交易规则规定了交易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一般包括挂牌费、年费、交易佣金等。
交易结算一般通过交易所三方托管的方式进行,确保资金和股权的安全。
投资者保护和交易纠纷处理。
新三板交易规则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机制。
新三板服务机构负责监督新三板交易的合规性,并处理交易纠纷。
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诉、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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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解析
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有什么内容?新三板要约收购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全面要约、部分要约;二是差异在于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不同。
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还对信息披露要求、支付手段、履约保障、对被收购公司的要求、收购期限、要约变更、竞争要约和预受股东及要约期满后的处理等都有详细规定。
下面就由小编在本文就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详细解析,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类型及基本要求
1、两种类型:一是全面要约、部分要约;二是差异在于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不同。
2、基本要求:
(1)预收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同一种
类股票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3)收购人披露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4)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二、信息披露要求
1、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2、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3、没有事先核准或事后备案要求。
三、支付手段
1、手段种类: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
2、证券支付的特殊要求
(1)披露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或者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2)收购人以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四、履约保障(至少要有一项)
1、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2、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
3、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
4、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
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支付。
五、对被收购公司的要求
1、董事会: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2、董事: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六、收购期限
1、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将取得的本次收购的批准情况连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在取得全部批准后2日内披露,收购期限自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
3、承诺期限内要约不可撤销。
4、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披露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5、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七、要约变更的规定
1、重新编制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2、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
3、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八、竞争邀约
1、关于竞争要约的披露时间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需履行披露义务。
2、关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的延长
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能力。
九、预受股东及要约期满后的处理
(一)关于预受股东:
1、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2、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二)关于要约期满后处理:
1、部分要约: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2、全面要约:应当购买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十、其他规定
(一)一致行动人、公众公司控制权及持股比例计算等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为公众公司收购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做市商持有公众公司股份相关权益变动信息的披露,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四)股票不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内容比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