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规章制度
行政诉讼法15条

行政诉讼法15条
摘要:
1.行政诉讼法概述
2.行政诉讼法第15 条的具体内容
3.第15 条的适用案例与解析
4.第15 条对于行政诉讼的重要性
正文: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一部关于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相关制度。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行政诉讼法第15 条的具体内容
行政诉讼法第15 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三、第15 条的适用案例与解析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例如,对于涉及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的重大事务,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例如,对于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方面的规章,当事
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例如,对于公务员的考核、晋升、处分等决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例如,对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四、第15 条对于行政诉讼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法第15 条明确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对于规范行政诉讼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XX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负责人法制观念,推进法治型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黄河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行政应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负责人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以维护法律尊严,并借此途径向人民群众诠释依法行政进程,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
第五条行政负责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必须出庭:(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二)行政机关以区政府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三)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四)对本单位行政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五)上级部门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六)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第六条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保持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列入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行政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率应不低于50%。
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负责人从未出庭应诉,不能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败诉原因,甚至对人民法院判决消极对待、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企业内部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内部纠纷的公正解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员工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的行政诉讼和仲裁事项。
第二条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是指企业员工与企业之间因工作纠纷引起的双方利益争议,一方或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解决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恳求。
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员工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并进行调解。
3.若调解未能达成全都,员工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将全力搭配法院的调查,供应必需的资料和证据。
4.行政诉讼过程中,企业员工应当依法保守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的信息。
企业亦应当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任何欠妥手段干涉司法程序。
第三条仲裁1.仲裁是指企业员工与企业之间因工作纠纷引起的双方利益争议,通过受委任的仲裁机构进行公正、独立的解决方法。
2.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商定仲裁条款,将未尽事宜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3.员工因工作纠纷向企业提起仲裁时,企业应当搭配仲裁机构的调查,并供应相关证据和资料。
4.企业与员工均应乐观参加仲裁程序,并依照仲裁结果进行执行。
5.企业与员工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将全力搭配法院的调查,并按法院的判决结果执行。
第四条调解与协商1.在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过程中,调解与协商是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
任何一方发现纠纷,应自动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并尽量达成和解。
2.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调解与协商机制,设立特地的调解人员,帮助员工与企业之间解决纠纷。
3.企业员工在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尽力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4.企业应全面敬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乐观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
二、法律关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回避制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三)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情况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的新征程开始了。
行政诉讼制度在监督公权、保护平等、私权和实质纠纷的基础上得到加强。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回应,盘活存量的制度,增加系统的增量。
《民法典》中行政规范性条款的执行,将会引发行政不作为、行政登记、行政介入等新的纠纷,所以,行政案件的数量仍有增长的空间。
《民法典》对我国的司法复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行政审判应当从间接审查与直接参考的方式演变为一种双重结构的行政审判模式。
关键词:民法典行政诉讼;制度;新发展《民法典》是一部“百科全书”,它是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它可以有效地解决民事法律中的法律冲突。
民法既包括了实体权利和行政程序,也包括了更广泛的范围和影响。
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或区域的管理都离不开民法的支持,不然的话,社会阶级就会出现混乱。
只要对《民法典》有所了解,就能对民事纠纷的内容、时效、请求权等方面有所认识,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实体规范与程序。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定的主体和程序范围都将与公共管理相结合,而这一点对规范的影响更为深刻[1]。
一、《民法典》引发新型行政争议(一)行政不作为争议行政不作为是《民法典》所依据的行政责任条款提出的。
《民法典》最直接地影响了行政法的发展,是对行政机构的一些职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使“法”从“依法行政”扩展到“民法典”,促进了行政法与民法学的结合。
《民法典》[1]中的特定行为类型,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硬性的行政行为,例如《民法典》第1008条中所述,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新型的防治措施,必须经过相关机关的“批准”;第二种是《民法典》第1105条5款中的中性行政行为,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收养评定”的职责;第三,《民法典》第34条第4款等有利的行政行为,对被监护人居住地民政部门作出紧急反应,要求其“为其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顾”。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部门。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重点问题●行政的概念。
●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
理解行政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
行政的特性、内容和范围决定了行政法的特性、内容和范围等对应物。
从行政法和行政的关系表明,研究行政法必须从研究行政开始。
一、行政的概念行政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开端。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其涵义除了可以翻译为“行政”以外,还可以翻译成“管理”、“执行”。
论及行政,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比如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角度,阐释各不相同的观点和学说。
行政可以被解释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或者国家的组织活动,或者国家事务的管理,或者与立法、司法并行的国家职能,或者展现公共管理的法律行为或者行政权力运作现象或者其它。
从行政法的角度,学者多是基于三权分立而界定行政,使得“行政”在行政法上有其特定的涵义,尽管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中,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有着不同的解释。
1、分权说,或称除外说、排除说、狭义行政说。
这种学说是以国家权力划分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认为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比如德国学者耶林纳克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是包含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作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所著《行政法概要》中强调,“行政即行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行为中除去司法行为部分”。
1这一学说只指出了行政的外部形式特征,而没有涉及行政的实质性内容,难以表达行政的内涵。
2、职能说,或称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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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爱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的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
1 / 79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纳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差不多原则(一)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点:即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国家行为;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三)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同意例外的情况有: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依照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停止执行的。
3 / 79(四)司法变更有限原则是指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专门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能够判决变更。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1.选择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能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治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治理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征收治理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规定,行政相对人如选择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差不多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如《公民出境入境治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3.复议前置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收治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 / 794.复议终局型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如《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不1.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受案范围不同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够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能够提起行政复议的,则未必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P114-116):1.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1)申请撤诉。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假如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视为申请撤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原告申请撤诉。
视为申请撤诉7 / 79有两种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2.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行政诉讼案件通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下列情况:(1)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能够缺席判决;(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能够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其放弃权利,不阻碍案件的审理。
3.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专门情况的发生而临时停止。
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依照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中止: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E.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F.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G.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4.诉讼终结:指在诉讼程序因专门情况的发生不能接着或者接着进行毫无意义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况是:A.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B.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C.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因作为一方当事人9 / 79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接着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专门情况的除外。
5.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裁判作出前,为了保证今后生效判决的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A.适用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因对罚款不服而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B.必须具有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缘故,致使今后生效的判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
6.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往常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部分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
先予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A.适用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
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案件,或者某些行政赔偿案件,能够裁定先予执行。
B.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C.不先予执行将严峻阻碍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
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而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
7.审理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并参照适用规章。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能够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受理范围的概念、确定标准确定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二、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11 / 7913 / 79注意: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1)对人身的强制。
如强制戒毒、强制遣回原地、扣留人身等。
(2)对财产的强制。
如查封假冒伪劣产品、冻结银行存款、强制拆除、强制许可等。
(3)对行为的强制。
如强制企业治理污染等。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对这类案件,需注意两点:一是其他应由行政机关发放而又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因性质与抚恤金相同,其发放引发的争议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是行政主体。
发放抚恤金的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而不是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公民因这些组织未按规定发给抚恤金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不受理的案件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15 / 79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阻碍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能够自明白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能够不经复核,自明白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早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能够适当延长,然而延长时刻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的管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种类我国是四级法院设置: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一)级不管辖级不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