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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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法律审查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法律审查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法律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查工作,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企业为了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对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和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等方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查、发布、实施和修订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法律审查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查应当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明确性、简洁性等原则。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起草第六条企业起草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七条企业起草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企业起草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公平合理。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审查第九条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法律审查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审查。

第十条法律审查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应当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一条法律审查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应当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实施可能性进行评估,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法律审查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应当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明确性、简洁性审查,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清晰易懂。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发布和实施第十三条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企业负责人审批后发布。

第十四条企业发布规章制度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和掌握规章制度的内容。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并遵守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监督机制,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章规章制度的修订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始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公司规章制度审核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审核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实用性,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核、发布、修订和废止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规章制度审核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实用性、针对性和动态性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规章制度审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审核。

第五条审核委员会由公司高层领导、人力资源部、法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审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审核委员会的职责:(一)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实用性;(二)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保持规章制度的动态性;(三)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四)处理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五)履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应设立规章制度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工作。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审核第八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实用性、针对性和动态性原则。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一)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或废止的申请;(二)各部门规章制度管理员负责起草规章制度文本,并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三)规章制度文本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四)审核委员会对规章制度文本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五)各部门根据审核委员会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章制度文本再次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六)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规章制度文本报公司高层领导审批;(七)公司高层领导审批通过后,发布规章制度。

第十条规章制度审核重点:(一)合法性: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合规性:规章制度应符合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三)实用性:规章制度应针对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可操作性;(四)针对性:规章制度应针对具体问题,解决问题;(五)动态性:规章制度应根据公司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集团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集团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集团法律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法律审核论证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市国资委《企业法律审核若干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为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提升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由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务合规部组织实施,其他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审核工作机制。

第四条法务合规部是集团公司法律审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法律审核管理制度,建立法律审核台账,组织实施具体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二章法律审核的内容第五条应当实施法律审核的事项如下:(一)重大决策。

重大决策前,主要负责人应当责成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务合规部对决策事项进行法律审核论证。

未经法律论证的,不得提交决策会议审议。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主要包括:1、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2、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资本运作、重大资产处置、重大项目招投标等重大经济活动;3、市国资委等上级单位要求进行法律审核的其他决策事项。

(二)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均应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的规章制度,不得发布实施。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定发布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含党委规范性文件),包括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不包含临时性或局部执行的通知、安排、计划等。

(三)合同。

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事先进行法律审核,未通过法律审核的不得对外签订。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对外签订或出具的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构成单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各类合同、协议、章程以及能够对其进行补充、修改、变更或解除的补充协议、往来函件及修正案等;2、确认函、承诺函、保函等单方承诺文件;3、其他合同性文件。

集团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审核工作流程管理办法

法律审核工作流程管理办法

法律审核工作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范围内法律审核工作,合规、高效地开展法律审核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律审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核流程指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和其他单位在进行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法律审核时遵循的工作流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四条公司在制定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的在全公司范围内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时,应严格遵守以下流程,提交法务办进行法律审核:(一)规章制度制定或修改部门应提交公司部门会签意见表、制度草案、对于草案关键点的说明、经过的所有审批文件和所有其它相关资料。

(二)法务办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核、程序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所需的其他法律事项审核,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应由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三)法务办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或在会签意见表中注明法律审核意见。

(四)法律审核意见书或会签意见表应及时送达申请部门,法务办留存复印件存档。

第五条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循以下流程,提交法务办进行法律审核:(一)合同签订部门应在拓展运营部审核通过后,向法务办提交合同审批表、所须的所有审批文件、合同草案和所有其它相关材料。

审批表应当载明申请部门、申请人、申请日期、申请事项;申请事项中列明该合同的名称、相对方名称、涉及的项目、拟签署和履行时间等内容。

(二)法务办按照《公司法律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涉及资产重组、投资并购、股权转让、对外担保、标的额较大(300万元及以上)、涉外或法律关系复杂的重要合同的,必要时应先由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经法务办审核后由总法律顾问审定。

(三)合同签订部门应对拟签合同相对人的资质、授权、资信等各种主体相关情况进行审查。

与合同相关的事项出现重大变更,对该合同的签订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法务办。

公司规章制度审查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审查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管理体制,提高监督管理效能,优化企业内部管理结构,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规章制度指公司为规范员工行为、管理企业运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文件,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础。

第三条规章制度审查是公司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评估和优化,以确保规章制度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规章制度的审查、修改工作。

第二章审查周期第五条公司规章制度审查周期为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审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规章制度审查工作,按照规范程序完成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审查任务。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及时组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确保公司规章制度审核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审查内容第八条公司规章制度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符合;是否与企业发展方向相符合;是否与企业文化相契合;是否与员工行为规范相符合;是否能够预防和解决内部管理问题。

第九条具体规章制度的审查内容根据不同的规章制度类型和性质,有可能包括: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操作性、针对性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条公司规章制度审查涉及的具体内容,由各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章审查程序第十一条公司规章制度审查包括两个阶段——审查准备和审查实施。

第一节审查准备第十二条审查准备阶段主要包括:明确审查目标、确定审查标准、收集相关资料、形成审查计划等工作。

第十三条审查准备阶段主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各部门配合完成。

第十四条审查准备阶段的工作在规章制度年度审查计划确定后即刻展开。

第二节审查实施第十五条审查实施阶段主要包括:审查组成立、审查材料准备、审查方案制定、审查现场实施等工作。

第十六条审查实施阶段主要由审查组负责,审查组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任命。

第十七条审查实施阶段工作按照审核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审查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AAA有限公司法律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经营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核包括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包括重要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

第二章法律审核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建立以总经理负责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务部在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律审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根据集团公司的分工,对法律审核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审核和监督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四)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五)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公司各单位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六)其他应当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法务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六)保护知识产权,参与重大经济活动;(七)监督、指导、协调和考评所属各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八)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章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的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公司_法律审核管理制度

公司_法律审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降低法律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招投标、知识产权、劳动争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第三条公司法律审核工作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及时性、有效性原则,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作为法律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法律事务部职责:1. 负责对公司重大决策、合同、规章制度等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2. 负责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防范,提出防范措施;3. 负责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调解等;4. 负责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法律意识;5.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法律审核程序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应将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合同、协议等送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

第七条法律事务部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应进行以下工作:1. 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了解业务背景和需求;2.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对材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3. 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形成法律审核意见书;4. 将法律审核意见书提交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决策。

第八条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在收到法律审核意见书后,应根据意见书内容,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决策。

第四章法律风险防范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应主动识别法律风险,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报告。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在接到法律风险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1. 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2. 跟踪监督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3. 对防范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

第五章法律培训与宣传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组织法律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部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司整体法律素质。

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工作,根据《(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活动所制定的各种规定、标准、办法等管理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综合办公室开展法律审核工作。

第四条法律审核主要围绕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包括以下方面:(一)规章制度涉及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规章制度的表述是否规范、统一,有无法律歧义;(三)规章制度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第五条制定、修改规章制度需进行法律审核的,由拟稿部门送审综合办公室。

送审材料除制度草案外,应附带送交制定目的、背景、依据文件及其他相关情况在内的说明文件。

综合办公室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可以要求拟稿部门补充提交。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核,原则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回复。

第七条审核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的法律风险、修改建议以及法律依据。

第八条合法性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对于拟定级别为一级核心、二级核心的制度文件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级文件,综合办公室可会同外聘律师共同进行法律审核,并延长一至三个工作日。

第九条拟稿部门按照法律审核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后,可就修改内容再次提请综合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将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意见进行存档。

第十一条对公司已发布规章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综合办公室可以向制度拟定部门提出法律意见,相关部门应参考法律意见对制度文件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草拟过程中,综合办公室可根据拟稿部门的要求提供法律咨询,及时准确给予明确解答。

第十三条对于规章制度法律审核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相关法务人员均负有保守该秘密的义务,应遵守公司保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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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促进依法治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为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制定的,管理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各类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决定和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单位的请示、报告;
(四)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知以及处理决定;
(五)会议纪要;
(六)转发上级规章制度而没有增加涉及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规范的通知;
(七)其他不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规范的文件。

第四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所涉及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事项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等,并对拟制定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做出预测。

第六条对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或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应当严格依法执行。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主办部门应当将以下材料交由法律事务机构审查:
(一)拟制定的规章制度(送审稿);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说明。

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章制度等的名称、条款;被征求意见部门的主要反馈意见和对重点条文的说明等;
(三)法律事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订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律事务机构要求起草部门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协助审查的,起草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自受理规章制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内容适当的,提出予以通过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虽然与法律、法规、规章无抵触,但内容不当,或者相关部门争议较大,或者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提出
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查意见;
(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提出不予通过的书面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起草部门。

对内容复杂的、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起草部门。

在紧急情况下,法律事务机构对送审的规章制度应当即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法律事务机构在审查规章制度时,需要向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意见;需要起草部门补充说明有关情况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前款需要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送审稿应当经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公司领导审议和签署。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单位公文管理部门通过公告栏、网站等形式公布。

未按规定公布的规章制度对管理相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实施相应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公司规章制度实行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主办部门应当每两年对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部门现行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
况做如下处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或者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章制度所代替的,宣布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事项已不存在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及时修改,重新公布;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适当的,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章制度相抵触,或者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主办部门应当即时清理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修改规章制度,按照本办法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定执行。

宣布失效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网站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目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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