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单位在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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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有风险一旦出事须担责

车辆挂靠有风险一旦出事须担责

车辆挂靠有风险一旦出事须担责车辆挂靠是指车主将自己的非营运车辆挂在一家有营运资质的企业下,以便享受更加便捷的保险、车辆管理等服务。

车辆挂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非营运车辆的限制和风险,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责任,一旦出现事故,车辆挂靠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车辆挂靠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车辆违章风险:挂靠方通常会将车辆的违章责任转嫁给车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挂靠方与车主之间的沟通不顺畅或挂靠方存在管理漏洞,导致车辆违章记录未及时处理和追缴,进而影响车主的个人信用和行车安全。

2.车辆保险风险:挂靠方一般会提供车辆保险服务,但在车辆挂靠过程中,如果挂靠方未按时为车辆购买保险或购买的保险不合规或不全面,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可能无法获得合适的保险赔付。

3.车辆责任风险:挂靠方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进行车辆维修和保养,或者未能迅速处理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车辆挂靠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旦发生事故,车辆挂靠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险赔付责任:根据车辆保险的条款和挂靠协议的约定,挂靠方需要向车主提供相应的保险赔付服务。

一旦发生事故,挂靠方需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协调和处理赔付事宜。

2.管理责任:挂靠方作为车辆的管理单位,有责任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一旦发生事故,挂靠方需要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工作。

如果挂靠方的管理失职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后的处理不当,挂靠方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车辆挂靠虽然可以提供一定的便利和服务,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车辆挂靠方需要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并提供合适的保险赔付服务。

对于车主来说,选择合适的挂靠方和签订明确的挂靠协议非常重要,以免在发生事故时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责任。

车辆挂靠有风险一旦出事须担责

车辆挂靠有风险一旦出事须担责

车辆挂靠有风险一旦出事须担责车辆挂靠是指个人或企业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其他企业名下,以获得相关经营许可和车辆运输资质,从而开展车辆运输业务。

车辆挂靠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挂靠企业和车辆的所有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车辆挂靠存在失控风险。

一些挂靠企业可能会不合规操作,违法载运货物或者超载,从而导致车辆失控、事故发生。

此时,挂靠企业和车辆所有人都要承担责任,可能面临被罚款、吊销运输许可证等处罚。

车辆挂靠也存在道路安全风险。

一些挂靠企业可能为了降低成本,选择不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

这就增加了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概率,对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构成威胁。

一旦发生事故,挂靠企业和车辆所有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车辆挂靠还存在客户赖账风险。

一些货主可能会故意拖欠运费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款项。

对于挂靠企业而言,这会严重影响正常的运营和资金流动。

车辆所有人也可能因此无法获得相应的运输费用,导致经济损失。

为了减少车辆挂靠的风险,应该采取以下措施:车辆挂靠时应选择可靠的挂靠企业。

通过查询企业的资质、信誉和经营情况,选择具备良好声誉和管理经验的挂靠企业。

可以与其他车辆所有人交流,了解他们的挂靠经历和意见,进行参考。

在挂靠之前应签订明确的合同。

合同应详细规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每次运输的具体事项、费用结算方式和标准等。

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认真阅读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定期检查车辆的状况。

无论是挂靠企业还是车辆所有人,都应该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

包括机械部件、制动系统、轮胎、灯光等各方面的安全问题,确保车辆在道路上运行时的安全性。

对于未及时支付费用的客户,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出现客户拖欠运费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支付费用。

通过与其他车辆所有人建立良好的交流渠道,互相分享经验和信息,提高应对挂靠风险的能力。

车辆挂靠是一种常见的车辆运输经营方式,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挂靠车辆运输货物毁损责任承担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挂靠车辆运输货物毁损责任承担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挂靠车辆运输货物毁损责任承担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挂靠车辆运输货物毁损责任承担
案例,该案例对于挂靠车辆运输货物的安全管理和责任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中,一家物流公司将所属的货车挂靠在另一家车队下,由该车队负责运输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失。

物流公司向车队索赔,但车队拒绝承担责任,认为货车是物流公司所有,应由物流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挂靠车辆的所有权不属于承运车队,但车队在运输过程中承担有关运输安全的义务,包括监督、管理和保护车辆和货物的安全。

对于挂靠车辆的损失,车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案例提醒物流公司和车队在挂靠合作中必须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处理损失赔偿事宜,保障货物的安全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为车队在运输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提供了重要的判例依据,为行业规范和司法公正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车辆挂靠有风险一旦出事须担责

车辆挂靠有风险一旦出事须担责

车辆挂靠有风险一旦出事须担责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车辆挂靠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车辆挂靠是指运输企业或个人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到其他运输公司名下,以获取相关的运输牌照和运输手续,从而进行货运或者客运业务。

车辆挂靠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或者违法行为,挂靠方将面临重大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车辆挂靠存在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车辆挂靠应当列入挂车名下。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漏洞,将没有资质的车辆挂靠到自己的名下,以此蒙骗交通管理部门,获取道路运输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手续。

一旦这些挂靠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或违法行为,将面临资质不符合的问题,导致相关责任无法落实,从而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

车辆挂靠存在经济风险。

一些车辆挂靠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忽视了挂靠车辆的安全和合法性。

他们以低廉的价格吸引挂靠车主,从而获取车辆挂靠费和相关手续费。

一旦挂靠车辆出现事故或者违法问题,挂靠企业将面临赔偿责任和法律诉讼,未来的经济损失将是难以估计的。

车辆挂靠还存在信誉风险。

一些不法挂靠企业通过违规操作和欺诈手段,导致挂靠车辆的运输信誉受损。

一旦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违法行为,将给车主和货主带来不良的影响,甚至可能使其失去继续从事运输业务的资格。

针对车辆挂靠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加以规范和管理。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挂靠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挂靠企业的准入制度,对挂靠车辆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确保挂靠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要加强对车辆挂靠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挂靠车主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受到不法挂靠企业的侵害。

车主在选择挂靠企业时,要多方考察,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挂靠企业。

在签订挂靠协议时,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日常运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违法行为,确保自己的安全和利益。

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探讨

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探讨

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探讨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挂靠车辆成为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挂靠车辆是指与运输公司签订协议,在公司名义下以私人车辆经营城际客运或货运业务的车辆。

挂靠车辆能够有效缓解城市交通运输的压力,提高运输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交通事故责任问题。

本文将围绕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责任问题展开探讨。

一、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归属难题1. 车主责任与公司责任的界定挂靠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一般来说,挂靠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由车主和挂靠公司共同承担。

但是在具体的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往往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原因、车辆使用情况、公司管理制度等多个因素,因此责任的归属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2. 车主、驾驶员和挂靠公司的责任划分在挂靠车辆交通事故中,辨别车主、驾驶员和挂靠公司的责任也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

一方面,车主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对车辆的日常保养和驾驶员的素质负有一定的责任;驾驶员在日常行车中的违规操作和安全意识不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挂靠公司作为车辆的运营主体,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进行责任的合理划分。

在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认定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主要有以下几点:1.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交通安全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对挂靠车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挂靠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挂靠公司应当对车辆的安全管理负有监管责任。

2. 《城市公共汽车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安全管理条例》对城市公共汽车(包括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提供了一些具体规定,其中包括车辆的日常维护、安全设施设置、驾驶员的安全培训等内容,对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3.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司法解释也为挂靠车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法律责任承担

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法律责任承担

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法律责任承担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法律责任承担2010年9月生产电子产品的A公司与司机余某签订运输合同,车辆挂靠在B运输公司名下,由余某将一批电子产品运至浙江某地,车辆行驶至江苏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电子产品全部受损。

因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损失由余某承担。

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A公司将余某和B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某区法院,请求余某同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区法院根据余某与B公司的挂靠协议,判决在一万元挂靠费用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余某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挂靠公司承担不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方的法院在实践中执行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一是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是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中规定,由于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者租用、借用车辆等原因产生的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类责任(垫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连带承担。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挂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第七条:关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问题。

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情形比较复杂,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目前审判实务中对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被挂靠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较大的分歧,各地做法不一,《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批复的精神,规定被挂靠人在收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1. 引言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是指在货运行业中,挂靠方与运输企业之间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的争议。

该类纠纷涉及到合同法、运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法院来说,如何审理并判决合理、公正的裁决是关键。

本文将探讨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2. 审理思路审理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时,可以按照思路进行: 2.1 确定合同关系首先要确定挂靠方与运输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需要审查签订的合同文本,了解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挂靠方提供车辆和人员,运输企业提供运输任务和报酬等。

2.2 查明争议焦点在确认合同关系后,需要查明争议的焦点,也就是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可能涉及到运输任务分配、报酬支付、违约责任等方面。

2.3 收集证据材料为了做出公正的裁决,法院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履行记录、通知函件、支付凭证等。

法院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事实清晰。

2.4 聆听双方意见在庭审过程中,需要聆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法院应提供公平、公正、平等的环境,允许双方辩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2.5 法律适用和裁决最后,根据合同法、运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实和证据,法院应当做出合理、公正的裁决。

在裁决时要充分考虑合同约定、当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因素。

3. 裁判要点在审理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中,需要注意裁判要点: 3.1 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法院应当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例如,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因素等。

3.2 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当互相信任、平等对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3.3 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该依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违约责任。

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其他补偿责任。

3.4 证据的充分性法院在裁决时要充分考虑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车辆挂靠有风险一旦出事须担责

车辆挂靠有风险一旦出事须担责

车辆挂靠有风险一旦出事须担责车辆挂靠是指企业将自有车辆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以减少运输成本、规避相关监管、节约税费等目的。

然而,车辆挂靠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出现事故,挂靠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将就车辆挂靠的风险问题展开讨论。

**一、车辆挂靠的定义及特点**车辆挂靠是指企业通过协议等形式,将自有车辆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由其他公司代为运输或经营。

挂靠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通常会使用挂靠公司的牌照和运输许可证。

车辆挂靠的特点主要包括简化流程、降低成本、规避监管等。

**二、车辆挂靠存在的风险问题**1. 法律责任问题:一旦挂靠车辆发生事故,挂靠企业有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挂靠企业作为法定代表单位,应对挂靠车辆的安全负责。

2. 品牌形象问题:挂靠企业的形象受到挂靠车辆影响,一旦挂靠车辆出现违法违规事件,将直接影响挂靠企业的品牌形象。

3. 安全风险问题:挂靠车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对挂靠企业及其员工造成潜在的安全威胁。

**三、一旦出事应如何处理**1. 及时通知挂靠公司:一旦挂靠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通知挂靠公司,协商处理事宜。

2. 配合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3. 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挂靠企业及其员工不受牵连。

**四、如何规避车辆挂靠风险**1. 选择正规挂靠公司:选取信誉良好、资质齐全的挂靠公司,确保挂靠车辆经营合法。

2. 关注车辆安全:对挂靠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营。

3. 明确责任划分:在签订挂靠协议时,明确双方的责任分工,避免纠纷发生。

**五、结语**车辆挂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然而,车辆挂靠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问题,一旦出现事故,则需要挂靠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选择挂靠公司、关注车辆安全、明确责任划分等措施,能够有效规避车辆挂靠的风险,确保企业运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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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单位在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责任承担
出租车和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某个单位营业,是我国运输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现象。

与其他挂靠性质不同,它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目前,山东省茌平县货车拥有量约2000—3000辆,且基本上是私人拥有。

但是从车管部门了解到,从行驶证的登记来看,车主是私人名字的却很少,这是因为大多数私家货车都采取挂靠单位的形式入户。

挂靠单位已成为目前货车管理的主要模式。

挂靠单位在我们国家地位比较特殊,虽然法律对他们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但现实社会中挂靠现象比比皆是。

车辆挂靠形式虽然有利于车辆的经营和管理,但法律没有对这种挂靠关系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也越来越多。

近期,我院相继审结了两起比较典型的这类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分别判决被挂靠单位(车主)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件一】:2004年1月,张某经与山东省高唐县某运输公司协商,将自家一货车挂靠在该运输公司,从事运输经营。

2006年7月,张某与刘某签订了协议,约定张某将该车转让给梁某。

同日,刘某经与高唐县某运输公司协商,约定该车以梁某的名义挂靠在该运输公司。

该运输公司仍同意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输经营。

同年7月24日,刘某驾驶该货车,以运输公司的名义,与茌平县某信息中心签订了运输协议。

约定该运输公司承运该信息中心铝杆19.947吨至胶南,货物保价金额40万元,次日到胶南卸货。

合同签订后,当日,该车装货运出茌平。

事后,该信息中心与车上失去联系,货物非但未如期运往目的地,而且至今不知去向。

后将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高唐县某运输公司赔偿茌平县某信息中心货物损失40万元,一审判决后,高唐县某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山东省平原县曹某经与德州市某运输公司协商,将车辆挂靠在该运输公司,且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

曹某车辆登记在了该公司名下,并允许曹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输经营。

2007年3月,曹某让其子驾驶该货车,以德州市某运输公司的名义与山东省茌平县的某配货站、闫某,签订了铝锭运输合同。

合同履行中,因运输人员看管不当,途中丢失铝锭5.359吨,价值为104500.50元。

2007年5月,茌平县某配货站、闫某,以德州市某运输公司、曹某为被告,诉之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曹某和德州市某运输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向茌平县的某配货站、闫某,赔偿铝锭损失104500.50元,运费1200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两起车辆运输合同案在审理期间,被挂靠单位两运输公司,分别提出了两方面的辩论意见:一、公司非实际车辆所有权人,也未取得运营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认为根据公安部机动车辆登记的复函,尽管该车辆登记在公司,但挂靠人是实际出资人,应认定挂靠人为实际所有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挂靠车辆在交通运输中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如何赔偿的批复,公司在运营中,未取得运营利益,对车辆收取的管理费大部分代车辆上缴了各种费用,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未签订运输合同,也未实际履行合同,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认为运输合同上无公司人员的签字,也无公司的盖章,实际履行中,无公司人员签收货物,因此,运输合同对公司无任何约束力。

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完全是实际控制车辆人员的个人行为,应由实际控制车辆的人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车辆挂靠营业,是指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货运业务,车主每月或每年向公司交纳一定的挂靠费,车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车辆营运证等皆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并以该单位的名义交纳各种税费。

车主自行联系业务,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此方面与挂靠单位无关。

因此挂靠车辆一旦肇事或造成其他损失,挂靠单位常以其仅仅是挂靠关系,无实质的承包或雇佣关系为由,否定其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两起案件的审理,我们认为:
一、上述两案属运输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上述两被挂靠车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争辩,实际上是把合同违约与道路侵权混为一谈,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两被挂靠车主是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主体,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签订挂靠协议和准许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行为,这是对实际车主以公司名义进行运输经营的授权行为。

在运营过程中,实际车主以公司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并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是对公司运输经营的代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实际车主在运营过程中的违约,就是运输公司的违约,应当由运输公司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上述两案中的运输合同,虽没有公司的盖章和公司人员的签字,也应认定实际控制车辆的人所实施的该行为,就是对公司的代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上述两案中的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签订挂靠协议,并允许该车辆登记在公司的名下,这是一种向社会承诺公司是该车辆的运输主体的公示行为。

实际控制车辆的人持有该车辆的行车证,驾驶标有公司门徽的车辆,以公司的名义,与托运人签订合同时,托运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实际控制车辆的人对公司是有运输经营代理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运输公司也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两级法院判决被挂靠车主分别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全国还有不少个体户购车后,因私车不能申请诸如客车线路牌、车辆的实际营运等方面的挂牌营运,故挂靠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时有发生,如何规范和管理这种行为,确是行政管理的一大课题,也是法院在审理此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索赔案件急需法律或司法解释给予规范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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