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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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解除双方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

2、返还原告定金1.7万元,装修补偿款10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原告举证

1、转让协议

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转租被告租赁的位于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六灶社区鹿达路28号36幢房屋,并就装修补偿进行约定。其中第三条最后一行被告“交付乙方(也就是指原告)房屋的所有平台资源(线上线下)”,这条写明了房屋是作为民宿用途转让的,被告在转让前用于经营民宿目的。

2、收款收据、网银转账记录

证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支付租赁定金人民币1.7万元,2017年7月21日支付装修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

3、解约通知函

原告由于被告未明确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从而发出解约通知。

该解约通知函系链家总部法务出具,因签订协议后中介也了解该房屋不能作为民宿使用,被告隐瞒的房屋情况。

4、谈话笔录

2017年8月2日,律师对于中介工作人员刘友财的谈话笔录,证明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的过程,之前被告经营谷奈民宿,原告租房的目的也是经营民宿。

5、录音

2017年7月28日,原被告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隐瞒原告涉案房屋禁止开设民宿的事实。

被告质证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两者的区别: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向法定代理人)作出。

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向被代理人)作出。

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

(一)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产生误解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显然不利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三)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自己的真实意思被违背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合同可解除的情形:

合同法第69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可解除合同。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权利行使的方法来看二者的不同:

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以由善意相对人单方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自该通知到达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时生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撤销权则需要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行使,当事人不得单方撤销合同(否则无异于违约),而且这种撤销权要在一定期限内主张,即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该“一年内”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而合同的解除权都可以由当事人一方行使,即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用通知的形式告知对方,该通知到达对方之时合同即解除。如果对方对此有异议,则由对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否定解除行为的效力。解除权往往也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即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来看二者的不同:

合同撤销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 合同撤销从根本上否定合同的效力,被撤销的合同视为自始不生效。

2) 合同部分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 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性质,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解除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 合同解除仅仅否定合同向后的效力,是阻止合同继续生效的方法,解除没有溯及力。

2)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从适用范围和发生原因看两者的不同:

从适用范围看,合同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合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诉讼证据资料收集清单

附件20:诉讼证据资料收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料收集清单 (不限于下列资料,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梳理) 第一部分涉案工程项目情况介绍 (包含合同签约、项目组建、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款申报及审批、竣工资料交接、竣工结算申报及审核、项目收付款、项目成本以及项目争议情况)。 第二部分施工合同相关资料 1、发包人资信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发包人代表或现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 3、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4、备案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复印件。 第三部分开竣工相关资料 1、开工申请报告、开工通知或开工令; 2、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甩项竣工验收协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 4、分户验收汇总表、精装修施工场地交接记录、房屋及房屋钥匙交接记录; 5、竣工资料交接签收记录; 6、地基与基础验收资料、主体结构验收资料; 7、施工现场交接记录、测量基准点水准点交接记录、土方开挖申报及审批资料(无开工报告或开工通知项目必备); 8、工期签证、索赔申报及审批资料(含停工通知、停工令、复工令)。 第四部分工程款申报及审批相关资料

1、工程月进度或节点进度款申报及审批资料; 2、竣工结算申报及签收资料(土建、安装等); 3、竣工结算报告(含结算定案表)等竣工结算审批资料; 4、费用签证、索赔申报及审批资料; 5、施工图预算核对确认资料(如有)。 第五部分项目收付款往来相关资料 1、履约保证金交纳及退还资料; 2、工程进度款支付明细资料(列明时间、付款人、收款人、金额、付款方式;备注说明甲供材付款金额、承包人违约扣款金额等特殊款项,备注说明税务发票开具金额); 3、工程款收付款往来对账单; 4、催款函等证明发包人逾期付款资料。 第六部分防范发包人反诉承包人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违约风险资料) 1、监理例会或工地例会资料,含签到表(按时间收集); 2、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签收资料; 3、工程联系单及回复资料(含签收资料); 4、技术联系单及技术核定单(含签收资料; 5、材料认证认价申报及回复资料(含签收资料); 6、通知、函等往来函件资料(含签收资料); 7、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违约等扣款通知及附件。 第七部分施工图纸相关资料 1、施工白图、施工蓝图及配套图纸签收资料(按时间收集); 2、施工图会审记录土建、安装等资料(按时间收集); 3、竣工图纸及签收资料(未办理竣工结算项目必备)。 资料收集要求:分部门限时收集,整理资料清单,办理交接手续,原件统一存放法务组,专人保管。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制作指引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制作指引(内部使用)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是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民事案件中提交法庭的证据目录,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所提供证据的桥梁和纽带,证据清单的制作优劣直接影响到法庭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认定,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为了实现证据清单的效能最大化,使法庭更有效率的采信我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为此我们制定本指引,以供团队内部使用。 1.证据清单制作原则 1.1遵守法院有关证据清单的基本规范; 1.2效率使用原则; 1.3便于引用的原则; 1.4高雅美观; 1.5简单得体。 2.证据清单的分类 1.1法院要求统一使用的证据清单。 1.2为方便庭审而制作的证据清单或举证意见。 3.证据清单的主要内容 3.1标题; 3.2案件信息; 3.3提供人信息及提供时间; 3.4证据序号或编号; 3.5证据材料名称;

3.6证明对象; 3.7证据页码; 3.8证据类型。 4.证据清单的制作标准 4.1页面布局 4.1.1证据清单可以通过word文档制作,也可以通过excel制作。 4.1.2最终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应当采用A4纸,版面原则上纵向布置。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为3.18; 4.1.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 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 4.1.4证据清单应当设置页码,页码采用小写数字,居中设置。 4.1.5在上述状态下对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各模块进行排版。 4.2 标题的设置与排版 4.2.1在排版默认状态下,先将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然后上面增加一个回车,即一个空行。然后将“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字体设置为华文中宋小二号字,加黑。 4.2.2 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行间距设置为1.5倍,段前设置为1行,段后设置为1行。 4.2.3标题应当居中设置。 4.2.4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标题设置应当与民事起诉状或民事答辩状中的标题设置完全相同。 4.3证据清单的表格设置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 1、概念及特征。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

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如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该证言的内容必须是真的,而不是假的,必须是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凭空杜撰或捏造出来的所谓事实。再比如,烟贩甲从外省购进红塔山100件,被查获后,辨称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并提供了伪造的发票。以上甲的陈述和发票,都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加以采纳。其次,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等,因无法查证,不具备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三,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模板

证据清单 序 号 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页码 1 原告常怀玉身份 证复印件 原告提供原告身份信息 1 2 被告江上飞身份 证复印件 被告提供被告身份信息 2 3 结婚证复印件原告提供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 月4日登记结婚 3 4 户口薄原告提供原被告于2004年6月14 日生有一儿子江淮 4 5 房产证复印件申江市江 汉区房产 局申江市江汉区江城路 828弄98号的别墅为夫 妻共同财产 5-6 6 申江市泽国证券 公司江上飞的帐 户被告提供帐户中的资金为夫妻共 同财产 7 7 证人李芳的证言原告提供夫妻因感情不合已分居 两年 8

8 证人钱壮勇的证 言原告提供夫妻因感情不合已分居 两年 8 8 房地产估价报告 书申江市新 时代房地 产评估咨 询有限公 司 申江市江汉区江城路 828弄98号的别墅市场 价值约为1200万人民币 9 9 房地产估价报告 书申江市新 时代房地 产评估咨 询有限公 司 申江市江汉区河川东路 89弄8号101室的房产 市场价值约为310万人 民币 10 10 房地产估价报告 书申江市新 时代房地 产评估咨 询有限公 司 申江市滨江区海滨路 899弄6号I902室的房 产市场价值约为460万 人民币 11 11 公司变更登记备 案复印件申江市工 商局 申江挺美衬布有限公司 在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 记,将公司名称变更为 申江金洲塑料包装有限 公司 12

注:本清单共1页,证据材料共15页 提交人:常怀玉 提交时间:2012年10月7日 提交法院:申江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12 江淮学费收据 申江市滨江区滨江小学 江淮上学需学费约为每年1200元人民币 13 13 江淮食宿费收据 申江市滨江区滨江小学 江淮每月须向学校交纳800元食宿费 14 14 补习班收据 申江市新东方学校 江淮每月需缴纳其余教育费用约100月每月 15

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清单--待完善版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非医保部分保险公司不赔)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③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④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⑤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⑥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⑦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3.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证据目录 1、原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交通事故认定书;

3、被告车辆行车证及驾驶证信息表(找交警); 4、被告车辆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找交警); 5、原告伤残等级鉴定书; 6、车物损失鉴定书; 7、原告住院病历; 8、医疗费收据; 9、交通费票据; 10、其他费用票据; 11、原告误工费证明(受伤前在单位的工资表、现工资证明); 12、原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13、原告或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提交经常居住地证据(暂住

证或当地居委会证明); 14、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证明(劳动能力鉴定书、病历和当地居委会证明)。 医药费篇 医药费基本由120急救费、住院费、门诊医疗费组成。 第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万限额内承担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若医药费超过1万元部分,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第二、120急救费一般没有异议; 第三、住院费; 对于第一次的住院要仔细查看如下: 考察,患者姓名,身份证号,住院时间,住院诊断和出院小结(治愈、好转)以便确定病情是否与事故有关以及最后的治疗结果; 考察,医嘱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和护理期限; 考察,用药明细(要求对方必须提供用药明细),保险公司按医保标准对丙类用药不予承担,乙类扣除10%。 事故认定篇 第一、事故认定书有简易和普通之分,但都必须有警察签章和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公章;

交通事故案件证据清单

交通事故案件证据清单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3、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或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主要有结婚证、户口簿、村乡或街道社居委证明及单位证明等); 4、监护关系证明,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5、死者的身份证明,证明死者的身份事项(适用于死亡案件); 6、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7、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用于被告是单位的案件); 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12、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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