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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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宁党办[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8]22号2008年5月7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大活动档案是自治区各级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类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既是重要的文化遗产,又是宝贵的社会财富,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

完整地收集管理好重大活动档案资料,对于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党的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一条为实现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总书记、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等)在本自治区的公务活动;(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自治区的参观访问活动;(三)自治区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在全区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宁党办[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宁党办〔2012〕46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机构编制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执政资源,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作用。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深化行政管体制改革、优化配置执政资源、有效防书控人员机构膨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认真抓好中央和自治区机构编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审批制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5•【字号】宁政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发[2003]22号2003年2月2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总则一、为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强化政府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开拓创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做到依法行政,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8•【字号】宁政办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2013年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三、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四、常务会议成员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特邀顾问和秘书长组成,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并主持。

必要时,主席可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涉及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议题,可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六、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

七、常务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办公厅政务处负责会务承办,政府督查室及有关秘书处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宁政办规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适用本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张雨浦2022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政府规章的工作部署,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施行细则》的通知(1985年3月26日宁政发〔1985〕41号公布)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9日宁政发〔1996〕85号公布)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2001年6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2005年5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2007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六、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08年10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七、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办法(2018年8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迁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宁政办发[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26号2008年7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促进政府系统督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促进政府系统督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督查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工作和领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政府效能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增强督查意识,改进督查方式,加大督查力度,注重督查实效。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四条自治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自治区政府督查室主要工作任务:(一)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二)国务院办公厅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三)自治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四)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区重要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五)自治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厅重要文件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六)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地级市政府效能管理目标考核的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宁政办函〔2018〕9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宁政办函〔2018〕9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宁政办函〔2018〕9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并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现将调整后的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请规范使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2日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族事务委员会(民委)公安厅(公安厅)民政厅(民政厅)司法厅(司法厅)财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厅)应急管理厅(应急厅)审计厅(审计厅)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办)市场监督管理厅(市场监管厅)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广播电视局(广电局)体育局(体育局)统计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扶贫办)信访局(信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办)医疗保障局(医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管局)五、部门管理机构林业和草原局(林草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和储备局)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局)——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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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7]21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1
【实施日期】2017.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2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结合实际,现将我区2018年部分节假日放假调休日期安排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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