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新塘幼儿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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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星星幼儿园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星星幼儿园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星星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星星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园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横岭一区。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曾更新。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60万元;出资者:曾更新,金额60万元。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一)办学规模:(1)幼儿园占地面积1800㎡;(2)幼儿园建筑面积1900㎡;(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1200㎡;(4)审批部门核准的在园生人数限制9个班,270人。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3—6周岁幼儿,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

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

其中,三分之一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

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

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

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本文为一份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本章程制定。

幼儿园名称为XXX,为自愿举办的幼儿保育和教育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组成部分,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办学宗旨为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幼儿园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180号。

本单位的举办者为候梅女士,享有了解本单位经营和财务状况、推荐董事、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20万元,出资者为候梅女士。

办学规模包括占地面积350平方米、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户外活动面积550平方米,审批部门核准在园生人数为4个班,120人。

办学层次为幼儿园,形式为全日制学前教育,招生对象为3-6岁的幼儿。

幼儿园设立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每届三年。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成员应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潜力。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职权包括:1.聘任和解聘园长;2.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经费并审核预算和决算;5.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可根据以下情况召开临时会议: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和副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当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规定董事长行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状况、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2023年深圳幼儿园报名条件

2023年深圳幼儿园报名条件

2023年深圳幼儿园报名条件一、招生对象2023年秋季学期,深圳幼儿园将招收适龄幼儿,具体年龄要求如下:●小班: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幼儿;●中班: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幼儿;●大班: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幼儿。

二、报名材料家长在为孩子报名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幼儿本人居民身份证(未取得身份证的可用户口簿、港澳通行证或护照等代替)、出生证和预防接种证。

2.幼儿所在家庭户口簿,其父母(或监护人)至少一方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3.父母至少一方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圳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

报读公办幼儿园的必须满足此条件。

4.其他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优待政策条件的儿童。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1.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招生计划完成之日止。

具体报名时间可能会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关注幼儿园的招生信息或者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2.报名地点:家长需前往拟报名的幼儿园进行现场报名,了解具体报名流程和要求。

四、报名流程1.家长前往幼儿园咨询并领取报名表。

2.填写报名表,并准备所需的材料。

3.持报名材料到幼儿园进行现场审核。

4.现场审核通过后,家长需缴纳相应的学费,并领取入园通知单。

5.根据入园通知单上的要求,按时送孩子入园。

五、注意事项1.家长在报名时需认真填写报名表,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如有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取消孩子的报名资格。

2.家长需按照幼儿园的要求,按时缴纳相应的学费,并确保所交费用符合幼儿园的规定。

如有逾期未缴纳学费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幼儿园将取消孩子的报名资格。

3.家长在送孩子入园前,需确保孩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适宜集体生活的疾病。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幼儿园相关工作人员。

4.家长在送孩子入园后,需按照幼儿园的要求,按时接送孩子上下学,并配合幼儿园做好孩子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格林幼儿园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格林幼儿园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格林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格林幼儿园第三条幼儿园的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切为了孩子。

第五条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4区雅然居花园2单元。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许东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20万元;出资者:许东风,金额:20万。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一)办学规模:(1)幼儿园占地面积250.60㎡;(2)幼儿园建筑面积1540.80㎡;(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958㎡;(4)审批部门核准的在校生人数为 7个班,210 人.(二)办学层次:幼儿园(三)办学形式:全日制3 — 6岁学龄前教育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园内董事会成员必须是: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成年人)。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宝安区2023年幼儿园招生简章

宝安区2023年幼儿园招生简章

宝安区2023年幼儿园招生简章
2023年宝安区幼儿园招生简章
2023年宝安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即将开始。

家长们,您准备好了吗?以下是2023年宝安区幼儿园招生简章的总结,供您参考。

招生范围:
宝安区幼儿园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宝安区户籍的3-6岁儿童。

报名时间:
具体的报名时间将在后续公告中发布,请家长们密切关注相关信息。

报名条件:
1. 孩子须为宝安区户籍,年龄在3-6周岁之间;
2. 具备健康的身体和正常的智力发展;
3. 家庭具备良好的家风家教,有能力配合幼儿园的教育管理。

报名材料:
1. 孩子户口本复印件;
2. 出生证明复印件;
3. 由社区开具的小区居住证明;
4. 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报名流程:
1. 家长准备好报名材料;
2. 在指定时间内将材料提交给所报名的幼儿园;
3. 学校对材料进行审核;
4. 审核通过后,学校将通知家长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录取通知书;
5. 家长按时缴费,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

特别提示:
1. 招生名额有限,报名材料提交后,学校将按审核结果顺序录取;
2. 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名额,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公开摇号;
3. 学校将公示入园名单,请家长们注意查询公示信息。

以上是对2023年宝安区幼儿园招生简章的总结,供家长们参考。

请密切关注相关信息,了解报名时间和具体要求。

祝愿宝安区的孩
子们能够顺利入园,度过愉快的幼儿园生活。

宝安区幼儿园招生方案表

宝安区幼儿园招生方案表

宝安区幼儿园招生方案表正文:随着新学期的临近,家长们对于孩子教育问题的关注逐渐升温。

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起点,幼儿园的选择尤为关键。

为了确保适龄儿童能够顺利入园,宝安区教育局制定了一份详尽的幼儿园招生方案表范本,以指导各幼儿园进行规范、公正的招生工作。

以下是该方案表的主要内容摘要。

首先,宝安区的幼儿园招生方案强调了公平原则。

所有适龄儿童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入园机会,不因家庭背景、经济条件等因素受到歧视。

为此,招生工作将严格遵循“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保障小区内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其次,方案中明确了招生对象和年龄要求。

通常,幼儿园招收的是3至6岁的儿童。

具体年龄划分可能根据不同级别(如小班、中班、大班)有所差异。

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幼儿园时,应确保孩子的年龄符合入园要求。

接着,方案表详细列出了招生流程。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发布招生公告:幼儿园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官方网站、社区公告板等渠道发布招生信息,包括报名时间、地点、所需材料等。

2. 报名登记:家长需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登记。

常见的材料包括户口本、出生证明、预防接种证明等。

3. 资料审核:幼儿园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儿童的入园资格。

4. 面试或活动参与:部分幼儿园可能会组织面试或其他形式的互动活动,以更好地了解孩子的基本情况。

5. 录取通知:经过综合评估后,幼儿园会向符合条件的儿童发放录取通知书。

此外,方案还提到了特殊情况下的入园政策。

例如,对于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幼儿园将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便利。

同时,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也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照顾。

最后,宝安区教育局提醒家长,招生期间要保持关注官方信息,避免错过重要时间节点。

同时,也呼吁家长理性选择幼儿园,不要过分追求名气和排名,而应更多地考虑孩子的兴趣爱好和个性发展。

总之,宝安区幼儿园招生方案表范本的出台,旨在为家长和幼儿园提供一个明确的招生指南,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5.07.18•【字号】深教[2005]292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深教〔2005〕29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学校章程的内容民政部近期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下载网址:http://)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对章程的制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推广使用。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均属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于此章程示范文本。

统一使用此章程示范文本,有利于促进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有利于各民办学校按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定出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章程。

二、结合我市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工作,逐步规范学校章程的修订。

对尚未换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或申请设立(含筹设)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学校章程必须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进行修订,报审批机关核准,作为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其中一个必备条件。

对已换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批机关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做好安排,指导各学校在2005年底前分期分批完成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

三、审批机关应将经修订的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学校章程在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一村幼儿园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一村幼儿园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一村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一村幼儿园第三条幼儿园的性质:个体办园,住宅区配套幼儿园。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园。

第五条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71区创业一村留仙一路16号。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沈军。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沈军,金额:30万元。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一)办学规模:(1)幼儿园占地面积2779㎡、(2)幼儿园建筑面积2632㎡,(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1097.9㎡,(4)区教育局核准招生规模为9个班270人。

(二)办学层次:三年制学前教育。

(三)办学形式:招收年满一岁半至六岁的前学幼儿,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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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新塘幼儿园章

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新塘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新塘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性质: 新塘幼儿园是一所全日制的幼儿园,新塘居民小组为解决本地居民及外来工作人员的子女入园问题,不以营利为目的,新塘全体居民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幼儿园以“一切为了孩子,为社区、为家长、为幼儿服务”
为办学宗旨。

第五条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水坑新塘居民小组新村。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深圳市大水坑新塘股份合作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壹佰叁拾万零陆佰五拾元;出资者:大水坑新塘股份合作公司集体出资,金额:壹佰叁拾万零陆佰五拾元。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1)幼儿园占地面积800平方米.(2)幼儿园建筑面积917平方米.(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618平方米.(4)宝安区教育局审批核定规模为5个班,150人。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 幼儿园对社会各层次家庭开放招生,特别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入园给予适当的照顾,对侨眷、港澳台同胞优先照顾.招生对象为3到6岁幼儿,学习期限为3年,采用全日制教学.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幼儿园董事会人员由房干强、张雄伟、谢碧珍、徐冬妹、林彩霞、陈辉兰、黄义妹组成。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经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经过.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园长;
2.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
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经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它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
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经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
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
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
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房干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构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幼儿园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新塘居民小组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出资130万元改建装修、添置设备设施。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
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
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进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
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
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六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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