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嫌犯罪,员工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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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受到身体健康歧视的权利保护

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受到身体健康歧视的权利保护

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受到身体健康歧视的权利保护现代社会,尊重员工的权益和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已经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方面。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仍会发生非法解雇的情况,其中包括员工受到身体健康歧视的权益受到损害。

本文将分析十个相关的非法解雇案例,以展示员工受到身体健康歧视的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案例一:某公司解雇妇女员工在这个案例中,一名妇女员工因怀孕而被解雇。

这违反了法律对孕妇员工的保护政策。

公司因此面临法律诉讼,最终赔偿了员工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职场欺凌导致员工解雇一名员工遭受职场欺凌,持续被上司和同事侮辱和恶意对待。

员工最终辞职,但他通过法律手段追求公司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并获得了赔偿。

案例三:解雇患有残疾的员工一名员工的身体残疾对其工作并无实质性影响,但他被公司解雇,理由是他不能与其他员工“适应”。

法庭鉴定此解雇行为为非法,保护了该员工的权益。

案例四:员工被解雇因患有疾病一名员工患有某种疾病,但依然能够胜任工作。

然而,公司解雇了该员工,称他的疾病会给其他员工带来困扰。

法庭判决公司有罪,并强调员工应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

案例五:公司解雇员工因拒绝违法指令员工拒绝执行违法指令,被公司解雇。

法庭认定此解雇行为是非法的,并做出判决,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解雇员工因工伤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但公司解雇了他,理由是他将对公司产生额外负担。

法庭判决此解雇为非法,并保护了员工的权益。

案例七:解雇员工因申请病假一名员工因病请假,但公司以此为由将他解雇。

法庭判决公司违反了对员工健康权益的保护,赔偿了员工的损失。

案例八:辞退员工因请求合理工作安排一名员工因个人原因请求合理的工作安排,但公司拒绝并辞退了他。

法庭确定了这种解雇行为涉嫌侵犯员工的权益,并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案例九:公司解雇员工因健康检查结果一名员工参加了公司要求的健康检查,检查显示他患有一种慢性病。

公司以此为由将他解雇。

法庭认定公司侵犯了员工的权益,并要求赔偿员工的损失。

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的有关规定

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的有关规定

(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的认定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职务侵占有 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 是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 或单位的财物,本无所有权而擅自处分公司、 企业财物,如消费、出卖、赠与、加工等, 这里还包括将财物给予第三人。;
(三)数额较大的规定认定,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 件,通常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 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 物的便利条件。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 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包括:
一、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 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 二、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 内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 理财物的便利条件。 三、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管 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领导、指 挥、监督职权。
(一)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罪”中,专门有一节是规定“妨害对 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包括妨害对国 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这里有不少罪名 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而且很容 易被咱们国企工作人员忽略,有些人触犯了 刑律都不知道怎么回事。这部分的罪名主要 包括:
1,刑法第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罪”
二、刑法中国有企业及员工主要涉及 的罪名
与国有企业员工有关的罪名,基本上涵盖了 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等各个章节,主要的和常见的有 以下60种左右罪名, 今天我们只交流一下其中几种常见的犯罪问 题,其他的就不一一罗列了。

杨晓丹与周颖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晓丹与周颖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晓丹与周颖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6【案件字号】(2019)苏03民终52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建民张演亮徐峰【审理法官】张建民张演亮徐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晓丹;周颖华【当事人】杨晓丹周颖华【当事人-个人】杨晓丹周颖华【代理律师/律所】徐静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静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静【代理律所】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晓丹【被告】周颖华【本院观点】杨晓丹二审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保证合同纠纷的审理并无直接的关联,依法不能作为杨晓丹免除本案保证担保责任的事实证据。

一、上诉人杨晓丹为涉案借贷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证据不足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周颖华并不在职业放贷人名录中。

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上诉人杨晓丹为涉案借贷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

基于查明的事实,杨晓丹系徐州中发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团队经理,对于涉案借贷交易的运作模式、操作流程等应为明知,而杨晓丹系于周颖华与案外人签订《第三方资管协议》并实际交付20000万元的当日,为周颖华出具的担保书,故杨晓丹提出的周颖华与中发展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因未经其书面同意,而上诉人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上诉主张,与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杨晓丹出具的担保书所载明的为涉案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并无其仅仅对周颖华的款项转入中发展信(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提供担保的内容或其他言辞歧义,诉讼中,杨晓丹亦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对于杨晓丹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企业对刑事犯罪职工怎么处理

企业对刑事犯罪职工怎么处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企业对刑事犯罪职工怎么处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几类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蔓延性,严重的就算刑事犯罪了,因此会对企业造成极大的危害,不仅仅是财产上的,还关乎到企业的名声。

那么企业对刑事犯罪职工怎么处理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企业对刑事犯罪职工怎么处理很多人存在一个误解,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对于被刑事拘留的员工,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不然。

这一误解的主要原因是,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并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因涉嫌犯罪,并不代表其必然最后会被判定有罪,完全有可能经过司法机关审查,最后确定其不构成犯罪。

被刑事拘留并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员工是否构成犯罪悬而未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据此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9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这一规定是在1995年。

而在1997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将无罪推定理论引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应的,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规定被取消,并增加了”不起诉决定”,那么对于“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针对此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已经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故,对于员工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仍不能以其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员工从业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公司各项目部、办事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

笫三条公司员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因此给公司造成资产、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笫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笫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监察审计部立案调查或核实〜认为当事人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定事实的〜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追究责任:,一,出现重大经营管理偏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二,项H出现重、特大质量问题,,三,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五,其他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六,被人民法院或国家行政机关判定有罪或违法受到追究的,,七,党员及公司领导受到上级纪检部门处分的。

责任追究范圉包括但不仅限于前款行为。

笫三章责任追究方式与适用第五条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追究其行政责任〜包括以下方式:,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降级,,五,撤职,,六,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第六条员工因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定给国家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其行政责任外〜还应依据经济损失情况追究其经济责任〜包括以下方式:,一,扣除当月绩效奖金,,二,扣除或部分扣除当年年终奖金,,三,赔偿经济损失。

笫七条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经济责任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八条责任追究期限为:,一,警告、记过〜6个月,,二,记大过〜12个月,,三,降职、降级〜18个月,,四,撤职〜24个月。

公司管理制度惩罚内容

公司管理制度惩罚内容

公司管理制度惩罚内容第一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惩罚1、未经允许私自带家人或朋友进入公司内部,情节轻者,责令口头警告,情节较重者,扣发当月工资,并记入个人档案;情节严重者,视情况给予调职甚至开除处分。

2、在工作期间私自接打电话、发短信、聊天等影响工作的行为,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记入个人档案;情节严重者,可参照第一条的处罚措施。

3、擅自请假、曠工、迟到早退等违规行为,情节轻者,责令补偿工作时间;情节较重者,扣发当月工资,并记入个人档案;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4、违反公司办公场所卫生规定、安全操作规范等行为,情节轻者,责令整改,并警告;情节严重者,扣发当月工资,并记入个人档案;情节严重者,可考虑停职、调离等处罚。

第二条违反公司职业道德的惩罚1、在工作中搞办公室恋情、传播不实谣言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立即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者,扣发当月工资,并记入个人档案,修正错误。

2、恶意攻击、诋毁同事、上司等无理行为,情节轻者,责令道歉并口头警告;情节较重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开除待定,待情况进一步审查确定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3、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情节严重者,立即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者,扣发当月工资,记入个人档案,调整安排。

第三条违反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惩罚1、擅自挪用公司资金、随意调取公司财务,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者,追回挪用款项,扣发当月工资,并记入个人档案,接受公司纪律教育。

2、有违背公司信用管理规定行为,比如盗刷公司信用卡,私自借贷公司资金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违规行为恶果的修正和经济赔偿。

3、违反公司报销制度,以虚假报销、重复报销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情节轻者,责令退还款项并检讨;情节较重者,追究经济责任,并扣发当月工资,调整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措施。

第四条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惩罚1、在工作中涉嫌欺诈、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立即给予开除处分,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情节严重者,追求刑事责任,终身不得再进入公司工作。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论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论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论复习笔记(六)3、教唆犯的处罚:(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注意:有多个教唆犯情况下,也会有教唆的从犯;教唆从犯者以从犯论(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3)理论上的教唆未遂: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没有实行)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际是犯罪预备的特殊法条)”具体分为四种情况:①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的;②被教唆人虽然接受了教唆,但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③被教唆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④被教唆者所实施的犯罪与教唆的性质不同。

(4)部分犯罪共同中的教唆犯:如甲教唆乙盗窃,乙转化为抢劫的。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被教唆的罪,在规范意义上包含了教唆犯所教唆之罪,那么,教唆犯与被教唆犯性质重合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对此种教唆犯不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认定为理论上的“教唆未遂”(五)共同犯罪的其他问题1、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基于“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的共犯处理原则: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部分犯罪人成立中止的条件:撤出原因力。

必须有效阻止犯罪发生,物质原因力可撤,精神原因力难撤;2、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按照处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的原则处理。

七、单位犯罪:(中国的单位犯罪,减轻了打击力度,缩小了打击范围)1、单位犯罪的特征: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指单位中的所有共同成员共同犯罪。

①单位特征——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独立性);构成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司法实践中(国有)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②行为特征——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相关性的行为、并常常以单位名义实施;③主观特征——体现单位意志与单位整体利益;④法律特征——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司法考试案列分析题讲义7(附答案及法理解析)

司法考试案列分析题讲义7(附答案及法理解析)

司法考试案列分析题讲义7[2011年真题(本题22分)]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

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

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2010年 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

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

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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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犯罪,员工是否有罪
近年来,因为所在公司涉嫌犯罪,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

以笔者8月20、21日在广东江门市处理的一起涉嫌用APP诈骗的案件为例,涉案公司的大部分员工都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类刑事案件中,涉案的员工多会辩解,我是打工的,公司犯罪与我无关。

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员工并不能仅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就笔者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总结如下:
一、员工是否构罪的判断标准
以是否直接参与公司的犯罪活动为标准来区分员工,员工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比如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案件中,负责开拓业务,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的业务经理;二、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比如在网络诈骗案件中,为公司的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员工。

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客观上直接参与了犯罪活动,主观上也认识到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认识到是犯罪,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很可能会构成犯罪;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只是为公司的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的经营模式,如果证据可以证明对公司的经营模式存在主观明知,那么是可能会构成犯罪的(如果是单位犯罪,也很可能会不构罪)。

二、员工涉案的常见辩护思路
就笔者处理员工涉案这类刑事案件的经验,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来选取辩护思路:
1、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

一般情况下,这类员工做无罪辩护是比较难的,比较常见的辩护思路包括员工的行为所起的作用、员工的涉案金额等等,目标是争取最大程度轻判乃至缓刑。

如果参与程度确实比较轻,可以尝试主张适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做无罪辩护。

2、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

这类员工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是,除了看是否属于单位犯罪,还要看在案证据是否能证明行为人明知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而决定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

如果无法做无罪辩护,鉴于此类员工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从犯,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指出行为人具有的各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轻判乃至缓刑。

3、公司涉嫌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如果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其他人员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自然人犯罪,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涉案的员工应该适用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处理的范围会比较宽。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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