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办法

煤矿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对井巷工程(含巷修工程)的验收及单项工程验收、交接管理,提高验收及交接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适用于XX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及单项工程交接管理。
3职责3.1生产科牵头井巷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3.2机电科牵头单项机电安装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工作;3.3调度室牵头其他单项工程交接管理工作;3.4安检科牵头文明卫生、消防器材的交接管理工作;3.5人劳科、经营科参与监督验收、交接工作,并依据验收单结算工资及材料费用;3.6相关领导审核批准验收、交接、结算结果。
4工作程序4.1井巷工程的验收4.1.1矿成立工程验收小组,由生产科牵头,调度室、安检科、机电科参加,经营科、人劳科参与监督。
4.1.2井巷工程竣工验收或月末进度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前2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科,由生产科根据现场情况确定验收时间,通知验收小组及施工单位人员参加验收。
4.1.3验收合格工程,由生产科出具验收单,参加验收人员共同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人劳科、经营科结算工资及材料费用。
4.1.4验收不合格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施工单位队长、书记、技术员各罚款200元,并不得结算工资。
同时,由生产科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因此而造成拖延工期的,对施工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200元/天,直至合格为止。
因生产接续等原因不能再安排原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需由别的单位进行整改的,所发生的材料、工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并按施工时间,对原施工单位队长、书记、技术员各罚款200元/天。
4.1.5对采掘工程的过程验收,调度室、生产科每旬至少对采掘头面收尺一次,同时向有关矿领导、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时给定中腰线,发放开透窝、安全施工通知单。
4.1.6参加井巷工程验收的人员,要严格按井巷工程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化标准验收,对验收单的准确性,矿组织定期(每季度1次)或不定期抽查,监察科、经营科、人劳科、调度室参加,发现与现场不符的,对参加验收签字人员各罚200元/处,并通报批评。
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工程质量达标,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矿山企业的竞争力,树立矿山企业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在煤炭资源勘查、开拓、开采、利用、运输等全过程中的各项工程项目验收,以及在煤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质量检验监理、验收检测、评定等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煤矿工程的质量,确保建设和生产安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煤矿工程在设计、施工和使用全过程中的严格控制,确保质量合格。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确保煤矿工程建设符合规范要求。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验收制度,经常进行自查与评估,确保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明确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各项要求的落实。
第二章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领导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矿工程质量验收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员,具体负责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组建相应的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组,包括设计验收组、施工验收组、安全验收组等。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的质量验收人员,具备相应的质量验收资格,熟悉煤矿工程领域的相关知识和经验。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煤矿工程质量验收档案,记录工程验收全过程,保留相关资料。
第三章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前,需要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资料、确定验收组成员、确定验收标准等。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需要根据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需要做好验收记录,记录验收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需要进行总结和评价,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合格。
第四章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对工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煤矿各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各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煤矿各项工程的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3. 工程验收应坚持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工程验收小组,由矿长担任组长,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成员。
2. 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制定验收计划,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验收程序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相关资料。
2. 工程验收小组审核资料完整性,确认无误后,组织预验收。
3. 预验收合格后,工程验收小组将组织正式验收,包括现场检查、测试和评估等。
4. 正式验收合格后,工程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并由矿长签字确认。
四、验收标准1. 工程验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2.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3. 安全设施应齐全有效,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4. 环保指标应满足国家环保法规的规定。
五、验收内容1. 工程质量:包括工程质量控制记录、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等。
2. 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记录、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等。
3. 环境保护: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4. 工程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日志、变更记录等。
六、不合格处理1. 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工程验收小组应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2. 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重新提交整改报告,工程验收小组进行复验。
3. 若复验仍不合格,工程验收小组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整改直至合格。
七、验收记录和报告1. 工程验收小组应详细记录验收过程和结果,形成书面验收记录。
2. 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验收时间、验收内容、验收结论等。
3. 验收报告一经确认,将成为工程结算和档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一、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验收规定1、井巷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由生产技术科、安监科、调度室、总工办、企划科共同负责,每周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2、检查人员要对检查结果负责,每次检查必须填写巷道检查位置范围并由参与人员签名,以备核查。
二、工程质量的验收流程1、井下工程质量验收由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安监科、调度室、总工办、企划科及施工单位参加,采用联合验收方式。
2、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对掘进巷道或其它单位工程先进行自检,合格后根据当月计划和计划变更向技术科提交书面验收申请,技术科根据验收项目清单在联合验收方式的基础上,技术科主管验收人员组织相关单位参加,根据验收项目清单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项目确定后由技术科提前一天下午通知施工单位和参加验收单位参加,按照通知时间、地点集合,不得无故不参加。
4、矿组织验收时,要根据对口专业对验收项目分工负责,生产技术科主要负责巷道工程质量,调度室主要负责文明生产、遗留工程的平衡处理,安监科负责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的检查,总工办测量组负责工程量验收。
5、检查组成员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检查验收,所有参加人员对验收项目形成一致意见后签字通过,该工程验收结束验收项目清单作为验收基础资料保存。
6、工程质量验收坚持日常验收和月末集中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分部、分项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以项目验收清单方式通知技术科,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进行验收。
对于单一或分部、分项工程或隐蔽工程可由技术科、企划科和施工单位及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7、合格工程量以验收项目清单为依据,由主管验收的人员制作,作为内部考核的依据,验收报表由总工办完成,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办法1、未经测量放线,擅自开口,或测量已放线,施工单位不按中心、腰线施工,偏离设计较大,造成被迫修改设计或报废的工程,工程不予结算,并罚项目部1000元。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煤炭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产能置换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及变更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六)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标题: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确保煤矿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完成,并具备安全、环保等基本条件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介绍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确保煤矿行业的合规运营。
二、验收程序1. 验收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和文件。
2. 验收组成:有关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和监管人员组成验收组,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 现场勘查:验收组应到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并与项目方进行讨论和交流。
4. 文件核对:验收组应仔细核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各类文件,包括建设方案、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5. 设备设施检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包括设备的安装、运行状况、安全措施等方面。
6. 安全隐患排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能力。
7. 环保要求检查:验收组应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进行检查,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8.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详细记录煤矿建设项目的各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9. 验收结论:验收组应根据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作出验收结论,包括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等判定。
三、验收标准1. 法律法规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
2. 技术标准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包括煤矿设计规范、运行规程等。
3. 安全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煤矿行业的安全要求,包括矿井通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4. 环保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包括矿山的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煤矿综采工作面安全质量验收管理制度(5篇)

煤矿综采工作面安全质量验收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验收员负责本队所施工的工程进度和质量验收评定工作。
2、坚持每班下井,对当班完成的工程进尺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实测结果评定工程质量。
3、验收评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4、对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据技术要求及时处理(可用扣进尺或暂不记进尺的办法,待处理完后,达到质量要求,方可记进尺,处理时间不能拖过第二个班子),对处理问题不及时的班组可对班组或个人处以20-____元的罚款。
5、必须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及时公布进尺质量情况,完善保存好验收资料。
6、与跟班队长、班组长、安检员一道,坚持填好班评估表,做到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7、对各班在安全、质量、文明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监督,严格按质量要求做出处理。
8、对上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在班前会向下一班交待清楚,以便下班安排处理。
9、对各班在生产中未按煤质要求处理的班组,发现后,处罚当班____元。
二、实施细则:一、超前支护____分:1、检查内容及方法:安全口往外20m,前10m内双抬棚,打3柱,往外10m打单抬棚,打2柱,用工钢梁单体柱,必须打成直线;巷高1.8m,管线电缆必须挂整齐,不准有淤泥积水不准有空邦漏顶。
2、处罚办法:超前支护少____米扣____分;每少一柱扣____分;抬棚扭斜每个扣____分;管线电缆落地每米扣____分;淤泥积水每米扣____分;空邦漏顶每处扣____分;物料乱放每件扣____分(每分罚____元)。
二、安全出口及行人通道____分1、检查方法:安全出口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巷高1.8m;棚距____米;柱要栽直;行人通道必须畅通总高1.6m,宽度不小于0.7m;不准有断拆柱。
2、处罚办法:柱不按要求栽,每根扣____分;巷高少____米,每米扣____分;棚距误差0.05m,超过要求误差,每棚扣____分;行人通道低0.1m,扣____分;窄0.1m扣____分;没有扣____分(每分罚____元)。
煤矿工程开、竣工和工程量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工程开、竣工和工程量验收管理办法一、工程分类(一)地质防治水工程:包括探放水工程、采掘工作面防排水工程、地质和水文钻场及钻孔、各类水仓等。
(二)“一通三防”工程:包括瓦斯抽排巷、瓦斯抽排泵站、钻场、钻孔、瓦斯抽排及防灭火管路、避难胴室、封闭墙、防火喷浆、风门及其它通风安全设施等。
(三)机电安装工程:包括工作面以外出煤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采区及矿井的提升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变电所安装工程、充电房设备安装工程、采区及水平水仓设备安装工程。
(四)井巷单位工程:包括井筒、巷道、胴室、深孔注浆等。
(五)工作面撤除、安装工程。
(六)地面施工工程:包括塌陷工程的水系、道路、铁路、煤场、供电线路、水沟清理、层面防水、围墙等土建工程等。
二、质量过程控制监管部门负责人划分(一)地质防治水工程:由地测科负责,责任人:地测科科长;分管矿领导:地测副总。
(二)“一通三防”工程:由通防办负责,责任人:通防办主任;分管矿领导:通风副总。
(三)机电安装工程:由机电办负责,责任人:机电办主任;分管矿领导:机电矿长、机电副总。
(四)井巷单位工程:由总工办、生产办、安监处、地测科负责,责任人:总工办主任、总工办副主任、生产办主任、生产办质量标准化副主任、地测科科长、地测科测量副科长、安监处科长(总工办负责主体工程质量验收、生产办负责修护及零星工程验收,地测科负责中腰线管理,安监处负责日常小班质量管理);分管矿领导:分管副总、分管矿长。
(五)工作面撤除、安装、工程由机电办负责,责任人:机电办主任;分管矿领导:分管矿长、分管副总。
(六)基建及地面施工工程由总工办负责,责任人:总工办负责土建负责人;分管矿领导:分管矿长、总会计师、分管副总。
三、各类工程开(复)工、竣(停)工验收的参加单位(一)地质防治水工程:由地测副总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处、总工办、生产办、经营办、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二)“一通三防”工程:由通风副总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处、总工办、生产办、经营办、机电办、通防办、通风区、抽排区、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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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验收规定
1、井巷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由生产技术科、安监科、调度室、总工办、企划科共同负责,每周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2、检查人员要对检查结果负责,每次检查必须填写巷道检查位置范围并由参与人员签名,以备核查。
二、工程质量的验收流程
1、井下工程质量验收由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安监科、调度室、总工办、企划科及施工单位参加,采用联合验收方式。
2、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对掘进巷道或其它单位工程先进行自检,合格后根据当月计划和计划变更向技术科提交书面验收申请,技术科根据验收项目清单在联合验收方式的基础上,技术科主管验收人员组织相关单位参加,根据验收项目清单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项目确定后由技术科提前一天下午通知施工单位和参加验收单位参加,按照通知时间、地点集合,不得无故不参加。
4、矿组织验收时,要根据对口专业对验收项目分工负责,生产技术科主要负责巷道工程质量,调度室主要负责文明生产、遗留工程的平衡处理,安监科负责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的检查,总工办测量组负责工程量验收。
5、检查组成员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严格按照《煤矿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检查验收,所有参加人员对验收项目形成一致意见后签字通过,该工程验收结束验收项目清单作为验收基础资料保存。
6、工程质量验收坚持日常验收和月末集中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分部、分项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以项目验收清单方式通知技术科,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进行验收。
对于单一或分部、分项工程或隐蔽工程可由技术科、企划科和施工单位及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7、合格工程量以验收项目清单为依据,由主管验收的人员制作,作为内部考核的依据,验收报表由总工办完成,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办法
1、未经测量放线,擅自开口,或测量已放线,施工单位不按中心、腰线施工,偏离设计较大,造成被迫修改设计或报废的工程,工程不予结算,并罚项目部1000元。
2、掘进单位工程出现不合格品时,施工队必须按规定进行返工处理,达到合格要求,返工所发生的材料、工资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3、施工单位第一次没有通过验收移交,要及时按检查要求进行处理,并罚款500~1000元,第二次问题整改落实不力,不能通过验收罚款1000~2000元,不能通过验收,不得完全结算工程款。
4、施工队由于管理不善,破坏一处导线点罚施工队200元,破坏一组中腰线点罚款50元;检查验收时每缺少一组检查中腰线罚款50元,喷浆巷道缺少一组检查孔罚款50元,由于缺少中腰线导致巷道无法验收时,该次检查按不合格品处理。
5、各采掘队要结合本队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考核办法,严格工程质量自检;生产技术科、企划科每月要对掘进工程质量自检和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工程质量管理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的要在矿组织的安全例会上通报处理。
6、对无故不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工程质量检查或采掘单位工程验收的单位,每次罚款50元。
7、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矿主管领导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分析,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更正措施不放过)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把分析经过、事故原因、更正措施形成纪要,提出处理意见报矿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