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备忘录
股权投资交易备忘录

股权投资交易备忘录背景本备忘录旨在记录股权投资交易的相关事宜,以便于交易各方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交易概要- 交易方:[股东A]和[股东B]- 股权比例:[股东A]持有[股权比例]%的股权,[股东B]持有[股权比例]%的股权- 交易形式:[增资/出售股权/其他]- 交易金额:[交易金额]-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权利义务股东A的权利义务- 权利:- 享有公司分红权- 享有公司决策权- 其他相关权益- 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股东B的权利义务- 权利:- 享有公司分红权- 享有公司决策权- 其他相关权益- 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交易条款以下是交易双方达成的重要条款:1. 股权转让和交割:- 股东A同意将其持有的[股权比例]%的股权转让给股东B,并完成相关的股权交割手续。
2. 交易款项和支付方式:- 股东B同意支付交易金额[交易金额]给股东A。
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3. 股权变动确认:- 公司应及时更新股权变动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股权变动确认书给股东A和股东B。
4. 保密义务:- 交易双方应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使用该信息。
5. 纠纷解决:- 交易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如协商不成,可诉诸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加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可添加其他附加条款]签署人本备忘录经双方阅读并认可后,由以下股东签署确认:- 股东A:- 股东B:生效本备忘录自最后一方签署后生效,并成为交易双方之间的约束力文件。
以上所述,作为本次股权投资交易的备忘录,供交易各方参考和遵守。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08.03•【文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体承担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职责,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E-key”,本业务指南统称为“CA数字证书”),通过CA数字证书及时填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持股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上市公司利用CA数字证书在线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等数据的,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A股公司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上市前应当最晚于L-5日(L日为新股上市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所发行上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标题】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相关法规文件文档范本【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关于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最新最全的文档模板范本,以供有需要的机构和个人参考使用。
本文档涵盖了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定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解释和说明,并且对于各种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和情形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解答,旨在匡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相关知识。
二、股分锁定期的定义及法律法规1.股分锁定期的定义股分锁定期,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发股票后,为保证公司股价稳定和市场公正公开,限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特定对象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12个月后每6个月只能减持不超过1%的股分。
2.股分锁定期相关的法律法规(1)《公司法》《公司法》第159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向社会公开辟行。
发行股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2)《证券法》《证券法》第63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
”(3)《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在首次公开辟行股票后12个月内,如要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向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公告中明确转让数量、转让方式和用途。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1、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发行期间的锁定期(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4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25条: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

证券代码:证券代码:600337 600337 股票简称:美克股份股票简称:美克股份 编号:临20072007——002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l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5,396,416股 l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3月1日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1月19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2月27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3月1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追加对价承诺说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追加对价承诺说明2005年和2006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200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30%。
控股股东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投资集团”)承诺,如公司2005年和200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实现年均30%30%的复合增长率,或公司的复合增长率,或公司2005年、年、20062006年中任意一年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审计意见,美克投资集团将在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应年度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追加赠送股份,追加赠送股份总额为432万股,按照目前流通股股本规模股股本规模(8640(8640万股万股))计算,等同于每10股追送0.5股。
股。
如在追送股份的承诺期内公司实施送股、转增股本、全体股东同比例缩股等事项,则美克投资集团将对追加赠送的股份总数进行相应调整。
如在追送股份的承诺期内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或发行权证,将不调整追送股份总额。
份总额。
目前公司没有触及追加对价承诺条件。
目前公司没有触及追加对价承诺条件。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承诺事项;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承诺事项;除法定最低承诺外,除法定最低承诺外,公司控股股东美克投资集团还做出了如下特别承诺:资集团还做出了如下特别承诺:1)限售期限)限售期限美克投资集团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其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同时出售价格不低于9.8元/股(若自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自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扩股等事项,则对该价格作相应调整)。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股份锁定期是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后,特定股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的限制期。
在中国的股份制度中,股份锁定期被广泛采用,旨在稳定股市,平衡股权关系,保护小股东利益,并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首先,股份锁定期有助于稳定股市。
在上市初期,特定股东持有大量股份,如果可以随意转让,可能导致股价剧烈波动,甚至出现恶意炒作的情况。
而股份锁定期的设立,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使市场价格更加稳定。
其次,股份锁定期有利于平衡股权关系。
在上市过程中,公司创始人、高管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往往持有大量股份,他们的行为对公司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
然而,这种集中股权可能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
通过设立股份锁定期,可以让这些特定股东无法将其股份随意转让,从而平衡股权关系,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再次,股份锁定期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增加上市公司的价值和信誉,通常会设立一些股份锁定期限制。
这些限制对于上市公司有利,可以使公司管理层持有股份与公司的利益一致,提高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感,从而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然而,股份锁定期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特定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可能限制了他们对股份的流动性,导致他们无法根据市场变化进行有效调整。
其次,一些特定股东可能通过其他方式绕过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例如,以其他名义进行股权转让,这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最后,股份锁定期的时长和具体规定也存在一定争议,一方面应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也应该给予原始股东一定的自由。
总结来说,股份锁定期在上市公司经营中起着积极作用,有助于稳定市场、平衡股权关系和规范公司运作。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制定合理的规定和时长,以实现股份锁定期的最佳效果。
此外,股份锁定期也有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在上市初期,一些机构投资者、创始人或高管持有大量股份,而小股东数量较多、份额较少,他们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
2.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2006年6月1日)为规范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相关业务流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备忘录。
一、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关注增持股份解除锁定条件的变化情况,当解除锁定条件满足时,相关股东可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应满足的条件1、申请解除锁定的增持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承诺的增持股份持有期限、出售价格、出售比例等满足条件;2、持有增持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锁定后不影响该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相关承诺;3、申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办理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流程1、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申请办理增持股份解除锁定事宜,上市公司将申请材料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2、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审核无异议后,确定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日期,于解除锁定股份日一个工作日之前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出具《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解除锁定通知》(见附件2);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对《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解除锁定通知》内容审核无异议后,盖章并提交深交所公司管理部;4、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安排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办理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手续;解除锁定股份日次一交易日相关股份可以上市交易。
四、办理增持股份解除锁定应提交的材料上市公司董事会为股东办理增持股份解除锁定事宜,应向深交所公司管理部提交下述材料(1份):1、上市公司填写的《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盖;2、上市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账户冻结申请》;3、上市公司出具的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提示性公告。
股权投资确认备忘录

股权投资确认备忘录日期:[日期]参与方:- 投资人:[投资人姓名]- 公司:[公司名称]背景:本备忘录旨在确认和记录投资人向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事项。
双方同意以下条款作为投资协议的一部分,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投资详情:1. 投资金额:投资人同意向公司投资总额为[投资金额]。
2. 股权份额:根据投资金额,投资人将获得相应的股权份额,具体比例为[股权比例]。
3. 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将根据投资金额和股权比例的变动进行相应的注册资本变更手续。
4. 股权转让限制:投资人同意在签署本备忘录后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但可以进行赠与、继承或者法律强制执行等情况除外。
5. 股东权益:投资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将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公司决策、优先认购权等。
6. 盈利分配:公司经营盈利后,按照投资人持有股权份额的比例,将盈利进行相应的分配。
7. 风险承担: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具有风险意识,了解股权投资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失。
8.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备忘录受[国家/地区]法律的约束。
双方同意,对于因本备忘录所发生的争议,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其他条款:1. 保密:双方应对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了解的所有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2. 生效:本备忘录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解释权:本备忘录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此致,[投资人姓名][投资人签名]同意:[公司名称][公司代表签名]日期:签署日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备忘录——制作日期:2010年11月17日234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4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不得转让;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7.1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8.1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8.1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
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