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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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证的程序

关于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证的程序

关于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进⼝许可证的程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管理规定》精神,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当年公布的进出⼝许可证管理商品⽬录中有关“易制毒化学品”品种范围,实⾏进出⼝许可证管理。

有关申办易制毒化学品进⼝许可证程序如下:⼀、进⼝企业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各市(县)外经贸局)提出申请、领取批复(三个⼯作⽇),需提交下列⽂件:1、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2、《易制毒化学品进⼝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3、保证书(包括最终⽤户),加盖企业公章;保证书内容主要包括:(1)国外企业资料:国外出⼝商和⽣产商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2)国内企业资料:国内经营企业(进⼝企业)和最终⽤户(⽣产⼚)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企业法⼈代表等;(3)进⼝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途,保证进⼝的易制毒化学品⽤于正常⽣产,不⽤于制造毒品或不流⼊⾮法制毒渠道,不再转⼝或复出⼝,不作他⽤等等。

4、进⼝合同(⼀般贸易)、与最终⽤户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5、企业法⼈营业执照(经营企业和最终⽤户)复印件(盖⼯商局有效印章);6、进出⼝企业资格证书、企业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最终⽤户(⽣产⼚)⽣产相关产品⽣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以上申请材料均⼀式三份。

⼆、进⼝企业向省外经贸厅审核部门(省外经贸厅外贸管理处)申报、领取《易制毒化学品进⼝申请表》的批准件(五个⼯作⽇),需提交下列⽂件:1、《易制毒化学品进⼝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正本⼆份);2、当地外经贸局向省外经贸厅上报申请批⽂(正本⼀份);3、当地外经贸局向省外经贸厅出具的保证书(正本⼀份);4、还需提交上述“⼀”中1、3、4、5、6项申请材料各⼀份(正本)。

三、进⼝企业向商务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出⼝管制处报批、领取《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进⼝批复单》(⼗个⼯作⽇),需提交下列⽂件:1、提交由省外经贸厅外贸管理处审核、签字、盖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申请表》(正本⼀份);2、提交上述“⼀”中1、3、4、5、6项申请材料各⼀份(正本);3、提交上述“⼆”中2、3项申报材料各⼀份(正本)。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程序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程序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程序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75号
办理时限: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须知》,企业递交完备材料起2个工作日领取我处转报商务部的“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第十四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4号令)
办理程序: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初审—复审—处长审核—厅办公室核准盖章—向企业发放“转报意见”
申请条件:
1、具备进出口经营权
2、办理了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1.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3.贸易方式进(出)口:
(1)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提交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2)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提交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正本复印件),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复印件),以及加工贸易审批文件(正本复印件)
4.出口企业提供最终用户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或合法使用证明
若出口须经第三国(地区)转口,还需提供第三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正本复印件)
5.涉及申请三氯甲烷、氯化铵、氯化亚砜、硫酸钡、氯化钯和醋酸钠进(出)口的企业,还需持我厅意见,申办云南省禁毒委办理批复后,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受理时应一次告知补正材料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放射源购买及审批流程

放射源购买及审批流程

放射源购买流程1.美卓:合同签订并付款完成收到放射源进口许可证后10周安排到货2.华泰:1)环境保护部提交放射源进口审批表见放射源进口审批表(表一)(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申请时,进口单位应提交:a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一式5份)b 进口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c 源出口方出具的放射源说明文件复印件(应包括核素名称、出厂日期、活度、标号、数量、生产国家等内容)d 进口单位与国外供货方的销售合同复印件e 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必须提供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由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进口Ⅳ类、Ⅴ类放射源,必须提供废源回收承诺文件(外商或国内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

关于放射源分类文件可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查阅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62号《放射源分类办法》。

5.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还应提供:(1)用户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2)进口单位与用户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必须明确放射源核素名称、数量、活度等内容)。

所有附件需装订成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发送至进出口审批专用邮箱**************.cn。

(二)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含退源)申请时,申请单位应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见附件(二)(一式3份)并附下列文件(1套):1.出口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2.国外用户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英文证明材料。

3.出口单位和国外用户销售协议。

所有附件需装订成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发送至进出口审批专用邮箱**************.cn。

审批程序:1.申请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出口表)”及表中附件规定的材料。

2.国家环保总局进行材料审查。

3.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材料审查合格的,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并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要求进行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并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流程。

适用范围包括我司所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和岗位。

二、定义和缩写1. 易制毒化学品: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普通市场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

2. 出入库:指易制毒化学品从库存中取出或存入的操作过程。

3. 监管人员:指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和监督的专职人员。

三、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程序及流程1. 出库程序:(1)申请出库:使用部门向库管人员提出易制毒化学品出库申请,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种类、数量、用途等详细信息。

(2)审批出库:库管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部门的用途合法合规,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3)出库操作:库管人员根据申请准备相应的易制毒化学品,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包装和标识,出库前进行详细的登记记录。

(4)交接确认:易制毒化学品交由申请部门的负责人,同时进行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进行监督。

2. 入库程序:(1)申请入库:使用部门向库管人员提出易制毒化学品入库申请,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种类、数量、来源等详细信息。

(2)审批入库:库管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入库易制毒化学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3)入库操作:库管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验收,核对与申请信息一致后,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安全存放,并做好详细的登记记录。

(4)交接确认:易制毒化学品交由库管人员,同时进行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进行监督。

四、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1. 物理保管措施:(1)易制毒化学品应存放在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库房或专用柜中,中间不得夹杂其他物品。

(2)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应设置监控摄像设备,并保持24小时监控和录像。

(3)易制毒化学品库房的进出口应设立保安卡点,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2. 人员管理措施:(1)库管人员和监管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办理指南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办理指南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办理指南一、审批依据1、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9第4号令)3、《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4、《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5、《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商技发[2006]41号)二、单证种类1、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证2、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三、办理流程(一)经营者通过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网址https://),提交《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申请表受理后,经营者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进口:1、加盖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一份;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复印件);3、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4、经营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书;5、经营企业出具的保证书;6、所有最终用户出具的保证书;7、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明。

8、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供加工贸易审批文件(正本复印件)和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正本复印件)以及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复印件)。

出口:1、加盖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一份;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复印件);3、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4、经营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书;5、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中英文简介和相关证明;6、出口前11种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提供最终用户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正本复印件)或合法使用证明(正本复印件),若出口需经第三国(地区)转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第三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正本复印件)。

;7、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示例样表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示例样表
信用证(根据实际付款方式填写)
9.报关口岸:
据实填写
10.运输方式:
海洋运输(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填写)
11.收货人:
XX公司
12.最终用户:
XX公司
13.合同签订日期:
XX年XX月XX日
14.最终目的国(地区):
英国(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5.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16.规格、等级
17.单位
18.数量
19.单价()
20.总值
21.总值折美元
22.总计
23.进口商名称
24.地址
25.电话
XX公司
填写具体地址
填写联系方式
26.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商名称
27.地址
28.电话
XX公司
填写具体地址
填写联系方式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
申请编号:
1.出口商名称、代码及签章:
XX公司
2.发货人名称:
XX公司
3.出口商地址:
XX济南XX
4.出口商联系人、电话:
王XX
0531-XXXXXXXX
5.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根据实际贸易方式填写)
6.进口国(地区):
英国(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7.合同号:XXXXXX
8.付款方式: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管理暂⾏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三章进⼝管理第四章出⼝管理第五章许可证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的管理,履⾏《1988年联合国禁⽌⾮法贩运⿇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义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国⼈⼤《关于禁毒的决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易制毒化学品系指《公约》中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见清单)以及经常或容易⽤于⾮法制造⿇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物质。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实⾏许可证管理制度。

任何企业和单位⽆论以何种⽅式进出⼝易制毒化学品,⼀律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

第四条外经贸部主管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管理⼯作,其管理⼯作接受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部主管部门)主管本地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管理⼯作。

第⼆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五条凡经营易制毒化学进出⼝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进出⼝企业),应在进⼝或出⼝前按规定的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经批准后⽅可进⼝或出⼝。

第六条进出⼝企业应先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外经贸部;各部委进出⼝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外经贸部在收到申请后10个⼯作⽇内办理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批复单”或“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出⼝批复单”;批复单⾃批复之⽇起30⽇内有效,逾期⾃⾏作废;对重要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和出⼝申请,外经贸部可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查国内及国外最终⽤户情况。

第⼋条进出⼝企业凭“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进⼝批复单”或“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出⼝批复单”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出⼝许可证。

第三章进⼝管理第九条进出⼝企业应了解国内⽤户的真实情况,不得将进⼝的易制毒化学品⽤于制毒或流⼊⾮法制毒渠道,不得转⼝或复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维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销售、进口和出口等活动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够被直接作为毒品的原料或重要溶剂的化学品。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销售、进口和出口等活动的监管,保障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

第五条具体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另行规定。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要求,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职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所涉及附件如下:1.易制毒化学品分类表2.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申请表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备案表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刑事法律基础,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我国国家安全维护法律,保护国家安全和国民安全的法律依据。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环节庞大,监管难度较大。

解决办法:建立全面的监管机制,加强生产、经营、储存的审批与监督,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监管的有效实施。

2.困难: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涉及到国际贸易和相关国际规定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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