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人办职[1990]3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0.10.16
【实施日期】1990.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16日人办职(1990)3号)
根据我部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规定,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作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证书》分高、中、初级三种,由人事部统一印制。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伪造、涂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向人事部购领。
三、《证书》发放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部门负责,各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42d22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33.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起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有机联系的运行机制,促进职业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实现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并重的目标,全面提高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类别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试点范围应首先选择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且面向生产和服务一线的职业学校。
专业范围应选择职业特征明显,并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的技术要求高、社会需求量大的专业。
目前,可将试点范围集中在机电制造类、信息技术类、能源运输类和商贸服务类专业。
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见附件)中的名称确定。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0d7f1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a3.png)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近期发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的证书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甚至出现个别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私自办理证书的违法行为。
有的地方还发生伪造、贩卖假证书的恶劣案件。
这些违法行为和案件虽然已受到应有的查处,但却损害了人事(职改)部门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给证书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
为维护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证书和管理证书,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
对此,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发放程序。
二、对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要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精神,按职责分工,严格验收考试结果,严格核定发放范围,认真细致地做好证书发放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严格按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有关规定执行。
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发。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
(完整版)中国职业资格认证的法律

中国职业资格认证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介绍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是一种特殊的国家考试,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资格认证制度。
它对于职业教育改革、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无论是党中央、国务院还是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管理部门,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文件,现将部分摘录如下:●1993年党在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1994年,劳动部、人事部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明确: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种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它是个人做好该职业工作的依据,是个人工作能力与将来可能取得工作业绩的一种价值标志。
●1994年《劳动法》第八章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1996年《职业教育法》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并明确“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同年(199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明确指出,职业资格证书要作为职业介绍机构择优推荐就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凭证。
●1998年,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做了详细说明:“要逐步推行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
接受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试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学校教育的学生,经所在学校考试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对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等级职业技能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从事相应职业的凭证。
大力推行“双证书”制度 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第 2 期 1
大力推行收 期0 2 稿 :—0 日05 20 9
( 山西 林业 职 业 技 术学 院 , 山西 太 原 ,3 O9 0O O )
摘
要: 阐述 了高等职业教育 实行 “ 双证 书” 制度的必要性 和基 本条件 , 探讨 了实施双
职业培训机构的毕( ) 结 业生 。 要按照 国家制定 的职业 分类和职 业等级 、 职业技能标准 , 开展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 , 考核合格 的,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 , 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 书、 培训证书和职 业资格证书作 为从事相应职业的凭证。”
一
岗位工作 的职业能力。“ 双证书” 制度正是为此 目的而探索的教 育模 式 ,职业 资格证 书是高等 职业院校 毕业生职 业能力 的证
20 06年教育部 《 关于全 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 教学质量的若
干意见》 中指 出,使有条件 的高等职业院校都建立职业技 能鉴 “ 定机构 , 开展职业 技能鉴定工作 , 推行 ‘ 双证 书 ’ 制度 , 强化学生 职业 能力 的培养 ,使有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的毕业生取得 ‘ 双证
书’ 的人数 达 到 8 %以 上 。 ” 0
业教育应 当根据实际需要 , 同国家制定 的职业分类 和职业等级
标 准 相 适应 , 行 学 历 证 书 、 训 证 书 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 ” 实 培
1 实行“ . 2 双证书” 制度是社会人才市场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 , 社会人才市 场对 从业人员
19 98年原国家教委、 国家经贸委 、 劳动部《 关于实施( 职业教 育法> 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中指 出,要逐步推行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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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人才评价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采用等级制

技能人才评价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采用等级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先后经历了“八级工”“三级工”“五级工”阶段,目前正在从“六级工”向新的“八级工”方向发展。
一、“八级工”阶段。
我国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源于技能薪酬制。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国营企业广泛实施的“八级工制度”,严格地说,实为“八级工资制”。
八级工资制是在我国企业工人中实行的一种工资等级制度,按照生产劳动的复杂程度和技术的熟练程度,将工资分为八个等级。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制的指示》,实行“八级工资制”。
1951年,东北又将工资标准改为五类产业,此后工资标准、产业分类曾有多次调整,而八级工资涉及的等级制度没有根本改变。
1952年开始,东北地区乃至全国,工资管理工作移交劳动部门负责。
1956年,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指出:“为了使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更加合理,各产业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严格地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升级,使升级成为一种正常的制度。
”八级工制度的产生和实行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
从1956年正式建立并实行八级工资制,至今在相当一部分老工人的档案工资中还有记载,显示了它的生命力,充分说明了它当时存在的合理性。
八级工资制实行初期,运行比较正常。
一是工资水平确定的比较恰当,符合当时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物价水平)、生产状况(重点建设重工业)和人民的长远利益。
二是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较好地调动了工人队伍的劳动热情,在技术水平、劳动对象、劳动强度等方面都作出明确的、差异化的具体要求,体现了不同技术水平工人之间的工资差别。
三是兼顾公平,适当考虑了工人、企业职员和国家机关干部的工资关系。
但是,此后由于各种原因,在执行八级工资制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偏差,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技术等级已无法真实反映技能和贡献。
论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建立

于 清理规范 各类职 业资格相 关活动 的通
知》, 指出:“ 凡是依 据有关法律 、 行政 法 规或 国务 院决 定设置 的行政许可类职 业 资格, 予 以保 留并向社会公布 ; 除此 以外 的其他各 种行政许可类职 业资格予 以取 消, 如确 有必 要 保留,由国务院 人事 、 劳
动 保 障 部 门会 同有 关 部 门统 筹 研 究 , 按 程
先 厘 清职 业 资格 证 书 制度 的相 关概 念 。 职 业 资 格 认 证 制 度 是 指 按 照 国 家 制
同承担 。 理由如下:
1 . 法律 法规 依 据
鉴于从 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区别 , 结 合档 案工作具体情况 , 笔者 以为, 档案行 业 应列于从业资格认证之— 即档案职业
标准, 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 两种 证书制度 。目前 , 已有众多 行业、 众多工种相继推行了职 业 资格认证 制度 。 但用以规范和指 导 档 案工作的档 案职 业资格认 证 制度 却迟 迟 未 能建 立 。 笔 者 就此谈谈 自己的看法 。
作, 促 成 中国档案职 业资格认证 制度 的建立 。
会计师等。
序通过修改相关法律 、 行政法 规或形成国
务 院 决 定 予 以解 决 , 或 调 整 为非 行 政 许 可
承担档 案资格 认证 的管理 工作 ; 有 的认 为 国外 的建 设思 路并不符 合我 国国情 ,
类职业资格”;“ 凡 经国务 院人事、 劳 动保 障部 门会 同有关部 门批 准设 置的非 行政
笔者认 为 , 依照我国现有 职 业资格认证 体系, 档 案职 业资格 认证应 当由人力资源 和社 会保 障 行政部门与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共
四川省档案学校建校2 5 年来培养了大批档案人才
劳动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9.09•【文号】劳部发[1994]378号•【施行日期】1994.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4〕3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为建立我国工人考核制度,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由劳动部发布施行《工人考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见附件一)。
几年来,各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工资机构认真贯彻《条例》,制定了《工人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了工人考核领导组织和考评组织,通过试点,使工人考核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至今,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已有三千万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其中,考评出34万名技师和2078名高级技师,对调动广大工人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素质,促进企业生产技术进步,保障事业单位科研教学等项任务和提高国家机关工作效率起到重要作用。
但最近一个时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管理工作方面出现了一些有章不循的混乱现象,严重影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维护国务院行政法规严肃性,现就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工资机构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必须按照原有规定加强管理。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全国工人考核工作由劳动部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工人考核工作”;第二十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制定实施办法,分别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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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98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02.22
【实施日期】1994.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劳动人事科学化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劳动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部
人事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第一条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本规定。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