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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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区域划定方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区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5.《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7.《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四、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如下:生猪养殖场(小区):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小区):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小区):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小区):年出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小区):年存栏2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小区):年出栏35000只以上;肉鸭养殖场(小区):年出栏15000只以上;肉鹅养殖场(小区):年出栏50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小区):年存栏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

五、区域划分的类型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限制畜禽养殖数量,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可作为畜禽养殖适度养殖区。

六、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界限(一)禁止养殖区域梨园社区(1-12组)华园社区(1-9组)(二)限制养殖区域华园社区10组(原下店子村5组)(三)适宜养殖区域。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5号)各市畜牧局(办),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精神,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管理,不断提高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规范生产与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仅进行了初加工的食用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畜产品,按照国家要求统一认证管理行为,实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模式,采取政府扶持推动与规范监督相协调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

成立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畜牧办”),主管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应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负责单位与人员。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规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规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汨水饲喂家畜;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六、猪、牛、羊等实行标识管理。

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规模养殖场检疫申报畜禽在岀栏销售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外运的动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取得运输检疫证明,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取得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运输。

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发生疫情应及时对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有新要求。

畜禽三区养殖规模控制范围及规模界定

畜禽三区养殖规模控制范围及规模界定
附件 4
畜禽“三区”养殖规模控制范围及规模界定
三区名称 畜禽 种类 养殖 规模
禁 养 区 限 养 区 Ⅰ 存栏<5 头 存栏<2 头 存栏<10 只 存笼<50 羽 Ⅱ 存栏<5 头 存栏<2 头 存栏<10 只 存笼<50 羽 Ⅲ 存栏<50 头 存栏<20 头 存栏<50 只 存笼<5000 羽 存栏<300 头 存栏<60 头 存栏<100 只 存笼<10000 羽 1、严禁新增各类规模养殖场; 2、 凡现有养殖规模超过限养区 控制范围的,须在 2 年时间内 实现搬迁或把养殖规模缩减到 控制范围以内。 适 养 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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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25 日印发
— 3 —— 4 —猪 牛 羊 禽1 、鼓励农户大力发展适 度规模养殖(家庭农场) ; 2 、鼓励企业采用生态循 环养殖模式,大力发展各 类规模养殖,创办养殖深 加 工企 业,延 长产 业链 条,增加养殖效益,带动 全县养殖业快速发展。
备注: I 指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Ⅱ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农村集 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Ⅲ指国家等级景区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区域保护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 冲区禁止养殖牛、羊) 。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场界定:猪:能繁母猪存栏≥25 头或年出栏肥猪≥500 头;肉牛:年出栏育肥牛≥30 头或存栏能繁母牛≥30 头;奶牛: (存栏) ≥30 头羊;存栏能繁母羊≥150 只或年出栏肉羊≥300 只;肉鸡(鸭、鹅) :单栋饲养量单栋饲量≥3000 羽,年出栏量≥6 万羽;蛋鸡(鸭、鹅) : (存笼) ≥6000 羽。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在我看来,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文件,它对我国的畜禽养殖产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它不仅涉及到畜禽养殖的规模大小,还关系到养殖场的环保、资源利用、科学养殖等诸多方面。

在本文中,我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重要文件,并共享我的观点和理解。

1. 初探规模化养殖让我们对规模化养殖有一个基本了解。

规模化养殖是指在相对较大面积内进行养殖生产,以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养殖成本、增加养殖产能、改善养殖环境、提高养殖品质、推动畜牧业现代化为主要目的的养殖方式。

在这种养殖方式下,养殖场通常会有一定规模的规划设计,包括科学的养殖设施、合理的饲料配给、规范的养殖流程等。

2. 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重要性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畜禽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政府和业界明确规模化养殖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为畜禽养殖企业提供明晰的发展方向。

它可以促进畜禽养殖的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推动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制定还可以为环保治理、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兽医兽药管理等提供基本依据,促使养殖业向着更加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

3. 我的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制定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养殖品种的实际情况,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标准。

要充分考虑到环保、动物福利、安全生产等多方面因素,从整体上提高畜禽养殖的品质和效益。

我认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管,加强对养殖企业的指导和管理,确保规模化养殖标准得以切实执行。

4. 总结和回顾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出台,对我国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也是推动畜禽养殖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求,更加有利于养殖产业的发展。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神牧发〔2010〕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神木镇永兴、西沟办事处: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贯彻落实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完善备案制度,扎实推进我县畜牧业科学发展,现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将《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县畜牧兽医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站长任副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主要业务骨干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督促、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明确一名具体负责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工作人员,负责更新、报送畜禽规模养殖备案和档案建立汇总,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于4月5日前将人员情况(附件2)上报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

同时进一步明确规模场挂牌兽医和包片兽医,完善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以后,县内畜牧生产发展项目及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将从已备案的规模场(小区)中施行,未备案的,一律不予安排。

二、备案审核条件及备案程序在我县辖区内兴办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达到以下备案管理条件的,予以备案。

(一)备案条件1、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本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一律不予备案。

2、选址、布局及畜禽棚舍的设计、建筑必须符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便于消(毒)防(疫)”等技术要求。

3、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通知的类型

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通知的类型

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通知的类型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县环境实际、管理水平和畜禽承载能力状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生态X县建设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三)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四)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

三、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X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X县畜牧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21•【文号】国土资发[2007]220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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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的通知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关于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
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动物防疫站、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县畜禽养殖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模场的认定
(一)规模。

根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划分标准,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确定为:
1、单一品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
2、具有不同畜禽养殖种类的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不同畜禽种类可将其它畜禽养殖量折算为猪的养殖量,以猪的养殖量确定养殖规模。

换算比例为30羽蛋鸡、30羽鸭、15羽鹅、60羽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

(二)不在禁养区一级限养区和环境敏感区(五区三园)
(三)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方能认定为畜禽规模养殖场。

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认定,每年一季度县局组织,镇街动物防疫站配合做好当年度规模养殖场的认定工作。

二、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
我县畜禽养殖场实行分级管理,具体为:
1、达到规模养殖场认定条件,认定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纳入县级监管,以县局监管为主,由县局有关职能科室站所按各自职责要求进行监管,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镇街动物防疫站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监管,每季度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2、达不到规模养殖场认定条件,没有认定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各类畜禽养殖专业户纳入镇街监管,具体监管名单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根据各镇街实际情况及工作重点提出,镇街人民政府核定。

镇街人民政府核定的畜禽养殖专业户各镇街动物防疫站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3、对养殖规模达到畜禽规模养殖条件,不符合规模养殖场认定第(二)项要求的,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减量、转产等措施退出规模养殖,纳入养殖专业户管理。

4、对养殖规模达到畜禽规模养殖条件,不符合规模养殖场认定第(三)项要求的,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通报县执法局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报告当地政府,采取减量、转产等措施退出规模养殖,纳入养殖专业户管理。

5、各镇街动物防疫站要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区域内畜禽养殖户的巡查,发现问题,按分级管理要求,规模养殖场报告县局相关业务科室站所和当地人民政府;养殖专业户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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