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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者(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准动网络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开发者(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准动网络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9【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开发者(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准动网络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当事人】开发者(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准动网络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开发者(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准动网络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盛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王亚西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孙琪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盛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王亚西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孙琪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盛王亚西孙琪【代理律所】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开发者(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告】准动网络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未明确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未明确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刘某与南京运满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与南京运满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8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艳玲吕伟平裴葭嘏【审理法官】唐艳玲吕伟平裴葭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明奇;南京运满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益明【当事人】刘明奇南京运满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益明【当事人-个人】刘明奇孙益明【当事人-公司】南京运满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明奇【被告】南京运满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益明【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刘明奇起诉南京运满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问题,因本院已作出(2020)苏09民终88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刘明奇对南京运满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对此在本案中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刘某起诉南京运满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问题,因本院已作出(2020)苏09民终88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刘某对南京运满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对此在本案中不再赘述。
关于上诉人刘某要求被上诉人孙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孙某因对刘某的客运服务不认可不满意,因此向“运满满"平台投诉并建议对刘某在平台上的账户予以封号,孙某的投诉行为系其正当行使货主投诉建议权利,并无证据证明孙某投诉存在恶意诽谤、诋毁刘某等侵权行为,故上诉人刘某要求被上诉人孙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刘某对孙某的诉讼请求。
王福松、青岛酒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福松、青岛酒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1【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68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志远尤志春刁培峰【审理法官】孙志远尤志春刁培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福松;青岛酒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福松青岛酒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福松【当事人-公司】青岛酒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妍妍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潘杨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林晓东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妍妍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潘杨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林晓东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妍妍潘杨林晓东【代理律所】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福松【被告】青岛酒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认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构成欺诈的,有权选择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欺诈合同产品责任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认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构成欺诈的,有权选择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是损害赔偿的一种,与填补性赔偿相对,一般是指除受害人因他人侵害所受损害之外,在一定条件下,尤其是加害人出于恶意、轻率不顾他人权益时,为惩罚加害人,令其对受害人额外支付一定的金额。
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5【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70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阿梅史宝磊孙守虎【审理法官】张阿梅史宝磊孙守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孟祥臣【当事人-公司】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太静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太静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太静【代理律所】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孟祥臣【被告】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裁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不可抗力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裁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的适用前提之一是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大大服务协议》中,上诉人并非合同相对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本案的审理并不涉及电子签名的认证问题,故一审法院判决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其与案外人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了认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朱志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朱志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8【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247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志峰;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朱志峰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朱志峰【当事人-公司】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智浩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张蓓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李桂娟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智浩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张蓓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李桂娟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智浩张蓓李桂娟【代理律所】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志峰【被告】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因网络游戏平台服务对象数量巨大且具有不特定性、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创天网络公司采用统一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合同条款与玩家用户达成服务协议,也是成立合同的一种方式,并未违反自愿、公平、平等原则,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举证、质证并结合法庭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创天网络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2,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朱志峰的账号到达正常玩家不可能到达的游戏坐标后其游戏数据显示明显异常,以及朱志峰的三个游戏账号先后四次到达地图边界外坐标,因此本院予以采信。
创天网络公司提供的有关用户举报情况,并未明确该举报指向的是朱志峰的账号,创天网络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神泣5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网络游戏平台服务对象数量巨大且具有不特定性、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创天网络公司采用统一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合同条款与玩家用户达成服务协议,也是成立合同的一种方式,并未违反自愿、公平、平等原则,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刘晓然、山东微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晓然、山东微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鲁09民终35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鸿雷宋许科张晓丹【审理法官】李鸿雷宋许科张晓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晓然;山东微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晓然山东微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晓然【当事人-公司】山东微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磊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蒋伟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磊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蒋伟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磊蒋伟【代理律所】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晓然【被告】山东微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上诉人刘晓然要求确认与被上诉人微保公司之间自2016年6月-2020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应否支持;二、上诉人刘晓然要求被上诉人微保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2017年4月-8月产假期间工资应否支持,是否超出仲裁时效。
刘晓然曾因劳动争议纠纷以本案被上诉人微保公司及案外人山东蓝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起过诉讼,案经一、二审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鲁09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认定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刘晓然与微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截至2019年5月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该判决系生效判决,已经对于上诉人刘晓然与被上。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上诉人刘晓然要求确认与被上诉人微保公司之间自2016年6月-2020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应否支持;二、上诉人刘晓然要求被上诉人微保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2017年4月-8月产假期间工资应否支持,是否超出仲裁时效。
成都爱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琴惠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爱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琴惠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75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艳秋【审理法官】张艳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爱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琴惠【当事人】成都爱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琴惠【当事人-个人】许琴惠【当事人-公司】成都爱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潘松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谢骏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方和雪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赵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松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谢骏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方和雪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赵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松谢骏莉方和雪赵婷【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成都爱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许琴惠【本院观点】法人的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法人的一项人格权。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法人的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法人的一项人格权。
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内容不实的文章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损害企业法人的商誉、商品信誉。
具体是否构成侵犯法人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应考虑以下四个要件: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包括诽谤、诋毁等;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本案中,许琴惠及其父亲于2020年6月22日、6月23日身穿印有“刘劲松骗子”的T恤,手持印有“评测学-骗局还我温州代理权”的纸板出现在“2020全国自适应教育峰会”会场外,虽爱易佰公司二审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为“2020全国自适应教育峰会”的承办者以及就评测学产品取得的部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从T恤及纸板载明的字样来看,并未直指爱易佰公司。
正规品牌代理授权委托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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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授权书篇一甲方:代表:地址:电子话:乙方:代表:地址:电子话:风险提示: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
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作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________老字号品牌及其产品代销,销售区域不限,商标所有人为甲方。
产品标准由甲方协助乙方制定并由乙方负责备案,使用乙方配方、生产登记证、厂名、厂址。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乙方应保证月销量不低于________吨,年销量不低于________吨。
2、合作协议签订时起,给予乙方___()_____个月市场启动期,________个月后仍未达到目标销量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3、甲方保证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企业标准和国家有关法规。
对由产品引发的质量事故负责。
4、甲方负责乙方产品配方的调整,由乙方自行采购除预混料以外的其他原料并组织生产。
甲方负责乙方产品包装物、宣传品、标签的设计,由乙方自行制作。
5、乙方在使用甲方品牌的过程中有义务帮助甲方进行品牌推广并且要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不得做有损甲方品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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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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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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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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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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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Internet使用和推广应用,共同发动企业、组织和个人上网建站事宜进行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代理甲方的虚拟主机及其他相关业务,
双方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一、代理产品、区域、期限
1、代理产品名称:____________
2、代理区域:____________辖区范围内。
3、代理期限:_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满意可续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二、乙方成为代理的基本条件
1、乙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须了解互联网、计算机相关服务,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乙方的代理商制度、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
3、甲方对提出代理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乙方代理资格。
三、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增值业务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
2、甲方保证对数据进行每周备份,并保存一周内的备份数据。
3、甲方负责域名注册系统的正常运行,为乙方发展的用户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如电话、在线技术手册等),但不包括乙方责任的内容。
4、为乙方及其发展的用户提供免费培训。
5、甲方负责制定相关的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
6、甲方为乙方开据相应金额的发票,并承担相关税费。
7、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款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开通相应服务(不包括域名注册服务时间)。
8、为乙方建立网站提供优惠(按乙方获得的代理价格),并提供必要的宣传。
9、如因甲方原因,而非电信部门检修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黑客攻击,政府部门由于某些原因封锁机房线路,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虚拟主机服务中断或开通不及时,由甲方担负赔偿责任。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向客户提供虚拟主机及其他相关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
2、乙方确保自己及客户的网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政策、法律和法规,乙方违反此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给予其的代理价发展客户,与
甲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从事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
乙方违反此义务时,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提高乙方的代理价格或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同时,甲方违反此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乙方在租用虚拟主机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虚拟主机租
用合同的各项规定,在使用其他收费服务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
5、乙方在乙方网站注册为会员时记录的域名管理联系人
的电子邮箱及其他联系资料应与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资料一致,尤其是域名管理联系人的电子邮箱资料,是甲方用以确认乙方代理身份的重要依据。
当乙方的电子邮箱、联系地址、联系人等资料变动时,须及时向甲方传真通知函件(单位代理须在通知函件上加盖公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个人代理须在通知函件上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特殊情况下按乙方另行要求的方式)通知甲方予以更新。
因乙方
不及时通知甲方更新联系资料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甲方有权中止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7、如因乙方原因(如未按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付款不及时等)造成用户争议,由乙方负责。
五、双方免责条件
1、由于互联网上的通路偶然阻塞,造成客户网站不能正常访问,乙方均认为是正常情况,不属于甲方违约。
2、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鉴于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问题、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政府管制等引起的事件,也不属于甲方违约,甲方不应承担责任。
六、代理结算方式
1、代理业务乙方需先交纳代理预付款不少于_________元。
乙方在代理网站递交服务项目______小时后,甲方即将相关费用从乙方预付款中扣除。
2、当乙方业务预付款不足以继续支付服务项目时,乙方需以支票、汇款或现金等形式将后续域名预付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
3、甲方在收到乙方款项后的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出给乙方,并做相应的预付款确认以保证乙方正常的后续域名注册工作。
________元的预付款不予退还,预付款后的款项在合作结束后全款退还乙方。
七、协议终止
1、一方需提前_______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
2、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协议,且在______天内未能作出书面通知用以更正。
3、甲方的合并,解散等法人变更的原因。
4、乙方未按规定期限为其业务向甲方付费。
5、甲方停止经营本协议所涉及的业务。
6、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7、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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