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新版)
2023版外包、外协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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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外协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公司内外包、外协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明确公司内外包、外协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维护公司安全环境和秩序,预防事故发生,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对外包、外协单位在公司区域内作业的管理。
3、定义本规定相关用语的定义:1.1外包作业,是指承包公司有关工程的作业,包括产品实现过程(PIM)中需要发包的相关工程、建筑与土木承包工程、设备维修承包工程及后勤服务承包等。
1.2外协作业,是指供货的厂商人员、技术服务人员与废材(物)处理厂商人员在公司内进行的相关作业。
4.安全管理协议4.1外包单位在与RHM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应与RHM(一般工程由发包部门部门长代表,重大工程由总经理代表)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样式附后),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在RHM作业应当遵守的基本安全规则及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4.2与RHM长期协作的外包单位,可与其签订年度的安全管理协议;对于外协单位可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3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一式三份,安全环境部、发包部门、承包方各保存T分。
5.安全管理责任5.1RHM对外包、外协单位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5.1.1RHM发包部门在与外包、外协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前,对外包、外协单位须具备的安全资质和安全管理的能力与状况等进行必要的考察与审查,确定符合国家规定及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的外包、外协单位。
5.1.2R HM发包部门对所管的外包、外协单位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体协调、管理和指导,并对其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资格审查。
5.1.3RHM安全环境部对外包、外协单位作业人员视同公司员工进行同等安全监督。
5.2外包、外协单位应确立在RHM作业的现场作业体制(责任制),指定现场作业责任人,落实事故预防对策,切实进行自主安全管理,外包、外协单位对其作业人员在RHM的安全生产负责。
5.3外包、外协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遵守RHM的安全规定,服从RHM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参加RHM召集的安全会议等,及时了解RHM有关的安全要求并切实组织实施。
外协施工队伍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章外协施工队伍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一、为规范和强化对外协施工队伍和临时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证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健康与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处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录用外协施工队伍和临时工时必须执行本规定。
三、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和外协施工队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依法签订安全协议和安全承诺书.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外协施工队伍应缴纳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数额为合同总额的5%-10%。
四、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建立外协施工队伍和临时用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五、处相关科室应加强对外协施工队伍的监督检查,必须将外协施工队伍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第二节安全资质审查六、在签订施工合同签前,必须对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队伍,严禁录用。
七、安全资质、条件审查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授权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情况.3、安全生产条件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工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文明生产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等)。
5、参加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第三节安全教育培训八、协作项目实施前,各单位应对外协施工队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介绍工作现场及工作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源和危险点。
九、外协施工队伍必须定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安全培训和考核情况上报备案.第四节监督管理十、外协施工队伍的主要负责人是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承包项目的安全工作负责。
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6589(管理制度范本系列)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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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
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三篇)

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外协用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外协用工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了应对短期用工需求,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体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优先考虑用工单位的安全和健康,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2. 统一管理,协同作业。
用工单位和外部机构需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3. 信息共享,风险评估。
用工单位应向外部机构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信息,外部机构应对用工单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四条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1. 用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 外部机构应对其所提供的外协用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外协用工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措施:1. 安全培训和教育:用工单位和外部机构应对外协用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 安全防护设施:用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确保外协用工的人身安全。
3. 安全巡查和检查:用工单位和外部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巡查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4. 安全记录和报告:用工单位和外部机构应建立相关的安全记录和报告制度,对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1. 降低事故风险。
通过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外协用工的安全意识,减少人为失误导致的事故发生。
2. 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用工单位和外部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措施,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外协用工的生命安全。
3. 保障劳动权益。
用工单位和外部机构应确保外协用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等。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外来劳务协作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外来劳务协作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内外来劳务协作单位的安全,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监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的外来劳务协作单位,包含个体劳动者和集体劳动组织。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管理应遵从防备为主、综合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企业和外来劳务协作单位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外来劳务协作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职责分工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对外来劳务协作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确保外来劳务协作单位的人员持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和上岗证件;2.订立并完善外来劳务协作单位的入场、出场、考勤等管理制度;3.对外来劳务协作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4.定期检查外来劳务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5.搭配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审计工作;6.对外来劳务协作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外来劳务协作单位评估企业应对外来劳务协作单位进行评估,重要包含以下方面:1.外来劳务协作单位的资质和信用情形;2.外来劳务协作单位的设备和工艺技术水平;3.外来劳务协作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七条劳务合同和上岗证件外来劳务协作单位在进入企业现场之前,应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并确保员工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件,以确保合法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入场管理外来劳务协作单位进入企业现场之前,应依照企业要求进行申报、审核和备案。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了解企业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出入场登记外来劳务协作单位在进入和离开企业现场时,应依照企业要求进行准确的出入场登记,包含人员姓名、工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便管理和监控。
第十条安全考勤外来劳务协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照企业的考勤制度进行考勤,如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应及时记录并通报企业,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2篇)

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外协用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外协用工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企业外协用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绩效导向。
第四条企业外协用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施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等级进行安全措施的规定和执行。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仔细审核、选择外协用工服务商,要求其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和良好的安全生产记录,确保用工服务商的责任及其承担能力。
第六条企业应当与用工服务商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标准和执行要求,要求用工服务商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外协用工进行全面培训,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外协用工具备应对各种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用工服务商及外协用工的信息档案,包括从业记录、健康状况、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确保外协用工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序进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外协用工的工作环境、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外协用工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问题台账。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对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排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安全隐患排查记录。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针对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第四章安全培训与教育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外协用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用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外协用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包含与外协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及外协单位所派遣到本企业工作的劳动者。
第二章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第三条用工管理1. 外协用工招聘与录用1.1 外协用工的招聘与录用工作应当依照本企业的用工政策和程序进行。
1.2 外协用工的资质和人员本领应当符合相关岗位的要求。
1.3 外协用工应当供应真实的个人身份、学历和资质证明等相关料子。
1.4 外协用工应当经过岗前培训,熟识安全生产措施和规章制度。
2. 岗前安全培训2.1 外协用工在到岗之前,应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含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
2.2 进行培训的外协用工应签署培训确认表,确保培训内容完全理解而且遵守规章制度。
3. 安全防护设施3.1 依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不安全性,本企业应合理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并供应相应的配备和使用引导。
3.2 外协用工应依照规定佩戴或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接受相关引导和培训。
4. 安全生产措施4.1 外协用工应严格遵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搭配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4.2 外协用工在工作中发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应及时向所属班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5. 突发事件应急准备5.1 外协用工应参加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熟识安全疏散逃命路线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5.2 外协用工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立刻采取逃命措施,确保自身的安全,并及时向所属班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第四条管理标准1. 外协用工安全管理责任1.1 企业负责人应对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企业外协用工是指企业为充足生产需要而采纳外部的劳动力,包括以领取代价的劳务派遣、以外包合同形式的用工,以及以特定形式雇佣的特别规用工等。
外协用工对企业的生产、效益具有紧要作用,但外协用工工作的安全、保障问题也随之而来。
管理规定是保证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
1、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委员会企业应设立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统筹管理外协用工安全生产。
委员会由企业资深管理人员和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用工外包服务的公司代表构成,坚持专家领导、专业管理、多方协作原则,定期召开会议,讨论解决外协用工相关责任和安全问题。
2、外协用工入职管理企业应订立规范的入职管理方法,对外协用工进行资质审查和岗位素养测试,适时核对其个人身份、劳动合同、人员保险等相关证件,适时把握其工作状态、表现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入职检查包括:①身份证核实。
②身体条件核查。
③工作岗位资质审查。
④工作布置和关键部位的安全学习培训。
3、外协用工的生产安全防范3.1 应在聘用外协用工前就其文化程度、职业技能及工作阅历进行测评,并确保至少有一名外协用工能与企业的内部员工达到相同的技术水平。
3.2 在施工过程中,外协用工必需参加工程项目管理、安全学习和技能培训。
确保外协用工理解和把握相应的施工规范和安全要求。
尤其对电气设备的操作、操作机具的使用、高空的作业、水下的施工等存在特别的业务操作技能岗位,应当依照要求进行严格的岗前安全培训和岗位操作考核,必需经过问题再练习、再考核合格才能正式上岗,随后进行严密的日常安全监管。
3.3 把握外协用工的入厂时间、出厂时间和工作内容,有效利用辅佑襄助检查手段跟踪工作进度和施工效果。
外协用工在施工中应依照规定程序操作和维护机械设备,如碰到事故、故障,应立刻停机,并适时向负责人汇报,由负责人进行维护和修理整改。
4、外协用工工资安全保障4.1 预付定金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前,应在派遣公司一段时间内预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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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
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资格审查】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三)向外协工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四)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五)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六)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七)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三)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六)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四)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五)监督承包单位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六)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及使用范围,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将有关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对未预见的安全生产费用,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七)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八)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九)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外协工违章作业行为;(十)对承包单位危险性大的工程(作业),应当派人协助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高危险行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四)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外协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五)与外协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六)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七)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八)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
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十)告知外协工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协工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二)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及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措施;(三)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四)所有施工机械、器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