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与采矿权名称变更的区别
关于采矿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关于采矿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我们先说说什么是采矿权的转让?过去,我国法律禁止采矿权在企业之间进行流转。
后来,随着矿产资源法的修订,我国对采矿权流转采取了有条件限制流转的原则。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以上说的是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是不是说所有的采矿权企业只要具备了上述的情形就可以转让采矿权了呢?还不行!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还得具备以下资格才可以:(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国家禁止将采矿权倒卖牟利,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
如果具备了上述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资格,达到转让要求了,通过什么方式转让?一般来说,转让采矿权主要通过招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也有的是通过批准或者双方协议转让的。
无论以哪种方式进行转让都必须要签订转让合同,关于转让合同的纠纷和争议是我们讲解的重点,最后要将合同报审批机关批准才生效,审批机关是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的审批,其余合同的审批由省级地质矿产部门负责,省级以下的地质矿产部门无审批权限。
采矿权转让须知

一、我国对于采矿权转让有没有限制,在什么情况才能转让采矿权?答:在过去,我国法律禁止采矿权在企业之间进行流转。
后来,随着《矿产资源法》的修订,我国对采矿权流转采取了有条件下允许的态度。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采矿权不可以随便转让,而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
对于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来说,只有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才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因此,各种形式的采矿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A公司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A公司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A公司拟转让的采矿权属无争议;(三)A公司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如果该矿山企业是国有矿山企业的话,那么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还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二、什么是采矿权转让,采矿权转让可以有哪几种形式?答: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采矿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采矿权转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出售采矿权出售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其采矿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作价出资采矿权作价出资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采矿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三)合作采矿权合作是指采矿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重组改制采矿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采矿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采矿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
其中,第二种方式需要成立一个新公司,而第三种方式则不需要。
但是同样需要将合作合同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三、采矿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缴纳什么税费?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单纯就采矿权转让行为来讲,并不直接涉及上述税费。
如何区分采矿权承包与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如何区分采矿权承包与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裁判依据判断是否属于采矿权承包合同应基于矿区管理、开采期限、合同标的等方面阅读提示区分采矿权承包与采矿权转让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案例从合同标的、开采期限、开采范围、矿区管理四个方面论述了采矿权承包合同应具备的特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裁判要旨认定合同属于采矿权承包合同而非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标准在于,当事人转让的是矿山经营权,而非变更采矿权人;合同约定了开采期限,而非永久性转让开采的权利;采矿权人未放弃对矿区的管理,始终控制着矿产品的开采及销售,承包人必须遵守采矿权人的管理规范。
案情简介一、武孝明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称:武孝明与王占东签署《合作开采协议》并支付2740万元煤矿转让费后,投入巨资对案涉煤矿采区进行剥离开采,但因资源稀少造成3000万元损失。
该矿区属于国马公司,王占宝与国马公司合作开采后,在明知无权对外转让和发包合作开采权的情况下,将部分资源通过签署《合作开采协议》的方式转让给王占东开采,王占东又将部分资源转让给武孝明开采。
该行为应属违法转让,签署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故请求:王占东、王占宝共同返还武孝明煤矿转让费2740万元,共同赔偿武孝明开采投入损失3000万元。
二、宁夏高院认为,武孝明与王占东签署的协议性质名为《合作开采协议》实为采矿权转让,王占东对案涉煤矿采区并不享有采矿权,其实质转让采矿权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故判决:王占东返还武孝明煤矿转让费1350万元。
三、武孝明、王占东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武孝明与王占东签订的《合作开采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采矿权承包合同,而非采矿权转让合同。
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武孝明要求王占东赔偿损失、返还转让款,是基于合同无效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故判决:驳回武孝明的诉讼请求。
四、武孝明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采矿权转让的法律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生效条件)

采矿权转让的法律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生效条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矿业权人将其享有的矿业权对外转让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本文现对转受让双方应当具备的前提梳理和总结如下。
一、何为矿业权和矿业权人二、矿业权转让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一)探矿权交易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1、探矿权转让应具备的前提条件《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方可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998年12月1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发布实施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勘发[1998]1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转让一个探矿权的部分勘查区域时,须先征得原登记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变更分立登记后,再向转让审批机关提交转让申请。
综上,在我国对探矿权的转让应满足如下条件:为了更好的执行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土资源部于2023年12月31日颁布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200号),对上述针对探矿权转让应具备的前提条件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其第十条规定,“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或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延续、变更、注销等⽅⾯,国⼟部发新规!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政审批制度改⾰要求,进⼀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政⾏为。
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包含⽯油、天然⽓、页岩⽓、煤层⽓、天然⽓⽔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型的⾮煤矿⼭、⼤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等以招标拍卖挂牌⽅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
由国⼟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预留期内,探矿权⼈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表格解析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办事指南及表格项目名称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项目属性行政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报条件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条件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2、转让采矿权的,应经依法批准。
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的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须征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条件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2、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3、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申报材料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需提供:1)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3)采矿许可证原件副本。
2、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需要提交:1)变更登记申请书;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本、副本;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变更矿区范围的须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4)企业营业执照;5)申请人的资金证明文件;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仅限变更范围的)、储量复核报告和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7)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8)修改后的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9)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及价款缴纳(或处置)证明文件,保证金缴存证明(1)矿山企业所在市县国土局出具的保证金缴存登记卡片,(2)银行交款回执(复印件),(3)缴存承诺书;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11)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12)1980西安坐标的范围拐点坐标;13)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申请范围核查表》;14)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证明;1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须提交变更申请书和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采矿权承包、采矿权租赁、采矿权转让的司法认定探析

采矿权承包、采矿权租赁、采矿权转让的司法认定探析采矿权承包、采矿权租赁、采矿权转让的司法认定探析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1986年,我国颁布了《矿产资源法》,该法严格禁止采矿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
1996年,我国修订了《矿产资源法》,允许采矿权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让。
关于采矿权承包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其中《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000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拓宽了采矿权流转的途径,但仍对采矿权的流转实施严格的限制和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第六十二条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于2001年6月30日前,按本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一、采矿权审批事项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延续、注销、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审批的依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三、采矿权审批程序四、采矿权审批的受理条件(一)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3.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或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6.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7.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矿山企业名称通知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8.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出资人证明材料;9.其他材料;10.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二)采矿权审批--申请: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4.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卖活动获取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及矿业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5.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于矿产资源越来越多的人乐衷于是,去年代理过一个案子,不过不是矿产纠纷,是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一个德国企业负责人,他们也在参与中国西部某类矿的隐名合作开发,但是做矿也不容易,不是说资金投入大的问题,关键是现在地方矿资源涉及好多问题,包括审批难、投产费用大、地方阻力多,黑社会性质犯罪多发,方方面面,下面就把这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关于采矿许可证的名称变更与采矿转转让的一些个区别。
一、案例简介。
先介绍一个关于采矿企业整体转让的案子,里面涉及所谈到的两个问题,案情如下:2003年6月,李某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名子叫某某铝土矿厂(以下简称铝土矿厂)。
成立时,李某其实并没有钱,利用垫付出资再抽脱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成立后需要办理采矿证,洽逢2003年底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办理铝土矿的采矿许可证,于是企业刚成立就停办采矿证,眼看企业将胎死腹中,李某一无资金,二无采矿证,看看状况比较艰难,企业每况愈下,打算把企业卖掉。
2004年8月份,李某与买方张某签订协议,将企业转让给张某,双方签订企业整体转让协议,并于同年9月份将企业完整交给张某,于是双方一起到工商局办理过户登记时,工商局告知,需要将原来企业的采矿证办下来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里的出资人变更。
2004年9月至2007年4月两年半的时间都是由张某进行全面经营管理。
2007年4月份,张某通过自己的努力办理下来了采矿许可证,要求李某一起去工商办理原企业出资人的变更登记,当李某到了工商后发现采矿许可证办下来,心生邪念,以身体不适为原因闪人,当天没有在工商办理变更登记,以后就躲闪张某。
2007年10月份,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营业执照、公章丢失为由,申请挂失,实际上在2004年8月李某已经将所有证件都交给了张某,等于是李某要恶意要将企业收回。
2007年11月份,张某起诉到法院,经审判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违约,法院判决李某履行其与张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李某先是以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查其有两套身份证,后李某又上诉、又申诉经长达两年的折磨。
2009年9月底判决终于划上了句号,李某完全败诉,其不诚信的行为最终还是没有逃过法律的约束。
二、个人独资企业实际管理权交出后,工商变更登记前取得采矿许可证应归属哪一方?个人独资企业法在对出资人变更没有特别的说明,只是规定了一个笼统的变更时间,应当在15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并没有对这种出资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进行限制性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在工商办理变更登记前,所有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原企业主承担,所以采矿许可证属于原业主,工商登记变更后再转让给其他人,就属于采矿权的转让。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李某于2004年9月份就将企业的权利义务全部转交给了张某,张某已经支付了李某50万出资转让费,此后也取得了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权,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生效时间是2004年9月份,那么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都发生了转移,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其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转移后,因为企业所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就属于张某所有,虽然登记在李某的名下,但整个申办行为都是由张某实际完成的,只不过是因为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才暂办到李某的名下,采矿许可证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张某,张某需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就可以,这不属于采矿权转让。
我想第二种说法可能更有道理一些,但还是没有把问题说到点上去,应该在对内、对外效力上进行分析,做为企业本身在这期间(实际转让后,变更登记前)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当然由前者来承接,但只是先承担,因为对外没有变更公示效果,原业主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经营的业主张某主张。
这是一个对内,对外效力的问题,但并不影响其转让的效力,这样来理解可能就更清楚一些,企业实际转让后,已经发生了权利义务的转让,工商登记变更只是一个程序问题,并不影响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转让时间,所以张某在实际控制企业后,进行了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并最终取得,所以张某是采矿权的第一所有者。
三、采矿许可证名称变更程序与采矿权转让的程序有什么不同(1)采矿许可证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以下规定可以将矿山进行转让,前提必须是已经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企业才可以转让,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企业,因其没有取得采矿权证可证,故不存在转让一说,以下是关于采矿许可证的转让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2)采矿许可证名称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矿山企业名称变更就容易得多了,不复杂,就跟工商登记上的名称变更一样,是经申请就可以办理的,具体规定如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像本案而言,如果没有搞清楚什么是采矿权转让,什么是采矿权名称变更,很容易出现工作上的混乱,比如你做名称变更时,国土资源部门会向你索要判决文书及协助执行文书,只有在法院判决采矿权转让有效以及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审核可以转让的采矿权,才以直接办理过户转让,而变更登记不需要这么复杂,只需要一方提出申请就可以。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于矿产资源越来越多的人乐衷于是,去年代理过一个案子,不过不是矿产纠纷,是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一个德国企业负责人,他们也在参与中国西部某类矿的隐名合作开发,但是做矿也不容易,不是说资金投入大的问题,关键是现在地方矿资源涉及好多问题,包括审批难、投产费用大、地方阻力多,黑社会性质犯罪多发,方方面面,下面就把这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关于采矿许可证的名称变更与采矿转转让的一些个区别。
一、案例简介。
先介绍一个关于采矿企业整体转让的案子,里面涉及所谈到的两个问题,案情如下:2003年6月,李某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名子叫某某铝土矿厂(以下简称铝土矿厂)。
成立时,李某其实并没有钱,利用垫付出资再抽脱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成立后需要办理采矿证,洽逢2003年底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办理铝土矿的采矿许可证,于是企业刚成立就停办采矿证,眼看企业将胎死腹中,李某一无资金,二无采矿证,看看状况比较艰难,企业每况愈下,打算把企业卖掉。
2004年8月份,李某与买方张某签订协议,将企业转让给张某,双方签订企业整体转让协议,并于同年9月份将企业完整交给张某,于是双方一起到工商局办理过户登记时,工商局告知,需要将原来企业的采矿证办下来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里的出资人变更。
2004年9月至2007年4月两年半的时间都是由张某进行全面经营管理。
2007年4月份,张某通过自己的努力办理下来了采矿许可证,要求李某一起去工商办理原企业出资人的变更登记,当李某到了工商后发现采矿许可证办下来,心生邪念,以身体不适为原因闪人,当天没有在工商办理变更登记,以后就躲闪张某。
2007年10月份,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营业执照、公章丢失为由,申请挂失,实际上在2004年8月李某已经将所有证件都交给了张某,等于是李某要恶意要将企业收回。
2007年11月份,张某起诉到法院,经审判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违约,法院判决李某履行其与张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李某先是以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查其有两套身份证,后李某又上诉、又申诉经长达两年的折磨。
2009年9月底判决终于划上了句号,李某完全败诉,其不诚信的行为最终还是没有逃过法律的约束。
二、个人独资企业实际管理权交出后,工商变更登记前取得采矿许可证应归属哪一方?个人独资企业法在对出资人变更没有特别的说明,只是规定了一个笼统的变更时间,应当在15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并没有对这种出资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进行限制性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在工商办理变更登记前,所有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原企业主承担,所以采矿许可证属于原业主,工商登记变更后再转让给其他人,就属于采矿权的转让。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李某于2004年9月份就将企业的权利义务全部转交给了张某,张某已经支付了李某50万出资转让费,此后也取得了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权,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生效时间是2004年9月份,那么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都发生了转移,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其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转移后,因为企业所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就属于张某所有,虽然登记在李某的名下,但整个申办行为都是由张某实际完成的,只不过是因为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才暂办到李某的名下,采矿许可证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张某,张某需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就可以,这不属于采矿权转让。
我想第二种说法可能更有道理一些,但还是没有把问题说到点上去,应该在对内、对外效力上进行分析,做为企业本身在这期间(实际转让后,变更登记前)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当然由前者来承接,但只是先承担,因为对外没有变更公示效果,原业主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经营的业主张某主张。
这是一个对内,对外效力的问题,但并不影响其转让的效力,这样来理解可能就更清楚一些,企业实际转让后,已经发生了权利义务的转让,工商登记变更只是一个程序问题,并不影响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转让时间,所以张某在实际控制企业后,进行了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并最终取得,所以张某是采矿权的第一所有者。
三、采矿许可证名称变更程序与采矿权转让的程序有什么不同(1)采矿许可证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以下规定可以将矿山进行转让,前提必须是已经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企业才可以转让,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企业,因其没有取得采矿权证可证,故不存在转让一说,以下是关于采矿许可证的转让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