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信托及境内家族信托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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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托资产
信托一经有效,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 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独立运作财产。
一、解读海外信托
2、海外信托运行规则
什么是海外信托
• 海外信托:亦称离岸信托或称为外国信托,是受外国法律监管的信托。 • 信托法案表述:“该信托,在各方面都应该受到**群岛法律的监管。**
群岛法庭对执行、解释和强制该信托的约定或信托约定以及**群岛相关 法律规定影响范围内的任何事务拥有独立的管辖权。” • 监管范围:一个**群岛的信托对于一个其他国家的客户来说就是一个海 外信托,和客户设立的信托相关的一切事务都必须由海外的法院和法律 所监管。 • 信托成立:当信托签署后,信托协议需要在信托注册处或其他任何主管 部门进行登记。这是海外信托所需要全部手续。海外信托并不一定要用 当地语言来书写,也不一定要在当地来签署。信托所拥有的财产不一定 位于信托司法辖区所在国。连受托人也不需要是监管信托的那个司法辖 区的人。 • 信托参与者:信托关系人包括委托人,就是信托的创建者;受托人,法 律上信托财产的持有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受益人。
仍保留“禁止永久权”的规则,但不是所有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均遵守“禁止 永久权”规则。美国50个州的规定不尽相同,不少州已允许设立永续信托,比 如特拉华州对于信托期限无年限限制。
香港 2013年修订信托法律,以加强信托服务业的竞争力,吸引财产授予人(即委托人) 在香港设立信托,进而提升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修订后,信托期限由最长80 年改为允许设立永续信托,废弃了80年的固定财产恒继期规则,意在使香港相比其 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更具竞争优势。
13世纪初
发展
现代信托制度
美国从英国引进民事信托,并且一开始就把 信托作为一种营业信托经营,用公司组织的 形式大范围开展。
商事 信托
目前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 19世纪至21世纪
欧洲和其他地区除发展商业信托外, 继续发展民事个人信托。
民事 信托
一、解读海外信托
1、信托起源与发展
什么是信托
•信托关系:与公司不一样,信托不是法人实体,是一种关系。 •财产转移:财产从一个人(财产授予人 Settlor 或委托人trustor)转移给另外一个 人(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为了特定的人或目标(受益人Beneficiaries)而持有 该财产。 •信托产生:信托可以由遗嘱产生,但若信托财产在财产委托人在世时“转移”给 受托人,委托人离世时信托不受影响。“转移”的同义词为“授予” 。 •财产权利:受托人须根据委托书中制定的条款和条件持有并管理信托资产。信托 合同规定了受益人的权益。不熟悉信托的人可能会担心将他们的财产所有权转移 给受托人是否可靠。受托人的责任透过英国衡平法和普通法并经过几个世纪的发 展,已通过成文法对法定所有权(受托人名下的信托财产)及受益所有权(只有 受益人可以从财产中受益)加以区分。专业受托人被赋予更多的责任,在声名卓 越、监管严格的管辖区(如列支敦士登、新加坡、库克群岛、直布罗陀等地), 要求专业受托人必须有许可证。
一、解读海外信托
1、信托起源与发展
什么是信托
委托人转让放弃 该财产的所有权
委托人财产
自有资产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隔离的功效 受益人财产
信托财产
自有资产
受托人拥有信 托财产所有权
受托人财产
自有资产
信托财产
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请求权, 在信托存续期间,根据《信托合 同》分期或一次性行使对信托财 产的所有权。
外贸信托 境内家族信托业务介绍
目录
一、解读海外信托 二、境内家族信托实践 三、案例讲解 四、Q&A
一、解读海外信托
1、信托起源与发展 2、海外信托运行规则 3、海外信托构架功能
一、解读海外信托
1、信托起源与发展 个人民事信托与商事营业信托共同发展
起源
用遗嘱的方 式把自己的 财产信托出 去,转让给 子女亲属。
• 原理:英美法系传统上限制使用代理人,仅允许受托人向他人转让
“事务性义务”。随着时代的发展及信托事务的复杂,授权代理已经不 可能限于事务性义务的履行。
日本 于2006年对施行84年之久的《信托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为不影响社会财产的流 转、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其中一项修订即为信托期限的调整。受益人连续的信 托,其最长期限为自信托设立之日起30年;受益人不连续的信托,至继受取得受益 权的受益人死亡或该受益权消灭为止;受益人不特定的信托,其存续期间不得超过 20年。
一、解读海外信托
2、海外信托运行规则 海外信托设立的风险规避
国家法律 风险
国家经济 风险
国家政策 风险
环境
企业/ 个人
企业经营 风险
个人债务 /健康风

家庭成员 风险
一、解读海外信托
2、海外信托运行规则
信托期限
英美法系有“禁止永久权”的规则,即不允许信托永久存续,以平衡个人利益与
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 美国及新加坡
古代信托制度
信托遗赠 产生在英国。人们通过
已成为古 尤斯制(Uses)在遗嘱中
罗马法律 先把土地赠给第三者,
遗赠制度 第三者接受土地的目的
中的一种 则是为教会管理土地,
间接遗赠 土地收益由教会享受。
方式。
尤斯制的产生和推广,
(罗马法) 是基于土地转让人和接
受人之间的相互信任,
产生现代信托制。
古埃及 古罗马
一、解读海外信托
2、海பைடு நூலகம்信托运行规则
强制继承权规则
强制继承权的基本含义:被继承人的遗产必须有一部分根据法律规定保留给特定 的人,无论其生前遗嘱作何表示。
美 国
在美国设立生前信托,如果委托人完全赠与(即转移)财产至 受托人(没有保留任何税法不允许的对该财产的权利),那么 信托财产不会被包括在委托人的遗产内,进而排斥强制继承 权;反之,信托财产仍然属于其遗产,不能对抗强制继承权。 因此,完善准确的生前信托规划能够排斥任何法定继承人的继 承权。
香 港
香港于2013年修订信托法律后,将认可强制继承权改为反强制 继承权。财产授予人(即委托人)在香港成立信托,如其所属 司法管辖区认可强制继承权规则,香港并不会认可该强制继承 权规定,不会改变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财产分配方式。
一、解读海外信托
2、海外信托运行规则 委托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
基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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